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口岸卫生处理执法依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口岸卫生处理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1•【文号】国质检卫函[2006]58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口岸卫生处理执法依据的通知(2006年8月1日国质检卫函[2006]58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明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卫生处理的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总局《关于加强疫病疫情及警示通报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 99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卫生处理必须以总局公告、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公告或总局发布的警示通报为依据。
总局将公告和警示通报添加到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疫病疫情监管及警示通报管理数据库”中进行统一管理,并对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各局根据CIQ2000系统自动提示的疫情信息,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
二、除上述公告和警示通报外,总局下发的疫情防控通知也是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依据之一。
但由于通知尚未被列入CIQ2000统一管理,有的也未明确有效时限,因此各局依据通知执法的情况尚不统一,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一)2004年底之前,总局针对国外发生的西尼罗热、登革热等疫情下发的有关疫情防控通知,未明确有效时限的,自动废止。
(二)2005年1月以来,总局下发的有关人禽流感等疫情防控通知,有明确时效的,按时效执行;无明确时效的,按总局另行发布的解除通知执行。
三、总局内网、总局“国际旅行卫生健康咨询网”上的疫情信息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自行编辑印发的疫情信息,仅作为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警示参考,不得作为对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卫生处理的执法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30•【文号】国质检卫[2004]379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国质检卫[2004]37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7月26日全国质监局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口岸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7月26日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前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7月26日全国质监局长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和认识,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各局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卫生检疫监督处(科)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
努力提高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执法力度,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当前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结合本口岸实际情况制定食物中毒事件或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确保口岸食品卫生安全。
二、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全面履行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对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食品等进行卫生监督,发现饮用水和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由口岸和交通工具负责人签收,限期改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03•【文号】国质检卫[2006]237号•【施行日期】2006.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发展规划》的通知(2006年6月3日国质检卫[2006]23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十一五”期间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科学指导,明确卫生检疫工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经广泛征求意见,总局制定了《“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发展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发展规划一、前言口岸公共卫生安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五”期间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止传染病的传入传出,预防和控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出入境人员身体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口岸卫生检疫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卫生检疫事业发展全局。
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促进卫生检疫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提高卫生检疫事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创新卫生检疫发展模式。
建设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深入分析国内外疫情和口岸疫情的态势,从口岸防病实际出发,立足科学发展,牢记“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的宗旨,凝聚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以与时俱进、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加快卫生检疫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卫生检疫工作体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43号――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43号――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1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43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43号)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2013年10月18日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过程监管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1. 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2. 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09•【文号】国质检法[2007]375号•【施行日期】200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8月9日国质检法[2007]3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评议考核,是指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和考核。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评议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管理所属分支机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其进行评议考核。
分支机构负责对其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检验检疫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确保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22•【文号】国质检通[2013]484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国质检通[2013]48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有关司局:为进一步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的维护和管理,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疫集中审单工作,规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的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是指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的,对报检数据进行审核、布控的指令性要求。
检验检疫系统通过统一的集中审单管理系统开展审单工作。
检验检疫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可以通过审单规则形式体现的,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审单规则并维护到集中审单管理系统中。
第三条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分为总局规则和直属局规则。
总局规则由总局制定并发布,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范围内统一执行。
在此基础上,各直属局可制定并发布直属局规则,在直属局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四条总局通关司负责总局规则的牵头管理工作,各直属局检务管理部门负责直属局规则的牵头管理工作。
成立由相关业务专家(由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指定)组成的总局规则工作组,负责总局规则的制定、审核,并指定北京局集中审单部门(以下称总局规则维护部门)承担总局规则的维护工作。
总局规则工作组专家名单及总局规则维护部门联系方式等另行印发。
第五条总局规则工作组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总局规则需求(包括新增、修改或终止),填写“集中审单规则维护工作联系单”(见附件),提交总局规则维护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11•【文号】国质检卫[2002]153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操作规程》的通知(2002年6月11日国质检卫[2002]15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附件: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操作规程附件: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方便正常往来,更好地为出入境人员服务,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现场的设置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现场要设置卫生检疫宣传栏(柜或台)和告示板,具体内容如下:(一)入境现场宣传栏(柜或台)和告示板或电子显示屏的内容(中英文对照)。
