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向下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行文规则的含义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
行文规则的作用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
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
它对行文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规定着公文传递的基本方向。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有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二类,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第三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
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
第四类,非同一组织系统、专业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均为不相隶属关系。
如军事机关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
公文行文分类根据公文授受机关的工作关系不同,可以将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上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存在于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工作关系类型中,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下行文正好相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发送的公文,如批复、指示等。
平行文存在于以上第三类和第四类关系类型中,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发送公文都是平行文,如函等。
行文的基本规则正常有效的行文应当遵循以下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按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要明确两点:一是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作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的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出请示,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应予研究答复。
除了这一层关系外,在我们国家现行管理体制中,还形成了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业务上的确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公文的行文规则,是关于公文制发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的概括和总结。
1、行文原则。
有2条值得注意:(1)“少而精”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有同样规定。
在具体联络协调工作中,也是提倡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
(2)不以机关名义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也有相同规定。
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有损领导机关的权威,违背公文流转办理程序,从报送者角度看可以提高效率,但对领导机关而言,则损害了效率。
就法院而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案件比较多,对于交办案件,领导同志明确批示“望复”、“回告结果”等意思的,可以公文形式对领导同志个人报送,除此之外,一般不要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2、行文关系。
分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互不统属关系三类。
3、行文方式。
根据制发机关划分,可分为单独行文和联合行文;根据接收机关划分,可分为纵向行文(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通行行文)和横向行文。
4、具体要求。
(1)恪守隶属关系,一般不越级行文。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相同规定。
允许越级行文的情形:发生了严重紧急情况;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越级交办某些事项,同时指令越级上报的;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数次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请求解决某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直接上级机关长期不予解决,以致对工作或即将对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等等。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
1.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2.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它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3.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4. 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5. 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6.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7.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8.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9.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
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
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

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一、公文种类:1. 呈文: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汇报情况、请示决策、汇报工作等。
2. 请示:向上级机关或领导征求意见、请示批准、确认事项等。
3. 批复: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的意见、请求或报告等予以批准、答复或决定等。
4. 通知:用于传达、告知、通报或通知部署等事项。
5. 通告:对外发布特定信息、公告、布告等。
6. 函:进行书面交流、联系和沟通等。
7. 报告: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或调研结果等。
8. 备案: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存档备案。
二、行文规则:1. 标题:公文的标题应简洁明确,能够准确概括公文的主题和内容。
2. 标题序号:根据公文的种类,可在标题前加入相应的序号,以便于分类和归档。
3. 发文单位:公文应在标题下方注明发文单位的全称。
4. 题注:可在标题下方加入一个简要说明,对公文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解释或概述。
5. :部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句子通顺,结构清晰。
逻辑思路要清晰,表述要简洁明了。
公文属于正式文书,应注意使用规范的语言、避免口语化和随意性。
使用正确的标点符号,注意段落的划分和分行的规范。
6. 附件:如果公文需要附带相关文件、资料等附件,应在结尾处注明,并在附件之前进行编号或标注。
7. 签署:公文的签署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包括签署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等信息,并应在下方留出签名的空间。
8. 印章: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在公文上加盖相应的公章或公务专用章。
以上是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的简要介绍,不同种类的公文还有一些特定的格式和要求,具体的行文规范应根据公文类别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发文机关把公文发给受文机关阅读办理成为行文。
为了加强对档数量和传递过程的控制,提高传递的效率和准确度,国家有关部门及行文方向、行文方式的有关规定,即行文规则。
一、根据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行文我国的机关部门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类。
(一)隶属关系隶属关系指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业务指导关系业务指导关系是指同一专业系统中上级业务部门与下级业务部门之间的指导关系。
(三)平行关系平行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
(四)不相隶属关系非同一组织系统任何机关之间都属于不相隶属关系。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着公文应使用的文种、行文方向等。
处于领导、指导地位的上级机关可以向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主送下行文;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指导机关主送上行文;具有平行关系或其他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主送平行文。
二、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行文方式指机关之间公文传递的形式,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直达行文、直接行文等。
(一)逐级行文具有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
即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一级机关行文(下行文)或下级机关向直接所属的上一级机关行文(上行文)。
逐级行文是为了维护和体现正常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下行文中的逐级行文可以使下级在领会档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再下达贯彻执行。
(二)多级行文在必要的情况下,同时向若干层级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制发公文,包括直达基层组织和向人民群众公布。
上行文中的多级行文方式只有在少数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采用,一般是问题比较重大,需要同时上报上级和更高级别的领导机关。
下行文中的多级行文可以提高公文传递的效率,节省公文转发的时间,如国务院的档同时发至县团级以上的各级机关。
(三)越级行文越级行文指下级机关在特殊情况下,越过直接上级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行文。
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除非在极特殊情况下:(1)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2)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3)由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4)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5)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行文的基本规则

行文的基本规则
公文的行文方向,一直以来是公文文种分类的重要依据。
目前学术界对公文行文方向的划分基本有两种方法:一是三分法,分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二是四分法,分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泛行文。
在具体文种的行文方向归属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不一致,且没有给出严谨有说服力的说法。
行文的基本规则大全正常有效的行文应当遵循以下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按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要明确两点:一是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作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的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出请示,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应予研究答复。
除了这一层关系外,在我们国家现行管理体制中,还形成了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ZF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业务上的确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
二是按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文。
这一点的要求是,行文的内容应是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不能超出,超出了即为越权。
如果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不仅在实践中行不通,而且会造成政令混乱。
当然,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也有公文往来,那只能是商洽工作、通知事项、征询意见等,而不存在请示、报告或布置任务的性质。
二、授权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是上一条规则的引申。
如果一个部门的业务需要下级ZF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又不具备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的行文权限时,这就可以通过授权行文来解决。
具体说,这个部门可向本级ZF请示,经本级ZF同意并授权。
公文的行文规则

为了保持正常的领导关系和工作秩序,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越级行文请示问题。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下级机关可以越级行文:
(1)对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没有得到答复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2)回复中央、上级机关或非直接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径直询问或交办的问题;
(3)当发生地震、洪水、空难、矿难、恐怖袭击、急性传染病、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时;
责答复。
(2)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单位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4.联合行文的规定
(1)党委同级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2)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2)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同级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性公文。
(3)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3.双重领导机关行文的规定
(1)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它对行文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规定着公文传递的基本方向。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有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二类,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第三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第四类,非同一组织系统、专业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均为不相隶属关系,如军事机关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等。
公文格式、类别、规则、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编辑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公文是公司范围内具有特定效力、强制作用及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贯彻执行公司领导意图、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工具。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严格遵守公司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行政部是公司公司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单位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
第二章公文行文规则第五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六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七条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各子公司的下属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所在子公司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受理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后,如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转报,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八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四)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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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向下行文规则
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或业务部门向所属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发送的公文,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
公文向下行文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这意味着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时,必须是有实际工作需要或问题,且内容要具体明确,措施要切实可行,以便于上级机关作出决策或给予指导。
2.行文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逐级进行。
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行文。
这是因为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明确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越级行文可能会导致决策失误或执行困难。
3.下行文可以逐级下发,也可以直达基层。
直达基层的公文,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发文数量和质量的控制,避免给基层工作增加负担。
4.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这有助于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为信息不畅通而导致工作失误。
5.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这有助于加强对下级机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以上规则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把握,以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电子公文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这些规则也需要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