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不扩散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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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战争的国际法规范与合规性

核战争的国际法规范与合规性

核战争的国际法规范与合规性核战争是指国家或组织使用核武器进行战争的行为。

由于核武器的大规模杀伤力和毁灭性,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限制和规范核战争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核战争的国际法规范与合规性。

一、《核非扩散条约》《核非扩散条约》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核裁军与核不扩散条约之一,旨在遏制核武器的扩散并促使核武器国家逐步裁减核武器。

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加入该条约,并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例如核不扩散、核裁军和和平利用核能等。

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全球禁止核试验的法律框架。

该条约规定了所有核试验都应停止,并承诺实现全面与有效的核裁军。

核战争中的核试验会带来严重的环境和人道后果,因此该条约对于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

三、《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一系列法律准则和原则,旨在保护战争中的平民、战俘和受伤人员的权益,并规范战争行为。

在核战争中,应遵守《国际人道法》中的禁止非必要损害平民和文化财产的规定,同时要提供人道援助和医疗救援。

四、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构。

安理会决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可以制定禁止核战争等的具体规定和制裁措施。

以第1540号决议为例,它要求各国制定并执行法律,防止非国家行为体获得核材料。

五、国际人权法核战争严重侵犯人权,并对人类社会产生持久的负面影响。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人权的普遍原则和集体权利,对核战争的行为提供了准则。

在核战争中,应确保人权不受侵犯,并为受到伤害的个人提供救助和赔偿。

六、国际人道援助法核战争将对人道援助产生巨大挑战,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建立国际人道援助法来规范援助行为。

例如,国际社会应确保核战争中的人道救援人员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物资和医疗援助。

七、地区条约与协定除了全球性的国际法规范外,地区条约与协定也为核战争的规范与合规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例如,南太平洋核武器自由区协定禁止在该地区进行核试验,并通过强化监测和制裁措施来确保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核污染的国际法律和条约

核污染的国际法律和条约

核污染的国际法律和条约核污染是指核能源事故或核武器试验导致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对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的危害。

为了防止和减轻核污染带来的影响,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律和条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核污染的国际法律和条约,并分点列出相关内容。

一、《核冻结条约》(Nuclear Test Ban Treaty)1. 简介:该条约于1963年签署,旨在禁止大气、水下和太空中的核武器试验。

2. 内容:- 禁止任何形式的大气、水下和太空中的核武器试验。

- 鼓励核武器国家进行核冻结,承诺停止新的核武器研发和生产。

- 通过建立国际监测机构,监测并确认各国的合规情况。

二、“核事故责任和救助公约”(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Nuclear Damage)1. 简介:该公约于1963年签署,为核事故责任和救助建立了国际规范。

2. 内容:- 规定了核事故责任和救助的范围和界定。

- 确定了核事故责任应由核设施经营者承担,并规定了赔偿上限。

- 创立了国际核事故责任基金,用于赔偿核事故受害者。

三、《核不扩散条约》(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1. 简介:该条约于1970年签署,旨在防止核武器的进一步扩散。

2. 内容:- 被称为“三驾马车”的原则,即裁军、不扩散、和平利用核能。

- 将核武器国家和非核武器国家划分并承认,激励核武器国家逐步裁减核武器。

- 规定非核武器国家不得获取核武器,核武器国家应提供和平利用核能的援助。

四、《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1. 简介:该公约于1960年签署,旨在加强核能源领域的安全与合作。

2. 内容:- 建立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负责监督和协调核能源领域的安全事务。

- 规定了加入公约国家在核能源开发和核设施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 鼓励成员国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高核能源的安全性。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核不扩散条约是国际上关于核武器的核心法律文件之一,于1968年签署。

该条约旨在通过控制核武器的扩散和促进核裁军,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

当前,核不扩散条约已经成
为世界上普遍认可的非扩散标准。

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的缔约国,各个国家都具有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相关内容的介绍:
一、缔约国的权利:
1. 缔约国有权利拥有、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力,并在和平方式下享有从事核能活
动的权利。

2. 缔约国有权利要求其他缔约国尊重其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其内政事务和
实施任何形式的武力威胁。