1.《中国入境检验检疫须知》;2.WHO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其他传染病疫情暴发信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黄热病的卫生检疫要求;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卫生检疫的公告。
(二)出境现场宣传栏(柜或台)和告示板或电子显示屏的内容(中英文对照)。
1.《中国入境检验检疫须知》等出境人员须知信息;2.WHO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疫区及国际传染病疫情通报;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卫生检疫的公告;4.WHO和有关国家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要求及推荐用药。
二、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一)准备工作。
1.检疫人员应于入境人员到达前15分钟进入工作岗位;2.检疫人员应随身携带对讲机,随时与登机 (轮或车)检疫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入境人员的人数、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已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等情况;3.检疫现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空白“入境检疫申明卡”,以供入境人员现场填写;4.检疫人员应准备好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所需的各种器具、材料,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单证表格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0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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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国质检通[2002]26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本规范第二十六条上报时间,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新的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以下简称“业务统计”)工作,确保业务统计数据、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有利于数据、资料系统地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提高业务统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原始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等工作环节中涉及的所有检验检疫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业务统计行为规范遵循以下原则:(一)涉及检验检疫业务原始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等工作环节的检验检疫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都有相应的统计行为责任。
(二)凡各级统计管理部门能提供的业务统计数据、资料,不搞重复调查,在检验检疫日常工作中做到数据共享。
(三)检验检疫系统报送业务统计数据、资料,一般应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需要对外报送、提供或公布的检验检疫业务统计数据资料,须经统计管理部门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对有保密要求的业务统计数据、资料,应按密级传递、使用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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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28
•【文号】国质检卫[2012]281号
•【施行日期】2012.05.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卫生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
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12〕28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口岸卫生处理工作是检验检疫机关履行把关职责、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国际传播、维护国门卫生安全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结合每年六月份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的要求,已连续九年在检验检疫系统组织开展了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检查活动。
经过多年努力,口岸卫生处理已基本达到规范、科学、安全的要求,对保障口岸卫生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十二字”方针,持续提升口岸卫生处理依法、有效、安全的水平,总局制订了《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提高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口岸卫生处理的实际,制定本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部署和要求,通过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推进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实现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和内容的全覆盖,确保口岸卫生处理的依法、有效和安全。
二、督查对象
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的对象指具有卫生处理监管职能的部门和承担卫生处理操作的卫生处理单位。
主要包括:
(一)承担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检疫查验,并依法确定实施卫生处理的检验检疫业务部门以及各级卫生检疫业务监管部门。
(二)承担实施口岸卫生处理操作的单位。
三、督查内容
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内容分为卫生处理行政执法和卫生处理实际操作两部分。
(一)行政执法方面。
主要包括:制度建设、组织落实、数据与质量分析、能力建设、日常监管等情况。
(二)卫生处理操作方面。
主要包括:单位及人员资质、数据与质量分析、单证表格、药械配备使用等情况。
具体督查中根据对应检查表(试行)的项目及内容进行检查和评分。
其中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督查标准参见附件1;对各分支机构督查或分支机构自查的标准参
见附件2;对卫生处理单位督查标准参见附件3(对卫生处理单位的检查可由各直属局参照附件3的相关要求、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四、督查方式
(一)核实资料。
对卫生处理工作机制、业务规范、工作程序、业务数据、原始单证等进行检查与核实。
(二)技能考核。
对相关人员进行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有关理论和技能的测试。
(三)现场察看。
对卫生处理设施、设备、药械、防护用品等配置及使用情况和实际操作情况进行现场察看和提问。
五、督查组织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实施分级负责制。
(一)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的督导检查。
每年8至9月份,由总局抽调相关业务专家,组成5至6个督导检查工作组,对部分直属局卫生处理监管职能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对直属局督导检查的同时,抽查该局下属2至3个分支机构和卫生处理单位(点)。
每3年完成对全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分支机构卫生处理监管职能部门及卫生处理单位的督导检查。
由各直属局卫生处理监管职能部门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要求每2年完成对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及卫生处理单位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的督导检查。
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卫生处理行政执法自查及辖区内卫生处理单位具体操作情况的检查,一般每2个月至少进行1次。
六、结果处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督导检查活动,在每次督查工作完成后,督查组应
整理完整资料上报总局,并根据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每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本辖区口岸卫生处理监管及质量安全督导检查的工作总结、质量分析报告上报总局。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充分认识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工作规范、机制,保证辖区内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常态化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管,突出重点。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切实强化口岸卫生处理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口岸分支机构和卫生处理单位的业务指导,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积极查找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确保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常抓不懈。
(三)认真总结,持续改进。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总结、消除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要积极妥善处置,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总局。
对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及存在的疑点、难点,要积极请示汇报,确保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工作持续有效地提升。
(四)促进交流,表彰先进。
口岸卫生处理技术协作组要积极发挥技术优势和作用,加强卫生处理业务交流,协助各直属局共同提高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
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和先进经验,在系统内进行推广,并对先进单位及在督导检查中成绩为良好的单位适时进行通报表彰。
附:1.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表(略)
2.分支机构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表(略)
3.卫生处理单位质量安全督导检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