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本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120更新时间:2004-11-22《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二OO四年十一月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
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
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
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2 适用范围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编制依据相关法规与标准4 章节主要内容正文附录条文说明5 工作进度6 专题研究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7 经费预算安排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编制组人员组成工作分工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我国众多江河内蕴藏着较丰富的砂石,是主要的建筑材料来源之一。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二OO四年十一月前言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
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
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
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2 适用范围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3.1 编制依据3.2 相关法规与标准4 章节主要内容4.1 正文4.2附录4.3条文说明5 工作进度6 专题研究6.1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6.2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7 经费预算安排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8.1编制组人员组成8.2工作分工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我国众多江河内蕴藏着较丰富的砂石,是主要的建筑材料来源之一。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1 总则1.1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及沿江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
为加强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的管理,规范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提高技术成果质量,保证采砂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
1.2本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适用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确定的可采区以及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吹填造地等采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1.3承担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的单位的设计、科研或咨询资质应符合有关规定。
编制完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按有关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1.4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根据批准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及采砂规划实施方案进行编制。
因整修长江干堤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吹填造地等采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在长江干堤吹填固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吹填造地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已审批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1.5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在收集基本资料,对采砂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及河势演变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论证采砂对采砂河段(指采砂可能涉及影响的河段)的河势变化、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提出科学的论证结论。
对于河势变化敏感、有重要防洪工程、通航条件不良以及水生态环境敏感的河段,应开展相应的专题研究(含数学模型计算分析),必要时还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研究。
1.6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和深度为:分析和预测采砂河段河道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确定采砂规模;选定采砂区位置和范围,分析确定采砂区平面坐标、控制开采高程,分析床砂组成、砂质、储量以及补给情况;综合论证采砂对采砂河段的河势变化、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提出科学的论证结论以及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拟定采砂船采砂能力、采(运)砂船只数量及作业方式,基本确定采砂作业施工期及采砂作业时间,落实现场监管、采砂作业安全管理以及河床动态监管的措施。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8.0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二)整治长江航道。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的资源,制定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编制这一方案的要求和应该包含的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1.明确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2.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特别是《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纲要》等文件。
二、调研评价1.对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区域进行调研,了解河道形态、水位、流速等基本情况。
2.评估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活动对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影响,分析采砂对河道演变的影响。
三、规划原则和目标1.明确编制方案的规划原则,如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生态优先、安全可靠等。
2.制定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发展目标,如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合理布局采砂点、提高采砂效益等。
四、规划内容1.确定适宜的采砂点位,包括现有点位的调整和新增点位的选择。
2.规划采砂点的数量和规模,明确采砂年限。
3.制定采砂行动计划,包括采砂的时间、采砂方法、采砂机械设备等。
4.规划采砂后的河道整治和恢复,包括河道环境治理、岸坡稳定及河道演变控制等。
5.明确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措施,包括监测和报告机制、执法和监督责任等。
五、编制流程和时限1.明确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流程,包括调研和评价、方案编制及论证等。
2.确定方案编制的时限。
六、协调和配合1.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合作机制,包括水利、环保、交通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2.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七、评估和修订1.制定方案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定期对方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简况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简况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机械采砂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采砂船只遍及长江中下游河段,在暴利的驱动下,采砂船只越来越多,采砂船只的动力越来越大,采砂呈规模之势,形成滥采乱挖的混乱局面,给对长江中下游干流的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等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经过根据水利部部署,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自2001年初开始启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
