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名词解释(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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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范的总和。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典中有秩序、有层次的排列。它反映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

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立法解释: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由未经国家立法机构授权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

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或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应本国的刑法。

保护原则: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对凡侵害由该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就是没有溯及力。

从旧原则:即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所谓“法不溯及既往”。

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符合罪刑法定,又符合刑法的人道主义(有利于被告)原则。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要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犯罪,都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因而特定社会关系受到侵犯就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一般客体:又称为犯罪的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个部分或者某一个方面。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指向或直接作用于的具体物或具体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牟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测,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简单地说,目的是危害结果的希望心理,故目的的内容是危害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人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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