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反洗钱——可疑交易和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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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分析(3篇)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日益繁荣,但同时也给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洗钱法律纠纷案件,涉及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与客户发生的争议。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办理一笔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时,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疑似涉及洗钱活动。

银行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向当地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了该笔交易,并启动了内部调查程序。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客户利用多个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涉及金额巨大,且资金来源不明。

银行遂将客户及涉嫌洗钱行为的相关信息报送给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侦查。

经过调查,确认客户确实涉嫌洗钱犯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作为受害人,要求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洗钱行为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客户是否构成洗钱犯罪?2. 银行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客户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客户构成洗钱犯罪。

法院认为,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移、转换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本案中,客户利用多个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涉及金额巨大,且资金来源不明,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2. 银行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已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及时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并启动了内部调查程序。

银行已尽到了反洗钱义务,不存在过错。

3. 客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客户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第一篇:反洗钱案例分析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案情]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

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

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

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

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

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

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

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

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

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

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

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

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

法律法规洗钱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法规洗钱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例以某银行洗钱案为背景,分析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某银行(以下简称“该银行”)在2019年11月发现,其客户王某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经调查,王某通过多个账户进行资金转移,涉及金额高达5000万元。

该银行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

经侦查,王某涉嫌通过该银行洗钱,其非法所得资金来源于非法赌博、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

二、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监管措施等。

根据该法,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洗钱犯罪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洗钱罪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

根据该法,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加强交易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交易。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案例1:汪某毒赃洗钱案案情摘要:区W是旅居加拿大的毒枭,区L是其姐姐,两人企图将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2年8月,汪某伙同区W、区L,以区氏姐弟拥有的港币5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W毒品犯罪所得)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购得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此过程中汪某还协助区W运送毒赃支付收购款。

获得控股权后,区氏姐弟将该木业公司更名,由区L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公司财务。

区W安排汪某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还送给汪某一辆奔驰越野汽车。

此后,区氏姐弟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手段,企图将区W 的毒品犯罪所得转变为表面合法的收益。

经法院审判认定,汪某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资金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以毒赃收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法院依法宣判汪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案例评析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毒赃的洗钱案件区氏姐弟在汪某协助下,用毒赃收购企业,通过实业投资方式使毒赃有了“投资款”的合法形式,为下一步清洗创造了条件。

在木材企业“日常贸易”的掩护下,进行大量提现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转移。

通过虚报公司亏损,一方面降低洗钱成本,另一方面以追加投资弥补亏损的名义继续向公司注入毒赃。

具体手法如下:(一)利用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跨境转移区W将贩毒所得以现金走私的形式从加拿大带入香港,并将部分毒赃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转移到该市,款项包括500万元港币、30万加拿大元和10万美元。

另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加拿大,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二)设立公司、虚构贸易转换资金形式区氏姐弟利用毒资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为依托,虚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进行木材生意,完成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流与正常的木材经营不能明显地发生关联。

反洗钱教育案例分析(2篇)

反洗钱教育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在反洗钱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某商业银行在开展反洗钱教育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典型案例,现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1. 案例一:员工反洗钱意识薄弱某商业银行员工小王在办理一笔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时,未严格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也未向客户询问资金来源。

事后,该笔交易被认定为可疑交易,经调查发现,小王对反洗钱法规和制度了解不足,导致业务操作不规范。

2. 案例二:客户身份识别不严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小李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未按照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也未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客户以虚假身份开户后,利用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该案例暴露出银行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存在漏洞。

3. 案例三:内部培训不足某商业银行在反洗钱教育方面存在内部培训不足的问题。

部分员工对反洗钱法规和制度掌握不全面,业务操作不规范,导致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风险。

三、案例分析1. 员工反洗钱意识薄弱:该案例反映出员工对反洗钱法规和制度了解不足,导致业务操作不规范。

针对这一问题,银行应加强员工反洗钱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

2. 客户身份识别不严:该案例表明,银行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存在漏洞,容易导致洗钱活动。

银行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客户的审核和监管。

3. 内部培训不足:该案例说明,银行在反洗钱教育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员工业务操作不规范。

