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合同标准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新类型案件;(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职务犯罪案件;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7.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4.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5.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6.申诉或再审案件;7.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8.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新罪名案件,或者其他新类型案件。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2篇)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制订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一、会审方式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审,分别以局业务例会、局办公会的形式进行。
对国土资源重要业务工作,以及内部规范管理工作,一般以局办公会议和专门小组的形式研究会审。
会审会一般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会审会一般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也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主持。
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会审会对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在会审结束后指派专人予以处理。
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为部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及内部运行程序的执行依据。
二、会审内容根据____《通知》和省政府的要求,凡属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地质矿产和矿产管理、行政执法、组织人事和财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会审,实行集体决策:1、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分解,重大建设用地项目预审;2、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3、出让地块方案;4、各项管理制度;5、重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6、大宗土地转让变更,处理政策规定;7、地类及地权调整方案;8、本局独立处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方案的审定;9、土地利用调查及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审核;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11、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及开发、复垦经费的使用、分配;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13、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重大案件标准:罚款额超过____万元,拆除永久性建筑物占地____平方米以上);14、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上报;15、重大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及违法用地责任人需要“双开”或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6、涉及全局性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工作;17、机关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18、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7篇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7篇第1篇示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在不断扩大,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越来越多。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加强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运而生。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必须及时向相关方报告的一种制度。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合同的签订、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债务违约等。
这些重大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及时向公司股东、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以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事项的报告对象、内容和报告时限。
报告对象一般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等。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项的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的应对措施和具体的报告要求等。
报告时限一般为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或48小时内,以确保信息及时公开透明,避免市场传言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的发生,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度。
可以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减少潜在的损失和法律风险。
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化,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可以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因事故和风险而导致的经营危机。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公司可能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缺乏重视,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一些公司可能存在不当隐瞒重大事项的情况,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一些公司可能存在信息泄露和内部消息传递的风险,增加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司的自律性和合规性非常重要。
为了更好地推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高管变动等。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确保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2. 公平公正: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确保信息公开的公平性。
3.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合规。
第二章信息公开内容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1.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2. 公司股权结构及高管变动情况;3. 公司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4.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5. 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政策调整等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件;6. 公司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程序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程序如下:1. 信息收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相关重大信息;2. 信息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 信息披露: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在指定媒体上披露重大信息;4. 信息报送: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各部门收集、审核、披露重大信息;3. 负责与监管部门、投资者等沟通协调;4. 监督检查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履行以下责任:1. 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 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开展工作;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重大合同披露标准

重大合同披露标准
合同范本专家撰写:
重大合同披露标准。
1. 重大合同定义。
重大合同是指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或股东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重大合
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收购、重大投资、重大债务、重大资产出售或转让等。
2. 披露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后应及时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基本情况、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或股东权益的影响、合同履行进展情况等。
披露应准确、及时、完整,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3. 合同范本建议。
在起草重大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披露标准,明确合同的重大性质,合同履行可
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并在合同中明确披露义务。
建议在合同中加入披露义务条款,明确合同履行后的披露时点、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以确保公司合规披露。
4. 法律风险提示。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重大合同披露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
赔偿等法律风险。
因此,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披露标准,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并谨慎起草和履行合同。
以上为重大合同披露标准的合同范本建议,如有更多细节和具体情况需要考虑,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
无因重大合同违约引起败诉的仲裁、诉讼及纠纷情况的承诺函

无因重大合同违约引起败诉的仲裁、诉讼及纠纷情况的承诺函尊敬的各方利益相关者,本函旨在就无因重大合同违约引起败诉的仲裁、诉讼及纠纷情况向各位做出承诺,并明确相关责任和解决途径。
我们致力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公司的合同争议,并确保以公正、客观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此声明,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或最小化诉讼和仲裁的发生,并确保争议的及时解决。
1. 诚实守信本公司郑重承诺遵守有关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履行所有合同义务。
我们将以诚信守约的原则,恪守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对于任何合同争议,我们将始终保持透明和开放的态度,全力配合相关程序。
2. 预防措施我们将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发生合同争议和违约行为。
首先,我们将进行详尽的尽调和风险评估,确保对合同条款的准确理解并提前预知可能涉及的风险。
其次,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和审计机制,加强与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合作,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误解导致的争议。
3. 协商解决我们始终将协商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
当出现争议时,我们将积极与合同方展开对话,并寻求双方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以平等、互惠和合理的态度处理诉求。
我们将确保充分沟通,尊重各方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4. 仲裁与诉讼在必要的情况下,我们承认仲裁和诉讼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我们将根据合同约定或适用的法律,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或法院,遵循其程序与规定,坚守公正、独立、中立的原则。
我们将积极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以确保公正判决。
5. 效率与公正我们承诺对待仲裁、诉讼及纠纷解决程序的高度重视,并努力在合理时间内解决争议。
我们将与仲裁机构或法院密切合作,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积极参与听证和庭审。
我们将尊重仲裁或诉讼结果,履行相关义务,并秉持公正原则与判决。
6. 责任与教训无论诉讼结果如何,我们将积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并从中吸取教训。
工程企业重大合同标准

工程企业重大合同标准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全称]乙方(承包方):[乙方全称]签订日期:[具体日期]签订地点:[具体地点]一、合同目的与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具体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合同内容涵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保修等全过程。
二、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合同总金额为[具体金额]元人民币,支付方式如下:1. 预付款: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具体天数]天内支付总金额的[具体百分比]%作为预付款。
2.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需按照约定的节点支付相应款项。
3. 竣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三、工程期限与交付工程开工日期为[具体日期],竣工日期为[具体日期]。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工期。
四、质量保证与验收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要求。
工程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协助,并依据相关标准执行。
五、变更与索赔工程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作量,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签订补充协议。
因变更造成的损失,有权方可以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具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在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 附件: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具体份数]份,甲乙双方各执[具体份数]份。
九、签字盖章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资产收购、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交易等事项。
由于重大事项涉及的金额大,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影响大,根据集团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中报和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诉讼、仲裁是指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项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是指涉及重组或12月内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收购、出售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100万元以上;收购、出售资产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的简要情况,说明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交联交易是指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交易,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高于100万元。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交易应披露:交易总金额及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过的有关协议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2 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应披露: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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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所称“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系指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罚款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从性质及造成的结果而言对于发行人具有或将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案件。
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已经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2)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下述各方所提供的书面说明是按照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涉诉情况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与社保、就业、质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
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与社保、就业、质监、安监、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科新管系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科新管系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情况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林祯华及总经理林祯荣分别提供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重大合同除非特别说明,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或者合同金额不足100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或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中所述
及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中所述及的抵押合同之外,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还包括以下合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科新管系签署的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科新管系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并签订了相关协议(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09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5,230,453.22元。
其中,本账户余额前五名总计为4,562,409.75元,占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的87.24%,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1.1.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11.1.1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判决或者裁决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
一、重大合同是指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完毕等。
三、上市公司签订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如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上述披露标准,但公司或本所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公司应按本格式指引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