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协议效力分析
信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

信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2008-11-3【大中小】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
本文拟从委托理财合同中信托关系的视角,对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作一粗浅分析。
所谓信托,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所谓保底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或保证固定本息回报。
从委托理财合同的现实运作来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关于保底条款的约定大致有三种形式: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本息保底、超额分成;本金保底、超额分成。
在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资产管理领域,保底条款的约定同样存在。
对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大致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约定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保底条款的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故应当认定约定无效,但保底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保底条款的效力应当视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的身份而定,在民间委托理财领域,可以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承认其效力;在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情形下,保底条款因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上述三种观点,笔者不能完全苟同。
作为一项司法对策,对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不仅要寻求其法理逻辑上的依据,保持执法尺度的连续性和一贯性,更要顾及现实的国情和国民感情。
信托内部关系中应当允许保底条款的约定我国《信托法》对保底条款的效力未作明文规定。
从规范的信托法理论而言,受托人对受益人(因委托理财多为自益信托,故受益人多为委托人)的责任也仅限于过错责任,不存在损失填补的问题。
因此,保底条款的存在,似乎背离了规范的法理。
但应当看到,由于信托契约属于契约的一种,故意思自治仍然是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必读大股东保底定增《保底协议》深度解析

必读大股东保底定增《保底协议》深度解析展开全文一、《保底协议》法律效力搞清楚三个问题(1)基本依据是哪个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是否属于公开诱导行为:大股东属于被规制主体范围,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3)综述:如果没涉及操纵股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行为(1)基本依据是哪个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向增发保底承诺,其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分析其法律效力,基本依据自然是合同法,但因其同时涉及到上市公司、证券等国家特别监管领域,为此,还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特别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主要焦点在于以下几个个方面:一般法:《合同法》为保底承诺法律效力的基本原理合同法律效力的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只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才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所规定生效条件的合同,通常认为有三个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不符合生效要件,则可能是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
保底承诺从合同法的法律效力上分析,主要是分析其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即: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并不存在上述情形,且是主体双方合法、真实意思的表示则是有效合同。
特别法:保底承诺是否违反定向增发的专项强制性法律规定在我国,定向增发的法律规定,主要是2006年之《证券法》、2006年证监会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2007年证监会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首先要确定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关于公司股东保底分红的法律备忘录(2015.3.26)

法律备忘录2021年3月13日关于:公司股东分红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言股东分红保底条款,从实质上说,属于保底条款的一种。
而保底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是否亏损一方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
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立法只对一些特定合同类型中的保底条款有所规定,比方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建筑企业参联建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股东分红保底条款的出现引发剧烈争议,关于其法律效力,尚无统一认识,需要进一步的梳理和研究。
一、关于股东分红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理论观点对于股东分红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大致上存在两种态度:无效和有效。
理论界认定股东分红保底条款无效或有效的理由不拘一格,但主要从法理和?公司法?的角度进行论证。
〔一〕无效1、从法理角度分析股东分红保底条款属于商事合同,在商事活动中,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
当出资主体非因借贷原因而与其他主体共同进行投资或者合作行为时,各投资方应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如果约定某投资方无论公司盈亏,都将获得固定收益,等同于将经营风险只强加于一方之上,违背了商事活动的根本原那么。
2、从?公司法?角度分析首先,?公司法?第166条1明确规定,股东主张分红权的前提是公司在以利润缴纳各种税金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尚有盈余,且在程序上须有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间分红保底条款涉及的税后利润分配因违背该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允许股东改变公司税后盈余的分配顺序,极大动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那么。
因为一旦公司亏损,如果要急需遵守投资者间的保底约定,最终很有可能不得不提取注册资本来保证被保底方的收益,这将直接导致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不能保持一致,因此否认保底条款的效力,也是为了使有限责任公司季岑的资本三原那么能自始至终得到贯彻。
最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能自主处置财产,表达在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上,也应当首先保证公司自身的盈利,其次再考虑股东间的分配。
股东分红保底约定的行为,其实质是单方面追求股东个人的利益,而无视公司的整体利益,当股东可以任意处置或者分配公司的资金时,公司财产和经营行为本身被附有的独立性已经失去了意义,最终带来的结果只能是法人被股东任意控制且法人处于股东的附属地位,此种后果与现代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那么所追求的效果是背道而驰的。
商场委托经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商场委托经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受托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经营目标,无论经营结果如何,都要保证委托方获得一定的收益。
如果受托方未能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导致委托方收益受损,受托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底条款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委托方的利益,确保其在商场经营中的收益不会受到过大损失。
但是,保底条款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
首先,保底条款可能会对受托方的经营自主权产生限制。
为了保证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受托方可能需要在经营策略、商品采购、人员管理等方面采取较为保守和谨慎的措施,这可能会影响到商场的经营效益和发展。
其次,保底条款也可能会对商场的财务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受托方未能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其可能需要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这可能会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出现破产等问题。
这也会对商场的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制定商场委托经营合同时,需要充分考虑保底条款的利弊,并谨慎制定相应的条款。
同时,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等细节,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场委托经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指受托方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的销售额或利润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底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底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诺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收益或者收益保证,而另一方当事人承诺按照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保底合同广泛应用于演艺、体育、广告、知识产权许可等领域。
然而,由于保底合同的特殊性质,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保底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保底合同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律法规保底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例如,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如果保底合同中存在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则该合同无效。
