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政策性农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政策性农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一、保险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政策性农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是指农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为育肥猪养殖户提供的农业保险服务。
2.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育肥猪养殖活动。
二、保险责任1. 疾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对育肥猪养殖户因育肥猪发生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养殖损失进行赔付。
2. 许可行动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对发生等待补偿时间内消失的育肥猪养殖户承担因等待补偿时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三、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保险合同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止。
2. 续保:除非育肥猪养殖户提出终止保险请求,否则本合同将自动续保。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率: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农业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2. 保险费缴付:育肥猪养殖户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交付本保险的保险费。
如未按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
五、保险索赔1. 保险事故通知:发生保险事故后,育肥猪养殖户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应的索赔文件。
2. 索赔处理: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文件后,会派遣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政策进行赔偿处理。
3. 赔偿金额: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为准。
六、保险合同解除1.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a.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 育肥猪养殖户提出终止保险请求;c.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解除;d.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 解除后处理: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将退还育肥猪养殖户未使用的保险费。
七、其他约定1. 纠纷解决: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变更: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确认。
3.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保母猪保险赔偿标准

人保母猪保险赔偿标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母猪的品种、年龄、体重、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在1000-5000元不等。
赔偿标准
如果母猪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疾病、疫病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死亡赔偿:如果母猪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责任内的原因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伤残赔偿:如果母猪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责任内的原因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具体比例根据母猪的伤残程度而定。
医疗费用赔偿:如果母猪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责任内的原因需要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将对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免赔额
母猪保险的免赔额一般是200元,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低于200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在购买母猪保险之前,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条款,并对自己的母猪进行健康检查。
如果母猪存在疾病或异常情况,需要及时治疗并告知保险公司。
在保险期间内,需要遵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保证母猪的健康和安全。
人保母猪保险是一项有利于养殖户的政策,可以为母猪提供全面的保障,减轻因自然灾害、疾病、疫病等原因带来的经济损失。
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资料

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资料一、保险合同的定义本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以保险人承担一定保险责任,保障投保人在育肥猪养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的合同。
二、保险责任范围1.投保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合法从事育肥猪养殖活动的投保人。
2.保险责任: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投保人养殖的育肥猪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死亡或健康损害。
a. 意外事故:指猪只在养殖过程中发生的疾病、外伤、意外死亡等情况。
b. 自然灾害:指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猪只死亡或健康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等。
c. 疾病传染:指传染性疾病在猪群间传播导致的猪只死亡或健康损害。
3.保险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限额为每头猪的市场价值的80%。
4.免赔额:本保险设定免赔额,即在每次事故中,投保人需承担最初损失的10%。
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养殖猪只的数量和价值来决定,具体费率为每头猪的市场价值的0.5%。
2.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并与保险合同签订时同时缴纳。
四、保险责任的免除和终止1.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免除保险责任:a. 投保人故意造成的猪只死亡或健康损害。
b. 投保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养殖规定,导致猪只死亡或健康损害。
c.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d. 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以虚假的情况投保。
2.保险责任终止:在以下情况下,保险责任终止:a. 保险期满后,未续保的情况。
b. 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c. 投保人死亡或被宣告破产。
五、理赔处理流程1.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医生诊断书、兽医证明等。
2.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3.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将及时组织理赔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处理。
4.理赔金额将在完成调查并确认后,按照保险金额的80%进行支付。
六、争议解决1.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能繁母猪承保承诺书

能繁母猪承保承诺书
兹有我公司(以下简称“承保方”),在充分了解贵公司(以下简称“投保方”)的能繁母猪养殖情况后,愿意为投保方提供保险服务。
现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承保承诺书。
一、承保范围
承保方同意为投保方养殖的能繁母猪提供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风险。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期止。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方提供的能繁母猪数量和价值确定,具体金额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四、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标准和投保方养殖情况确定,具体费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五、保险责任
承保方承诺在保险期限内,对投保方的能繁母猪因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六、投保方义务
投保方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并向承保方提供真实、准确的能繁母猪养殖信息。
七、承保方义务
承保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投保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八、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承诺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承保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
本承诺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保方(签章):_____________
投保方(签章):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能繁母猪保险条例

关于印发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发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文号:赣财农[2007]128号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7日生效日期:2007年09月17日文号:赣财农[2007]128号附件下载:《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调动广大养猪户的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进一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建立有利于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生活,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猪户提供直接补贴。
第三条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市场运作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广泛参与是指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要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猪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第二章补贴范围第四条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 败血症、猪瘟、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0)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泄洪区、行洪区内,猪舍内布局及圈舍环境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二)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应当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三)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四)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的母猪因下列原因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重大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二)在观察期内患第三条(一)中的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第五条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
第六条保险母猪的保险费率为6%。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第七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或捕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人保公司2019年能繁母猪条款

