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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5篇范文)

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5篇范文)

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5篇范文)第一篇: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一、企业IPO前股权出资注意事项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在其它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用于出资,直至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才有了股权出资的最初法律依据。

由于股权出资正式开始实施的时间较晚,实务经验不多,且现有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重点分析股权出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过程中的应用,并对股权出资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常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股权出资对于公司上市的作用股权出资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即出资人将用作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以此换取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这种股权转让的特殊之处在于,出资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所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近年来,股权出资的适用越来越普遍,以股权置换方式完成对被投资公司的出资,成为被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

在拟上市公司的组建和并购过程中,由于经常涉及多家公司,股权结构一般都会比较复杂,往往存在同一控制人下公司股权的调整及交叉持股的调整等各种情形。

股权投资方式在类似情形中至少具有以下优势:(1)节约时间及成本。

例如,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调整为拟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时,如果按一般的股权转让程序进行股权调整,需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再完成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占用很大的现金流,同时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如果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则既节约时间,又无需占用大量的现金流,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2)合理避免税收负担。

由于股权出资的出让方不直接获取现金收益,在最终收回或转让投资、公司清算之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在新《公司法》及《股权出资办法》施行前,就有公司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设立,并在此后成功完成了IPO。

关于企业香港上市IPO的解析(含流程图)

关于企业香港上市IPO的解析(含流程图)

关于企业香港上市IPO的最全解析!(含流程图)导言企业香港上市备受关注,本文将为您全面分析香港上市的一系列问题。

1在香港上市的优势1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业界精英云集,已有众多中国内地企业及跨国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资。

2建立国际化运营平台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

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

3本土市场理论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市场。

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

香港的证券市场既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

4健全的法律体制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健全。

这为筹集资金的公司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5国际会计准则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外,在个别情况下,香港交易所也会接纳新申请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其它会计准则。

6完善的监管架构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人提出高水准的披露规定。

我们对企业管治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够从发行人获取适时及具透明度的资料,以便评价公司的状况及前景。

7再融资便利上市6个月之后,上市发行人就可以进行新股融资。

8先进的交易、结算及交收措施香港的证券及银行业以健全、稳健着称;交易所拥有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

9文化相同、地理接近香港与内地往来十分便捷,语言文化基本相同,便于上市发行人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沟通。

2两个市场1主板为符合盈利或其他财务要求的公司而设。

在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行业有综合性企业、银行以及公用事业及地产公司等。

2创业板2008年5月2日,交易所刊发有关创业板的咨询总结,载述在2007年7月至10月期间咨询公众的结果。

经过本次咨询,创业板被重新定位为第二板及跃升主板的踏脚石。

创业板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关于上市要求的规定:1、创业板主要上市要求和主板相似,但是要求放宽(要求稍后有详细说明)2、审批创业板新上市发行人的权力将由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转授予上市企业3、由创业板转往主板的程序简化3H股与红筹股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主要为这两种模式。

医药境内外上市实务手册

医药境内外上市实务手册

医药境内外上市实务手册医药境内外上市实务手册是指针对医药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上市过程中的相关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进行综合整理和总结的一本实务指南。

本手册将重点从申报材料准备、申报流程、交易所要求、审核要点以及上市后的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医药企业顺利地进行上市。

一、申请材料准备医药企业在申请上市前,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

这些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注册文件、财务报表、上市申请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顾问报告等。

在准备这些材料时,企业需要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并满足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流程申报流程是指医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经历的各个环节。

这些环节包括确定上市交易所、委托保荐人、填写申请表格、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发行股票、申请上市交易等。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同时保持与相关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和配合,以确保顺利上市。

三、交易所要求不同的交易所对于医药企业的上市要求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这些要求,以提高上市申请的成功率。

交易所要求主要包括企业的财务指标、市值、股东结构、公司治理等方面。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以满足交易所的要求。

四、审核要点医药企业在申报上市后,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审核要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生产合规性、研发能力、产品市场竞争力等。

企业需要针对这些审核要点进行相关准备,并充分展现自身的优势,以增加通过审核的机会。

五、上市后的监管医药企业在成功上市后,需要遵守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日常的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及时披露重要信息。

另外,企业还需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维护与股东和投资者的良好关系。

综上所述,医药境内外上市实务手册是指引医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获得成功的重要工具。

企业需要根据手册的指引,制定详细的计划和策略,积极准备材料并按照流程进行申报。

同时,企业还需密切关注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充分履行上市后的监管责任。

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流程详解

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流程详解

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方式及流程详解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虽然非常多,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两大类: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约纽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程序较为复杂,因为需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审批,成本较高,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也较多,花费的时间较长。

但是,IPO有三大好处: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公司可以获得较大的声誉,股票发行的范围更广。

所以从公司长远的发展来看,境外直接上市应该是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境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二、境外间接上市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即国内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反向收购)和造壳上市(SPAC“特殊目的并购投资公司)。

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海外间接上市流程详解2.1买壳上市(反向收购)壳公司:是指一个没资产、没有负债的上市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已经没有业务的存在,但仍保持着上市公司的身份及资格;有的壳公司股票仍在市场上交易、有的已经没有交易了,但均为壳公司的一种。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2018-12-26 12:37近来有一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IPO的上市流程

IPO的上市流程

IPO的上市流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又称为首次公开发行,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首次向公众发行股票,从而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并上市的过程。

IPO的上市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发行准备阶段:在决定进行IPO之前,公司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公司需评估自身的商业模式、财务状况和竞争优势,以确保其能够满足上市的要求。

然后,选定承销商和律师团队,制定上市计划,并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和合规性。

2.提交申请:公司需向监管机构(如证券监管部门)提交上市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公司的注册文件、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内外部风险评估等。