3. 缔约国有权利参与与核不扩散条约相关的多边和双边磋商,并获得与这些磋商相
关的信息和技术。

4. 缔约国有权利获得其他缔约国提供的技术和物资,以支持其和平利用核能力的发展。

1. 缔约国有义务禁止通过任何手段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为未经授权的
获得和拥有核武器提供任何协助或支持。

2. 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遵守和执行核不扩散条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
承诺,包括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保障和核不扩散的推进。

3. 缔约国有义务履行全面核检查的义务,确保其核设施和核材料在和平目的下使用,并不会被用于制造核武器。

缔约国还需要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和核查。

4. 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以加速核裁军过程,并尽最大努力消除核武器的威胁。

总之,核不扩散条约是维护全球稳定和和平的关键性文件,各个缔约国需要履行其权
利和义务,确保其他国家不会扩散核武器,并且促进全球范围内的核裁军目标的实现。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核不扩散条约是全球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之一。

该条约旨在通过限制核武器的扩散,为全球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缔约国在签署和批准该条约后,需履行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以下是缔约国在核不扩散条约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缔约国的权利:1.合法拥有核武器:《核不扩散条约》承认五个国家(中国、俄罗斯、美国、法国和英国)是拥有核武器的国家。

这五个国家在签订该条约时已经拥有核武器,因此被承认为合法拥有核武器的国家。

2.和平利用核能:缔约国有权和平利用核能,包括发展核能技术、进行核能研究和建设核电站等。

《核不扩散条约》强调,该条约并不影响缔约国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

3.参与条约评议会:缔约国有权参与核不扩散条约评议会的工作。

该评议会负责监督和协调《核不扩散条约》的实施,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缔约国有权在评议会上发表自己的立场和意见,参与相关决策的制定。

4.分享和转移核技术:缔约国有权分享和转移核技术,以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发展。

该条约指出,缔约国在遵守相应的国际安全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分享和转移核技术。

这有助于推动国际间的核技术合作,促进世界各国在核能利用方面的平等发展。

5.获得核技术援助和合作:缔约国有权获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核技术援助和合作。

《核不扩散条约》提出,缔约国可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获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核技术援助和合作,以促进自身的核能发展。

6.退出条约:缔约国在必要时有权退出《核不扩散条约》。

该条约明确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在发出一年通知后退出该条约。

这为缔约国保障了一定的自主权,确保其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1.禁止核武器扩散:缔约国需遵守《核不扩散条约》中规定的禁止核武器扩散的义务。

这意味着缔约国不得向其他国家转让核武器或者相关技术,也不得帮助其他国家开发核武器。

2.核裁军和永久裁军:缔约国需履行逐步实现全面核裁军的义务。

《核不扩散条约》要求缔约国按照一定的时间表,逐步裁减和销毁自身的核武器,并最终实现全面核裁军。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古巴导弹危机:又称加勒比海导弹危机,是1962年10月至11月苏联在古巴设置导弹基地引起美苏之间尖锐冲突的事件。

古巴革命胜利后,苏古关系发展迅速,1962年经苏古协商后,苏联在古巴秘密安置进攻型导弹,以加强对美国的威慑力量。

10月份美国发现这一情况,肯尼迪政府迅速作出强烈反应,宣布武装封锁古巴,要求苏联从古巴撤出进攻性武器,并威胁不惜使用武力。

随即美国全球军队立即进入紧急状态,苏联也宣布军事动员,战争一触即发。

27和28日赫鲁晓夫两次致函肯尼迪,表示苏方已下令查处导弹装置,11月8日到11日,苏军撤回导弹。

20日肯尼迪宣布结束最后封锁。

第二日赫鲁晓夫对苏军下解除动员令,危机结束。

古巴导弹危机是美苏对抗中最为危险的一次较量,世界几乎到了核战的边缘。

该事件对美苏关系和国际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危机结束后,两国开始为缓和关系做努力,并合谋保持核垄断地位,限制别国发展核武器。

2、戈尔巴乔夫新思维: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推行的对外战略和政策的指导方针,于1987年提出。