人保公司2019年能繁母猪条款
(原创版)
目录
1.人保公司 2019 年能繁母猪条款概述
2.条款的主要内容
3.条款的实施效果
正文
【人保公司 2019 年能繁母猪条款概述】
人保公司 2019 年能繁母猪条款是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公司)在 2019 年推出的一项针对能繁母猪的保险条款。
该条款旨在为养殖户提供保障,降低养殖风险,确保生猪市场的稳定供应。
【条款的主要内容】
人保公司 2019 年能繁母猪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对象:条款适用于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包括怀孕的母猪、哺乳期的母猪和后备母猪。
2.保险责任:条款承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能繁母猪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的风险。
3.保险期间:条款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不同地区、养殖规模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以保单为准。
5.赔偿标准: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母猪的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等因素,按照条款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6.保险理赔:养殖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人保公司报案,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进行理赔。
【条款的实施效果】
人保公司 2019 年能繁母猪条款的推出,为我国养殖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方面,降低了养殖户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有助于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民生需求。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产业升级。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乙方需要为能繁母猪投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1. 母猪数量:____头2. 母猪年龄:____岁第二条保险期限1. 保险时间: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第三条保险责任1. 自然死亡2. 疾病死亡3. 意外死亡第四条保险金额1. 每头母猪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2.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第五条保险费及支付1. 保险费:人民币____元2.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3. 支付时间:保险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第六条双方职责1. 乙方按时支付保险费2. 乙方妥善饲养母猪3. 甲方按时出具保险凭证4. 甲方及时理赔第七条理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乙方立即通知甲方2. 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3. 甲方核实后,及时赔付第八条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动终止2. 甲方未及时理赔,按日支付__%违约金第九条其他事项1. 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2. 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第十条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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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保险条款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理赔实务
(暂行)
第一节报案环节
第一条发生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95518报案,95518接到报案后应立刻通知县(市、区)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代办员报案,代办员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乡镇保险代办站上报,并向支公司转报案,支公司向95518转报案。
第二条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做好登记,并及时查抄、复印保险单及保险清单,经核实属于保险母猪的,应立即调度代办员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下简称理赔人员)到场查勘。
第三条开办业务的省、市公司要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支公司的理赔权限。
理赔权限以下的赔案由各支公司自行安排查勘、核损工作。
超支公司权限的,应向分公司理赔部/理赔中心上报,分公司统一安排人员或授权支公司处理。
赔案的审批权在地市公司。
第二节查勘环节
第四条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做好自身防疫保护工作,包括佩戴口罩、手套、鞋套等防护用品,并带齐数码相机等查勘工具赶赴现场进行查勘。
第五条现场查勘中,理赔人员应对死亡母猪的标识、数量及现场全貌等进行详细拍照或录像,了解栏舍及饲养情况和诊断情况,协助被保险人填写相关单证,收集理赔必要材料。
代办站要及时收集理赔单证和相关材料,并及时转交保险公司。
理赔人员对已定损的死亡母猪要及时注销二维码,并协助收回耳标。
第六条实地查勘工作结束后,理赔人员应缮制《现场查勘报告》。
《现场查勘报告》要求内容完备、缮制规范。
现场查勘要对死亡猪母的损失数量、残值等情况进行核定,并有保险双方人员的签字确认。
根据死亡原因证明、自然灾害证明,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第七条发生大面积疫病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节定损环节
第八条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能繁母猪投保数量高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实际存栏数计算赔偿金额。
第九条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或根据当地相关规定确定残值大小,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第十条重复保险的赔款计算
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如有重复保险时,保险人应按各自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其它的定损办法具体请参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第四节理算环节
第十二条支公司收到理赔单证或资料时,应按《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赔案流转审批表》进行初审,对单证不齐的应通知移交人补齐单证;单证齐全无误的应进行理算。
第十三条大面积疫病灾害案卷,应经支公司审批后及时交地市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为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对同一张保单项下连续一周内出险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可缮制成一个赔案处理。
对无效的报案号应及时注销。
第五节赔付环节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自收齐所有理赔单证或资料后尽快理算。
赔案审批后可采取直接向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支付、委托代办站支付等方式将赔款送达受灾养殖户。
第十六条预付赔款赔案的处理。
凡保险责任成立,损失金额已核定或部分核定,数额较大、一时难以结案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书》后,在不超过核损金额50%的范围内启动预付,以解决被保险人资金短缺,帮助其迅速恢复生产经营。
第六节案卷管理
第十七条理赔单证。
能繁母猪理赔案卷的主要内容有:出险及索赔通知书、保险单抄件、事故/灾害证明、防疫记录、保险母猪损失确认清单、现场查勘报告、现场照片、权益转让书、赔款计算书、赔案流转审批表、赔款批单。
对赔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赔案,可采用《简易赔案协议书》已简化理赔流程,快速处理赔案。
第十八条赔案复查制度。
赔案复查是对经随机提取的已结案的案件,或对特定案件(如举报、投诉案件)进行核实、查证,从而发现赔案中存在问题,确保案件理赔质量。
通过上级公司定期抽查和支公司自查方式,各级分公司要建立赔案复查制度,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赔案复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每次抽取量不得低于5%。
第十九条其它未尽事项参考养殖业保险理赔实务及农业保险理赔质量指引。
附件: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主要理赔单证(格式)
出险及索赔通知书;
保险母猪损失确认清单;
现场查勘报告;
现场照片粘贴单;
赔款计算书;
赔案流转审批表;
权益转让书;
简易赔案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