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自我见解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第1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婚姻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构建健康、稳定的家庭关系的基石。
为了进一步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有些夫妻会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以约束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
那么,《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多大的效力?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约束性文件,它无法取代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规范。
尽管《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上缺乏约束力,但它在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道德和情感约束力。
通过签订协议,夫妻双方都表明了自己对婚姻的信念和承诺,并明确了自己在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这有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约束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
协议中可以规定双方在婚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例如不违反忠诚、不出轨、不对对方进行家庭暴力等。
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的规定,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或要求赔偿等要求。
虽然协议并非法律文件,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夫妻关系中的参考依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忠诚协议》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的自觉遵守,如果一方选择不遵守协议,另一方也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能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协议中包含违法、不道德或丧失平等协商基础的内容,可能导致协议失效。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之间的忠诚和信任还是需要通过双方的理解、尊重和共同努力来维护。
协议只是一个形式,更重要的是双方能否在婚姻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相支持,建立起健康、和睦的夫妻关系。
第2篇示例:夫妻关系是一种长久的亲密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
在社会变革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的今天,夫妻之间的忠诚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美满,一些夫妻选择签订忠诚协议,明确双方在感情关系中所应遵守的规则和义务。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来进行分析。
夫妻双方忠诚协议

夫妻双方忠诚协议夫妻关系是人生中最为亲密和重要的关系之一。
在这个关系中,忠诚是一种基本的价值观和原则,它是夫妻之间建立信任和稳定关系的基石。
然而,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诱惑的存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忠诚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忠诚并不仅仅指对婚姻的忠诚,它还包括对伴侣的忠诚。
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并在各自的行为中展现出对对方的忠诚。
这种忠诚不仅仅是一种情感上的忠诚,更是一种行动上的忠诚。
首先,夫妻双方应该对彼此保持诚实和透明。
诚实是建立信任的基础,而信任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支撑。
夫妻之间应该坦诚相待,不隐瞒对方,不撒谎,不隐藏自己的行为和想法。
只有通过诚实和透明,夫妻双方才能建立起真正的信任关系。
其次,夫妻双方应该保持身心的忠诚。
身体上的忠诚是指遵守婚姻的承诺,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的身体权益,不进行背叛和出轨的行为。
同时,夫妻之间也应该保持情感上的忠诚,不与他人产生过分亲密的关系,不对外泄露夫妻之间的私密事务。
此外,夫妻双方还应该在经济上保持忠诚。
经济是夫妻关系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它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生活质量和稳定性。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支持,共同承担经济责任,不进行私自的经济行为,不对外隐瞒财务状况。
夫妻之间的经济忠诚不仅仅是对财产的忠诚,更是对家庭的责任和对伴侣的尊重。
最后,夫妻双方应该在精神上保持忠诚。
精神上的忠诚是指夫妻之间相互支持、理解和关心对方的内心世界。
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成长,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相互支持对方的梦想和目标。
夫妻关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关系,更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和成长的关系。
夫妻双方应该在精神上保持忠诚,不背叛对方的信任和期望。
忠诚协议是夫妻关系中的一种约定,它是夫妻双方对忠诚原则的共同承诺。
通过制定忠诚协议,夫妻双方可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稳定和可靠的关系。
忠诚协议可以包括对忠诚的定义、具体的行为规范和违反忠诚的后果等内容。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适合自己的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从现实角度出发,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出现在明文规定中。
换言之,这个名词还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是法律术语,是我们根据他的主要内容起的名字。
有什么用,婚前表忠心,出轨后表悔过,基本上就是一种表态而已,要的只是一种态度。
”上述观点有三点是错误的,第一,“就是一种表态而已”“要的只是一种态度”等话语显示的就是一种天然的偏见,而非客观判断;第二,“夫妻忠诚协议”不是法律术语的说法更是滑稽,这些名称自身就是对生活现象的一种描述或者分类;第三,另外这种说法是颠倒因果。
如果法律规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其才成为法律术语,如果没有规定,其就不是法律术语。
以其不是法律术语就否定其法律意义就是错误的。
而核心的问题是,这种现象有无具体规定的必要。
