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房产登记需要的证件
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

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一、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法律常识:办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根据房子情况不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1、一手商品房:需要买方提供身世分量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买卖合同、总房权证复印件、总土地证复印件、发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确权审批表;2、二手商品房:需要双方提供身世分量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房权证、土地证、买卖合同、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个税单、营业税单、过户确权审批表;若有共有权利人还需提供和卖方同样的材料;3、初始登记的新建房屋:需要提供身世分量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验线书、确权审批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4、继承的房屋:身世分量证明、房权证、公证书、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析产的房屋;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世分量证明、分家协议书、居委会证明、房权证、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5、离婚的房屋:夫妻双方的身世分量证明、离婚协议书、房权证、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6、法院拍卖的房屋:身世分量证明、房权证、土地证、拍卖协议、拍卖发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7、房改福利房:身世分量证明、户口本、无房证明、房权证、土地证、买卖合同、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个税单、营业税单、过户确权审批表、单位同意出售证明。
一、办理房产证流程如下: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代理人身世分量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3、审核材料;4、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总之,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根据房子情况不同有所区别,需要按具体情况准备。
只要所准备的材料齐全,就可以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证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及费用详解

房产证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及费用详解目录一、基本概念 (2)1. 房产证定义 (2)2. 办理房产证的重要性 (2)二、房产证办理流程 (3)1. 签订购房合同 (4)1.1 确认购房合同的有效性 (5)1.2 办理购房合同备案 (6)2. 缴纳相关税费 (6)3. 提交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 (7)3.1 身份证明 (8)3.2 购房合同 (9)3.3 购房发票 (9)3.4 其他相关文件 (10)4. 房产证登记与领取 (11)4.1 房产证登记申请 (12)4.2 领取房产证 (14)三、所需材料及费用详解 (14)1. 身份证明 (15)1.1 身份证 (15)1.2 军人证 (16)2. 购房合同 (17)3. 购房发票 (18)4. 其他相关文件 (19)4.1 房屋测绘报告 (20)4.2 权属证明 (21)4.3 无房证明 (22)5. 相关税费 (23)四、注意事项 (24)1. 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需材料 (25)2. 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5)3. 按照流程顺序办理,避免遗漏或重复办理 (26)4. 及时与开发商或相关部门沟通,确保进度顺利 (27)一、基本概念房产证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法定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房产证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一种证明。
办理房产证对于购房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为购房者在房屋交易、租赁、抵押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房产证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费用,帮助购房者了解办理房产证的相关事项。
1. 房产证定义也称为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的法定证明文件。
此证件详细记录了房屋产权人的姓名、房屋的具体地址、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持有房产证,即意味着产权人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产证也是进行房产交易、抵押、出租等行为的必要凭证。
在办理房产证时需要提供什么证件和材料

在办理房产证时需要提供什么证件和材料
⽆论是购买新房还是购买⼆⼿房,办理房产证都是⼗分重要的环节。
为了不耽误房产证的办理,购房者需要提前准备好以下这些证件和材料:
1.填写并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这个可以到当地房管局办理窗⼝填写或者从当地房管局⽹上下载表样填写。
2.提供购房合同⼩。
如果是拆迁安置房则需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3.提供购房发票。
4.提供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及房屋平⾯图。
这个可以向房产公司索取,如果还未办理初始登记证则可以提交商品房销售证明及⽤地分列表。
5.提供申请⼈⾝份证件,对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6.房产契税完税凭证。
对于拆迁安置房则需提供契税减免审批表。
7.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下⼏种特殊情况还需要准备其他的材料:
1.未成年⼈房产登记
可由其法定监护⼈申请并提交法定监护⼈⾝份证件、户⼝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2.单位房产登记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法⼈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代表及经办⼈⾝份证复印件。
3.房产公司委托办理登记
对于房产公司统⼀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房屋权属登记委托书。
办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

Perhaps when you are about to give up, you are only one wall away from succ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办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导读:办理房产证需要的证件主要有:盖章的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等。
然后办理房产证的手续主要就是: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等。
一、办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办房产证需要的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房产证办理流程: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拿测绘图(表)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
6、提交申请材料。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新房办理房产证需要的办理的手续: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办理房产证的注意事项1、业主亲自领证办理房产证时业主需要注意房产证登记产权人要在领证的时候到场、携带本人身份证并签字。
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

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机关对不动产权利和其他事项进行认定、登记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利的重要证明,具有法定的公信力和效力。
而进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也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
首先,进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书、权属证书等。
其中,不动产权属证明是最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必须具备才能进行登记。
身份证明则是证明登记人身份的重要材料,一般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委托书是指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书面文件,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字并加盖公章。
权属证书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必须由权属人提供。
其次,进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还包括房屋测绘成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房屋测绘成果是指由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实际位置、形状、大小等测绘成果文件,是确保登记信息准确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房屋建设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必须具备才能进行登记。
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文件,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提供。
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文件,必须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
最后,进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还包括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婚姻状况证明、法院判决书、协议书等。
这些证明文件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可能需要提供也可能不需要提供,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综上所述,进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是非常多样化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但是不管是哪种情况,都需要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材料,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希望大家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好所需的材料,顺利完成登记手续。
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既然房产证这么重要,那么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办理过的人可能知道也不能说的很清楚,以下就为您简单明确列出:
(一)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二)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三)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
(四)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五)购房人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购房人已婚的: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3、购房人为单位的: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登记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房屋权利和交易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记录和公示房屋权利及其交易情况、使用情况,为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房地产信息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登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房屋登记范围和主体第五条房屋登记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使用权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
第六条房屋登记主体分为房屋产权人、房屋承租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房屋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房屋产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并享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依法取得并享有房屋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抵押权人是指享有房屋抵押权的单位和个人。
债权人是指对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享有债权的单位和个人。
房屋中介机构是指依法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指市房屋登记中心及其分支机构。
个人或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代办房屋登记。
第三章登记程序和材料第八条房屋登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当事人向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申请材料及登记信息录入登记系统。
(三)公示:公示登记信息,公示期间30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异议登记。
(四)审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依法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明和印刷版。
第九条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产权证书或者房屋使用证明等证明房屋权利归属的证件;(二)房屋权属变更、抵押、查封等事项的证明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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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房产登记需要的证件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了20xx年最新房屋登记法。
下面一起来看看20xx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 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总登记;(二)初始登记;(三)转移登记;(四)变更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 ___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二)申请期限;(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四)受理申请地点;(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三)房屋翻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属于临时建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凡权属清楚、产权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
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 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证书由 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 ___、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 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登记流程,注意事项有哪些一、房屋登记流程(一)一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二)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三)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二、房屋登记承诺办结时限①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5个自然日;②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40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③房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④遗失补证、换证4个工作日;⑤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⑥查(解)封记载即时办理;⑦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⑧更正登记、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房屋登记所需要件及注意事项(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注意事项1、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 ___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⑥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⑦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有效 ___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④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⑤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⑥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