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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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终结案例(3篇)

法律程序终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2月,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李某声称,自2018年10月起,与被告张某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张某对此表示同意,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审理和判决,最终实现了法律程序的终结。

二、案件审理过程1.立案审查2019年2月10日,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法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送达起诉状法院依法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告知其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3.庭前准备法院在庭前安排了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调解。

在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开庭审理2019年3月10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李某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张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出异议。

5.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1)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分得房屋一套、存款若干;(3)子女抚养权归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三、法律程序终结1.判决生效2019年4月10日,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判决生效。

2.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义务。

至此,本案法律程序终结。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仲裁法和仲裁机制的案例分析

仲裁法和仲裁机制的案例分析
专业人才匮乏
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人才队 伍建设滞后,难以满足日益增
长的仲裁服务需求。
完善立法,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修订完善仲裁法律法规
结合实践需求,对现行仲裁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明确仲裁机 构的性质、地位、职责等,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强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
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仲裁制 度的权威性。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 ,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不受任何 干涉。
国内外仲裁法比较
01
02
03
立法体系
国内仲裁法通常采取单行 法规的形式,而国际仲裁 法则多以国际条约或国际 惯例为依据。
适用范围
国内仲裁法适用于国内仲 裁案件,而国际仲裁法适 用于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 的国际商事争议。
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解决争议的方 法;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 正性;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 。
仲裁法基本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 仲裁程序等,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 和自主性。
裁决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 人应当履行裁决。如对裁决不服,可 依法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组建仲裁庭
确定仲裁员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能 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组成仲裁庭
由选定的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可以由一 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开庭审理
庭审准备
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并告知当事人开庭的 程序和注意事项。
庭审过程
庭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答辩、证人作证、质证、辩 论等环节。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仲裁法案例

司法考试仲裁法案例

9年司法考试仲裁法案例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署了一份长远供货合同。

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依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

但是后出处于碰到外面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

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以致花销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体15 万元。

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详尽数额完成一致建议,此后双方约定,将该合同瓜葛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l问题:1."若是在签署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相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追求解决?2.若是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可否依照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瓜葛完成的仲裁协议连续进行仲裁? ;3.若是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若是食品厂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依照的凭据是捏造的,在收到仲裁裁决后,食品厂能够追求何种营救?5.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

此程序可否正当?为什么?6.若是仲裁委员会裁定食品厂赔偿商场 10 万元的损失,但是食品厂没有自行执行该仲裁裁决,商场应当向何机构申请逼迫执行?7.若是商场在向法院申请逼迫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凭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凭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办理?若是商场希望再次追求法律营救,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答案:1."此时能够央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若是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2.此时能够连续进行仲裁。

主合同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也许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一裁终局典型案例解析

一裁终局典型案例解析

一裁终局典型案例解析一裁终局典型案例解析陕西劳动律师兰军伟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一裁两审,也即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劳动仲裁系法定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局部案件的一裁终局制度,那么,什么是“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应当由谁来确定?劳资双方对于“一裁终局〞案件有何救济途径?笔者就此问题结合案例和相关规定进行一番梳理。

【案例】陈某于2022年4月15日进入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前,公司向陈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表示愿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下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但陈某予以拒绝。

2022年10月31日陈某离职,陈某遂于2022年11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的超时加班工资差额508.2元,奖金1500元,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并按月工资1900元的标准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裁决之日的误工费。

2022年12月3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元。

并且裁决书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对此不服,遂于2022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

案件经过开庭庭审和辩论后,法院认为该案为一裁终局案件,遂决定将该案予以注销,如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应向中级起诉要求撤销裁决。

【评析】〔一〕哪些案件为一裁终局案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下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关于仲裁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仲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于2015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7年7月,施工进度已完成70%,但开发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施工单位剩余的工程款项。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完成大部分工程,遂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申请施工单位向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并附上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2. 答辩开发公司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状,认为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但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且工程进度未达到约定要求。

