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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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思考回顾:
国境卫生口岸卫生监督主
要内容?
谢谢大家的聆听!ຫໍສະໝຸດ 三、供品、饮用水的卫生 监督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检查:p248 ①在新建、扩建、改建时是否接受其所在地 验检检疫机关的卫生监督。 ②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是否向其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1 年。 ③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有 效的健康证明,如《健康证明书》,该证明书 有效期为1年。
⑦下列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卫生规范:环境卫生、 个人卫生、卫生 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食品生产、 采集、收购、加工、贮存、 运输、陈列、供 应、销售等情况;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 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 证情况;食品卫生检验情况;对食品的卫生 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 量进行现场检查和必要的采样检验;供水的 卫生状况;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目的:
是加强出人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 理,保证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 保障公众健康。
一、国境口岸的环境卫生 监督
对国境口岸的环境卫生监督包括:p247
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单 位以及候车、候机厅(室)是否有健全的卫生制 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室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和通 风良好;口岸有关部门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控制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 为害的程度,仓库、货物是否有防鼠设施;国境 口岸的垃圾、废物、污水、粪便是否进行了无害 化处理。
④是否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是 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是否建 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销售食品及原料单 位的卫生档案。 ⑤向出人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时. 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经批准。 ⑥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的饮食、饮用水是 否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包括航空配餐和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储存场地等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饮用水供应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经营者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卫生监督。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营者实行风险管理、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与考核,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接受口岸卫生安全咨询、投诉、举报。

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检验检疫机构建立案件移送机制。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八条国境口岸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污染防治,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出入境交通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并符合有关卫生法规的规定。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43号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10月18日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过程监管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1。

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2. 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第六条需要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处理的原因、对象、数(重)量、方式等。

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见附件1,《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第七条企业或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有效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迎奥运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试行)

迎奥运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试行)
目是 : 品 中 甲醛 检 测 ; 品 中 二 氧 化 硫 检 测 ; 食 食 碘
C食 品生 产 加工 制作 过程 卫 生监 督检 查情 况 ; .
d 直 接人 口食 品及 食 品工具 、 . 用具 、 器卫 生 监 容
测 情况 ;
e食 品从 业人 员身 体健康 检查 证 明及健 康状 况 ; . f 待单位 存在 的食 品卫 生 隐患 问题及 卫生监 督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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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杂志 20 年 6 08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月第 鲞筮 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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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 要采 取 以下 4项 措施 : 主 a对 为奥 运会 供餐 和配 餐 的食 品生 产单 位 , . 实行 驻场 全 过程 监督 ,对食 品生 产加 工 制作 环节 进 行 动
b 食 品 生 产经 营 场 所 布 局 设 置 、 生 设 备 设 施 . 卫
运 行情 况 ;
① 对食 品生 产单 位 ,检测 频 次 由每 月 1 增加 次
为每 周 1 。每周 要 完成 l 项 目的检 测工 作 , 次 3个 要
涵盖 食 品原 料 、 品生 产 加工 、 输设 备 和 餐 具 以及 食 运 食 品生产 加 工设 备设 施 消毒 等各 个环 节 。 ② 对 餐 饮 单 位 ,重 点 开 展 的 8项 快 速 检 测 项
意见 。
盐 含 碘 量 检 测 ; 用 油 脂 酸 价 检 测 ; 品 中心 温 度 食 食 检测 ; 外 线消 毒效果 测定 ; 毒液有 效氯 测定 ; 紫 消 餐 饮 用 具 大 肠 菌 群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频 次 由每 月 1
② 在奥 运期 间 ,通 过增 加 口岸食 品量 化 分级 管 理 的监督 频 次 和工 作有 效 性 ,确 保 工作 方 案得 到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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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7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和其他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家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督职责,具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非法生产的农业投入和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和中国与出口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议的强制性要求、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第八条(风险评估)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对第一批具有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进口食品进行了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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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为建立口岸卫生监督效果评价标准,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与国际接轨,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检验检疫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加快监督模式转变的重要措施。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由只对最终产品的检查向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转变,由单纯监管的监督模式向监管与技术指导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水平,同时提高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引导其增加硬件投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自律、诚信的机制,提高口岸食品行业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实施原则(一)依法原则。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

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确定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据此确定卫生监督的类别和频率。

(三)全程、动态监督的原则。

将卫生许可审查与日常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每个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级别、信誉度级别及监督的频率。

食品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除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需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外,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也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评定过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国内外旅客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范围、内容、方法、步骤(一)范围。

口岸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饮业、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及集体食堂等集体供餐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内容。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对申请发放或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的评分审查结果对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根据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的评分审查结果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食品卫生监督的频率。

(三)方法。

1. 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

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利用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1、3、5)对其食品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2.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量化评价。

利用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2、4、6),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等,做出风险度、信誉度的量化评价。

3. 分级管理的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并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和监督员共同签字。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

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企业每月监督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企业。

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企业每月监督2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企业。

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企业每月监督4次。

(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一般,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企业。

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企业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必要的升级或降级调整。

对于已经通过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或其他认证的企业,要在推行分级管理的同时,协助企业进行相应的管理。

4. 实施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组织管理工作。

由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负责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组织、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口岸的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

信誉度B以下单位,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查、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报直属局备案。

符合信誉度A级条件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并向直属局推荐,由直属局负责审核,并报总局卫生司备案。

5. 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公示与标示管理。

分级信誉度审核结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示。

对取得信誉度A 、B级的单位应当在其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口岸食品卫生等级标牌”。

“口岸食品卫生等级标牌”由各直属局按照总局的要求来规范和统一管理。

(四)进度安排。

1. 2006年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进度安排:第二季度组织对相关口岸的卫生监督员进行分级管理内容、方法、步骤等方面的培训;第三季度要求各直属局制定并上报各局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第四季度首先在交通工具配餐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年底召开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工作总结会,总结2006年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工作开展的情况。

2. 2007年开始,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

全面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口岸卫生监督的重点工作,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直属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要积极督导,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与培训工作。

要广泛宣传食品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口岸范围内公示分级工作的信息和具体评分办法,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认真组织好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使口岸卫生监督员充分认识该制度实施的意义,了解内容,掌握标准,积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三)完善工作制度。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构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完善卫生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良好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确定监督频次,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要建立守信奖励和激励机制。

对A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着重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原则上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负责日常监督;对B、C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其改善卫生状况,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对D 级单位,要实施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次年不予换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停止其经营活动。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建立健全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良好运行机制,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总局卫生司负责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实施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重点督促检查,保证任务的完成。

附件:1.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2.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3.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4.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5.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6.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附件1:出入境口岸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被检查单位:结论:(良好,一般,差)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用“×”标示。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

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检查时间:年月日时标化分:陪同检查人:监督员:附件2:出入境口岸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被检查单位:结论:(良好,一般,差)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用“×”标示。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

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检查时间:年月日时标化分:陪同检查人:监督员:附件3: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

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检查时间:年月日时标化分:陪同检查人:监督员:附件4: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被检查单位:结论:(良好,一般,差)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

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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