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联系
2017最新宪法学自考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考点归纳缩印

2 在法律效力上与普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1 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商品经济使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
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 以 “天赋人员 ”、“人民主权 ”、“三权分立 ”和 “法治 ”为内容的资产 积极启蒙思想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4 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 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近代宪法正是基于 上述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因素才得以产生的,它是时代的产物
人大制度 :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
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 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
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 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解释 :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的内容、 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 明 宪法惯例 :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 涉及国家根本问题, 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 为社会普遍承认和尊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宪法规范 :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 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特点 : 1 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2 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 3 宪法规范的 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不成文宪法 :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英国宪法 :是由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各个时期形式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有些惯例,
法学基础知识

宪法的特征是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3)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1)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
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哪几类?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目前的公务员考试主要是针对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进行公开招录,专业技术类职位更多是采用其他方式招录。
姚来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王京:请问人身权的种类包括哪些?姚来燕: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有哪些?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比较2012

宪法: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 普通法:普通法律只是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 的某一方面的规定。
宪 法 与 普 通 法 的 区 别 比 较
宪法: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1、 普通法: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普通法:只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
从效力上看
2、Biblioteka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 宪法 从制定和修改 的程序上看 宪法的制定:需由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起草 宪法的修改:全国人大修改(见课本P81页) 普通法:制定和修改只需要一般程序
宪法学重点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宪法的形式特征(宪法是根本大法):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我国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要求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以上或者3/4以上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1.成文宪法(典)。
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
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2.宪法性法律: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3.宪法惯例。
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涉及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并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4.宪法判例。
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法院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宪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
1.人民主权原则。
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其在理论上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宪法与法理

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2.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3.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的形式通过,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4.成文宪法: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5.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6.钦定宪法:就是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有君主制定的宪法.7.民定宪法:是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8.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9.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涉及国家根本文艺,调整相对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10.解释宪法(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11.国家性质:是指以有关的宪法的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12.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14.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15.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16.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注意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他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的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17.多党制: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18.政权组织形式:是制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19.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组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20.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21.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2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构和或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马克思注意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23.选举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以选举的方法组织国家政权机关而形成的制度.24.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25.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26.差额选举:是指侯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27.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28.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29.复合制:它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30.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智力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3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32.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33.私营经济:实际上指的是私营企业,它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34.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35.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36.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37.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38.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3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4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42.地方国家机关:是指按照行政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显示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呀牛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题的行为方式,指命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5.习惯:是人份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7.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的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8.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9.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现实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事先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10.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11.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厂秩序的职能.12.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1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和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1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15.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16.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17.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处法国民族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18.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9.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读一法所作的基本分类.20.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注意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这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他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着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25.法律调整的机制:指用来保证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26.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厂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27.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28.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9.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30.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佻挞是法的指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3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先行法律规范按不用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33.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整体.3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35.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36.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37.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38.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厂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39.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仅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拘役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40.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一者进行裁决的制度.41.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42.法律规范的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43.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朔及力等问题.44.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45.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46.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又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47.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48.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49.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50.法律权利:指法律厂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51.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意义物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52.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53.合法行为: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厂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54.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湖哦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55.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对自己形势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56.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5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惩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58.狭义的法律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59.广义的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理学:简答题1.法学产生的条件?答: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答: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3.社会调整的分类?答: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4.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答:一,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二,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5.法的外部特征?答: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或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6.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答:一,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二,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7.法的价值取决于什么?答: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即取决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8.法的价值的特性?答:一是它的客观性,一是它的主体性.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不论该主体是否意识到,都是客观存在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由此又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9.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种类?答:根据法在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先后可分为四种不同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建立在以生产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后一种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上,与剥削阶级类型法有本质的区别.10.勒内.达维将各国法律划分为哪三大法系?答:勒内.达维认为从技术方面和政治,经济,哲学的不同这两方面可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11.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二,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三,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12.如何理解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光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群众的斗争经验,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参加.13.'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答: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注意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14:'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答:一国两制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的条件下出现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与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都不同,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15: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答:'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它必然还要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16.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答: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的因素.一方面,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另一方面,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起到服务和保障的作用.17.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答:生产力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一方面,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是通过保护它的经济基础而促进或压抑生产力的发展.18.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答:思想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思想艰涩,道德建设,民主观,法治观和纪律观念建设等.文化建设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图书馆,博物馆等项文化事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各项教育事业.19.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答:一,通过我国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际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风格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二,当过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三,通过国内法的调整涉外关系,并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相衔接.20.法律调整的特点?答:一,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它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的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二,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保证,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做为后盾.21.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答: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23.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答:一,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二,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的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四,保证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运用法律制裁,这就是法的适用. 22.有一般允许型和一般禁止型两种.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24.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答:于法律调整的三个阶段和一个机动性阶段相适应,也可以明确划分出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性要素.这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25.法制与法治的区别?答:法律制度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律制度却不一定实行的是法治.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的现象,是民主政治的组成因素, 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还不一定有法治.将法制与法治混为一谈是不科学的.26.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答: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7.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可能是论述)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8.法律意识的分类?答:一,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二,根据人们读一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来划分,法律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三,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义的不用,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率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29.什么是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有几种方式?答:法的创制是国家及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创制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两大类.30.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步骤?答:一般可分为: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31.法律案与立法建议的区别?答:只能由有立法提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提出,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和个人可以提出看法,意见,建议,但不具有法律案的效力,不能引起立法程序的启动.32.法律案与法律草案的区别?答:有些法律的起草机关并不是提出法律案的机关,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起草工作,但起草后的草案只能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提出.33.什么是法律规范?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答: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识,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次,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最后,法律规范是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范.34.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答:一,国家意志性.二,规范性.三,同一性.四,逻辑性.35.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36.如何认识法的部门?答: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法的部门内部,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法的部门通常由若干具体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组成.3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有哪些?答: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
宪法学复习题