此类协议事实上就是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为了约束彼此,为了维护婚姻稳定,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签订的有关夫妻彼此忠诚的协议。
该协议通常约定夫妻双方不能有“婚外情”、婚外性行为,若任何一方违反此约定就要承担包含离婚或者少分以及不分财产的后果。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表现为男女双方自愿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实、保持专一,不应有婚外性行为的约定,如果违背了协议约定,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或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夫妻忠诚协议订立存在不同的时间节点。
根据夫妻忠诚协议的订立具有不同的时间节点,可以分为事前夫妻忠诚协议和事后夫妻忠诚协议。
前者是有正准备结婚或者刚刚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夫妻为了互相表示忠诚而签订的此类协议。
后者则是在夫妻一方的不忠行为被发现时签订。
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忠诚协议,出轨者往往会为了息事宁人保全婚姻而签订由另一方主导的忠诚协议。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可以规定不同性质的内容。
根据夫妻忠诚协议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可以划分为“人身关系型”“财产关系型”和“混合关系型”。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讨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讨【摘要】君如天上雨,我如屋下井。
无因同波流,愿作形与影。
夫妻相爱相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期望,古往今来,莫不如此,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妻签订“忠诚协议”,至于效力如何,我们可以仔细探讨之。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婚姻义务;效力夫妻“忠诚协议”越签越多,《婚姻法解释三》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是否应该赋予它法律效力呢?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我的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老师就是其中之一。
有的认为无效,有的认为有效,还有的持中立观点。
对此,我的观点是第三种,要按具体情况来对待。
一、关于人身性“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忠诚通常有关身份性协议,在社会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身份性协议有:一方出轨,另一方若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么一方就得无条件允许;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如果一方有了情人,或者所谓的二奶,那么就会丧失对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一方出轨了,那么自己就不抚养对方的父母,也就是所谓的赡养老人。
人身自由权是随着历史进化的,在古代的时候,女子只有很少的自由,如在西周时期,结婚的三大原则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程序就是六礼,在结婚方面,必须严格遵循着六个步骤,否则就是不被认同的,而在离婚方面,条件更是苛刻。
就是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七出三不去制度:七出,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者公婆可以休其之,那就是不顺父母,淫,妒,恶疾等。
但是也有几项制度看起来是保护女的,但其实更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身份具有专属性,在古罗马法中,罗马市民就分为几等公民,按照身份权,人格权,市民权。
社会进步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曾经有一个调查,现在每年的离婚率是百分之十,当然对于发达一些的地方,这个数字会更高,这也充分说明了,离婚自由的观念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如果像某些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一样,一方出现错误了,那么就得无条件答应另一方的离婚要求,这无疑于有滥用权利的嫌疑,法谚云:你的权利来自于我的让渡。
论文夫妻忠诚协议

论文夫妻忠诚协议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夫妻关系成为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夫妻关系面临着各种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夫妻忠诚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约定,旨在帮助夫妻双方建立互信和忠诚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目的以及实施过程。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的文件。
通过签署该协议,夫妻双方承诺相互尊重、坦诚相待,并对外展示忠诚和尊重的形象。
该协议旨在构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稳定关系,减少婚姻中的不忠行为。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目的夫妻忠诚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夫妻建立健康、稳定和忠诚的关系。
具体目的包括:1.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通过签署协议,夫妻双方承诺忠诚、坦诚和尊重,从而增强彼此间的信任。
2.防止不忠行为:通过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减少婚姻中的不忠行为。
3.促进婚姻稳定:通过建立忠诚协议,夫妻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彼此的期望和需求,从而促进婚姻的稳定和幸福感。
4.提高夫妻间的沟通:在制定协议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进行深入的沟通和讨论,这有助于增强彼此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价值观进行灵活确定,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定义忠诚的含义:明确双方对于忠诚的定义和理解,避免误解和冲突。
2.约定行为准则:规定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例如避免与异性单独约会、限制使用社交媒体等。
3.建立沟通机制:制定夫妻双方在遇到不忠状况时应如何沟通和解决问题,以保持关系的稳定。
4.设定奖惩机制:为了促进协议的执行,可以设立一定的奖惩机制,例如奖励忠诚行为,惩罚不忠行为。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实施过程要制定并执行夫妻忠诚协议,以下步骤可能有助于实现目标:1.共同制定协议:夫妻双方应共同参与制定协议的过程,充分沟通和交流彼此的期望和需求。
