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判决由离婚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债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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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民事案例分析:离婚债务纠纷案

民事案例分析: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情介绍]原告:徐某。

被告:沈某。

被告:付某。

沈某与付某原系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1989年12月,沈某为学开汽车,由付某出面,向徐某借款3500元。

1991年9月,沈某和付某由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3500元债务由沈某负责偿还。

此后,徐某多次向沈、付二人催要欠款,该二人互相推诿。

付某称,我与沈某离婚时,债务3500元,法院已判决由沈某负责偿还,对此欠款,我无偿还义务。

沈某称,此钱是我学开车用了,但不是我直接借的,这笔钱只能由付某直接向我要。

1993年1月,原告徐某向审理沈、付离婚案的同一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立即偿还欠款,并偿付利息。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追加付某为共同被告。

[案情分析]我们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中追加付某为共同被告,并判令付某对3500元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不妥。

对本案被告主体的确认和判决,应以1991年9月法院对沈某和付某离婚判决为依据。

该判决结果,在准许沈某与付某离婚的同时,判决3500元债务由沈某负责偿还。

因此,应由沈某一人承担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共同债务的法定责任。

付某与沈某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对原共同债务已被依法免除还债义务,连带责任已不存在。

本案判决由付某负连带偿还责任,等于对前沈某与付某离婚案判决中关于债务偿还责任决定的变更,此种变更方法不妥,不符合法定程序。

如果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原离婚判决中关于债务负担的判决有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通过再审程序重新解决债务负担问题。

[判决结果]受诉法院认为,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外债为共同债务,双方均有义务负责偿还。

虽在离婚时法院判决该项债务由沈某负责偿还,但付某仍负有连带责任。

故判决:被告沈某偿还原告徐某欠款3500元(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付清);被告付某负连带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相关法规]对本案被告主体的确认和判决,应以1991年9月法院对沈某和付某离婚判决为依据。

女方起诉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女方起诉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女方起诉离婚债务怎么处理1、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挨肩夫妻双方共同所欠的债务,双方离婚后,在欠债协议规定的期限或者格外约定的期限之内,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承担这笔欠款,双方不可互相推卸责任。

至于双方之间协商约定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其中一方超过了自己承担的份额而偿还债务的,就超过的部分,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给自己。

2、夫妻个人债务,在离婚之前因为一方的赌博或者或者其他的一些娱乐性质,甚至是犯罪所欠的钱,在离婚后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自己一个人承担所有的债务,而自己不承担任何债务,这在法律上也是承认的。

并不是只要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一定属于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三、夫妻离婚债务分割需要注意什么1、离婚时双方有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

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

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2018〕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8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修订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1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祝颖哲【审理法官】祝颖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李某【当事人】刘某李某【当事人-个人】刘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李至平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至平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至平【代理律所】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刘某与李某在离婚诉讼调解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刘某与李某一致确认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刘某上诉要求分割的9笔定期存款均是李某在离婚前取出,根据上述调解书内容,应当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处理完毕,刘某要求再行分割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某与李某在离婚诉讼调解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刘某与李某一致确认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刘某上诉要求分割的9笔定期存款均是李某在离婚前取出,根据上述调解书内容,应当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处理完毕,刘某要求再行分割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1:04:3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

方天艳、刘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天艳、刘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天艳、刘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49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娟黄智静李云鹤【审理法官】韦娟黄智静李云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天艳;刘大军;涂德菊【当事人】方天艳刘大军涂德菊【当事人-个人】方天艳刘大军涂德菊【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方天艳;刘大军【被告】涂德菊【本院观点】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还款金额的计算;2.刘大军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自认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还款金额的计算;2.刘大军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涂德菊与方天艳在一审庭审时均认可有利息,方天艳却在二审主张无利息,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本院对方天艳认为涉案借款无利息的主张不予采信。

涂德菊一审二审均自认利息为每月2分即2%,本院根据涂德菊自认利息及双方认可的已还款项(其中2019年1月4日、1月7日还款为归还本金),对借款进行了逐笔抵扣,列表如下:出借时间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计息天数期间利息总应支付利息抵扣利息金额欠付利息总额抵扣本金金额增加本金金额剩余未还本金总额10000 2018-7-16 2018-7-20 0 4 26 26 0 260 10000 20000 2018-7-20 2018-8-19 1000 30 396 422 422 0578 0 19422 2018-8-19 2018-10-22 1000 64 820 820 820 0 180 19243 2018-10-22 2018-11-18 1000 27 343 343 343 0 657 18586 2018-11-18 2018-11-21 1000 3 37 37 37 0 96317623 2018-11-21 2018-12-7 0 16 186 186 0 186 030000 47623 2018-12-7 2018-12-20 1000 13 409 595 595 0 405 47217 2018-12-20 2018-12-31 1000 11 343 343 343 0 65746560 2018-12-31 2019-1-4 0 4 123 123 0 123 500041560 2019-1-4 2019-1-7 0 3 82 82 0 205 5000 0 36560 2019-1-7 2019-1-18 1000 11 265 265 265 0 735 0 35825 2019-1-18 2019-2-3 1000 16 378 378 378 0 622 0 35204 2019-2-3 2019-2-19 1000 16 372 372 372 0 62834575 2019-2-19 2019-3-7 900 16 365 365 365 0 53534041 2019-3-7 2019-3-19 1000 12 270 270 270 0 73033310 2019-3-19 2019-4-10 1000 22 484 484 484 0 516 032794 2019-4-10 2019-5-6 1000 26 563 563 563 0 43732357 2019-5-6 2019-5-19 1000 13 278 278 278 0 72231634 2019-5-19 2019-6-27 1000 39 814 814 814 0 18631449 2019-6-27 2019-8-27 1000 61 1266 1266 1000 266 031449 如表所述,截至方天艳最后一次还款日2019年8月27日,方天艳剩余未还本金总额为31449元,利息266元。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真实案例:丈夫举债妻子不知情一审二审均判妻子承担责任,再审终于改判!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真实案例:丈夫举债妻⼦不知情⼀审⼆审均判妻⼦承担责任,再审终于改判!⼀、基本案情:⼥⽅龚某某与男⽅韩某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2011年9⽉协议离婚,约定婚内的债务由男⽅承担,与⼥⽅⽆关。

