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制度
2000 7 中国劳动 49 比利时 社会保险缴款简介 ○叶宝珠 比利时的

2000.7中国劳动49比利时社会保险缴款简介○叶宝珠比利时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退休、失业救济、疾病及伤残补助、医疗卫生、休假津贴和家庭补贴等。
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约2/3是由社会保障体系的受益者负担,约1/3由政府拨款。
个体经营者、雇员及其雇主均须缴纳社会保险缴款。
一、个体经营者比利时的法律规定,个体经营者从开始经营活动起的90天内,就必须参加独立劳动者社会救济局,并按季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款以个体经营者前三年的所得为计算基础,该所得随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经营不足三年者须预付款,三年期满时再行结算。
最低缴款额为66992比利时法郎,最高缴款额为437924比利时法郎。
低于41710比利时法郎的副业所得,不必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个人所得税而言,社会保险缴款可以从税基中扣除。
二、雇员1.普通社会保险缴款。
缴款以雇员的报酬总额为计算基础。
不过,蓝领雇员的计算基数必须乘以系数1108。
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普通社会保险缴款可以从税基中扣除。
2.特殊社会保险缴款。
纳入比利时社会保障系统的个人,还须就其所得缴纳———不能扣除的特殊社会保险缴款。
夫妻中即使只有一人纳入该社会保障系统,仍须按夫妻的合计所得计算缴纳。
暂时在比利时工作的其它欧盟/环球劳动2000.7中国劳动50工作动态/为加速培养大批具有优秀品质和高超技艺的技术工人,引导广大工人钻研技术业务,走岗位成才之路,加大宣传优秀技术工人和能工巧匠的先进事迹,表彰他们为企业、为国家作出的突出贡献,原劳动部从1995年开始,会同国务院各行业部、委和各省、市建立了“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
每年(1999年以后调整为两年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评选表彰1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100名“全国技术能手”。
1995—1998年共评选表彰了“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40名,“全国技术能手”410名。
目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涉及机械、煤炭、冶金、电子、航天、航空、兵器等25个行业和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河北、辽宁、山东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世界各国的社会福利体系

世界各国的社会福利体系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了提高民众生活水平和保障人民基本权益而提供的各种福利措施和服务。
不同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因其国情、历史和文化差异而各有特色。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的社会福利体系进行简要介绍。
一、北欧社会福利模式北欧国家(瑞典、丹麦、挪威、芬兰等)以其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而闻名于世。
北欧社会福利模式的特点是高福利、高税收和广泛的公共服务。
这些国家通常实行全民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全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北欧的福利政策主要注重公平和包容,旨在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福祉。
二、欧洲大陆社会保险模式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荷兰等)的社会福利体系主要采取社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通过劳动者及其雇主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来提供福利服务。
欧洲大陆国家的社会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福利水平相对较高,但对个人缴费要求也相对较高。
三、英美社会保障模式英美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等)的社会福利体系强调个人责任和市场机制。
这些国家的福利模式相对较为自由,政府在福利领域的干预相对较少。
英美国家重视市场经济和私人保险机制,个人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获得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障等福利。
四、亚洲社会福利模式亚洲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因其经济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多样化。
一些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秉持“国保”模式,即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来提供福利。
而另一些亚洲国家(如中国、印度)的社会福利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通过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提高福利水平。
总结:社会福利体系是一个国家社会进步和民生幸福的重要衡量指标。