2.明确约定的内容:确保协议的内容明确和具体,避免产生歧义和不必要的争议。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5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5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鉴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夫妻双方基于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立夫妻之间的忠诚标准,强化夫妻间的信任基础,并明确在违反忠诚义务情况下的法律后果。
三、忠诚义务1. 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不得有任何背叛对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通奸、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
2.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不得进行言语或行为上的侮辱、攻击,不得与他人建立可能导致误解或伤害对方感情的关系。
3. 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积极参与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四、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选择是否原谅对方的过错。
如选择追究,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物质损失等。
2. 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在此情况下依法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3. 若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协议履行与争议解决1. 夫妻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自觉履行忠诚义务。
2. 如发生争议,夫妻双方应首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如协商无果,可寻求专业婚姻咨询师或律师的帮助。
3. 若涉及诉讼,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法律效力与证据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提供充分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3. 本协议作为夫妻间的约定,可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忠诚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4. 在涉及违反忠诚义务的争议中,本协议可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参考依据。
七、附则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2. 本协议的修改、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
婚内忠诚保证书范文

尊敬的配偶:
在此,我真诚地向您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将始终对你忠诚,坚守我们的婚姻誓言,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首先,我深知忠诚是婚姻的基石。
我承诺,在婚姻生活中,无论遇到怎样的困难和诱惑,我都将坚守对你的忠诚,永不背叛。
我会把我们的婚姻放在第一位,珍惜我们的感情,用心去呵护和关爱我们的家庭。
其次,我保证,在日常生活中,我将尊重你,关心你,支持你。
我会尊重你的意见和决定,在你需要帮助时,我会毫不犹豫地站在你的身边,给予你力量和鼓励。
我会尽我所能去满足你的需求,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此外,我承诺,在工作中,我将认真负责,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为我们的家庭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我会注重与同事、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协作,遵循职业道德,远离不正当的诱惑,以免给我们的婚姻带来任何不安。
在婚姻生活中,我会遵循诚实、尊重、理解、包容的原则,与你共同面对人生的喜怒哀乐。
我会时刻保持对你的坦诚,与你分享我的想法和感受,不让欺骗和隐瞒破坏我们的感情。
为了表明我的决心,我在此郑重宣誓:从今往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贵还是贫贱,我都将对你忠诚,坚守我们的婚姻。
我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以及社会和道德的监督,确保我对你的忠诚得以实现。
最后,我希望我们能够携手共进,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庭,让爱情的花朵永远绽放在我们的心中。
我相信,只要我们彼此忠诚,我们的婚姻一定会幸福美满,直到永远。
此致
敬礼!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6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6篇篇1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与诚实对于家庭的幸福与和谐至关重要,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特此制定本协议以明确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并约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协议旨在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忠诚。
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通过本协议的签订,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并共同承诺遵守。
本协议的目的是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加强双方对家庭的责任感,并促进彼此间的信任与尊重。
二、忠诚义务1. 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不得有任何背叛对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婚外性关系等行为。
2.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和权利,不得实施任何损害对方尊严、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违反忠诚义务的认定1. 夫妻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忠诚义务:(1)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婚外性关系等行为;(2)隐瞒、欺骗对方关于自身行为的重大事实;(3)其他背叛对方的行为。
2. 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法律后果1. 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2. 在严重情况下,如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协议履行与争议解决1. 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履行本协议。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七、签署本协议由甲方和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