2013年债权⼈张某某向法院起诉男⽅和⼥⽅共同偿还债务70万元,理由是2011年2⽉男⽅向债权⼈出具《还款协议》,答应于2011年6⽉前还款70万元。

⼥⽅对男⽅借款⼀事根本不知情,男⽅借款也没有⽤于家庭⽣活。

但是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2014年4⽉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审判决⼥⽅与男⽅共同偿还债务70万元。

2014年9⽉武汉市中级⼈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债权⼈申请强制执⾏,查封了⼥⽅的银⾏账户,预扣划⼥⽅的⼯资收⼊,并将⼥⽅纳⼊失信⼈⿊名单。

此外,债权⼈时常到⼥⽅⼯作单位要钱,给⼥⽅⼯作和⽣活都造成了很⼤的不利影响。

2014年12⽉⼥⽅申请再审,2016年10⽉湖北省⾼院裁定再审。

2019年2⽉湖北省⾼院判决撤销⼀审、⼆审判决,改判男⽅⼀⼈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坚持维权近7年,终获得公平的判决。

⼆、深圳离婚律师李涛评析:1、⼀审⼆审法院均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主要是:《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债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能够证明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为个⼈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事实依据是,男⽅与⼥⽅之间(在债务发⽣时)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男⽅个⼈债务。

2、再审法院改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8年1⽉17⽇,最⾼⼈民法院专门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李某、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9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审理法官】闫振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霞;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当事人】李霞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当事人-个人】李霞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代理律师/律所】纪锡照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冯宗举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锡照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冯宗举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锡照冯宗举【代理律所】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霞【被告】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本院观点】侯新玲在本案中要求李霞对侯敬朝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在其继承侯敬朝遗产范围承担还款责任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诉争的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即本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以上事实由李霞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在案为凭。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侯新玲在本案中要求李霞对侯敬朝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在其继承侯敬朝遗产范围承担还款责任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诉争的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即本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王伟东、马玉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伟东、马玉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8【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54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晓曦邓代林关涛【审理法官】徐晓曦邓代林关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东;马玉玲;田伟宏;贠晓东【当事人】王伟东马玉玲田伟宏贠晓东【当事人-个人】王伟东马玉玲田伟宏贠晓东【代理律师/律所】陈亮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靳玉执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亮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靳玉执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亮靳玉执【代理律所】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伟东;马玉玲;贠晓东【被告】田伟宏【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胁迫恶意串通催告撤销间接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伟东、马玉玲是否应向田伟宏还款以及还款金额的认定。

首先,经审查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王伟东认可收到借款200000元,并在田伟宏妻子和贠晓东向其催要款项时向田伟宏出具了借条。

对该借条王伟东予以认可。

再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对于贠晓东作为中间人帮助王伟东借款的事实可以认定。

现田伟宏作为款项实际出借人向王伟东主张还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伟东、马玉玲应就未还款金额向田伟宏承担还款责任。

原审认定并无不当。

其次,二审经审查,贠晓东提交证据证明王伟东与贠晓东之间有其他借款共计850000元,田伟宏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出王伟东向田伟宏打款5000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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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判决由离婚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债务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徐景文。

:沈炳云。

被告:付启星。

沈炳云与付启星原系。

在存续的1989年12月,沈炳云为学开轿车,由付启星出头,向徐景文3500元。

1991年9月,沈炳云和付启星由法院判定,一起判定,3500元由沈炳云担任归还。

尔后,徐景文屡次向沈、付二人催要,该二人互相推诿。

付启星称,我与沈炳云离婚时,债款3500元,法院已判定由沈炳云担任归还,对此欠款,我无归还职责。

沈炳云称,此钱是我学开车用了,但不是我直接借的,这笔钱只能由付启星直接向我要。

1993年1月,原告徐景文向审理沈、付离婚案的同一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沈炳云当即归还欠款,并偿付利息。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追加付启星为一起被告。

「」
受诉法院以为,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欠外债为一起债款,两边均有职责担任归还。

虽在离婚时法院判定该项债款由沈炳云担任归还,但付启星仍负有。

故判定:被告沈炳云归还原告徐景文欠款3500元(本判定收效后30天内付清);被告付启星负连带职责。

判定后,两边均未上诉。

「分析」
咱们以为,原审法院在本案中追加付启星为一起被告,并判令付启星对3500元债款负连带归还职责,不当。

对本案被告主体的承认和判定,应以1991年9
月法院对沈炳云和付启星为根据。

该判定成果,在允许沈炳云与付启星离婚的一起,判定3500元债款由沈炳云担任归还。

因而,应由沈炳云一人承当归还夫妻关系存续时期该笔一起债款的法定职责。

付启星与沈炳云革除婚姻关系的一起,对原一起债款已被依法革除还账职责,连带职责已不存在。

本案判定由付启星负连带归还职责,等于对前沈炳云与付启星离婚案判定中对于债款归还职责决议的改变,此种改变办法不当,不符合法定程序。

假如审理该案的法院以为原离婚判定中对于债款担负的判定有误,应按照提起,经过从头处理债款担负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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