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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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

【分析提示】

如果我国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受拉力应超过9磅,则由于该玩具弹弓的弓柄仅经受9磅拉力就断裂,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这不影响它同时构成缺陷产品。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案情】

2011年5月28日,原告汪伏茂在家中宴请为其建房的雇工周禄祥、严武贵、严银贵等吃晚饭,向汪有良购买了六箱由被告江西省武林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林特爽啤酒,当天晚上八时许,原告在吃完饭弯腰准备收置剩余啤酒时,啤酒瓶突然发生自爆,致使原告汪伏茂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贵溪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4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贵溪市罗河镇卫生院医治检查,共住院11天,出院时伤情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巩膜裂伤,玻璃体、色素膜嵌顿,前房积血,角膜挫伤。2011年8月31日,经贵溪市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贵公众司鉴[2011]医鉴字083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汪伏茂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以后,汪某要求赔偿相关费用,被告以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是合格产品为由,不予赔偿。于是汪某诉至贵溪市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3. 【案情】

某企业为了表示慰问,过年前将自产经检验合格但未投入流通的一批洗衣机作为福利分给职工。职工甲拿到厂里分的洗衣机后非常高兴,将洗衣机拉回家。恰逢妻子乙在,便让其帮忙用该洗衣机把家里的沙发罩等洗一下。结果,因洗衣机漏电,乙被当场电死,于是,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甲的诉讼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本案如何处理?

分析提示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本案中,产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乙均没有过错,因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判决该企业适当补偿甲。

[判例资料] Rogers V Ingersoll-rand Co. 一案

[主要案情]:英格索尔-兰德公司的产品中有一种研磨机。随同机器的使用手册警告使用者,当设备运转时要在机器后方保持10英尺以外的距离,要检查退后警告器是否正常运行,并查看工作区域以防其他人员靠近,机器上还有一个告示:使用者要靠后10英尺以外,当特里尔使用该机器把沥青从一条正在重铺的路面上剥离下来的时候,他按照警告后退了,警告器没有响,而背对着研磨机站在路上的罗杰斯被机器碾过而至残废,罗杰斯把英格索尔-兰德公司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以设计缺陷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一部分直接责任,陪审团判给罗杰斯补偿性赔偿金102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65万美元。英格索尔-兰德公司上诉,强调他们给予了足够的警告。

[问题] 足够的警告就可以让制造商免除承担因产品设计缺陷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最终裁决] 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哥伦比亚巡回法院的陪审团的决定。

[理由] 法院解释,在一个有关设计缺欠的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产品以及替代设计的危险、代价和益处,还要证明产品危险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为避免危险而付出的代价。警告只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但却不是仅有的一个,警告不能“超越所有别的因素,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指出,一个背对着机器的研磨机的工人不太可能留意机器上“要靠后10英尺之外”的告示,制造商理应预见到这种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该具有更高的责任感,并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来防止可预见危害。

案例讨论 1.

2000年5月8日,北京千龙新闻网站工作人员李亚萍将“东芝事件”向外界公布,引起舆论大哗。中国青年报,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等新闻媒体跟进报道,东芝笔记本事件迅速上升为民族矛盾。

“东芝事件”始于去年春,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东芝笔记本(便携式)电脑存在问题,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

坏。为此,东芝公司向50万美国用户赔偿10.5亿美元,每个用户最高获得443美元的赔偿令人费解的是,20万中国用户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对待。日方的解释是,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

问:1.究竟是中国法律对本国消费者保护不力?还是东芝公司采取赔偿歧视? 2.我国的立法是否已与国际接轨?我们到底该如何维护?

2.案例讨论

1月丰田‘召回门’爆发至今,丰田召回涉及车辆总数超过850万辆,美国召回600多万辆汽车,欧洲召回200多万辆,而在中国仅仅召回7.5万辆。从车型看,在北美召回16种之多,在中国只召回了RAV4一种车型。”

在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联合举办的“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暨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会”上,针对同样作为丰田问题汽车受害者,中国消费者受到的鲜明反差的待遇,郑宇民当场直指丰田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严重歧视,批评丰田公司的差别待遇。

在美国,全美各地共有1200多家经销商进行召回,丰田给予每家经销商最多达7.5万美元的补贴。而在中国只字不提赔偿,甚至明确表示不给予中国消费者补偿。“大家要知道,丰田公司在全球2008财年、2009财年连续陷入亏损的境况下,2009年却在中国市场获取了超过10亿美元的巨额利润。”

丰田事件后要反思三大问题

与美国国会、交通安全部门、民间组织和消费者频频出手,以强硬态度施压相比,针对“丰田问题汽车事件”,中国官方及社会组织似乎集体失声。

郑宇民认为,消费维权必须从确权开始。美国汽车消费者的确权很完备,作为车轮上的国家,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国家。早在1966年美国就出台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经过44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美国法典中的机动车安全要求,联邦行政法典中的缺陷不符合报告,轮胎策略和信息技术,缺陷和不符合的通知,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缺陷和不符合的责任,都对机动车安全召回予以规定。

“而中国消费者缺少这样的确权”,郑宇民说,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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