银行应完善内部培训体系,提高员工反洗钱业务能力。

四、改进措施1. 加强员工反洗钱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反洗钱法规和制度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

2.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

3. 完善内部培训体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部培训体系,提高员工反洗钱业务能力。

4.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员工业务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

通过以上措施,某商业银行可以有效提高反洗钱教育水平,降低反洗钱风险,为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

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

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第一篇: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客户身份识别案例篇【案情简介】案例一投保人张某在一个工作日内到保险公司累计投保5次,每单40万元,合计200万元。

投保人的职业告知为政府机关办公人员,但通讯地址却留存的是办理业务的银行地址。

投保人的执业收入与高额报废支出明显不符,保险公司将此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

随后,有关部门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可疑线索核查到以下问题:(1)投保人张某为某机关处级领导,共有24个银行账户,累计大额交易3000多万元,个人账户数量较多,且金额较大。

张某各账户的大额交易现金交易累计1400多万元,未知来源的转账资金200多万元,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和未知来源去向的资金进出。

(2)投保人张某的部分交易对象参与经营地下钱庄。

与张某有账务往来的两名交易对手李某和王某,等级身份为农民,但自身交易量大,交易对象多,疑似参与经营地下钱庄。

(3)投保人张某的交易对象中有两人职业与其相同,经查为其下属人员马某和王某。

马某和王某都曾多次收到张某的银行转账汇款,单词转账金额最高达2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

案例二A女士(40岁)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万能险,保费趸交500万元。

该保险公司进一步查询A女士名下还有多张保单,近3年各保单累计交保费近100万元;调查A女士历次投保资料,显示其为普通街道事业单位会计,且前后投保资料存在不一致,投保保费金额与其收入水平不符;查询A女士的洗钱风险等级中风险,且职业为高风险职业;进一步查询历史投保资料,获得A女士某保单被保险人为其丈夫B先生;网络查询B先生的资料,显示其为当地政府某处级官员。

该保险公司综合分析后认为存在洗钱风险且无法排除可疑,遂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反洗钱管理部门进一步查证情况后向公安机关转办了该案件。

案例三2011年初,某保险公司前台受理人员在为B女士办理投保时发现,该投保人以趸交方式投保,投保金额为120万元。

保险业反洗钱——可疑交易和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保险业反洗钱——可疑交易和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结构性操作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
12
洗钱类型2:“行贿保单”

“行贿保单” 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 现 如:某公司(行贿方)节前用公关费给关系 户(受贿方)投保,保险公司开发票,发票 入公司账,关系户节后退保 行贿方就利用保单掩盖了行贿资金
13
防范“行贿保单”
具有较高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较大 允许趸交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不同 容易变更资金所有权

8
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
9
关注投保环节中的异常情形

一次性购买多份保险
根据经验判断 根据客户的地区、年龄、职业、收入等情况判断

投保人提出特殊要求
要求用大额现金趸交保费 要求对退保做出特殊约定,如退到非交费账户,特 别是非投保人账户,或者现金退保、或者委托第三 人领取保费等
A用非法所得投保,然后退保获得退保金
黑钱:A——保险公司——A
A用非法所得投保,退保时授权B领取退保
黑钱:A——保险公司——B
A投保,B作为第三方用非法所得付费,退保时 A作为投保人领取退保金
黑钱:B——保险公司——A

A用非法所得投保,变更投保人为B,退保时B 作为投保人领取退保金
黑钱:A——保险公司——B

15
洗钱类型3:福利保单(团险)
“团单个做” :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保单, 为大量员工名下投保(往往不知情);保险公司只开出 一张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 “现金退保”:钱到保险公司账后,投保企业就按照 事先双方约定退保,保险公司则以现金形式将钱打回 企业个人账上 洗钱成本:4-6%(保险公司手续费)<所得税(企业 33%,个人20%)。 退保后的资金归属: 真正回到投保企业职工账上,年终奖金(逃税) 落入少数个人手中(贪污)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3篇)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件中,发现涉案资金流水巨大,涉及多家银行账户。

经调查,涉案资金均被用于洗钱。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发现一家名为“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涉嫌参与洗钱活动。

