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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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闽财购[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0〕18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办法,规范采购行为,推进网上竞价采购过程更加公平、公正,推动竞价更加充分、有效,促进网上竞价采购结果性价比更优,现将有关网上竞价采购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竞价采购实施范围(一)部分一般通用办公设备及材料省级各单位采购《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中的一般设备(包括摄影、摄像机、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空气调节设备)以及复印纸、打印纸,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以上货物如单件采购金额在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省政府采购中心认定,也可按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二)公务车辆省级各单位采购《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控购的汽车(包括警务车辆),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采购单位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也可实行公开招标)。

非控购汽车、摩托车一次采购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一次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网上竞价采购程序(一)采购单位提交网上竞价采购需求采购单位按照单位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在进行市场询价、充分比对的基础上,提出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功能需求、数量、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采购需求,提交省政府采购中心。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闽财购[2014]3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8.29【实施日期】2014.08.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2015)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4〕31号)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布事项的授权,现将《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

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的通知-闽财购[2009]4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的通知-闽财购[2009]4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的通知(闽财购〔2009〕4号)省直各单位: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精神,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的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根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品目的特点,除部分品目公开招标时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外,其余品目公开招标时全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采购要求,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的内容,并且招标中所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个。

经专家评审,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人要加强验收和付款环节的把关,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价格不实、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通知自二○○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附件: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品目名称适用评标方法一、货物类(一)一般设备1、电器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摄影、摄像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办公自动化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计算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打印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传真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复印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速印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投影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专用设备1、通信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移动通信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电话通信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网络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服务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路由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交换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调制解调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3、监控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4、系统集成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5、保安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6、档案,保密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7、灯光,音响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8、文艺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9、电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10、彩票销售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三)交通工具1、汽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轿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越野汽车(含吉普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大客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旅行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工具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专用汽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摩托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四)计算机通用软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五)复印纸、打印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服务类(一)印制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三)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1、车辆保险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2、车辆加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3、车辆维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品目名称适用评标方法一、货物类(一)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1、救灾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防汛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3、抗旱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4、储备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专用材料1、药品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2、医疗耗材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3、制服及相关用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三)专用设备1、发电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医疗设备,器械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3、计划生育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4、消防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5、警用设备和用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6、教学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7、实验室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9、体育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10、地震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11、防疫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12、家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四)交通工具船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工程类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一)建筑物1、公用房建设2、住房建设3、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4、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二)修缮,装饰工程——结束——。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6•【字号】闽政办[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4]46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工作效率,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如下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请按此执行。

一、改进《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颁布方式。

从2004年起,《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颁布实施后,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颁布。

二、改进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

在目前单位未能完全做到细化政府预算的情况下,取消政府采购计划层层核批的程序,由采购人在有年度预算依据或资金落实的情况下,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后,直接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计划批复手续。

三、改进政府采购运作方式。

(一)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将“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直接交由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减少办理委托手续的环节,采购人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不变。

(二)扩大定点协议品种范围。

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能够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定点协议供应商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品种合理确定协议供货时间和金额标准,加快分步实施,以适应采购人的零星采购需求。

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具体程序和做法,加强对定点协议供应商的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

(三)同类货物采购试行跟单采购办法。

对已招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三个月内,采购人采购相同货物(不多于原中标数量),在市场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可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采用跟单的形式进行采购,不再重新招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闽政[1999]文17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9.28【实施日期】1999.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9〕文172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省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政府采购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一)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一)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一)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作如下补充通知:1、公开招标失败后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人应将下载的公开招标公告及流(废)标公告原件、原公开招标计划批复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送省财政厅,据此获得公开招标网上操作流程序号。

2、采购人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除按《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提供材料外,同时须提交下载的流(废)标公告。

3、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经认定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下同)评标主持人必须对评委的评分细项、分数统计结果进行再次复核并在相关统计表上签字,复核中发现问题须及时提醒评委,并告知现场监标人员。

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供电子化方式(平台)供评委进行评分及统计汇总。

4、所有评委须对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个别评委对评标结果持不同意见的,评委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附注说明。

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三日内,将中标结果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

6、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确实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方可依法组织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应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的证据材料就质疑的内容作出具体的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所做出的答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质疑答复有关规定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8、采购人在确认评标结果时或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对评标过程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仅能对质疑的问题依法进行复核,不得重新评标,复核情况作为答复质疑的依据。

本通知从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闽政办[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3]63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六月九日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一)采购人应按照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在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预算中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按隶属关系进行编报,各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省财政厅及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在批准年度预算时应包括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超过预算限额。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计划。

(一)采购人根据预算拨款进度和采购项目的需求,按月向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具体计划,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预算价格、资金构成等其他有关事项。

(二)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属已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有明确具体项目的,应将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并报送;属已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未确定具体项目的,采购人应事先将政府采购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并将批准文件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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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实施指引》适用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实施操作。

项目实施指自签订委托协议书开始到文本归档的一系列过程,凡涉及招标的书面文件、通知等的发出,应以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合并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并加盖公章发出。