2. 违反公序良俗保底合同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例如,保底合同中存在赌博、色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则该合同无效。
3. 违反公平原则保底合同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例如,保底合同中约定的收益保证过高,导致一方当事人明显获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明显受损,则该合同无效。
4. 违反合同自由原则保底合同可能因违反合同自由原则而无效。
例如,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保底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三、保底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返还财产保底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财产。
具体而言,一方当事人已经支付的报酬、费用等,应当返还给另一方当事人。
2. 损害赔偿保底合同无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恢复原状保底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占用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该财产。
4. 违约责任保底合同无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民事诉讼保底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判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 行政处罚保底合同无效后,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保底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论是否亏损⼀⽅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常见于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建设⼯程参联建合同中。
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前⽴法对⼀些特定的合同类型中的保底条款与规定,⽆关于保底条款效⼒的⼀般规定,实际上,合同的多样性也不允许⽴法⼀概⽽论地对效⼒作出规定。
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保底条款的效⼒认定也不同。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总体上倾向于认定其⽆效,具体由以下⼏种做法: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效,因此只要确实合同属于联营合同,法院则判决其⽆效,即使该司法解释是1990年的,也许不合时宜,但是法院只管适⽤。
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效,对于⾮证券公司与委托⼈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般也认定为⽆效。
对于建筑⼯程参建联建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将参建联建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从⽽认定其⽆效。
但是,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有效。
关于保底条款效⼒的⽴法最⾼⼈民法院1990年11⽉12⽇《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次对保底条款效⼒作了规定,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效。
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
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的⾦融法规。
中国证监会2001年11⽉28⽇《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对证券公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作了禁⽌性规定,受托⼈(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
但该通知属于部门规章,效⼒层次低,按照合同法,不能作为否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的依据。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该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问题,但对于证券公司的⼩⾏为禁⽌性规定,属于强⾏规范。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保底条款,常见于联营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中,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建筑工程参联建合同中也较为多见。
那么你对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意为在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不论合伙组织是否取得盈利,都要按照一定的金额或比例从合伙企业中分得收益。
纵观我国已经生效实施的法律文件,只有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涉及到对“保底条款”进行法律效力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员普遍认为保底条款违反了合伙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的原则,因此大部分案件都会判决此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
此《解答》第四条中例明了三种类型的“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即:联营各方共同经营时,已收取的保底利益需弥补亏损,如有剩余各方再行分配;如保底利益取得方不参与经营,则违反有关金融法规,除本金返还外,还将处以经济惩罚;如金融机构收取保底利益,则亦应承担亏损责任。
此《解答》是我国唯一一部生效的法律文件对“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作出明文规定,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合伙保底案件也大多参照《解答》而作出无效的判决。
从最新的《合伙企业法》来看,虽然该法没有对“保底条款”效力作出说明,但该法第33条规定: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再按照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可见,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首先也是充分尊重了合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该法引进了先进的“有限合伙”制度,这已经打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伙组织内各合伙人必须“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这一原则。
另外,如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被人民法院认为实际为借贷关系,必将产生借款返还和支付利息的后果,这对合伙组织的资本结构势必会造成严重影响,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最终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详解
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详解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一般指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只是收取固定收益,或者取得不低于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收益(最低回报条款)或至少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本条款)。
为了吸引投资者、募集资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常以各种形式承诺定期返本返息,或者支付保底收益。
实践中,关于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纠纷屡见不鲜,而人民法院也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认识。
结合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但并非无效条款。
一、实践中对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处理(一)认定合伙协议有效,而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无效原告韩旭东与被告于传伟、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工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合伙企业内部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指出:韩旭东与于传伟、创投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
上述协议签订后,韩旭东依约实缴了出资,于传伟、创投公司实缴了部分出资,依约成立了合伙企业邦盛公司。
但是,补充协议约定了韩旭东保底收益,违反了合伙企业法法关于风险共担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整个补充协议的效力。
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公众号!(二)认定包含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对于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作出的固定收益与保底承诺,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该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判决出资人收回本金,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通常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诉人北京同鑫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丽琴、田旭、瞿红霞、聂云,原审被告北京金丰厚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丰中心”)、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杭公司”)、杭锁亚、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559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名为金丰中心的合伙人,实际与金丰中心之间是借贷关系:同鑫汇公司分别与周丽琴、田旭、瞿红霞、聂云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周丽琴、田旭、瞿红霞、聂云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企业风险,即该四人名为金丰中心的合伙人,实际与金丰中心之间是借贷关系。
浅析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
105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举证责任,可以制约其极度膨胀的受托权限,充分保护委托人的权利。
3、从商法学的角度出发,对保底条款的效力的有限承认不违背商法的基本原则。