核心是要承认“人类价值高于一切,高于民族利益、国家利益、阶级利益”,并提出和平共处、自主选择、普遍安全和两极体制的原则。

戈氏新思维在承认全人类利益的同时,忽视了阶级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客观存在,从而导致苏美接触从缓和到妥协,最终完全认同西方价值观。

这种对外政策的失败是导致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3、灵活反应战略:1961年肯尼迪政府上台后制定的战略,抛弃了艾森豪威尔政府大规模报复战略中片面依赖核武器的观念,规定应当建立多样化的军事力量,加强常规兵力以便能打各种类型的战争,包括常规战争、核战争、特种战争、局部战争和世界战争,并分别在欧亚同苏联和中国进行两场大战,并在其他地方对付规模不大的“半个战争”,即所谓的“两个半战争”。

随着侵越战争的失败,灵活反应战略破产。

4、尼克松主义:又称“关岛主义”,是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为确保霸权地位而提出的全球战略。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核不扩散条约,简称NPT,是1968年7月1日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旨在控制核武器扩散,实现全球裁减和禁止核武器的目标。

截至2022年,共有191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其中五个国家拥有核武器,即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和中国。

随着时间的推移,NPT成为了全球核裁减和禁核的重要机制。

根据条约,缔约国必须履行以下权利与义务:一、核武器拥有国根据NPT,作为核武器拥有国的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和中国应该:1.有限制地制造、发展和改进核武器的活动;2.促进裁军进程,减少核武器数量;3.维持核武器的安全、安保和稳定;4.不对没有核武器的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除此之外,核武器拥有国应该在各种国际论坛上与其他缔约国协商和合作,最大限度地推动全球无核化。

此外,核武器拥有国还应促进核技术的和平利用。

二、非核武器区域国家(NWFZ)作为非核武器区域国家的缔约国应实施以下权利和义务:1.在未来禁止使用、生产、开发、测试、部署或储存核武器;2.禁止任何国家在该区域内进口核武器;4.加强对国家间核武器转移和技术转移的监督和管制;5.鼓励和促进禁止核武器区域的建设,可以通过创立国际协作机制实现。

三、未达成NWFZ的国家1.是核不扩散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核武器扩散,包括支持NWFZ的建立;2.保持并且加强联合国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监督措施;3.承认核武器拥有国应该进行全面裁减并最终消除核武器的责任;4.加强防扩散监控和技术转移监督,尤其是对可能被用作核武器的敏感物资的管理;5.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进一步洽谈区域或全球裁军协议。

总之,NPT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国际条约,通过其框架,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协商和合作来实现全球核裁减和禁核的目标。

所有的缔约国都有义务履行各自的责任,积极参与核不扩散事业,并共同推进全球无核化进程。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摘要】核不扩散条约是全球性的禁止核扩散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通过控制核武器的传播来维护全球安全和稳定。

缔约国在该条约下有着一系列的义务,包括不传播核武器、加强核裁军和促进核能发展的和平利用。

缔约国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进行和平利用核能和接受其他缔约国提供的核技术援助。

核不扩散条约的影响在全球范围内有所体现,帮助维护了全球核安全,减少了核战争的风险。

展望未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核不扩散条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各缔约国共同努力来推动全球核裁军进程,确保国际核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核不扩散条约、缔约国、义务、权利、影响、展望、背景、重要性1. 引言1.1 核不扩散条约的背景核不扩散条约(NPT)是在1968年7月1日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旨在防止核武器扩散,并促进核裁军。

该条约共有191个缔约国,包括核武器国家和非核武器国家。

核不扩散条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二战结束后,全球爆发了一场核军备竞赛,战前两大超级大国清楚地看到了由核武器可能带来的世界末日。

这促使他们在1968年在联合国颁布了核不扩散条约。

核不扩散条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控制核武器扩散为首要目标的多边条约。

核不扩散条约的签署主要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个主要因素是潜在的核战争风险以及其对人类生存的威胁。

核不扩散条约的签署还受到了冷战期间不断升级的核军备竞赛的影响。

当时的世界局势极度紧张,如果未能控制核武器扩散,可能会导致核战争的爆发,给世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核不扩散条约的签署是为了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防止核战争的发生。

