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保荐书
定增发行保荐书核准

定增发行保荐书核准(原创版)目录1.定增发行保荐书概述2.定增发行保荐书的核准流程3.定增发行保荐书的重要性4.定增发行保荐书的相关法规5.定增发行保荐书的注意事项正文一、定增发行保荐书概述定增发行保荐书,全称为定向增发股票发行保荐书,是指企业在进行定向增发股票时,由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该企业定向增发股票的推荐书。
这份文件对于企业能否成功进行定向增发股票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定增发行保荐书的核准流程1.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保荐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状况等。
3.保荐机构根据调查结果,编写定增发行保荐书,并对其进行内部审核。
4.保荐机构将定增发行保荐书提交至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
5.中国证监会对定增发行保荐书进行审查,如果审核通过,企业可以进行定向增发股票。
三、定增发行保荐书的重要性定增发行保荐书对于企业的定向增发股票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是企业进行定向增发股票的必要文件,没有这份文件,企业无法进行定向增发股票。
其次,它是保荐机构对企业的一种信誉保证,可以让投资者更加信任企业。
最后,它是一种监管手段,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防止企业进行非法融资。
四、定增发行保荐书的相关法规关于定增发行保荐书的相关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
五、定增发行保荐书的注意事项企业在进行定增发行保荐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需要选择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保荐。
2.保荐机构需要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企业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保荐机构在编写定增发行保荐书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确保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发行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发行保荐书的内容和格式,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现提出以下指引:
一、发行保荐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
(二)主营业务:包括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情况、市场占有率、竞争优势等内容。
(三)财务状况: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经营情况分析等内容。
(四)发行情况: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
(五)风险提示:包括投资风险、行业风险、公司内部风险等内容。
二、发行保荐书的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版面清晰、排版合理,易于阅读。
(二)字体应选用常见的宋体、黑体、楷体等字体,字号应适中,动静结合。
(三)重点内容应突出显示,如加粗、变大、用颜色等方式。
(四)应当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的声明纳入发行保荐书中。
(五)应当遵循证监会和发审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即为《发行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希望广大企业和保荐机构按照指引要求编写发行保荐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荐书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 行逐项核查情况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前身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成立于 1994 年,经教育部教 技发函[2001]3 号文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1]121 号文批准,中南大学粉 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现整体改制为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联合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博云新材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博云新材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保保荐荐人人((主主承承销销商商))
((上上海海市市淮淮海海中中路路 9988 号号))
发行保荐书
声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本机构”) 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博云新材”、“公司”) 的委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保荐协议书

保荐协议书第一部分:概述本保荐协议书(下称“协议书”)是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为“协议参与方”)共同签订,旨在明确各方在保荐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参与方包括: - 保荐人(以下简称为“保荐人”) - 发行人(以下简称为“发行人”) - 接受保荐的托管机构(以下简称为“托管机构”) - 监管机构第二部分:保荐人的职责和义务作为保荐人,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1. 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保荐人应对发行人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和运营能力 - 发行产品的市场前景和竞争环境 -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法律和监管要求2. 筹划和组织发行保荐人应在法律和监管框架下,筹划和组织发行过程,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指导。
3. 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保荐人有责任确保发行人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定期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报告和信息。
第三部分:发行人的职责和义务作为发行人,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1. 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发行人应向保荐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业务文件、合规文件等。
2. 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发行人应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发行和信息披露的法规。
3. 平等对待投资者发行人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及时向其披露重要信息。
第四部分:托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作为接受保荐的托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1. 审核和核实信息托管机构应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2. 保管资金和证券托管机构应按照法律和监管要求,妥善保管资金和证券,并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3. 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托管机构应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及时解决交易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部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作为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1. 监管和监督监管机构应对保荐交易进行监管和监督,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上市保荐协议书模板

上市保荐协议书模板甲方(保荐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公司,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上市保荐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提供上市保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准备上市申请文件、提供上市咨询、协助乙方与监管机构沟通协调等。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上市保荐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上市申请获得证券交易所批准并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上市保荐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_____)。
3.2 上述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甲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资料费等,由乙方另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4.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上市保荐服务。
4.3 甲方应保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上市保荐服务。
5.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5.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上市申请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其合法性、有效性。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6.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应付服务费用的__________%。
保荐承销协议书

保荐承销协议书日期:[日期]甲方:[公司名称]乙方:[承销商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拟发行[股票/债券/其他证券],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发行证券的保荐人和承销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签约时间及地点本协议于[签约日期]在[签约地点]签署,并于[日期]生效。
二、发行规模及方式1.甲方计划发行[股票/债券/其他证券]总额为[发行总额],具体发行规模将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机构的批准确定。
2.发行方式为[公开发行/定向发行/其他方式],具体发行方案将在发行前经过相关批准机构的审批。
三、保荐承销报酬1.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和承销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保荐费、承销费及其他费用。
2.具体报酬标准详见附件《保荐承销报酬明细表》。
四、发行工作责任和义务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合法合规地进行证券发行,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向乙方提供与发行相关的必要信息和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配合乙方开展发行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证发行工作的合法合规;–审核、核实甲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组织发行工作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营销、承销、销售等;–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
五、信息披露和承诺1.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发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风险因素等。
2.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乙方在履行保荐责任时,应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及时披露、真实可靠,并保证其所承担的任何文件、广告、宣传材料与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一致。
六、交易结算和承诺1.乙方应协助甲方与相关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结算,并保证交易结算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一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集团”、“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瑞银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一、保荐机构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1、孙利军:2004年注册为首批保荐代表人。
曾为宁波富达、吉林电力、北京城建、华东医药、新疆城建、川投能源、奥维通信等多家企业提供改制、融资、股权分置改革及并购服务;先后主持和参与了中材股份(1893HK)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赛马实业、川投能源重大资产重组、中国铝业定向增发、招金矿业(H 股)公司债、民生银行可分离债等项目。
2、刘文成:自2004年注册为首批保荐代表人以来,先后主持和参与了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及A股IPO项目,中国平安、中国石油、中国太保、莫高股份、风帆股份A 股IPO项目,以及2008年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业务及资产(1,100亿元)的财务顾问项目。
定向增发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

