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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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深财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在项目库系统中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决算;(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组织评审、公示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深府办[2002]124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02年12月26日深府办[2002]124号)现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深圳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的精神,为在我市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中央财政和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规范操作。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性收支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有利于管理监督。

在坚持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的“三不变”原则下,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对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深圳市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监管账户证明.doc

深圳市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监管账户证明.doc
项目单位盖公章
负责人签名:
表内信息和项目单位及负责人印鉴核对无误。
监管银行盖公章
负责人签名:
备注栏
注:1.项目单位已有监管账户的应沿用原监管账户;无监管账户的可从《监管银行名录》(深圳市财政委网站/)中自愿选择一家银行网点开立监管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账户,所有项目资金应在同一个监管账户监管。如非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深圳市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监管账户证明
填表日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项目单位名称
邮编
注册地址
传真号
项目单位所属行业领域
组织机构代码
受资助项目文件号
项目名称
文件下达金额
万元
监管银行(开户银行名称)
监管账号
指定联系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我单位承诺:迄今为止,本单位没有涉及可能被司法机关冻结、扣款的情况。今后如发生相关债务诉讼,可能涉及被扣款、冻结款项情况,我们将主动退归本监管账户的专项资金。
2.项目单位请及时填妥本表,由本单位盖公章;开户行验印鉴并盖公章后,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3.本表作为项目拨款和监管凭证之一,同一单位有多个项目受资助的,应就每个项目分别填列本表。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

1.3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预算安排、执行监督等工作。

2.2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监督等工作。

2.3 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资金预算与分配3.1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3.2 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支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分配方向。

3.3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项目需求,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

3.4 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合理分配专项资金。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3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4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绩效评价与监督5.1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5.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资料。

5.3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政策。

5.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财政局应及时核实、查处。

六、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2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本市具备科研职责任务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市外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有关机构可作为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该机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由市科技部门直接负责。
(三)批准的项目预算规模一般不予调整。需在已批准预算规模内调整预算支出项目的,应报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
(四)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真实、认真、负责、及时地编制和报送资金使用报表,报告资金项目绩效,并于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办理验收。
第十六条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要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对于无偿资助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项目立项应按照科技部门发布指南、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科技部门受理并组织评审考察及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两部门联合审定立项的程序审批。
对于投融资资助类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科技项目投融资计划,报市科技部门审定后,与金融机构在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框架下自主商定融资方式和融资金额,并根据实际融资情况提出资金申请,两部门联合审定后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深金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金融产业发展实际,市金融办联合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2018年10月26日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应根据金融业发展情况、项目受理和储备情况逐年核定。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中介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金融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其他有关部门依职权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深财企[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8〕10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深府〔2007〕114号)要求,市财政设立了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质监局共同研究制定的《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六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以下简称专用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经费。

第三条专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专用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牵头制定专用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操作规程。

(二)审核专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支出结构安排并报市政府审定,审核资金年度决算。

(三)对资助计划项目进行复核,会同市主管部门下达专用资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专用资金拨款等手续。

(五)监督检查专用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用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牵头制定专用资金操作规程,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深财规[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8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的精神,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5月26日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即“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的结果要运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目标导向原则。

强调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过程中,用明确的绩效目标来反映财政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二)全程管理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要贯彻预算管理全过程。

编制预算要实施绩效目标管理;预算执行要以目标为导向,实施绩效监控;预算执行完毕要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改进政府决策和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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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委托监管银行实施监管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产业类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管银行选取方法
第三条监管银行的选取采用因素法。

将我市国内商业银行分为大银行组(中、农、工、建、交、国开行6家国有控股大银行)及中小银行组。

从大银行组选择3家,中小银行组按得分高低选择9家排名靠前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其中:大银行组排名靠前的2家为正式监管银行,排名第三的为候补监管银行;中小银行组排名靠前的7家为正式监管银行,排名靠后的2家为候补监管银行。

第四条根据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考评结果、再担保业务额、互保池业务额三个指标的重要程度,各赋予60%、30%、10%权重,计
算出综合得分,按得分高低选择排名靠前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

第五条出现同等分数的情况下,按以下方法决定监管银行的选取:(1)总部在深圳的银行优先;(2)原监管银行优先;(3)地域分布均衡优先;(4)如经以上步骤,还不能分出次序,则通过抽签方式选取。

第三章监管银行要求
第六条监管银行以完成资金监管任务为前提,保证监管质量,在监管业务范畴内协助财政部门完成对资助企业的资料收集工作,并及时提交给财政部门。

第七条监管银行资格以自主申请为主。

申请人须为纳入深圳市银监部门评审的在深圳市的国内商业银行总行或者深圳分行(不包括村镇银行);资金收付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信息;资金收付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第八条监管银行须按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如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委托资金被挪用,对专项资金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还应对因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受资助企业义务
第九条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一)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无偿资助采取在指定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封闭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助款分批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专用账户;
(二)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并按合同的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超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开户银行拒付。

第十一条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资助额低于100 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专项审计;项目资助额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了开展竣工专项审计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如资助项目因故终止,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财政资助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未有规定的按财政部门要求处置。

第十三条监管银行的新开户程序采用开放式。

开放式开户程序指企业可以按自身需要,任选一家有资格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需专户监管的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应在同一监管银行账户进行监管。

监管银行账户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单位搬迁等原因确有需要变更的,需报送相关账户变更申请等资料,经市财政委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向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明确解释资金申请、开户、办理拨款等业务需提交的资料及对企业的要求,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四)负责按资金管理合同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监管银行业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与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

资金使用超出范围,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监管银行的形成机制与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同步考评。

监管银行未实现监管任务要求、不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考评材料或者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取消专项资金监管银行资格,按最近的国内商业银行考评情况,从相应组别选取产生递补银行。

第十八条被取消资格的监管银行须继续按原合同继续执行未完结的项目监管任务,如不履行监管责任,将影响该行对其他财政性存款的申请和今后的参选资格,对专项资金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还应对不履行监管责任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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