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权的宪法与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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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的主要内容

法国法的主要内容

法国法的主要内容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最早制定宪法的国家,也是世界上颁布成文宪法最多的国家。

这些宪法是各个时期阶级力量对比的产物,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的利益要求,但无一例外的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并不同程度的宣布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了资本主义性质宪法的特点。

一法国自1789年大革命以来,共颁布了十多部宪法及多部宪法修正案,下面介绍主要-宪法及宪法性文件的概况。

1、《人权宣言》《人权宣言》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标志着法国制宪活动的开始。

《人权宣言》颁布于1789年8月26日,由拉斐德、穆尼耶、塔列兰和西哀士等人起草。

全文由序言及17条条款组成,内容主要涉及人民权利及其保障等诸项人权的规定以及国家政权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1)人权方面《人权宣言》首先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是平等的……”明确表明了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认为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轻蔑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

并规定人人享有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反抗压迫权。

其中自由权包括言论、著作、出版、宗教、人身等在内的自由权利,并且“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且依照法律已经规定的程序之外,任何人都不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

”同时权利又是相对的,即“……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的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界限。

这些界限仅能由法律加以规定。

”“意见的发表以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为限度。

”等对人权作了一定的限制。

同时为保证人权得到彻底实现,又通过建立“武装力量”来进行保障。

(2)在国家政权方面它主要确认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两个重要原则:一为“主权在民”的原则。

《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全部主权的本原根本上在于国民之中。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的权力”。

二为“权力分立”原则,宣言第16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社会,如果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就没有宪法可言。

法国法律体系

法国法律体系

法国法律体系法国法律体系介绍法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基于民法体系,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来管理国家事务和保护公民权益。

法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国宪法、法典以及司法制度组成,这些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

1. 法国宪法法国宪法是法国政治和法律体系最高的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结构和公民权利,保障了法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宪法最早是在1958年通过的,至今仍在有效使用。

2. 法典法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法典的基础上。

法典是法国法律体系中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和《劳动法典》。

这些法典规定了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执行过程。

- 《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民法的基石,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民法典之一。

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成立、终止以及个人权利、财产权和合同等民事法律问题。

- 《刑法典》(Code Pénal)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 《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是商事活动和商业合同等商法问题的法律规范。

- 《劳动法典》(Code du Travail)涵盖了劳工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和规定。

3. 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由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律师系统组成,它们相互协作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 法院系统:法国的法院系统包括宪法委员会和普通法院。

宪法委员会是最高法院,主要负责宪法审查和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普通法院则根据案件性质和法院地位分为三级: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处理大部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主要审理上诉和特殊类型的案件,最高法院则是最高审判机构。

- 检察系统:检察系统负责犯罪调查和公诉。

它由检察官组成,负责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人提起诉讼和进行案件调查。

- 律师系统:法国的律师由巴黎律师协会和其他地方律师委员会组织,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法国行政体制

法国行政体制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创建于1958年,和以往议会共和不同的总统制政府体制,标志着法国进入当代行政发展阶段。

此后的历届法国政府,对行政组织、人事行政、行政法规等问题持相对稳定的发展观点。

而在政府最高层面的权力结构、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等问题上波动较大。

与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同时诞生的法国式总统制政府体制,不仅与议会共和的政府体制明确区别,而且也与传统式的总统制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其中,政府最高层面的权力结构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

在议会共和体制下,虽设有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两个职位,但虚实关系十分明确。

在传统的总统制政府体制中、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一身二任,总统既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又是行政权的化身。

而在法国,同时设有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两个职位,但两者职能权责的关系却有一些含糊之处。

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主权,同时又实际地控制着政府的重大决策,总理名为政府首脑,行政大权却旁落他人。

也就是说,法国政府首脑事实上有两个权力构成主体、即实际上的权力主体和名义上的权力主体,或者说主要的权力主体和次要的权力主体。

因此,研究法国政府最高层面权力结构是一个很微妙却又很重要的问题。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是对第四共和国时期议会专横、政府无能的否定,也是战后大垄断财团利益在政治上的反映。

第五共和国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加强总统权威来削弱议会权力,保持政府相对稳定。

创建第五共和国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使得法国政权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由过去议会与政府的两极抗衡变为总统、议会和政府的新三角关系。