一、签订委托协议书(一)签订委托协议书:1、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时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书,采购人应明确采购方式,所采用的采购方式要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接受委托。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如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需更改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的批准。

2、在委托协议书中应对技术、商务等需求的提出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代理手续费的收取等作明确的约定。

(二)委托协议书原件应存档保管。

(三)采购人应通过公开、公平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部门特殊类项目采购)。

二、编制招标文件委托协议书签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前期的调研工作,理清编标思路,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一)编制招标文件:应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无效标标准及评标的具体方法。

(三)招标文件需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经确认后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送省财政厅备案(采购金额3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备时,应出具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两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作出评审意见)。

备案过程中,省财政厅认为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或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事项,有权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的,或在公告期被责令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15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前,在招标文件原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取得签收回执。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招标文件原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三、招标公告(一)公开招标须发布招标公告,若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应为同一时间。

(三)招标文件发出日应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少于20日。

(四)招标公告须在财政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

(五)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指标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可组织现场集中答疑也可以书面形式将澄清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者,并取得签收回执。

四、开评标准备(一)开评标时根据项目性质可特邀监督部门的人员到会监督。

评委不参加开标会。

(二)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2/3。

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认前应当保密。

(三)评审专家的选择采用电脑随机抽取的办法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委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

项目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委会。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

五、开标(一)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应由专人负责封箱,封箱时需注意:1、所有接收的文件按接收登记的记录核对后,必须全数放入箱内,不得遗漏。

2、封箱时间按公告上的通知时间。

3、在监标人的监督下截标,截标与开标是同一时间,可免去封箱手续,但须履行宣布截标与开标的程序。

(二)开标时间:严格按公告上的时间开标。

(三)主持人主持开标大会,宣布开标及有关注意事项,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名单。

在介绍投标人时可依标书接收先后时间排序。

(四)由监标人和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唱标:唱标人使用汉语按规定内容唱标,文字记录同步进行,对按时递交的修改书中涉及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也要唱标。

(六)投标人对唱标内容如有疑议,应当场提出并作记录。

(七)预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的在开标会结束前应公布预算价格(八)开标过程应作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六、评标(一)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转化为评标用表供评委使用,并根据评标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

(二)代理机构主持人工作:1、召集评委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2、向评委宣布评标纪律和注意事项;3、介绍评标程序,评审方法,发放打分表格;(三)评委会主任主持评标工作1、组织评委审阅各文件、作出资格审查结论、审核评标价确定的正确性。

2、议定对投标人的澄清、质疑提纲, 所有的澄清、质疑问题由评委签字后代理机构存档备查,由代理机构打印盖章后发出澄清函,但不得泄露评委名单。

3、组织评委按评标办法进行公平、公正评标,组织评委客观、公正、独立地作出评标结论。

4、作出评标结果报告前各评委评分细项的核对及处理评标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项。

(四)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人不得擅自离开评标会场,有事离开须经评委会主任同意。

代理机构主持人或工作人员评标过程中要作好书面记录,特别是各位评委的发言,但不得参与评标项目的讨论或进行误导。

评标记录须经评委核对签字确认。

(五)评标结束后所有投标及评标资料,包括工作人员的记录材料就地封存保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文件副本提供给采购人,正本及相关资料应归档。

七、变更采购方式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人可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应出具下列材料:(一)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两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并分别签字;(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三)采购人出具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意见,并盖章;(四)下载的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表。

八、招标结果(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中标供应商。

评标决议与采购人确认函作为签发中标通知书依据。

(二)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其中标结果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厅备案。

(三)质疑、投诉处理时限: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财政厅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财政厅发送的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财政厅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

(四)在中标合同签字生效后,向未中标人发出落标结果通知书。

(五)退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将保证金(含保函)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若有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在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的5天内,将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九、标后工作(一)签约服务: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工作人员应跟踪督促业主与中标人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签约,招标项目在签约过程中要告知采购人不得迫使中标人承担招标文件范围以外的义务,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差别,在招标文件内容的范围内,要积极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进行协调。

(二)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非招标方式采购可参照实施。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一)闽财购[2008]11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作如下补充通知:1、公开招标失败后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人应将下载的公开招标公告及流(废)标公告原件、原公开招标计划批复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送省财政厅,据此获得公开招标网上操作流程序号。

2、采购人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除按《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提供材料外,同时须提交下载的流(废)标公告。

3、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经认定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下同)评标主持人必须对评委的评分细项、分数统计结果进行再次复核并在相关统计表上签字,复核中发现问题须及时提醒评委,并告知现场监标人员。

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供电子化方式(平台)供评委进行评分及统计汇总。

4、所有评委须对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个别评委对评标结果持不同意见的,评委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附注说明。

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三日内,将中标结果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

6、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确实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方可依法组织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应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的证据材料就质疑的内容作出具体的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所做出的答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质疑答复有关规定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8、采购人在确认评标结果时或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对评标过程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仅能对质疑的问题依法进行复核,不得重新评标,复核情况作为答复质疑的依据。

本通知从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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