开发公司要求仲裁委员会驳回施工单位的仲裁请求。

3. 证据交换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施工单位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工程进度报告,证明已完成大部分工程;(3)施工日志,证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开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2)监理报告,证明工程进度未达到约定要求;(3)施工现场照片,证明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4. 庭审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了庭审,双方就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三、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1.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 开发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 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国法院对类案识别进行分析的典型案例

中国法院对类案识别进行分析的典型案例

中国法院对类案识别进行分析的典型案例案例: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

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与解读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与解读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与解读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程序过程中比较有效的方式,意义重大。


动仲裁一裁终局,通常定义为劳动争议案件一次仲裁裁决即结束所有争议事项,案件无需
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等形式,即实施一次裁决即可解决争议。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反映了仲裁程序的有效性,是一种有力的劳动纠纷调解的管理模式。

因此,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对于我国的工作关系和维护用人单位正当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解读实际上就是劳动仲裁机构在调解劳动争议时,采取依法责令
当事人公正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性。

一方面,仲裁机构用到的是行
政强制性的处理,而另一方面,它以公正、礼貌和平等的态度将当事人以和解的方式导入
一致协商的谈判氛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从而达到劳动争议的解决。

另外,劳动仲裁一裁终局除了以规范仲裁程序、建立起双方当事人信赖和礼貌氛围、
严格执行程序中的有效性外,还是一种有效防范用人单位违法危害劳动者利益的工具。


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仲裁机构不仅可以出台禁止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
且可以执行一补偿费用等处理措施来纠正不当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充分反映了仲裁审理程序的有效性,也考究了仲裁实践的审慎。


过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模式的落实,双方可以尽可能地缩小争议范围,归并多次诉讼,消除
冲突,维护双方利益,达到社会正义和团结稳定的目的。

吴琴法律案例(2篇)

吴琴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琴,女,30岁,某市一家服装公司的员工。

自2010年入职该公司以来,吴琴一直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

由于吴琴工作表现优秀,公司曾多次给予她晋升和加薪的机会。

然而,在201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吴琴因与公司产生争议,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吴琴的劳动合同?2. 吴琴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经过1. 争议起因2019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亏损严重。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名单中,吴琴的名字位列其中。

然而,吴琴认为自己工作表现优秀,公司无权将其列入裁员名单。

于是,吴琴与公司产生争议。

2. 仲裁过程吴琴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吴琴和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吴琴自入职以来,工作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而公司裁员的原因主要是经营不善,并非吴琴个人原因。

(2)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与吴琴的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同时,考虑到吴琴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仲裁委员会还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吴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遂维持仲裁裁决。

2.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吴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六、案例分析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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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典型案例解析
陕西劳动律师兰军伟
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一裁两审,也即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劳动仲裁系法定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制度,那么,什么是“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应当由谁来确定?劳资双方对于“一裁终局”案件有何救济途径?笔者就此问题结合案例和相关规定进行一番梳理。

【案例】
陈某于2010年4月15日进入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前,公司向陈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表示愿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下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但陈某予以拒绝。

2010年10月31日陈某离职,陈某遂于2010年11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的超时加班工资差额508.2元,奖金1500元,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并按月工资1900元的标准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裁决之日的误工费。

2010年12月3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元。

并且裁决书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对此不服,遂于2010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

案件经过开庭庭审和辩论后,法院认为该案为一裁终局案件,遂决定将该案予以注销,如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应向中级起诉要求撤销裁决。

【评析】
(一)哪些案件为一裁终局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一裁终局有谁来确定?
就如本案,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中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该案似乎并非一裁终局案件,然而当用人单位诉至基层人民法院后,基层人民法院则认为应当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单位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此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对本案做注销处理并将案件转移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处理。

那么,一裁终局应当由哪个机构来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
对于“一裁终局”应由哪个机构确定,有观点认为,是否系一裁终局应当以劳动仲裁裁决书载明事项为准,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书载明是一裁终局的,则该案为一裁终局,如果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载明,“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则该案为非一裁终局。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判定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应当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而无论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载明事项系一裁终局还是非一裁终局。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

(三)对于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何救济途径?
关于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对属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属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级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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