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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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定(试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提高督查效能,推动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促进督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市政府督查室是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制度的制定,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督查室、市直部门办公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具体职能机构,负责上级督查部门转办的政务督查事项的督促、检查、落实和反馈,并负责本级政府、本部门各项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决策部署及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遵循依法督办,敢于讲真话、报实情,不回避矛盾。

(二)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督查职能部门要根据督查事项及涉及范围,将政务督查工作任务下达给下级政府或各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真正做到纵向联动,横向协作,分流督办,分级负责,形成督查的合力。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政务督查工作要着重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政府关注、人民关心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

(四)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

经批准立项的督查督办事项,要严格在办理期限内完成并形成反馈意见。

在督查过程中,各级政务督查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做到严要求、快节奏、高效率。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一)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二)上级和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促办理反馈;(三)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四)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热点问题的督查调研;(五)市委、市政府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督促检查;(六)需要督促检查的其他事项。

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我县的政务督查工作,充分发挥政务督查对政府各项工作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督查的范围政务督查重点是抓好县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党政机关责成县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

主要包括:1、上级和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和情况综合;2、上级和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3、县政府领导决定事项的督促办理;4、县政府重要督查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5、组织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6、县政府领导及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务督查的重点1、县政府确定的各乡镇、县政府各直属机构主要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重点工程落实和完成情况;2、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3、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等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4、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等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5、上级领导机关批给县政府办理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6、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县政府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7、乡镇政府及县政府部门政务公开情况;8、其他经上级文件或县政府主要领导确定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三、政务督查形式和程序政务督查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口头形式即将督查内容当面交待或电话通知被督查单位负责人,限期予以落实;书面督查形式即县政府办公室督办通知和县政府督办令。

政务督查形式原则上“先口头,后书面”。

政务督查程序:凡需要督查的事项由政府督查室归口,报经分管副主任同意,主任批准后立项;县政府领导确定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直接立项。

督查立项后,督查机构应先以口头形式进行督查督办;如口头形式督查未予落实的,再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督办通知;如仍未落实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县长批准,下达县政府督办令责令落实。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_规章制度_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_规章制度_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政令畅通,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山西某某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股室和乡镇办国土资源站的政务督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保证局委会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局成立政务督查领导组,组长由“秘书工作”担任,副组长由“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担任,成员有“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

督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工作”兼任,副主任由“秘书工作”兼任,政务督查员由局办公室和执法监察股抽调人员组成。

第五条政务督查人员具有对督查事项的督促检查权、建议奖惩权。

第六条各股室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务督查人员的工作,确保督促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政务督查工作的内容第七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上级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二)局领导批办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三)局党支部、局委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四)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五)重大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六)各项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政务督查工作程序第八条政务督查工作包括立项、下达任务、督促查办、督查专报、立卷归档等工作程序。

第九条立项。

凡需要督查的工作事项,都要由督查办公室填写立项报告卡片,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督办单位、办理要求等内容,送局长审批。

第十条下达任务。

根据立项要求,督查办公室拟定具体的督查,将督查工作任务下达给承办人。

第十一条督促查办。

督查工作任务下达后,督查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按期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督查专报。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站或局各股室接到督查工作任务之后,要交分管领导签注意见,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办理结束后,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以督查专报形式上报督查办公室。

督查政务窗口工作制度

督查政务窗口工作制度

督查政务窗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窗口工作管理,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政务窗口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窗口等政务服务机构。

第三条政务窗口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为核心,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加强对政务窗口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务窗口工作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二、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与管理第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政务服务需要,合理设置窗口,明确窗口职责,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熟悉业务、热情服务。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窗口服务规范,明确窗口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窗口服务评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政务服务投诉,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三、政务服务流程与效率第九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缩短政务服务时限,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十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性。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解决政务服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机制,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政务服务质量与监督第十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合规办理。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合规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县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县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县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县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全县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决策落实,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1X〕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原则(一)依法行政,归口办理。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督查工作。

属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职责的督查事项,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二)有令必行,务求实效。

凡县政府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有交必办,办有结果,事有回音。

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督办单位实行跟踪督办,确保督查工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三)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正确使用督查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或滥用权力。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任务(一)负责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文电、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县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建议案、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

(五)负责县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压滤机滤布厂家县政府各部门工作纪律、会议纪律及其他事项的督促检查。

(七)负责与县委督查室联合督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八)负责其他上级领导机关或同级监督机关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主要形式(一)催办督查。

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电话催办、发督办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开展督查工作的规章制度(2篇)

开展督查工作的规章制度(2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督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开展督查工作。

第三条开展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肃纪律;(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四)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第二章督查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查工作。

