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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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请休假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假时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休假是员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因此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请休假种类包括法定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

第二章各假种适用范围

第四条年休假:凡司龄满一年并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以及公司认为可以享有年休假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婚假、产假、丧假等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六条法定假、病假、事假适用于全体员工。原则上试用期员工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病假或事假,最多不得超过5天,且将根据请假天数相应延长其试用期

限;如试用期内连续请假超过5天的,视为员工自动辞职。

第三章准假权限

第七条准假权限:

第四章请假手续

第八条所有人员请休假,均需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见附件一),根据准假权限履行请休假手续,经相关准假人签字同意后,送综合办审核、存档。

第九条如遇紧急情况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也应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准假有权

人请假,并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时间内补办请假手续。批准人有权保留不批准之权

利,未批准之假期将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为了把因员工请休假对开展正常工作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所有员工休假前必须提前妥善安排好工作,为此,要求主管级以下(含)人员申请休假,至少须提前

一天办理好请假手续;主管级人员申请休假,至少须提前二天办理好请假手续,

部门负责人所有请休假,至少须提前三天办理好请假手续,否则准假人有权不予

批准或将假期后延。如遇特殊情况,也应尽可能提前知会直接上级及准假人。

第十一条带薪假期(法定假、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休完,不分次、不累计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一次休完者,经

总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分次休假。

第十二条休假假期若与公休假、法定节假日重叠者,应连续计算休假日期。

第十三条如临时缩短假期须在上班后的第一时间向准假人销假,并到综合办办理销假手续。

否则,综合办有权以《请假审批单》认定休假,由此导致的工资差异不予以补发;

如员工需延长假期,应遵循本章第九条规定执行,否则超出时间将按旷工处理。第十四条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岗考勤者,事先无特殊情况、事后又不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具体规定参照《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假期规定

第十五条法定假(法定节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日包括: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2、3日)

部分公民享受的法定节日包括:

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3月8日)

青年节青年放假半天(5月4日)

休假说明:

1、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

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法定假期的安排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公司下发的通知规定进行调休。司属

各单位可根据经营和管理实际对休假时间进行适当调整,报综合办备案。

第十六条年休假:在公司工作转正后满1年的基层员工,享带薪年休假5天;在公司工作转正后满1年的公司中级管理层级别,享受带薪年假8天; 在公司工作转正后满1

年的公司高级管理层级别,享受带薪年假10天;此后每工作满一年在原有年假基

础上增加一天(累计不超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休假说明:

1、员工入司一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最迟延续到下一年度2月25日(含),如未休完,余下的

假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累计并不给予工资补偿。确因业务工作未能休假,需

书面申请延期休假或工资补偿,经部门负责人确认,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

行。

第十七条事假(因处理私人事务,在正常工作日不能出勤):

员工事假一次一般不得超过5天,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一年内事假

累计超过10天的,当年年终不得发放任何奖励性工资。连续事假超过10天或

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视为自动离职。(注:事假天数指工作日天数)第十八条病假(因病休假,非因公负伤):

1、员工请病假一天以上者,需提供区(县)二级以上医疗部门的有效证明及

病假建议单。如属急症、重病不能在当天亲自递交病假单者,必须及时用

电话或委托他人以适当方式请假。

2、如利用病假期间从事经济活动,取得额外收入者,公司将视为欺诈行为,

收回已发放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补助,与其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

任何经济补偿。

4、在上述最高医疗期内仍不能上岗的,应办理离职手续或按《劳动合同》相关

规定处理。

5、凡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者,病愈希望返回工作岗位时,本人持有定点医院

出具的健康及恢复工作的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批

准后可返回工作岗位,并报综合办备案。

6、如属故意自伤自残,打架斗殴,参与违法乱纪活动而致伤致病者,医疗期

间以事假处理。情节严重或属个人品行有缺陷的,将予以辞退或按《劳动

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婚假:

1、员工婚姻状态的生效日期(即结婚证的发证日期)必须在正式办理入

司手续之后,方可享受婚假假期。婚假必须在发证日期后一年内休完,否

则视为自动放弃。

2、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婚假假期为

3个工作日;晚婚假期为10个工作日(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

周岁),不累计。

3、再婚员工不享受婚假待遇。

4、拟休假的员工,最迟于休假前15天提出休假申请,同时提供结婚证明。第二十条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本人及配偶父母或养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可休3个工作

日丧假。

2、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给予增加2个工作日路程假,路费不予报销。

3、员工休假后需提供有效说明,报综合办审核后方可享受丧假待遇。

第二十一条产假:(注:所有产假相关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及节假日)

1、员工怀孕需及时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公司才予认定并酌情给予调岗等相

应照顾,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

2、女员工怀孕7个月后,可申请产假,期限98天,若有特殊情况可提前休假,

但整个产假期限并不延长。难产增加假期15天,但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第

一胎,以婴儿实际出生时间计算)另奖励产假30天。

3、产假期满未回公司报到者视为自动离职。

4、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相关

规定,及医保定点医院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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