核不扩散条约的历史背景显而易见地表明了缔约国对于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1.2 核不扩散条约的重要性核不扩散条约的重要性在于其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作为全球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的重要法律基础,核不扩散条约在阻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进程、提高全球核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国际安全学(重点)

国际安全学(重点)

名词解释1.非传统安全(Non-traditional Security)是指由非政治和非军事因素引发,直接影响甚至威胁本国和别国乃至地区与全球发展、稳定和安全的跨国性问题以及与此相应的一种新安全观和新的安全研究领域。

它主要包括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信息安全、资源安全、国际恐怖活动与有组织犯罪等。

2.恐怖主义(Terrorism):任何以胁迫一定人口、某个政府或国际组织为目的,造成平民死亡或对其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均为恐怖主义行为。

其具有暴力性、政治性和恐惧性。

3.经济安全(Economic Security):一个国家在经济领域(国家经济发展与国家经济实力)的利益不受威胁的状态,包括两方面;一是指国内经济安全,即一国经济免于金融危机、失业、生态灾难等而处于稳定、均衡和持续发展的正常状态。

二指国际经济安全,即已过经济发展所依赖的国外资源和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免于供给中断或价格剧烈波动二产生的突然打击、以及一国散布于世界各地的市场与投资等商业利益不受威胁。

4.安全困境(Security Dilemma)即一国的安全与强大意味着另一国的安全与强大受到削弱的“零和状态”。

一国为保障安全而采取的措施,会增加他国的不安全感,会被他国视为一种威胁,这样的恶性互动,必然会带来困境。

一国追求自身安全的意图会增加其他国家的不安,因为每一方都把自己的措施解释为防御性,而把另一方措施解释为可能的威胁,从而导致国家间的普遍恐惧感和不信任感。

5.国家安全(State Security):指以主权国家行为体为主要指涉对象的安全问题。

从内涵上看,国家安全主要是指国家利益不受威胁、侵害和破坏的状态。

国家安全的外延很广,从纵向上看,包括国内安全和国际安全两大领域;从横向上看,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安全等诸多领域。

6.军事安全(military security):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军事相关利益不受威胁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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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信息2005年5月2日至27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条约)缔约国2005年审议大会将在纽约联合国举行。

审议大会候任主席为巴西无任所大使塞尔吉奥·德凯罗斯·杜阿尔特先生。

《条约》,尤其是第八条第3款设想每五年审查一次《条约》的实施情况。

在不扩散条约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和不扩散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上,缔约国重申了该条款。

在2005年审议大会上,缔约国将审查2000年以来《条约》各条款的执行情况。

《不扩散条约》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条约,其目标是防止扩散核武器和核武器技术,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并推动实现核裁军和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

《不扩散条约》是核武器国家对裁军目标作出有拘束力的承诺的唯一多边条约。

《条约》于1968年开放供签署,1970年生效。

《不扩散条约》生效之后,一直是全球核不扩散制度的基石。

包括五个核武器国家在内的188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使其成为参加国家最广泛的多边裁军协定。

《条约》的历史核时代开始以及在广岛和长崎使用核武器以来,众所周知,各国核能力的发展使其能够将技术和材料转用于核武器。

因此,防止此类转用的问题成为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讨论的中心议题。

从1946年开始,为建立一套让所有国家能够根据适当保障监督措施获得核技术的国际制度作出了初步努力,但是由于主要国家之间的严重政治分歧,此种努力在1949年停止,建立此种国际制度的目标没有实现。

这时,美国和前苏联均已试验核武器,并开始建立核武器储备。

1953年12月,美国总统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向联合国大会第八届会议提出“原子能和平用途”建议,敦促建立一个旨在传播和平核技术、同时防止其他国家发展武器能力的国际组织。

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建议导致于1957年成立原子能机构,该机构承担着促进和管制核技术的双重责任。

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援助始于1958年。

1961年制定了小型核反应堆临时保障制度,该制度在1964年被新制度取代,该新制度适用于较大型的装置,并在以后年份中扩大到包括其他核设施(INFCIRC/66及其修订本)。

近年来,各方努力加强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实效并提高其效率,终于导致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于1997年5月批准了示范附加议定书(INFCIRC/540)。