新的体制通过两个途径来加强总统权威,保持政府的相对稳定:其一是将原先议会对政府的制约,改为总统对政府的制约,新宪法将过去总理由总统提名,经国民议会批准后才正式任命的规定改成为总统有权任免总理,组织政府,任命文武官员。

其二是将政府本身具有的一些重要权力出让给总统,由总统直接管理政府。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不仅有权签署法令、颁布法律,而且还直接渗透于行政权之中。

知识点2_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知识点2_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知识点——
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法兰西共和政体的确立】
1870年的法国革命建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1年
经普选选出了675名议员组成的国民议会,并承担起制定新 宪法的任务。经过议会内部一系列的激烈斗争,1875年1月 29日,以一票之差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共和政体的确立特点】
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答案】
【解析】
C
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夕,法国社会被分成三个
等级,第一等级是教士、第二等级是贵族,而第三等级却承 担着赋税和其他封建义务。制王权,实行社会改革,排
除A;B在材料中无从体现,而且法国大革命爆发后,确立了 君主立宪制,并没有废除君主制,排除B;拿破仑法典为 1799年拿破仑在法国上台执政后公布,时间不符,排除D; 图片中三个等级的代表聚在一起,围着象征新宪法的铁床上,
1.总统执掌行政权,但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法国是议会制
共和制国家;
2.议会掌握立法权。
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法国共和政体确立艰难的原因】 1.法国是一个农业占统治地位的典型的封建专制国 家,君主思想作为封建残余长期存在。 2.法国资本主义发展发展相对缓慢,工业资产阶级 力量相对处于弱势,共和派力量不强大。 3.法国封建势力强大。 4.欧洲其他国家几乎都参与了对法国的武装干涉。
喊着“趁热打铁”、“努力工作”等,可见C符合题意。
部部长副署。
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宪法)】
影响: 标志着资产阶级代议制政体在法国的确立,适应并推 动了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但宪法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的色 彩,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
意义: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法国的立法体制

法国的立法体制

法国的立法体制【摘要】法国的立法体制是法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宪法和法律体系、议会和立法过程、司法审查和人权保障、地方立法和自治权以及国际立法关系。

法国的立法体制在整个法国政治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了法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该体制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如议会双院制、宪法理事会的监督、地方政府的自治权等。

未来法国立法体制可能会继续发展,以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

法国的立法体制也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体制有一定的启示,可以借鉴其在保障公民权利、权力分立和国际合作方面的经验。

法国的立法体制对法国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法国、立法体制、宪法、法律、议会、立法过程、司法审查、人权保障、地方立法、自治权、国际立法关系、特点、发展趋势、影响、启示1. 引言1.1 什么是法国的立法体制法国的立法体制是指法国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组织和程序体系。

在法国,立法体制由宪法和法律体系、议会和立法过程、司法审查和人权保障、地方立法和自治权、国际立法关系等多个方面构成。

立法体制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作用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国的立法体制是确保国家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法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了整体规范。

各级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为立法提供了具体依据和支持。

议会和立法过程是法国立法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通过议会的讨论和表决,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法国的立法体制也体现了国家对司法审查和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

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为立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

法国的人权保障机制也是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得以尊重。

法国立法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也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1.2 法国的立法体制的重要性立法体制的存在和运作保障了法国的政治生态和秩序。

法国的民主共和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

法国的民主共和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
(一)民主共和制的形成与主要权力机关
1、法国政体的演变 (1)形成: 法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国家。
今日法国的政体形成始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是各阶 级力量(主要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不断角逐、彼 此斗争的产物。
“这次革命给本阶级, 给它所服务的那个阶级, 给资产阶级做了很多事情, 以至整个19世纪,即给予 全人类以文明和文化的世 纪,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标 志下度过的。”这次革命 比较彻底地摧毁了封建专 制制度。 ——列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参议院、国民议会与政府关系的根本差别
两院的合法性来源不同,导致参议院和政府的关系与国民议 会和政府的关系有所不同,两者的根本性差别在于: (1)由于参议院是以间接选举方式产生,因此,它没有通过不信 任案弹劾政府的权力;政府也不能在参议院提起政府责任担保, 而只能请求参议院批准它的总体施政纲领声明。 (2)参议院虽然无权弹劾政府,但是作为补偿,共和国总统也无 权解散参议院。 (3)在财政立法方面,国民议会享有一种传统的优先地位:按规 定,国民议会拥有40天时间审议每个年度的财政法律草案(即年 度国家预算),而参议院只享受20天的期限。 (4)在宪法修订方面,参议院则享有与国民议会完全相同的权力: 凡涉及修宪的法律草案审议时,政府不能不顾参议院的反对而要 求国民议会作最终表决;在这种情形下,修宪法律草案文本必须 在两院之间无限止地来回“穿梭”(普通法律草案只需要两个来 回,政府即可要求国民议会“裁决”),直至两院达成完全一致的 文本。
波旁宫又名国民议会,它是1722年为路易十四的女儿 波旁公爵夫人建的,由此得名。1789年以后,波旁宫 差不多一直是法国最高立法机构的所在地,它被看作 是法国法律的象征。1830年起用作国民议会。