不同国家的福利模式各有特色,既反映了国家的发展水平、经济实力和社会需求,也受到了国家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未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的挑战,各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将继续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比利时安乐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安乐死,即“无痛苦致死术”,是指患者因疾病或痛苦而无法忍受,自愿要求医生结束其生命的医学行为。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生命质量的关注,安乐死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比利时是世界上最早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之一。
本文将分析比利时安乐死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安乐死立法提供借鉴。
二、比利时安乐死法律背景1. 安乐死合法化历程比利时安乐死合法化历程可追溯至2002年。
当时,比利时政府通过了《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允许患者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医生结束其生命。
2014年,比利时进一步放宽了安乐死条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成年人。
2. 安乐死法律依据比利时安乐死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2002年《关于安乐死的法律》:规定安乐死适用于患有无法治愈、痛苦无法忍受的疾病,且患者自愿请求的成年人。
(2)2014年《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修正案》:放宽安乐死适用条件,允许精神疾病患者、年龄在18-75岁之间的人请求安乐死。
三、比利时安乐死法律后果1. 医疗伦理和道德问题比利时安乐死法律后果之一是引发医疗伦理和道德问题。
一方面,安乐死合法化使得医生在特定情况下有权结束患者生命,这对医生职业伦理提出了挑战。
另一方面,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医生在判断患者痛苦程度时产生主观性,从而引发伦理争议。
2. 社会道德观念冲突比利时安乐死法律后果之二是社会道德观念冲突。
一方面,安乐死合法化尊重了患者的自主权,体现了人文关怀。
另一方面,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人们对生命尊严、家庭伦理等问题的质疑,导致社会道德观念冲突。
3. 法律实施问题比利时安乐死法律后果之三是法律实施问题。
一方面,安乐死合法化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确保患者权益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界定“无法治愈、痛苦无法忍受”的疾病,以及如何确保患者自愿性,都存在一定难度。
4. 安乐死合法化对医疗资源的影响比利时安乐死法律后果之四是安乐死合法化对医疗资源的影响。
《比利时国家概况》课件

比利时拥有许多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如比利时化工企业索尔维集团、比利时国际航空集 团等,这些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和投资活动。
05
比利时文化
语言与文学
总结词
比利时拥有多种语言,包括荷兰语、法语和德语,文学传统丰富多样。
详细描述
比利时是一个多元文化国家,语言使用情况复杂。荷兰语是比利时的主要语言之一,法语和德语也有一定的使用 者。比利时文学历史悠久,涌现出许多世界著名的作家,如莫里斯·梅特林克和乔治·西默农等。
03
比利时政治
政治制度
01
02
03
君主立宪制
比利时实行君主立宪制, 国王为国家元首,拥有行 政权,但实际权力受到限 制。
议会制度
比利时拥有两院制议会, 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议 员由选举产生,立法权主 要由众议院掌握。
宪法
比利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 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政府组织等 重要内容。
艺术与音乐
总结词
比利时的艺术和音乐独具特色,拥有众多博物馆和音乐节。
详细描述
比利时是欧洲的艺术中心之一,拥有众多博物馆和艺术机构。安特卫普博物馆、布鲁塞尔博物馆和弗 兰德斯博物馆等都是世界著名的博物馆,收藏了众多欧洲艺术珍品。此外,比利时的音乐节也颇具盛 名,如根特音乐节和伊丽莎白女王音乐节等。
教育与科学
低地国家
比利时地势低洼,国土大部分地区海 拔低于100米。
河流与运河
境内有莱茵河、马斯河、斯海尔德河 等河流和多条运河,水路交通发达。
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
比利时拥有丰富的煤、铁、锌等矿产资源,其中煤炭资源尤 为丰富。
森林资源
比利时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为28%左右。
去比利时留学的医疗制度

去比利时留学的医疗制度朗贝尔女士是布鲁塞尔一名普通退休老人,今年66岁,看上去身体不错。
她说比利时的医疗保险制度令她得以享受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其医疗费的75%由强制医疗保险报销,其余25%由她在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比利时的医疗质量有口皆碑,不管在公立医院还是在私人诊所,人们都有很大的选择空间。
但是比利时的医疗费用昂贵,如果没有保险,任何个人都无力承担这笔巨大开支。
医疗保险分为两种:强制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
强制医疗保险覆盖所有比利时人,其保费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障基金。
此外,各个保险公司均设有满足各种需求的补充保险服务项目,人们可以根据个人经济条件享受更加全面的保险服务。
比利时的医保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最近的改革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增强保险体系中所有角色的责任感;决策尽可能接近日常实际。
政府的介入只能作为最后手段。
政府必须与其他角色进行商议,本着健康政策的现代化原则,制定预算。
比利时强制医疗保险的保费来自劳动者、企业与国家津贴,2/3来自于雇主加雇员的保险分摊金,1/3来自国家税收收入,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出资。