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以上协议是甲乙双方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完整内容,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协议中的所有条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夫妻忠诚协议的看法【夫妻忠诚协议】近年来有关婚姻契约、身份协议的纠纷越来越多,争议越来越大,由于各地法院的认识有所不同,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
有人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签订的相互忠实于对方并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给与对方赔偿金或补偿金,或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按约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协议。
与会者比较多地讨论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不应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是: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人身自由;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若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夫妻一方的基本人权;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本质是损害赔偿,通过协议预先设定今后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额,与基本法理相违背;夫妻忠诚协议不为《合同法》所调整。
肯定说认为应当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是:《婚姻法》第4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问题;婚姻法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大多数学者不主张一概否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之间的一项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要严格按照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来判断,只要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是主体真实意思的反映,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可其有效性。
这与婚姻法、合同法的规定也不冲突。
也有人提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特别谨慎。
部分忠诚协议的效力是完全被否定的,部分忠诚协议在严格审查下是可以认定有效的。
但同时要注意到肯定忠诚协议效力带来的司法审判压力及消极社会后果。
目前我国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契约意识刚刚开始,对法律的理解并没有理智成熟,同时,有些人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出现了混乱,人们还不完全具备正确运用婚姻身份契约的能力。
另一方面,对忠诚协议效力的正确裁判还要依赖于法官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的提高,否则还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以民法契约原理为基础,可以有选择地适用民事行为效力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考虑到身份法的特殊规则,以婚姻家庭法等身份法为优先适用。
另外,公序良俗原则是判断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重要标准,是对忠诚协议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准则。
应当加强公序良俗原则类型化的研究,明确其在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类型的适用,便于法官酌情掌握,自由裁量。
对于法律和社会来讲,婚姻身份协议的逐步普遍化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事实。
21世纪是以人为本的年代,应当更多的支持民众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但是身份契约法的成熟将依赖于市民社会的成熟、法律的完善、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套,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谨防婚姻家庭领域的泛契约化,谨防各类契约将婚姻庸俗化。
一、忠诚协议之两个法律关系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
忠诚协议有时也以“忠诚承诺书”等形式出现。
[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解释,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2]“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约定五花八门,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给予对方,还有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方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对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源自对忠诚协议性质的理解不同,主要有“无效说”和“附延缓条件说”两种观点。
“无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不应以合同法的观念来理解。
这种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因此不应承认其法律效力。
”[3]“夫妻之间基于‘忠诚协议’提起的债权诉讼,既无《婚姻法》上的明文规定,又不能由《合同法》来调整,所以这种‘忠诚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受理由此产生的纠纷,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的婚外情要求赔偿,也即婚外情赔偿不能强制。
”[4]“附延缓条件说”认为,从“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看,其实际上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协议才能生效。
[5]所谓“延缓条件”也称为停止条件,就是我国《合同法》所谓的“生效条件”。
“无效说”认定忠诚协议是身份行为,“附延缓条件说”则认为是财产关系。
笔者认为,忠诚协议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由,就应当是有效的。
忠诚协议是包含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附条件,是财产给付附条件,当条件成就后,成立第二个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以不作为的身份行为为标的(客体),第二个法律关系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客体)。
