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客舱服务与管理》模块四 国际航班服务

4.申报
申报是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做出书面申明。
一、国际航班的相关内容
5.海关
旅客、机组应遵守出发地和目的地国家海关规定自主申报,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国籍、
航班号、居住国、永久地址、在逗留国家的住址、随行家属姓名及与本人的关系、签证日期、
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
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
二、国际航班的相关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相关规定
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
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
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
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
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8.出入境卡
出入境卡的内容有航班号、来自何处、全名、姓、出生日期和地点、性别、职业、国籍、所
在国家的地址、家庭地址、护照号码,有的还要填写邀请单位或个人的住址及电话号码。
二、国际航班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国境卫生检疫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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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卫生检疫局检测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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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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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商品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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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方便面采样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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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在国境口岸 实施传染病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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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的重要意义
防止传染病跨国传播
通过卫生监督的权利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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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热病
黄热病由黄热病毒所致,病程
短,严重程度不同的一种急性蚊 传疾病。此病潜伏期3~6天不等。 发病突然,发烧、头痛、背痛, 全身肌肉痛,可出现虚脱、恶心 和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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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热病是一种蚊媒性自然疫 源性疾病,目前只见于非洲和南 美洲。疫区本地居民病死率低于 5%, 但是,非本地居民或在流行 期间可高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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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军团热病因在美国费城 举行的退伍军人大会上暴发而得名。 此后,军团热病在全球共发生过50 多次,近几年在欧洲、美国、澳大 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都曾出现。2005 年初秋,加拿大多伦多市一家老人
护理院暴发的呼吸道疾病可能是军 团病。到9月25日,共有88人染病, 16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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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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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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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人员 一切人员 外交官无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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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国外 “ 塑料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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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李、邮包、货物
国外“旧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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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尸体、骸骨
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且死因不 明的尸体和骸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1月2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国质检认200737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认〔2007〕372号
关于发布《进出口医用脱脂棉检验规程》等93项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进出口医用脱脂棉检验规程》等93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主题词: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通知
抄送:认监委、标准委,办公厅、通关司、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科技司、计财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7年8月8日印发录入:王侃校对:冯增健。
口岸相关知识介绍提纲讲解

■ 港口口岸是国家在江河湖海沿岸开设的供货物和人员进出国境及船舶
往来挂靠的通道。 又分为海港口岸和内河口岸。
■ 陆地口岸是国家在陆地上开设的供货物和人员进出国境及陆上交通工
具停站的通道。 包括铁路口岸、公路口岸。
■航空口岸是国家在开辟有国际航线的机场上开设的供货物和人员进出
海关关徽由金黄色钥匙与商神手杖 交叉组成。钥匙是国门钥匙,象征 海关为国家把关;商神杖是商业及 国际贸易的象征 。
口岸查验单位
检验检疫主要职能:一般是指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的总称。 1999年,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局、卫生检疫局合并。 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检验 检疫,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 赣榆港区检验检疫职能由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履行。
国境及航空器起降的通道。
赣榆口岸是临时开放的港口口岸。(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 舶,由交通运输部审批。每轮临时开放时间最长为6个月,目前赣榆口岸第二轮临时开放已于 11月22日获得批复,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5月24日。)
口岸办职责
为什么要设立口岸办?口岸涉外单位较多,而各单位隶属关系又不统一,各有 自己的规章制度,因此相互间经常出现一些矛盾,如果各自为政,势必妨碍工 作的开展,甚至对外造成不良影响。总的来说,就是为了加强管理和协调矛盾。
口岸办职责
六、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 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传等有关单 位)之间的矛盾,具有仲裁职能。
七、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加强治安的宣传教 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 ,提出处理意见。
588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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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2.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安全,海关总署起草了《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
页 > 信息公开 > 征求意见>”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卫生监督处,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
附件:1.《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