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构贷款等方式,将涉案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涉嫌洗钱犯罪。

二、案例分析1.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的管理。

(2)反洗钱调查与侦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反洗钱工作中,有权依法进行调查、侦查。

(3)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反洗钱领域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嫌参与洗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公司责任:涉案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嫌洗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案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参与洗钱犯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涉案公司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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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异常关注退保时间、费用、手续
忽视保险产品本身的适用性,如条件、内容、承保 范围、预期收益等
10
关注投保环节中的异常情形

投保时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
涉嫌保险欺诈 掩盖其真实身份、资金来源等

在交纳保费时委托第三人代交
关系不明的第三人付费 大额付费、一次性付清

突然改变支付方式

15
洗钱类型3:福利保单(团险)
“团单个做” :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保单, 为大量员工名下投保(往往不知情);保险公司只开出 一张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 “现金退保”:钱到保险公司账后,投保企业就按照 事先双方约定退保,保险公司则以现金形式将钱打回 企业个人账上 洗钱成本:4-6%(保险公司手续费)<所得税(企业 33%,个人20%)。 退保后的资金归属: 真正回到投保企业职工账上,年终奖金(逃税) 落入少数个人手中(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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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团险业务中的可疑点

溢交保费退费
团险一般先收费后核保,如果在签单时发现多交了 保费,并且选择溢交保费退费,则在签单后需进行 溢交保费退费操作 洗钱分子容易利用这一点先超额交纳保费,后又选 择退费来洗清“黑钱”

注意虚假资料和信息
如投保资料中的公章、地址、电话、年龄、劳动关 系等。 除了保险欺诈之外,洗钱分子还可以通过这种欺诈 团险洗钱。




2003年12月,梁云委托其母亲在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投保了一份 两全分红保险,保险期限5年,保费95400元。2008年12月6日, 保险期满,人寿保险赵军协助梁母将退保金转到梁云账户上(窃 取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 )。 赵军(已离职)将梁云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及代扣 款授权委托书(伪造)等文件,交给人寿保险业务员龚某,投了 两份保险。之后,赵军用伪造的梁云身份证撤销两份保险。后赵 军在中国人寿云南分公司办理了领款手续,共领款109980元。 2009年3月21日,梁云发现自己的11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于是报 了案,将人寿保险和工行告上法庭。2010年1月,法院对该案作 出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向梁云支付11万元。 人寿保险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尽到 谨慎审查义务,故人寿保险存在过失 银行、保险公司两大部门在审核签名、辨别照片、资料审核、划 款等多个程序中存在漏洞
万能险种等可以任意追加保费的保险产品 突然要求改变原来银行转账的方式,而改用大额现 金或支票追加大额异常

“长险短做”
投保后短时要求退保,执意退保 不合常理,不计费用和损失(案例)

提出特殊要求
退保时要求将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退还给第三方 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委托他人代领、 强烈要求收取现金、支票或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 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
6
客户身份与保费是否相符

特殊身份
公职人员或亲属、公司高管、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等, 往往存在一定贪污、受贿、偷逃税等风险

高风险领域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交通、医药、房地产、建筑、 运输等商业贿赂重点领域

投保的资金量
(单笔或总计)是否过大,与客户职业、身份、年 龄、收入情况是否相符
7
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
特殊身份:公职 人员及亲属 特殊产品:投资 型或大额保障型 大额现金交易 使用虚假信息 用支票为他人投 保并约定退保……
保费金额超过合 理收入、经济能力 受益人反复变更、 不合理变更 通过第三人支付 自然人保险费(关 系不明) ……
退保时无合理理由, 不及损失和利益 退保前办理过第三 方付费(支票)、变 更业务、转移业务 短期退保(一周、 一月、节日)……
23
银行保险:洗钱威胁
银行保险核保标准低、现金价值高、合 同保全快、资金划转活 银行保险销售过程办理手续简便 对银行客户而言,类似基金和理财产品, 专业要求不高 对洗钱分子同样具有吸引力 银行洗钱风险引入保险领域