宪法学复习题(以课本为主)名字解释:宪法: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
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
人权:人权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适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针对封建社会的君权神授、等级特权等提出的进步口号。
资产阶级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认识和理解人权:①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是指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即天赋的,因而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因此人权主要表现为个人的权利和自由;②实在法意义上、的人权,是指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无产阶级不同意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权是个人的权利,而认为人权是由阶级性和社会性的,是具体的和发展的。
在无产阶级看来,所谓人权,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而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并非来源于天赋,而来源于不懈的斗争,是斗争成果的反映和记载,并将伴随着斗争的深入而不断扩大。
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最本质的体现,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①就其民主而言,发扬民主就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
同时,国家机关在处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多数人的意见。
②就其集中而言,实现集中的过程就是在听取多数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意志的过程,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其目的是在于维护人民的整体长远利益。
因此,民主集中制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又是指导国家机关处理国家事务的准则。
政体:政体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政体是指国家权力,尤其是有关国家主权归属的制度。
广义的政体除含有狭义政体概念的内涵外,还包括国家权力在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之内涵。
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复习提纲

八下道法第一单坚持宪法至上复习提纲班级姓名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的宪法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原则结根结底是什么?(1)宪法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3)归根结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2.我国宪法如何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3)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4)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5)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34.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是什么?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5.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什么特点?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变题:涉及哪些领域?)(1)特点: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非常广泛。
(2)表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6.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7.在我国,人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人?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8.我国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包括哪些?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9.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这对国家机关提出了哪些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宪法学笔记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1、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国家根本法;公民权利的保证书;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根本法:内容上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性(它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它是一个国家,组织,团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制定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提出宪法修正案的主体不成文法国家的宪法与其他法律的效力是相同的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是根本出发点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题。
2、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是法,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2)宪法是高级法,针对的是政府的行为,针对立法机关行为,是管法的法,法网的宽松由宪法决定,它是一个国家的组织法,规定国家机关的构成,是衡量普通法律是否有效的标准,违宪无效3、宪法的分类: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具有成文的法典形式,宪法之前贯以国名,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法典形式,散见于,惯例,判例等,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第二种分类:刚性宪法,柔性宪法看制定与修改的程序,若于普通法程序相同为柔性宪法第三种分类:从制定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钦定宪法(以君主的名义颁布实施的)、民定宪法(由人民制定的)、协定宪法(君主与国民代表共同协定,1215大宪章,1830年的法国宪法)马克思主义实质为类:资产阶级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正式的宪法,虚假的宪法4、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经济条件:商品经济(平等经济)普遍发展的结果;政治条件:资产阶段民主制度的形成思想条件:资产阶段启萌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等,人权,法制等理论三个国家的宪法:英国宪法:英国近代宪政的母国,它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的国家美国宪法: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1787年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正文确立了分权制衡,,,,正文中并没有对基本权利作规定。
在《权利法案》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国宪法:1789年《人权宣言》确定了三权分立,天赋人权,判断一个国家有没有真正意义标准: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无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奠定了社会主义产生的基础1918年《苏俄宪法》,第一个社会主义宪法新中国的宪法1949年以后是新中国,旧中国一系列的宪法有10几部,《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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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母法) 规定 内容 区 法律 别 效力 制定 修改 相 同 点
普通法(子法)
结论
宪法(母法) 规定 内容 区 法律 别 效力 制定 修改
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 题。例如:国家性质。书85 页
普通法(子法)
只规定生活中的一个或几个 问题。例如:环保法
结论
宪法 是根 本大 法, 在我 国法 律体 系中 居首 要地 位。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表现:宪法 立法基础 普通法 具体化 不得抵触 目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书86页 制定: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 全国人大代表2/3,3/4通过甚至 全民公决。 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全 国人大代表提议,2/3通过。
一般程序,全国人大 代表1/2通过。
相 同 点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更为严格。目的:维护其尊严和最高地 位,保障其权威性、稳定性 1、都具备法律的三个特征:a国家制定和修改 b最主要的特征是强制力 c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法律的本质:都体现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3、都是治理国家的工具
宪法(母法) 规定 内容 区 法律 别 效力 制定 修改
普通法(子法)
结论
宪法 是根 本大 法, 在我 国法 律体 系中 居首 要地 位。
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 只规定生活中的一个或几 个问题。例如:环保法 题。例如:国家性质。书 85页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基础 表现:宪法 普通法 具体化 不得抵触 目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书86页
制定: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 一般程序,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2/3,3/4通过甚至 1/2通过。 全民公决。 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全 国人大代表提议,2/3通过。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更为严格。目的:维护其尊严和最高地位, 保障其权威性a国家制定和修改 b最主要的特征是强制 力 c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法律的本质:都体现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3、都是治理国家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