按照不同受益者,比利时的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分为普通保险制与个体劳动者保险制。
普通保险制的受益者包括工薪阶层、无劳动能力者或休产假的劳动者、失业者、享有退休金的人、未成年人、享有残疾津贴的人、由于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的人、大学生、鳏夫与寡妇、儿童、失去父母的孤儿等。
另外,参保者赡养的人也同样享受医疗保险。
普通保险制包含的医疗服务包括预防与治疗。
强制医疗保险法规定了24种可以报销的医疗服务。
其中包括:日常医疗看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牙科、接生、药物提供、住院等。
对于普通参保者,也叫初级受益者,保险公司原则上给予报销常规医疗费用的75%,其余25%由个人自理。
但是,对于某些治疗,个人自理部分要超过25%。
如,看全科医生,个人自理部分为30%,全科医生上门治疗,个人负担35%,看专科医生,个人负担40%。
各国社会保障模式

各国社会保障模式各国社会保障模式1.简介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和公民权益而采取的经济、法律等手段的总称。
各国社会保障模式因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差异而存在差异。
本文将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社会保障模式,包括以下内容。
2.德国社会保障模式德国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以社会福利国家的理念为基础。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保险:根据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为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
(2) 医疗保险: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通过社会保险费和个人缴费来覆盖医疗费用。
(3)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和职业培训。
(4) 工伤保险:为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的职工提供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5) 生育保险:为有孩子的职工提供一定期限的经济补贴和医疗保障。
3.瑞典社会保障模式瑞典的社会保障模式注重公平和普惠性。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保险:瑞典的养老金是以个人所得税和国家预算为基础的,根据工作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养老金。
(2) 医疗保险:通过纳税和个人缴费来覆盖医疗费用,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相同的医疗服务。
(3)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救济金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4) 残疾保险:为残疾人提供经济补贴和医疗保障,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质量。
(5) 子女福利:为家庭提供育儿补贴、托儿服务和教育补助等福利措施。
4.美国社会保障模式美国的社会保障模式主要以市场为导向,并依靠税收和个人缴费来支持社会保障体系。
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安全养老金:根据个人的工作历史和缴费情况来计算养老金。
(2) 医疗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和医药保险,覆盖范围和费用根据个人的情况而定。
(3)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和就业服务。
(4) 低收入家庭福利: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现金补贴、食品券和住房补助等福利措施。
(5) 残疾保险:为残疾人提供经济补贴和医疗保障。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第十章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第二讲他山之石——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他山之石——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10.2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当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类型10.2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福利国家的产生社会保险法的产生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社会保障的调整与改革1601年19世纪末1935年二战以后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济贫法》“社会保险三法”德国美国《社会保障法》英国《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障法的萌芽: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一.社会保障法的萌芽,始于工业化最早的英国。
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在以前各种法令的基础上,颁布了著名的《济贫法》(Poor Law)《济贫法》虽然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局限,但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专门的法律形式对社会保障事项作出了规定,标志着社会保障从分散走向统一,从临时化走向制度化。
图片来自于网络社会保障法的产生:19世纪末德国“社会保险三法”二.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德国1883年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制度的出台,是社会保障法的诞生的标志。