(详见概况介绍2)。

早在1957年,联合国框架内的谈判已涉及核不扩散原则,1960年代初,该原则的势头猛增。

到1960年代中期,一项维持核不扩散作为国际行为规范的条约结构已经明晰;到1968年,就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进行同和平利用原子能有关的合作并促进实现核裁军目标的条约达成了最后协议。

《条约》第十条规定《条约》生效后二十五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

因此,在1995年5月不扩散条约审议和延期大会上,缔约国(未经表决)同意无限期延长《条约》,并决定继续每五年举行一次审议大会。

《不扩散条约》审议过程自《条约》1970年生效以来,每五年举行一次条约实施情况审议大会。

每次审议大会均力求就一项最后宣言达成协议,在宣言中评估《条约》各条款的执行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条约》的措施提出建议。

1975年、1985年和2000年审议大会均就最后宣言达成共识,但是1980年、1990年和1995年未能达成共识。

分歧集中在核武器国家是否充分履行第六条(核裁军)中的要求问题,核试验、核武器质量发展、核武器国家对无核武器国家的安全保证等问题,以及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领域中的合作问题。

不扩散条约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有两个目标:审议《条约》的实施情况并决定《条约》是否延长。

虽然未能就协商一致审议《条约》执行情况达成协议,但是缔约国未经表决通过了一揽子决定。

这些决定包括(a)《条约》强化审议过程的要点,(b)核不扩散和核裁军的原则和目标,(c)无限期延长《条约》;以及一项关于中东的决议。

各方期待2000年审议大会既检测新审议机制的力度,也检测缔约国在接受《条约》的永久性并无限期延长《条约》的同时所商定的问责概念。

这次审议大会成功结束审议,并就《条约》过去的履行情况以及涉及核不扩散和核裁军、核安全及和平利用核能的一些关键问题达成协议。

这是15年来缔约国第一次就一份商定的《最后文件》达成协议。

《最后文件》重申《不扩散条约》在全球不断努力加强核不扩散和核裁军方面所起的中心作用,反映了涉及《条约》几乎所有主要方面的协商一致文字。

此外,在指出审议大会对印度和巴基斯坦1998年进行核试爆表示遗憾之后,《最后文件》重申,《条约》的新缔约国,无论其核能力如何,只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

最关键和来之不易的成就是,《最后文件》列入了系统并不断努力执行《条约》第六条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步骤。

这些步骤为衡量缔约国今后的进展提供了基准。

其中最经常援引的是,核武器国家首次同意明确承诺完全消除本国核武库,最终实现核裁军。

虽然这次审议大会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最后文件》是不同且局部冲突的立场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为了维持审议大会和《条约》,敏感的问题被弃置一边。

筹备2005年审议大会依照大会2001年11月29日第56/24O号决议设立的不扩散条约2005年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在2002年4月至2004年5月期间举行了三届会议。

筹备委员会的大多数会议主要讨论审议大会的实质性筹备工作,并审议各项原则、目标以及如何促进全面执行《条约》和扩大《条约》的普遍性。

在这方面,筹备委员会考虑到1995年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关于中东的一项决议及2000年审议大会的成果。

根据2000年达成的协议,各方期待筹备委员会作出一切努力,提出一份协商一致报告,列入向审议大会提出的建议。

但是,由于分歧意见僵持不下,筹备委员会无法就审议中的实质性问题达成协议。

此外,筹备委员会也无法就2005年审议大会的临时议程达成一致。

不过在审议大会的一些组织和程序事项上,筹备委员会可以提出建议,例如同程序规则草案和审议大会将设立的三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人选有关的建议。

因此,第一主要委员会应由不结盟和其他国家集团的代表,即筹备委员会第三届会议主席(印度尼西亚)主持;第二主要委员会应由东欧国家集团代表,即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主席(匈牙利)主持;第三主要委员会应由西方集团代表,即筹备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主席(瑞典)主持。