法国政体资料

法国政体资料
• 网络:通过网络平台参与政治讨论
法国政治文化的特点与影响
政治文化特点
• 民主自由:尊重民主和自由,反对专制
• 平等公正:追求平等和公正,反对特权
• 参与积极:积极参与政治,关心国家大事
政治文化影响
• 促进政治发展,提高政治文明水平
• 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法国政治发展的未来趋势与挑战
政治发展趋势

政府与总统共进退
• 总统支持政府政策,政府执行总统意志
• 政府成员与总统保持一致,维护总统权威
⌛️
政府权力受到制衡
• 总统任命总理,但需议会批准
• 总理颁布法律,但需议会通过
法国政府的政治运作
政府决策过程
⌛️
• 总理提出政策方案,政
府内部讨论
• 总统参与决策,最后由
政府颁布
政府监督过程

• 议会通过法律,监督政
• 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确保合法合规
• 监督政府预算,防止浪费和腐败
• 监督议会选举,确保公正公平
05
法国政党与选举制度
法国政党制度的特点与功能
政党制度特点
政党制度功能
• 多党制,政党众多,竞争激烈
• 反映社会利益多元化,提供政治参与渠道
• 政党联盟,政党之间合作与竞争并存
• 形成政治竞争,促进政治发展
监督总统权力
• 审查总统任命的总理和政府成员
• 监督总统决策,确保民主和法治
04
法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法国司法体系的结构与职能
司法体系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法院
• 民事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
• 刑事法院:审理刑事犯罪案件
• 行政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

法国的宪政制度

法国的宪政制度

法国的宪政制度引言法国的宪政制度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政治制度,其演变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是一个拥有独特政治体系的国家,其宪法确保了法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制衡政府权力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特点和目标,以及其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和构建政府权力制衡的机制。

一、起源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大革命(1789-1799年)是法国历史上一场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变革,为法国的制度变革打下了基础。

大革命期间,法国人民反对君主专制制度,要求实现人民主权和公民自由权利。

1789年,法国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将法国的宪政传统写入法律。

从此,“自由、平等、博爱”成为法国政治生活的核心价值。

二、特点法国的宪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总统制度:法国采取总统制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但也受到宪法的限制和制约。

2. 立宪民主:法国的宪政制度建立在民主原则之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表达、言论、结社等权利。

3. 三权分立:法国宪政制度倡导三权分立原则,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

这样可以保证政府权力不得滥用,并确保公正和平衡的执法体系。

4. 宪法监督:法国的宪政制度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并监督政府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目标法国的宪政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平等和公正。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投票权等,同时设立了制衡机制,以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四、权力制衡法国的宪政制度通过权力制衡机制,确保政府的权力合法、公正和平衡。

具体而言,法国的权力制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权:法国的宪政体制赋予议会独立的立法权,议会制定法律并对政府的法律提出修订建议。

这样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民意得到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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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权的宪法与法律框架
法国行政权的宪法与法律框架
自法孟德斯鸠在英国访问回来,提出三权分立制度后,分权制衡的思想就在法国深深的扎下了根,并为以后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战后,虽然法国保持了中央高度集权制,但法国的中央集权制度在宪法的规定上比较简单,而三权分立制度则在法国发展的比较完善。

一、单一制的中央集权
(一)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
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看,法国***时期制定的宪法强调共和国的最高性和唯一性,通过改革,1958年宪法更是如此。