现代意的社会保障法出现在19世纪末的德国。
年保险法》,上述三项法律在1911年被确定为德布《劳工伤害保险法》和1889年颁布《残疾和老意志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
图片来自于网络社会保障法的发展: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三.根据法律,联邦政府设立了社会保障署。
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它是世界上第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一部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
社会保障法的完善:福利国家的建成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并在世界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入充分发展时期。
立法使社围内普遍推行,这一阶段以英国工党政府宣布“福利国家”建成为标志。
会保障向普遍的全民化、普及化方向发展,织起了一道几乎囊括每个公民的社会保障网。
图片来自于网络社会保障法的调整与改革五.西方各国针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的法制改革与调整主要方向可归纳为两种,即增加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和紧缩社会保障开支。
比利时安乐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安乐死,是指患者因疾病等原因,自愿选择以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
近年来,安乐死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比利时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其安乐死法律规定具有典型意义。
本文将从比利时安乐死的历史背景、法律规定、实施程序以及面临的争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比利时安乐死的历史背景1. 安乐死观念的兴起20世纪60年代,随着生命科学和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对生命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
安乐死观念逐渐兴起,人们开始关注生命质量,追求有尊严的死亡。
2. 比利时安乐死的立法历程(1)1982年,比利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律——《关于患者死亡权利的法律》。
该法律允许医生在特定情况下结束患者生命,但受到严格限制。
(2)2002年,比利时修改了安乐死法律,放宽了适用条件。
根据新法律,患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患有不治之症,生命质量极低;患者自愿,并反复表达安乐死的意愿;患者无法表达意愿时,有近亲属同意。
(3)2014年,比利时再次修改安乐死法律,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成年人。
同时,取消了安乐死的年龄限制,允许成年人自主选择结束生命。
三、比利时安乐死法律规定1. 适用对象(1)成年人:比利时安乐死法律规定,适用对象为成年人,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比利时法律规定,需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同意,方可实施安乐死。
2. 适用条件(1)不治之症: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生命质量极低,无法忍受。
(2)自愿意愿: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并反复表达意愿。
(3)沟通困难:患者无法表达意愿时,有近亲属同意。
3. 实施程序(1)评估:医生对患者进行评估,确认其符合安乐死条件。
(2)咨询:医生与患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患者的意愿。
(3)签字:患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签署同意书。
(4)实施:医生按照规定程序,为患者实施安乐死。
4. 法律责任(1)医生:医生在实施安乐死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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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制度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初的雏形,起源于同业公会之间的互助机制。
到了十九世纪末,陆陆续续有了一些成文的法律规定。
自1891年起,国家开始向互助机构投放一些资金,同业公会之间的互助机构也开始合并,组成全国性的联盟。
但当时参加互助机制并不是强制性的。
只是到了1903年,才开始出现了强制性的工伤保险。
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比利时社会保障制度,即由政府组织的以必须履行保险义务为基础的全社会互助机制,只是从1944年正式开始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后的经济发展,使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长足的完善。
到了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使新设立的“提前退休”制度得以有效进行,比利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充分保障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从1980年开始,比利时政府又制定了一些举措,来有效的限制社会保障基金不被滥用。
随后的一些年,比利时政府意识到整个社会的老龄化程度在不断地提高,同时社会老龄化带来了医疗费用的逐年递增,于是社会保障制度当中又增加了“老龄化基金”。