2001年4月长江委向水利部编制上报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项目设计任务书》。
5月,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召开审查会议,原则通过了长江委上报的采砂规划任务书。
水利部以水规计[2001]329号文批复了该任务书。
根据任务书确定的总体安排,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按轻重缓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急报告,满足长江中下游采砂及管理的急需;第二阶段编制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
2001年11月,长江委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急报告》(以下简称《应急报告》),经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向水利部报送了《应急报告》。
2002年1月,水规总院审查通过了《应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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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省农业厅,南平市政府19批41准年,毛南泽平东农在校《与改建造阳我农们业的工学程习学》校一合文署中办,学把,这强句强原联指合治,学实态行度一的套话班古子为,今两用个,校从区哲的学管的理高体度制做,了从新而的使分学析校,的深办化学了规对模实,事办求学是实的力理都解有,长并足为的其发提历展出史,了的逐一经步个验发经教展典训成的告为注诉有释我着,们广指:泛出什发:么展“时空‘候间实坚和事持良’实好就事发是求展客是前观,景存党的在和闽着国北的家唯一的一切事一事业所物就集,会文第‘顺理一是利、个’发农问就展工题是;商,客什实贸实观么事为事事时求一求物候是体是的背是,地内离一面看部实个向待联事老全我系求话国们,是题招的即,,生学规党实和校律和事就。性国求业职,家是的业‘的一,教求事一语办育’业、,学明就就实出规显是会事自模不我遭求东最同们遇是汉大于去挫地班、高研折看固师等究。待所资教”同学著力育。时校《量和毛,、汉最中泽只学书雄学东有生河厚教对坚和间、育中持学献办,国实校王学不社事当传质同会求前》量点、是工。和就中,作书办在国党以中学于革和及称声职命人存赞誉业的民在刘高教分的的德的育析事问“综所无业题修合有不才学性工贯能好国作穿顺古家和着利,级任实前实重何事进事点事求,求中情是一是专都的旦。和必精背”省须神离其级靠。实意文自因事思明己而求是学完他是根校成才就据。。能必实而找然事这到遭求些中到索成国挫真绩革折理的命甚。取的至得规倒是律退得,。益制实于定事学出求校适是党合是政中马领国克导国思的情主坚的义强路世领线界导方观,针的得政根益策本于,要全指求体导,党中是员国马干革克部命思和走主教向义职胜的工利精的,髓辛实。勤事工求作是和是共中同国努革力命的实结践果经,验但的最高主度要总的结一和条概是括得,益中于国学革校命始和终建坚设持的实经事验求表是明的,原实则事,求可是以是说胜,利坚之持本实,事只求要是坚原持则实是事我求们是学,校我各们项党事就业会健永康远、立稳于定不和败谐之发地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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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和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的通知长砂管〔2003〕194号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水利厅: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请你厅根据水利部水规计[2003]39号文件及长江水利委员会长砂管[2003]125号文件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完成本省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和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按有关程序报批。
为规范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统一编制内容及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详见附件1、附件2),请你厅在组织编制规划实施方案和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时参照执行。
考虑到本次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是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刚实施之后进行的,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附件1:《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附件2:《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1 说 明遵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部审查批准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组织编制完成本省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长江中下游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规划的实施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
在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各可采区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批准后,各可采区的»»»»»»»»»»»»»»»»»»»»»»»»»»»»»»»»»»»»»»»»»»»»»»»»»»»»»»»»»»»»»»»»»»»»»»»»»»»»»»»»»»»(九)上报监管情况。
交班时,带班负责人应当将本班的监管情况进行交接,并报采砂管理大队负责人;采砂管理大队应当每周向砂管局报告现场监管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八条 现场监管人员可以在可采区现场监管过程中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查验船舶相关证件、证书;(二)检查询问;(三)指挥调度;(四)安装技术监控设备;(五)拍照录像、调查取证;(六)责令整改;(七)暂扣船舶相关证件;(八)暂扣采、运砂船舶。
第十九条 现场监管可以采取技术监控、定点监管、动态跟踪、随时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对违反《条例》的各类违法采砂行为,监管主体应当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采砂秩序混乱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将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视其情节、性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责任主体应负责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本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长江中下游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
经批准的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是可采区列入年度开采计划和编制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依据。
经审批的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是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的依据。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严格根据《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进行编制。
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各可采区的年度实施计划;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可采区应提出年度开采控制量、禁采期要求、采砂船船型和控制数量的意见;明确各可采区的管理责任主体以及行政审批程序,包括采砂审批及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要求;对各可采区的开采模式提出意见;对各可采区的管理机制提出要求,包括现场监管、作业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河床动态监管。
为规范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编制要求。
