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7号)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1.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全面摸清各地区、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2.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省级层面展开、也要在市、县(区)层面展开,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
4.多管齐下、惩防并举。
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
二、主要措施(一)加大清理力度,进一步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1.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务检查监督,建立长效监管约束机制,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一、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1.科学编报预算。
预算单位全部收支应纳入年度预算,不得隐匿或转移收入。
每年8月份,各预算单位(处室)按照省财政厅部署,结合本单位财力实际和相关政策依据,全面梳理新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研究提出下一个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由厅科技与财务处汇总初审,提请厅党组会研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新增预算支出事项需提供省委省政府等批复依据。
2.严格预算执行。
单位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复,各预算单位(处室)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按照预算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3.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所有财政资金都要要编制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对标绩效开展对标绩效自评,并配合财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中。
新申请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事前绩效评估情况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12.14
•【字号】京财采购〔2016〕271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
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6〕271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预算单位是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进一步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理性节约,提前明确和细化采购需求,认真做好采购准备工作;在采购完毕后,应按财政部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责,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验收材料存档备查。
二、市财政局将在日常检查工作中,重点核查各预算单位的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情况,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并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的监督考核。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镇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
实施政府采购,将公共支出中的购买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之中,能有效抑制公共采购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不断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工作发展需要,不断细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
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特别是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2021)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202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落实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统一执行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关于集中采购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精神,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2月印发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19〕16号)同时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7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建立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1-2017评审专家政策法规及评审工作实务

四、厦门市规范性文件(与评审专家有关的)
1.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和评标评 审工作要求的通知 2. 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 通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续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
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 等部门举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摘要
三、评审专家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也不得与政府采购当事 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四、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评审区。评审专
家因特殊原因确需离开的,须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
财政部门批准。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并由评审专家本人签字 确认。
评审工作纪律
五、评审专家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 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 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
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 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 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b940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86.png)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2024年福建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考试题(含答案)

2024年福建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考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判断题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万元。
A、50B、40C、30D、20标准答案:A2.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
A、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B、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采购C、自行采购D、进行全国统一采购标准答案:A3.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OA、对B、错标准答案:A4.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OA、对B、错标准答案:A5.省级非在榕预算单位经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可对政府采购活动执行()。
A、部门管理B、单位管理C、属人管理D、属地管理标准答案:D6.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市县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万元以上。
A、50B、40C、30D、20标准答案:C7.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万元。
A、50B、40C、30D、20标准答案:A8.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市县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O万元以上。
A、30B、50C、60D、100标准答案:C9.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视情况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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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闽财购[2017]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3.24
【实施日期】2017.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闽财购〔20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预算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批准前,可按照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
(二)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
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计划中涉及的法定审批事项应当先行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的,由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简化办理流程,确保备案审批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三)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按照简单优化、方便实用、利于执行的原则,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科学、合理确定集中采购品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进一步突出集中采购管理重点,方便采购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四)改进进口产品核准程序。
实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地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工作,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进口产品清单
申报归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和公示,制定本省进口产品清单,建立清单的定期调整机制。
(五)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属地管理。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投诉举报处理和项目监督检查等,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监督。
其他采购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报经预算主管单位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对项目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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