1997年,比利时政府出台了《社会保障宪章》,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参加互助机制的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障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一、比利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除非国际条约有其他的规定,任何被公司雇佣的人都必须参加比利时的社会保障体系,例如,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来的工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仍然只参加自己国家的社会体系。
比利时也与其他的一些国家,如阿根廷、智利、以色列、波兰、瑞士、土耳其和美国签订了双边协议。
所有的企业必须在联邦社会保障机构登记。
企业必须按季度缴纳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也有义务代扣代缴员工应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缴纳的社保基金。
比利时已经与一些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障协议。
通过这些协议,从签约国来的公司外派人员在比利时工作时可以选择保留他们自己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免除比利时的社会保障缴费。
例如,根据美国和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协议,从美国来的外派人员选择保留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话,可以免除比利时社保基金5年。
对于欧盟的居民,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话,也有类似的豁免。
总的来说,最长的豁免期为5年。
一些特殊的规则适用于欧盟居民同时在两个或多个欧盟成员国边境工作的情况。
二、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社会保障体系资金主要是由工薪阶层、独立经营者、公务员及国家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及国家拨款组成:政府从增殖税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收入用于社会保障基金。
2005年,政府提取67.411亿欧元用于工薪阶层的社会保障,提取1.242亿欧元用于独立经营者的社会保障。
.独立经营者社会保障基金交纳额。
独立经营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1967年,他们每个季度向其所加入的社会保障互助机制交纳一定的份额。
其计算方式是已其交纳年的三年前的年收入为计算基数,如2006年的分摊额要根据其2003年的收入计算:公务员主要交纳退休金和医疗保险金,其交纳的退休金额为其收入的7,5 %,其交纳的医疗保险金其收入的3,55 %。
三、社会保障的组成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包括:家庭津贴、失业救济金、退休金、医疗保险、生病补偿、生育补助、工伤、职业病、年假津贴等。
1、家庭津贴家庭津贴包括:一般家庭津贴、孤儿津贴、儿童放置个人家庭看护的整体津贴、(社会、儿童患传染病或残疾、年龄)补充津贴、出生津贴和领养金。
涉及到发放者、领取者和受益儿童三个主体。
2、失业救济金工薪阶层失业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金。
因自动辞职或因严重过错行为则一般不得领取失业金。
失业金的计算,以当事人的最后阶段的月薪以及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作为标准。
原则上讲,失业救济金只发放给工薪阶层。
独立经营者交纳社会保障金中没有失业救济金的份额,但如果独立经营者在取得独立经营者身份之前是领取工作者,那么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享受失业救济金的。
公务员也不交纳失业救济金的社会保障金份额,而且他是终身任命的,没有失业的可能性,但如果他被解雇,有一个特殊的体制可以使他领到失业救济金,还有一种平行的体制用于军人。
比利时拥有1000万人口,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欧盟国家中名列前茅,其失业率为8%左右,与欧盟平均水平相当。
比利时政府用社会保障政策引导就业,即便是从未参加过工作的人,到了法定的工作年龄后如果没有找到工作也可享受失业救济。
目前,每年有近百万人从联邦就业局领取失业救济金。
就业局年度预算为74亿欧元,占比利时社会保障基金总额的17%。
比利时政府运用社会保障政策来影响劳动力的流向,促进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以达到充分就业的目的。
如,凡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职业介绍所为其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培训机会。
就业促进机构定期对每一位求职人员的求职态度作出评估,以确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额度等。
比利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就业促进政策体系。
在联邦政府一级设有就业局,主管全国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在三大行政区分别设有布鲁塞尔职介中心、瓦隆大区职介与就业培训中心和佛拉芒大区职介与就业培训中心,分别负责本区的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工作。
职业介绍方面的服务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求职登记;二是岗位空缺咨询和根据求职者特点选择合适的空缺岗位进行配对;三是提供劳动力供给信息和咨询;四是职业指导。
工作人员针对每位求职者的不同情况提供一对一的全程就业指导。
在就业培训方面,比利时的就业服务机构着眼于实用性,内容涉及商务、计算机技术、焊接工艺、语言、家居智能化、酿酒工艺等近800门课程。
在培训对象上,除了失业人员外,就业服务机构还为在职人员提供培训。
培训十分灵活,既可以是全日制的,也可以是非全日制的,既可以在白天进行,也可以在晚上进行。
无论是职业介绍还是职业培训,全部都是免费的,失业人员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同时,比利时政府还制定了就业促进计划,如企业雇用失业两年以上的人员,企业在为该雇员缴纳社会保障金时,可享受50%至75%的优惠,优惠期为2年至5年。