定向增发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一)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中德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的情况高立金:首批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现任中德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
自19xx年起一直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主持完成了华鲁恒(600426.SH)、广安爱众(600979.SH)、隆基机械(002363.SZ)、益盛药业(002566.SZ)、蓝英装备(300293.SZ)等项目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梁x: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中德证券正式从业人员。
曾担任格林美(002340.SZ)定向增发项目保荐代表人、中信重工(601608.SH)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太原重工(600169.SH)20xx年非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格林美(002340.SZ)IPO项目协办人,参与科陆电子(002121.SZ)IPO项目,天通股份(600330.SH)20xx年度增发项目,山西xx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最近三年保荐业务执业均合法合规,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的情形,也没有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规记录。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1、项目协办人郝xx,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郝xx、项之初(已于20xx年7月从本保荐机构离职)、黄夏(已于20xx年8月从本保荐机构离职)、刘xx(已于20xx年2月从本保荐机构离职)。
2、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郝xx:保荐代表人,清华大学法学硕士,中德证券正式从业人员。
曾担任浩丰科技(300419)创业板IPO 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财务、业务、法律的尽职调查工作,参与恒信移动(300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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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一)保荐代表人姓名林植、相晖(二)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林植:深圳大学经济学学士,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
先后主持或参与完成了远望谷IPO、芭田股份IPO、葛洲坝分离交易可转债、冠豪高新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相晖: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
先后主持或参与完成了鲁西化工非公开发行、中国国贸股权分置改革及非公开发行、桂冠电力重大资产收购、中国卫星配股、东方园林IPO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一)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周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2008年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现为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
先后参与了北京银行IPO、金山股份非公开发行、首旅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西南证券借壳ST长运、中信信托借壳安信信托等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姓名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陶映冰、彭建军、单奕敏三、发行人情况(一)发行人名称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国腾电子”或“公司”)(二)注册地及时间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号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4月8日(三)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号邮政编码:610041电话号码:028-6555 7625传真号码:028-6555 7627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gotecom@(四)业务范围设计、开发、销售集成电路、微波组件及相关电子器件;开发、生产、销售卫星导航应用设备、软件和相关电子应用产品;卫星导航定位系统集成、工程设计、施工和相关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及信息咨询。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关系(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拥有发行人权益,也未在发行人任职。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一)本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内核部门审核及内核小组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本保荐机构投行项目立项委员会于2008年3月24日召开立项会议对本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了审议。
立项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了投票表决,参会委员11人,全部同意本项目的立项申请。
投行管委会根据立项委员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做出准予本项目立项的决定,并确定了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
2、内核部门的审核本保荐机构在投行管委会下设立运营管理部,负责投行保荐项目的内部审核。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09年7月17日向运营管理部提出内核申请,运营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项目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
运营管理部在完成内核初审程序后,出具了关于本项目的内核初审意见。
3、内核小组的审核内核小组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09年7月23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成员共12人。
内核成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答内核初审意见及内核成员现场提出的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参加会议的内核成员全部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
本项目通过了内核会议的审议。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成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本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中信建投出具了以下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公司内核部门对本项目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通过履行以上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还承诺: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一、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我国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少有的拥有“元器件-终端-系统”完整产业链的企业,且其在元器件和终端领域的技术实力和市场地位均处于国内领先,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产品范围最广、技术水平领先的北斗关键元器件研发生产企业之一,也是拥有北斗终端产品系列最全、品种最多、销量最大的企业。
国腾电子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发展前景良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规定。
为此,特向贵会推荐国腾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之情况(一)2009年7月7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其提交发行人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发行人2009年7月22日召开的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决议。
根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2、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3、发行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但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暂定为1,750万股。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等创业板市场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6、发行价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询价方式询价,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有关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包括:(1)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具体确定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事项;(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复,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起止日期;(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向;若募集资金不足,则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或由董事会按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迫切性,在投资项目中决定优先实施的项目;签署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4)签署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5)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手续;(6)根据股票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工商登记事宜;(7)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首发新股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新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8)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9、发行人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项目:(1)投入3,630万元,用于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用户终端关键元器件技改及产业化项目;(2)投入3,612万元,用于北斗卫星导航应用服务中心技改及产业化推广项目;(3)投入2,710万元,用于视频/图像处理芯片技改及产业化项目;(4)投入2,849万元,用于高性能频率合成器技改及产业化应用项目;(5)投入4,710万元,用于北斗/惯导(BD/INS)组合导航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6)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公司将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10、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2009年1月1日以后至发行前新增的可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共享。
11、决议有效期:自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二)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公司股票首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