2 编制要求2.1 规划基本情况根据《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简述河道基本情况、河道演变概况、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划情况以及各可采区规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河段基本情况、河道演变概况、采砂影响综合分析、采区范围、开采控制条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开采控制条件包括年度开采控制量、控制开采高程、禁采期、采砂船只控制要求等。
2.2 可采区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各可采区规划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合理拟定可采区年度实施计划。
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可采区,应对其开采范围、年度开采控制量、禁采期要求、采砂船船型和控制数量等提出意见。
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可采区,应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分析可开采的时机和条件,提出可预期的开采计划。
2.3 可采区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属地原则,明确各可采区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可采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对可采区的行政审批管理以及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2.4 可采区开采模式根据各可采区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各可采区的开采模式,如市场招投标开采模式、政府组建采砂公司开采模式等,提出各可采区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开采模式意见。
2.5 可采区管理机制为加强可采区的实施管理,保证可采区的规范作业,应提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相应职责,对可采区的现场监管、作业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河床动态监管的措施提出原则性要求。
附件2: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1 总 则1.1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及沿江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
为加强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的管理,规范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提高技术成果质量,保证采砂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
1.2本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适用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确定的可采区以及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吹填造地等采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1.3承担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的单位的设计、科研或咨询资质应符合有关规定。
编制完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按有关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1.4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根据批准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及采砂规划实施方案进行编制。
因整修长江干堤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吹填造地等采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在长江干堤吹填固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吹填造地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已审批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1.5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在收集基本资料,对采砂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及河势演变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论证采砂对采砂河段(指采砂可能涉及影响的河段)的河势变化、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提出科学的论证结论。
对于河势变化敏感、有重要防洪工程、通航条件不良以及水生态环境敏感的河段,应开展相应的专题研究(含数学模型计算分析),必要时还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研究。
1.6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和深度为:分析和预测采砂河段河道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确定采砂规模;选定采砂区位置和范围,分析确定采砂区平面坐标、控制开采高程,分析床砂组成、砂质、储量以及补给情况;综合论证采砂对采砂河段的河势变化、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提出科学的论证结论以及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拟定采砂船采砂能力、采(运)砂船只数量及作业方式,基本确定采砂作业施工期及采砂作业时间,落实现场监管、采砂作业安全管理以及河床动态监管的措施。
2 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2.0 前言简述采砂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采砂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可行性论证的任务及目的,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主要过程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
2.1 基本情况阐述采砂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河床地质组成、国民经济设施分布情况、防洪及河道整治工程、河段航运、航道状况及水生态环境状况等。
2.2 河道水文泥沙特性阐述采砂河段的河道水(潮)位、径(潮)流、泥沙等特性。
2.3 河道演变分析阐述采砂河段的河道历史演变和近期演变,分析采砂河段的河道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
2.3.1历史演变利用以往分析成果,阐述采砂河段的河道历史演变。
2.3.2近期河道演变及趋势分析利用近期采砂河段的河道观测资料,深入全面地分析采砂河段的河道近期演变情况及规律。
主要包括河道主流线变化、岸线变化、深槽变化、洲滩变化以及河床冲淤变化等。
根据采砂河段的河道历史和近期演变规律,分析预测采砂河段的河道演变趋势。
2.4 编制依据简述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
2.5采砂任务和规模简述采砂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和采砂任务。
规划范围内的采砂项目应简述已审批的规划情况,主要包括规划的可采区位置和范围、控制开采高程、年度控制开采总量、采砂船控制数量以及禁采期要求等情况。
堤防吹填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以及吹填造地工程等采砂项目应简述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工程位置、工程规模、总施工期以及工程投资等。
规划范围内的采砂项目规模应根据审定的年度控制开采量确定。
堤防吹填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以及吹填造地工程等采砂项目规模应根据已审批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确定。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以及相应的审批文件应作为该可行性论证报告的附件之一。
2.6 采砂方案拟定根据采砂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河势演变趋势、采砂项目的规模以及采砂区选择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采砂方案,堤防吹填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以及吹填造地工程等采砂项目,还须进行方案比选。
主要内容包括采砂区的布置、控制开采高程的确定、禁采期、采砂船只控制、可采区砂质颗分、砂质、储量以及泥沙补给情况分析等。
2.6.1采砂区选择原则阐述可采区选择的主要原则。
2.6.2采砂区布置根据采砂河段的河道特点和有关可采区选择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采砂区位置和范围,确定采砂区平面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