1958年宪法的第二条为“法兰西为不可分割、非宗教的、民主的并为社会服务的共和国”,这强调了法国国家权力集中的重要性。

然而法国也是实施三权分立的国家,地方分权则是在2003年的新法条中提出来的。

法国宪法中对地方政府的概念是“地方行政区域”,其中包括了26个大区,3万多个市镇,100个省。

因此,法国的行政结构分为三个等级,大区是二战后成立的,而最低层的市镇和省是在***后引入的。

关于法国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划分,中央机关主要是国家公务的计划、指挥和监督机关,地方政府只拥有行政权力,所作的决议必须遵循法国议会法律。

《宪法》第20条规定:“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

政府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并对议会负责。

”法国的主权权力由全国性政府独占。

法国地方权力的获得方式比较单
一,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订立条文的事项。

虽然类似于我国的法律保留制度,但并不是一个意思,其实质则是给了地方立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本文由收集整理空间。

(二)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
目前,法国中央对地方控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由行政法院对地方发布的规章等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必要的控制;地方的财政和预算由地方审计局进行监督;中央通过行政、司法和财政的监督对地方实施控制和影响。

但是,在二战前并未实施《权力下放法令》时,地方政府几乎没有什么行政权力。

当时,中央政府承揽了绝大部分管理性事务。

比如,“乡”政府和“省”政府的权力限制在维护其地段内某段下水道、公路或者公共建筑等,中央政府手中还紧紧握着主要公路的修建等事务。

在经费方面,“乡”政府和“省”政府受到中央的严格控制,都是根据其地方的具体任务拨给。

在《权力下放法令》实施后,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得到了很多的提升。

《法令》规定,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给地方一部分,包括财权,并且大大削弱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控制等。

法国议会随后就对权力和经费下放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二、三权分立制度
法国的三权分立不像美国,其主要是限制法院的权力,因为当时法院成员主要是从贵族产生,他们掌握着司法权,这样就导致公民的
基本权利得不到保护,从而推进了三权分立在法国的实现。

(一)立法机构
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是和该国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紧密相关的,法国也不例外。

法国第三、四共和国强调议会至上,所以议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并且具有最高的立法权。

而法国现在的第五共和国则是宪政体制,实施的是三权分立制度,议会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其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也不再是唯一的立法机构,而只享有有限的立法权。

法国现行的宪法,明确的规定了中央的立法机关即由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组成的议会只能对宪法第34条明确规定的事项具有立法权。

这样,中央政府的立法权就是除34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议会超出了这些事项,则侵犯了政府制定条例的权利。

宪法委员会如果裁定某项法律超出了其立法权,政府可以以法令的形式改变。

立法过程中,议会如果提出不属于其立法范围,政府可以不接受。

如果在立法权上有争议,政府同有关议长的意见有分歧,可以请求宪法委员会裁决。

这样,议会就不能自己决定某事项属于自己的立法权,对议会起到了限制作用。

立法列举以外的一切事项都属于中央政府制定条例的范围。

如果对其立法范围以外的事项制定法律,则侵犯了政府制定条例的权力,在宪法委员会宣布涉及事项属于由条例来规定的范围后,政府可以以法令的形式予以改变。

在立法过程中,如果发现议会提出的法律或修正案不属于议会的立法范围,政府可不予接受。

在这种立法权争议的问上,如果政府同有关议院的议长意见分歧,可以请求宪法委员会进
行裁决。

可见,议会不能根据自己的裁量,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由法律规定的范围,作出最后决定。

(二)行政机构
法国的第三、四共和国都遵循议会至上原则,在第五共和国成立后,总统的地位才有所提高。

戴乐高上台后制定的1958年宪法中规定,总统为国家权力的中心,但这也是慢慢形成的。

最初,1958年宪法规定,总统由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全国选民选举产生,这又大大的限制了总统的权力。

1962年,戴乐高修改了宪法,规定总统要由国民选举,从而使总统的地位得到了加强。

内阁是由总统任命的,但对议会负责,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在确认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同时,提高了内阁对议会的独立性。

内阁的独立性扩大,使议会的权力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就不能再通过控制内阁进而行使超出自己权力的行政权。

(三)司法机关
法国的法院系统主要分为两种:普通法院系统、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施行三权分立制度,其主要表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互不干预,也不受监督,行政损害赔偿的案件只能由行政法院进行审理,普通法院无权干涉。

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行政法院是审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违法引起的与公民之间的纠纷。

而普通法院则是审理除行政案件的所有纠纷。

行政法院又有进一步的划分,包括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后者如
审计法院。

法国的行政司法机构还包括行政争议法庭,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争议,保障普通法院不侵犯行政法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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