保底性条款的内容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内心意思的真实表达,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在法律上形成了对应的权利义务。
因而,“以认定有效为原则,以撤销变更为例外”的有限承认说符合现代商法的要求。
4、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对保底条款的有限承认丰富了金融领域的融资方式,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全面发展。
通过签订保底性条款来稳定投资者的信心、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期待。
受托人进行投资组合,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投资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
因此对保底性条款的有限承认符合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5、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受托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保性底收益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条件的承认损失填补和最低收益的约定。
受托方将资金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投资于优良的固定收益证券,而将少部分的本金或本金的利息投资于衍生性金融产品。
这种稳健的投资理财方式,既安全又能带来可观的收益,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我国资本金融市场中信用体系极不完善,投资工具和投资品种都十分有限,单纯的通过券商、理财顾问的信誉来支撑投资理财是行不通的。
为了满足融资需求,有限承认保底条款的效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1]李若愚.保底条款效力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2]徐子良.委托理财案件法律适用难点辨析——以保底条款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无效后果处理为重点[J].民商法学,2011,(05).(作者:卢天宇,新疆大学研究生)二条中规定: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认定委托财产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时不应区分委托方和受托方。
保底型条款的内容违反证券法条的禁止性规定,或违反监管政策和金融政策,加大了证券公司的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故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是一个与金融法相关的问题。
保底条款是指在一些金融产品的协议中,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无论投资结果好坏,投资者的本金一定能保持不变,或者保证一定的收益率。
这种保底条款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担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
然而,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金融法的相关规定,保底条款一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约定投资产品的相关条款,包括保底条款。
然而,在一些具体情况下,保底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如果保底条款存在违法性,即违反了现有法律、法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那么保底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在我国,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业务受到严格的监管,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金融机构在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那么该保底条款无效。
其次,如果保底条款违背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委托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那么保底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金融机构以保底条款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入大量资金,然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保底条款,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保底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如果保底条款的内容存在模糊不清、缺乏明确性、难以执行等问题,也可能导致保底条款的无效。
比如,保底条款未明确约定保底金额、保底时间、保底收益率等具体内容,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存在操作复杂、条件繁琐等问题,导致无法达到保底的效果,那么保底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法律问题,是否认定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需要通过法院审理来确定。
只有在法院对涉及保底条款的争议进行审理后,得出的判决结果才能决定该保底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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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扫描件签约有效吗?
一般原件的证明力才高的,当然你们已签署的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你拿扫描的签字文件相当于复印件而已。
您好。
只要双方都有对合同的确认行为,合同就是有效的。
但是从证据上来讲,乙方没有实际盖章,仅有电子件很难确认真实性。
电子版属于复制件,如果产生争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补强。
合同法特征:1.是私法,当事人自由约定协商一致的结果2.自治法,任意性法律规则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则调整合同关系。
3.财产交易法,主要调整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
2.保底理财条款案例分析
3.常见的保底理财
4.保底理财的效力分析
因受托人主体资格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金融IGN机构,违反证券法条款,目前统一的观点是无效的。
2)自然人,有较大争议,整体无效: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违反金融监管政策,加大了证券公司风险,更违背了委托合同委托人承担风险的原则,因为核心的保底合同无效,所以整体无效;其他有效: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利润分配条款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保底条款无效不应是整体无效。
5.老鼠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包括老鼠仓在内的违规行为有明确涉及,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同罪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修正案(七)也明确了对老鼠仓行为的严厉打击,法案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类型有
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型。
这种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
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型。
这种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率;对于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型。
这种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补足;对盈利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4.委托人承担部分本金亏损,盈利时按比例分成。
这种条款约定,委托人对于本金损失承担一定比例,一般该比例为本金的20%-30%,出现赢利时,双方则按比例分成。
二委托理财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
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借款、委托、合伙或者信托等,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除了经营信托业务和借款业务(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限制的)需要取得特定的资质外,从事委托、合伙等活动并不需要取得特殊的资质。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外其他的一切委托理财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一种资本运作活动。
三、根据委托理财合同中不同类型的保底条款及其操作方式来分析其法律关系,判断其法律效力。
1、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或本息保底,超额分成的。
其操作方式一是,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一定的比例分成的。
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定为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是一种借贷关系。
这种关系只要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比如是双方不得同时为企业法人或者是约定的回报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四倍,即为有效的保底条款。
其操作方法二是,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并投放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
委托期限届满后按上述约定的保底条款来执行
的。
此种情形应当认定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既然是委托代理关系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底条款”的约定严重地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此保底条款无效。
2、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本金保底,超额分成的。
就其内容性质来看带有合伙的法律色彩,但其保底条款中约定的本金保底又与合伙法律关系中风险共担相违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伙人之间应当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因此约定本金保底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3、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承担部分本金亏损,盈利时按比例分成的。
就其内容性质来看明显带有合伙的法律性质。
对此,可以这样来分析,投资人即委托人以资本金投入进行合伙,受托人以自己的专业知道和劳务为投入进行合伙经营。
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典型的合伙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