2000年审议大会以来,两个国家加入了《条约》:古巴(2002年)和东帝汶(2003年)。

国际社会欢迎这两个国家加入,认为这是有利于强化核不扩散制度的重要发展。

印度、以色列和巴基斯坦选择不加入《条约》。

2003年1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宣布退出《条约》。

考虑到近期的形势发展,审议大会将详细讨论的问题有:《条约》的普遍性,核不扩散和核裁军,保障监督,核查与遵守,无核武器区,安全保证,和平利用核能,退出《条约》等。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试条约》)早日生效是2000年审议大会讨论的问题之一。

《全面禁试条约》于1996年9月24日开放供签署,截至2005年1月,签署国为174个,批准国为120个。

五个核武器国家都签署了该条约。

法国、联合王国和俄罗斯联邦批准了该条约。

该条约生效必须有44个特定国家的批准,但这些国家中只有33个已经批准该条约。

2001年和2003年分别在纽约和维也纳举行的两次会议审议了推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的措施,参加会议的批准国和签署国通过《最后宣言》,呼吁尚未签署和批准该条约的所有国家毫不拖延地签署和批准该条约。

1996年11月成立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禁核试组织)筹备委员会一直在奥地利维也纳开展工作,为切实执行《全面禁试条约》作必要的准备。

该筹备委员会一开始的工作重点就是以国际监测系统和国际数据中心的形式建立有效的全球核查制度,以及为该条约设想的核查制度实施必要的培训方案。

长期以来,同一项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和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条约有关的谈判一直列在国际议程上。

但是迄今为止,设在日那瓦的裁军谈判会议未能开始此种谈判,因为裁军谈判会议无法就包括核裁军所涉其他问题的实质性工作方案达成协议。

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为减少本国的核武器作出了努力。

在2002年5月24日的莫斯科首脑会议上,两国签署了《削减战略进攻性武器条约》,商定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将每一方部署的战略核弹头总数限制在1700至2000枚。

2002年9月,三方倡议各方,即俄罗斯联邦、美国和原子能机构开会审议该倡议现状,并得出结论,赋予三方倡议工作组的任务已经完成。

该倡议是1996年发起的,目的是建立一项新的原子能机构核查制度,追踪经美国和俄罗斯联邦认定从本国国防方案分离、源自武器的物质。

消除从美国和俄罗斯联邦国防方案分离、源自武器的裂变物质是进一步履行两国根据《不扩散条约》第六条作出的裁军承诺。

2001年9月11日发生在美国的恐怖攻击唤醒全世界对今后可能发生动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恐怖行为的担忧。

这些攻击事件还突出显示,为了防止非国家行为者获取、开发、贩运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实行裁军和不扩散更加重要。

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特别针对这一关切事项作出规定。

该决议要求各国通过和实施有效的法律,禁止任何非国家行为者,尤其是为恐怖主义目的而制造、获取、拥有、开发、运输、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并要求各国采取和实施有效措施,建立国内管制,以防止此类武器的扩散。

截至2005年2月,《不扩散条约》63个缔约国批准了它们与原子能机构订立的《保障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以实施原子能机构理事会1997年5月批准的“示范附加议定书”(INFCIRC/540)中所述的强化保障措施。

目前有152个国家与原子能机构订立保障协定,共有908个设施接受例行的保障监督视察。

2000年审议大会以来附加议定书的数目显著增加,42个新国家签署了此类议定书,53个国家已经让这些议定书生效。

(详见概况介绍2)尤其是因为原子能机构一直不能对朝鲜境内应接受保障监督的核材料进行核查,各方对不遵守《条约》保障监督条款继续感到忧虑,并在朝鲜2003年1月退出《条约》之后该国的条约地位一事上持续存在分歧意见。

朝鲜局势对核不扩散制度继续构成严重挑战,因为朝鲜从未允许原子能机构核查该国1992年的最初申报是否完整和正确。

2002年12月以来,朝鲜就不允许原子能机构在该国进行任何核查活动,因此,原子能机构不能提供关于核材料未被挪作他用的任何程度的保证。

2003年12月,在与联合王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密集接触之后,利比亚宣布,它决定消除可能用于生产国际禁止武器的材料、设备和方案。

利比亚还宣布,它打算履行关于不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相关制度规定的所有义务,并同意国际视察队核查该国履行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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