24
银行保险:漏洞
法律:《保险代理业务协议书》难以明确规定 银保双方在反洗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客户身 份识别责任) 责任:出现问题,银保双方相互推诿() 合作:银行保险机构配合不默契
28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建议


产品研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 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 产品研发中要进行洗钱风险评估,书面记录评 估情况 评估:产品团队是否胜任管理职责;产品设计 是否合规;销售环节是否合规;洗钱风险是否 可控; 在全面评估基础上,采取相应反洗钱措施
22
关注诈骗洗钱风险点

投保标的价值和投保人的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注意了解投保人的财富情况,判断投保品与投保人 经济状况的吻合度


多次出现理赔案件,财产损失情况雷同
陕西案例
退保、理赔异常情形
保单批退、大额退保 理赔环节中存在的假、骗赔案以及代理索赔情况 领取赔款环节中要求保险公司以现金或支票支付赔 偿金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国际金融报》2011年4月报道
某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就曾排查出疑似公安部发布 的涉恐名单中的恐怖分子

《北京晚报》2009年12月4日报道
四川雅安一个县长在工程招标中受贿,并用受贿赃 款申购基金,最后法院宣判后强制赎回
3
利用保险业务洗钱的主要方式
购买大额保险(寿险) 行贿保单(寿险) 福利保单(寿险、团险) 保单质押(寿险) 保单欺诈(财险、寿险)
20
洗钱类型4:保险欺诈洗钱

财险欺诈
犯罪分子有计划地用黑钱购买奢侈品,如名贵轿车、 珠宝等,分别向不同的保险机构投保 制造保险事故,或利用虚假索赔,虚报投保财产价 值等方式进行诈骗,获得赔款而达到洗钱目的 “黑钱” —标的—投保—事故—赔偿

寿险欺诈
云南11万存款变保单案
21
云南11万存款变保单案()

结构性操作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
12
洗钱类型2:“行贿保单”

“行贿保单” 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 现 如:某公司(行贿方)节前用公关费给关系 户(受贿方)投保,保险公司开发票,发票 入公司账,关系户节后退保 行贿方就利用保单掩盖了行贿资金
13
防范“行贿保单”
具有较高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较大 允许趸交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不同 容易变更资金所有权

8
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
9
关注投保环节中的异常情形

一次性购买多份保险
根据经验判断 根据客户的地区、年龄、职业、收入等情况判断

投保人提出特殊要求
要求用大额现金趸交保费 要求对退保做出特殊约定,如退到非交费账户,特 别是非投保人账户,或者现金退保、或者委托第三 人领取保费等

4
洗钱类型1:购买大额保险

重庆晏大彬、傅尚芳腐败洗钱案
购买房产1处,57万
晏 大 彬
傅 尚 芳
以他人名义购房6处,689万
购买得利宝¥理财产品,30万 购买千里马分红型保险,49万
窝藏现金 ¥1192万 $3.15万
购施罗德蓝筹股票基金,6万 存入银行,114万
5
购买保险洗钱的基本模式

A用非法所得投保,然后退保获得退保金
黑钱:A——保险公司——A
A用非法所得投保,退保时授权B领取退保
黑钱:A——保险公司——B
A投保,B作为第三方用非法所得付费,退保时 A作为投保人领取退保金
黑钱:B——保险公司——A

A用非法所得投保,变更投保人为B,退保时B 作为投保人领取退保金
黑钱:A——保险公司——B

客户尽职调查忽视投保人的职业、投保动机、资金 来源、财务状况 客户信息共享

培训:双方培训不到位,影响工作意识和识别 技能
25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 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 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 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 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 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 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17
关注团险业务中的可疑点

投保环节
投保单位一般是一些福利较好但有财务限制的单位, 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投保资料严重雷同和异常,如被保险人除了姓名、 年龄不同之外,其他信息基本相同,特别是联系方 式都是同一人
第三方交费或海外账户交费 退保环节

客户要求以现金形式退保 要求把保费退回非交费账户(非投保人账户) 称投保单位解散或破产,申请团单转个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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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销售机构向客户 销售基金等金融产品时,应当通过合同、 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 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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