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明确督查工作重点和范围;(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四)对督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五)总结督查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督查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二)收集、整理、分析督查信息;(三)撰写督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督查工作情况;(四)跟踪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五)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章督查工作程序第七条督查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根据督查工作计划,确定督查重点、范围、方式和时间,制定督查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根据督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包括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个别访谈等。

(三)整改落实阶段: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被督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四)跟踪问效阶段:对被督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条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督查内容:根据督查计划,明确督查内容,包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制定督查方案:根据督查内容,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方式、时间、人员等。

部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部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部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确保政府决策的贯彻执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督查,是指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政府决策的落实和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众满意度。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由政府督查室负责,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政务督查工作。

二、督查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政务督查的范围包括:(一)政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任务的执行情况;(二)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三)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情况;(五)政府工作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政务督查的内容包括:(一)政府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政府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三)政府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情况;(四)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五)政府工作的公众满意度。

三、督查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政府督查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负责制定政务督查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政务督查工作,协调解决政务督查中的问题,提出政务督查报告。

第八条政府督查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政务督查工作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实施政务督查工作;(三)协调解决政务督查中的问题;(四)提出政务督查报告;(五)指导下级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

四、督查方法和程序第九条政务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文件、资料和档案;(二)听取汇报和意见;(三)实地考察和调研;(四)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法。

第十条政务督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政务督查工作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实施政务督查工作;(三)收集、整理政务督查资料;(四)撰写政务督查报告;(五)政务督查报告的审批和反馈。

五、督查结果的处理第十一条政务督查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落实到位:政府决策得到有效贯彻,工作目标顺利实现;(二)基本落实:政府决策得到一定贯彻,工作目标基本实现;(三)未落实:政府决策未得到有效贯彻,工作目标未实现;(四)其他情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9•【字号】陕政办发[2003]103号•【施行日期】200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3号2003年12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督查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适应新形势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督查工作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

政务督查工作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决策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保障,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的重要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抓落实工作力度,努力开创政府督查工作新局面。

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领导机关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

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市县应根据承担的督查任务,在现有编制内,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在全省形成快速高效的督查网络。

对承担督查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委其事、授其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推动、反馈、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范围:(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公文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事项;(四)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涉及本部门、本地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处理结果的事项;(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省政府年度、季度工作要点涉及本部门、本地区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七)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省政府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的决定事项;(八)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新华社编发的《国内动态清样》及其他新闻媒体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九)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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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保证省、市、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有效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督查员,在全县形成快速高效的督查网络。

对承担督查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委其事、授其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推动、反馈、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政府的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办理情况;
(四)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处理结果的事项办理情况;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政府年度、季度工作要点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上级和本级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落实情况;
(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办理情况;
(八)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办理情况。

第五条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对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县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督查室对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办理责任,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督查任务;督查事项涉及几个单位的,由督查室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有关单位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协作。

第七条督查室职权
(一)督查室工作人员可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
和其他专题会议。

(二)重大事项督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督查室工作人员可到有关乡镇(管理区、街道办)、部门单位进行调研、督查、监督和提出建议。

(三)督查室可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适时组织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

(四)督查室可对被督查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和部门单位落实上级政府决定事项进行通报。

第八条县政府督查室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编号,填写《督查单》,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人审批后,转所属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重要督查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草拟办结报告、督查情况汇报、《政务督查通报》和《督办事项通知单》送主管领导人审定,需要向上级督查机构回复的按时限要求上报;
(四)向本部门领导人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五)及时将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抓落实的工作动态及经验通过《政府督查通报》予以交流;
(六)负责督查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整理、保密
和移交归档工作。

第九条督查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所列督查事项,由督查室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人审批同意后列入督查范围。

(二)凡经领导人审批的督查事项,应分别登记编号,并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人批办意见,填发《督查单》,附原件或复印件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凡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结报告。

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查室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对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督查室直接办理,或以督查室为主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五)督查函件发出后,督查室要及时询问督查函件是否收到,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尽快予以落实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条督查件办结期限
对收到的督查件,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

凡注明办理时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时限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新闻媒体曝光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在7日内反馈
动态信息,办结后再报告整改结果。

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第十一条督查事项的办结报告均以承办机关名义上报交办机关。

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使用本机关正式文件,标明发文序号。

交办机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应责成承办机关重新查报。

第十二条督查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督查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督查人员,并向县政府督查室报送名单和联系电话,完善督查工作网络。

县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召开督查工作会议,定期对督查人员进行培训。

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督查工作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同志亲自督查、协调处理较复杂的督查事项。

(二)检查制度。

县政府督查室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薄,记载转办、交办、查办情况,及时检查办理,并按季度进行重点检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

对时效性强的督查事项应及时检查办理情况,确保及时办结。

(三)通报制度。

县政府督查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

要利用《**县政务督查
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反馈制度。

承办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已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送办结报告。

(五)责任追究制度。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推诿敷衍,反馈的信息、上报的结果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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