“附延缓条件说”有可赞同之处,但它也忽视了忠诚协议身份性的一面。
夫妻身份关系是忠诚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
我国实行的是契约婚。
契约婚之契约,是民法上的身份合同,是意定相对法律关系,其标的是给付。
相对法律关系的给付,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上的给付。
夫妻身份关系之间的给付是非财产上的给付。
笔者把给付分为增加利益、保持利益和回复利益三种,通说还把给付分为持续性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夫妻身份法律关系中的给付是增加精神利益和保持精神利益的持续性给付,在表现形式上还是混合给付。
“作为与不作为构成之给付,谓之混合给付”。
[6]作为给付,是配偶以积极的行为为精神上的给付;不作为的给付,就是配偶履行忠实义务,即履行贞操义务。
对自我进行限制的这种不作为在相对法律关系上是给付的表现。
当事人把混合给付中的不作为给付(不违反忠实义务)提炼出来,作为忠诚协议的给付,该给付的违反又为财产给付(另一给付)的条件。
忠诚协议正面要求忠诚,反面要求赔偿。
条件分为偶成条件、随意条件和混合条件。
[7]偶成条件,其成就与否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随意条件,其成就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意志。
[8]混合条件,是由当事人的意志与偶然事实结合而决定是否成就的条件。
忠诚协议若规定婚内赔偿,其所附条件是随意条件。
因为是否违反忠诚义务,决定于义务人的意志。
如果约定以忠诚协议的一方与特定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为条件,则条件的成就还取决于第三人的意志,此时的条件为混合条件。
忠诚协议如果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予以赔偿,则是以两个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构成)为条件,两愿离婚的为混合条件,由法院判决离婚的为偶成条件。
所附条件应当是意定条件,而不应是“法定条件”。
[9]这里可能提出的疑问是,忠实义务是法律的规定,[10]如何能作为条件设定呢?忠诚义务原本为法定义务,但约定在忠诚协议之中,被具体化、明确化了,此时应认为构成了约定义务。
更重要的是,忠诚协议并不是照搬法律的规定作为条件,而是以违反义务作为条件的。
条件为法律行为的内容或附款,但法律行为作为原因事实本身是手段并不是目的,实施法律行为必然要追求行为本身以外的效果。
忠诚协议本身并非条件成就才生效,在条件成就(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之前就已经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已经发生拘束力,已经发生身份相对法律关系的精神给付,只是尚不能发生一方向对方给付财产的效力。
“在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行为的法律效果只有在条件成就时,而且只随着条件成就的时间发生”。
[11]所谓“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其本质应是“附延缓条件的给付”,并非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
当条件成就时,第二个法律关系发生,新的给付发生。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原权利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救济法律关系。
忠诚协议之第一个法律关系的原因事实,是双方法律行为;第二个法律关系,是由于出现了新的原因法律事实(违反忠实义务的事实行为),这符合法律关系的形成公式:法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救济法律关系,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关系是救济法律关系。
违约行为发生于有效合同,如果忠诚协议不生效,就不可能产生违约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身份行为不适用于附条件,不宜使其效力不定。
[12]不宜使其效力不定,是指不宜使身份关系效力不定。
忠诚协议就其精神给付的角度来看,是广义的身份行为,[13]其所附条件,是财产给付附条件,并未使身份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二、关于忠诚协议的“非道德性”和“不可强制性”“无效说”在认定忠诚协议是身份行为的基础上,又将理由具体化为非道德性和赔偿的不可强制性。
忠诚协议并未对道德构成破坏。
附条件可以使动机提升为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
[14]订立忠诚协议的动机就是为了巩固、稳定夫妻法律关系,保障夫妻相互的精神给付,也就是说忠诚协议是以保护婚姻关系为取向的。
忠诚协议的成立,对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是有一定强制作用的。
关于忠实义务的规范,既是法律规范,又是道德规范。
“无效说”和“附延缓条件说”都没有特别注意到忠诚协议之第一个法律关系的标的(精神给付)的道德性。
这种道德性,是忠实协议的正面意义。
忠诚协议“道德性”的一个表现,就是对弱者的保护。
尽管忠实义务是双方的义务,但无可否认的是忠诚协议的承诺人一般是男方。
民法上的夫妻平等是形式平等,实质平等的实现还需要配套制度和各种手段(包括契约的手段、经济的手段)。
违反忠诚协议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财产,对守约方有精神赔偿的作用,对违约方有惩罚的意义。
“非道德性”所蕴含的另一个问题是忠诚协议会限制离婚自由。
因为离婚就要支付赔偿金,就有较大的财产压力。
对我国法律而言,在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的离婚权是形成诉权,忠诚协议并没有伤害到离婚权的这种性质。
在忠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强制执行前,违约人即可离婚,不得以尚未执行财产而限制离婚。
应当说赔偿与离婚是有牵连的两个法律关系的效力,但不能将它们等同起来。
赔偿与离婚可以作为两个案件分别处理。
忠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是其违反忠实义务自愿承担的代价,这也是民法意思自由的一种体现。
有学者指出,“忠诚协议”是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对自己所有财产的自由处分。
“忠诚协议”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类似,均是事先对财产的一种安排。
[15]忠诚协议虽然不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但它的出现也能使我们感受到夫妻财产个体化或个体本位主义的历史趋势以及这种趋势对道德发展变化的影响。
忠诚协议并不是将财产的给付作为允许“出轨”的对价,所以于道德无损。
如果夫妻约定了“空床费”作为一种“交换”,那就违反了善良风俗,法律就不能予以支持。
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夫妻在保留婚姻外壳的情况下,一方不断违反婚内情感协议而另一方则不断索取经济赔偿,法院持续为其强制执行情感协议,结果可能沦为夫妻之间情感游戏的裁判或者私房钱的索取工具。
”[16]有学者指出,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不可执行性。
实际上,法律之所以不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仅仅是由家庭生活伦理性所要求的强制性和法定性所决定,而且因为夫妻关系的私密性和非计算性要求法院必须处于一定的超然的地位,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