而这名雇员在找到工作后,仍可以继续从政府那里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金,最高限额为每月500欧元,可享受3年。
还有“服务卡”计划,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它主要是针对社区内的家政服务(如保洁、照看婴儿和老人等)而特别设计的,主要是针对失业两年以上的人员。
需要家政服务的人可事先向社区服务公司购买按小时付费的“服务卡”,雇主实际支付的价格仅相当于每小时 4.69欧元,而提供服务的人可获得每小时21欧元的报酬,其中的差价一半由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一半由地方政府承担。
而参加这类工作的人员可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
3、退休金比利时国家退休金体系有三种形式,分别适用于工薪阶层、独立经营者和公务员。
在1991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男性和女性雇员都可以从60岁起退休,男性的工龄应为45年,女性的工龄应为40年。
目前,男性雇员退休的年龄是65岁,女性为64岁。
但是从2009年开始,女性的退休年龄亦将增加到65岁,工龄年限均为45年。
符合这些条件者,才能拿到全额退休金。
社会保险制定还规定了一些条件,如果当事人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前退休。
退休金的计算有相应的规定。
如果工作年限不少于35年,年满60的人也可提前退休,退休金会相应减少。
独立经营者的退休年龄与工薪阶层的情况大致相同,但公务员根据职业不同,退休的年限有所不同,如法官的退休年限比较长,而一些军官的退休年限比较短。
不论适用于哪种形式,要想领取退休金至少要工作15年。
比利时还存在另一套社会辅助体系,以帮助那些低收入者。
未亡人的养老金是支付给那些需要赡养的寡妇和鳏夫的,并根据去世的配偶的工作历史,是否退休及需要抚养的孩子的数量来决定。
要想领取这笔养老金,未亡人的年龄必须满45岁,但如丧失工作能力达到66%,则可以不必达到这一年龄。
另外,未亡人必须与去世的配偶已结婚一年以上或共同生育一个孩子。
另外,领取退休金者不是必须居留在比利时,要根据领取者的国籍来定。
如果领取者来自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区,如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奥地利、西班牙、英国和瑞典,那么无论领取者和其伴侣在哪里,适用于哪种退休的形式,均可以领取其在比利时的退休金。
难民和无国籍的人则需居住在欧洲经济区内才可领取他们的退休金,同时至少要在比利时工作一年,才有资格领取退休金。
对于非欧洲居民来说,根据比利时与其他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社会保障条约,下列国家的公民在离开比利时后仍可领取他们的退休金:阿尔及利亚、加拿大、智利、以色列、波斯尼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南斯拉夫、刚果民主共和国、摩洛哥、波兰、圣马力诺、突尼斯、土耳其、美国和瑞士。
同样如一方去世,另一方也可领取未亡人养老金。
但各国双边协议的具体条件有所不同。
除了上述国家,来自其他国家的公民如果在比利时境外退休,则无法领取他们的退休金,除非他们获得了比利时公民的身份。
2002年年底,澳大利亚与比利时签订了社会保障条约,该条约将在2005年7月1日生效。
比利时公司的雇员即使知道如果他们离开比利时将领取不到退休金,但也必须支付社会保障金。
4、医疗保险比利时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全世界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全社会成员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健康保障。
比利时政府规定,所有比利时公民及在比利时居住的外国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比利时的医疗保险属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属于强制性保险。
约85 %的居民参加比利时的全面医疗保险,其余的15 %的居民,多数为独立经营者或其他人员,仅参加重大医疗项目险。
在这种保险制度下,大多数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及药费均可部分或全部退还。
在比利时,医疗保险领域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即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所包括的范围很广,其中之一就是医疗。
社会保障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二来自政府拨款。
比利时政府要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中拿出相当大的一部分用于解决本国公民的看病问题。
2004年,比利时的医疗费用达227亿欧元,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九。
另一个是医疗保险机构,其职责是具体落实社会保障法。
比利时的社会保障法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正是依靠了这部法律,比利时才能够实现每一个公民都有看病的权利和看病的便利。
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当一个青年人开始工作拿到第一份工资时,必须交纳自己所应该承担的医疗保障基金,其比率约为每月工资的 3.7%。
医疗保障基金的交纳具有强迫性。
此外,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受雇人的包括医疗保障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这部分费用的交纳也是强迫性的。
按照上述缴费办法,将个人和单位所交纳的费用加起来就构成个人医疗保障基金。
在比利时,独立经营者很多,他们自己雇佣自己,如何才能做到看病不难呢?根据比利时的社会保障法规定,凡是独立经营者从拿到政府核发的合法营业执照的那天起,3个月内要到政府主管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注册和交纳包括医疗保障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