监管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向公司提出问题和要求补充材料,以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信息披露透明度。

3.审批和注册:监管机构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公司上市。

在审批过程中,监管机构通常会要求公司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文件。

一旦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公司就可以正式注册,并获得上市许可证。

4.承销阶段:一旦公司获得上市许可证,它可以开始与承销商进行谈判和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商会负责帮助公司确定发行股票的价格和规模,并通过公开市场发行股票。

承销商还会组织与潜在投资者的路演,向他们介绍公司的业务和增长潜力。

5.发行和配售:在股票发行期间,公司会根据承销商的建议和市场条件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将以公开招股价向投资者发行,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股票的发行和配售通常会持续一段时间,以便承销商和公司能够吸引到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投资者。

6.资金募集:IPO是公司为了融资目的而进行的,因此公司通过股票发行募集资金。

公司可以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支持业务扩张、研发、市场营销、债务偿还等用途。

资金的募集通常需要公司与承销商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协商。

7.正式上市:最后,公司股票将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买卖的股票。

公司需要履行与上市相关的所有法律义务,如定期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合格境外投资者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流程

合格境外投资者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流程

合格境外投资者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流程合格境外投资者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如下,仅供参考:
1. 了解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业务规则,以确保自己的受让行为符合规定。

2. 联系需要转让股份的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转让协议的谈判和签署。

3.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

4. 完成过户手续后,将股份转让款项支付给上市公司。

5. 上市公司收到款项后,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将股份变更至受让方名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受让股份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也需要认真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市场情况,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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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外资企业上市操作指引、IPO 实务研讨外资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何时开实践操作有分歧话说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创立大会是在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前召开还是审批后召开,实践中却有不同的做法。

一、法规背景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而我国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法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此,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 年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 年第1 号),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作了规定。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31 号,此前的相关文件为《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122 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文书格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53 号)] 则对进行工商登记、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

根据上述法规,企业采用变更公司类型方式设立(实为变更)股份公司(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股改)的,应当参照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进行,并提交有关审批、登记、备案材料,无需召开创立大会。

而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27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36 号,已失效)、《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 号,已失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 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 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则要求提供创立大会的相关文件,核查企业是否召开创立大会及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那好吧,为了满足各位爷的要求,咱就把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中的创立大会程序嫁接到公司类型变更程序中来,就发展出实践中“有限公司董事会——有限公司股东会——创立大会” 的公司类型变更程序(股改程序)。

如果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为中外合资企业),中间还需要取得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且由于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则无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

实践中则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做法,即:(一)公司董事会——主管部门审批——创立大会;(二)公司董事会——创立大会——主管部门审批。

干说无用,上案例。

二、相关案例(一)先批后开根据得利斯(002330)的律师工作报告,2007年10 月19 日,得利斯有限董事会决议变更为股份公司;2007年11月26 日,取得《商务部关于同意山东得利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7〕1979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为商外资资审字〔2007〕0443 号);2007 年11月29日,召开创立大会。

号称新三板第一家挂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展唐科技(430635)的法律意见书记载,展唐有限于2013年4月24日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2013 年5 月8 日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1567号),2013年5月10日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7〕2985 号);2013年5 月17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先开后批科传股份(430371)法律意见书显示,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会议表决同意发起设立广州市科传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8月25日,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广州市科传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穗外经贸资批〔2009〕474号);2009年8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外资证字〔2009〕0302 号)。

格利尔(831641)法律意见书载明,2014年2月24日,公司召开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2014 年3月5日,徐州市商务局作出《关于同意徐州格利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徐商务审字〔2014〕8 号),同意徐州格利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3 月6 日,公司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先开还是先批,原本不是个问题,后来就成了不是问题的问题。

个人认为,可能先开更顺一点三、申请IPO 或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案例研究案例研究37 号文背景下(一)否认境内自然人身份,否认返程投资(1)恒大文化(2015年11月30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家印先生通过多层境内外股权控制关系,间接持有拟挂牌公司%股份。

经恒大文化律师核查,许家印先生为中国国籍,于2006 年9 月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鉴于许家印先生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并非境内居民,恒大文化律师认为,恒大文化股权架构设置不涉及37 号文所规定的返程投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小结笔者认为,根据37 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因此,若发行人/ 拟挂牌律师以投资主体国籍不符合37 号文的规定为由否认外汇登记义务的,除须否认中国居民身份外,还须否认其并非为37 号文规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

(二)否认“以投融资为目的” ,否认特殊目的公司(1)乐宝股份(2015年12月14日,新三板挂牌)远景生物(香港)设立于2003年1月17日。

乐宝股份申请挂牌时,远景生物持有乐宝股份%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巍长有持有远景生物100%股权。

公司律师认为,远景生物设立目的是为了在香港从事贸易业务,在香港有实际经营,而并非“以投融资为目的” ,因此,远景生物并非37 号文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2015 年11 月1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魏长有声明,其成为香港居民后自主创业,不存在作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对相关责任兜底。

综上,乐宝股份律师认为,公司设立不涉及返程投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小结笔者认为,在37 号文的背景下,如境外公司已对境内公司投资,则发行人/ 拟挂牌公司律师以“非投融资为目的”为理由否认“特殊目的公司”难度较大。

但根据乐宝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披露信息,远景生物的经营范围为“蜂产品的销售,蜂产品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远景生物非37 号文规定的“以投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

13 号文背景下(1)三力新材(2015年12月15日,新三板挂牌)本诺(香港)成立于2003年12月19日,成立时的股东为王晓光(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和丁峰。

本诺(香港)成立时,本诺(香港)的股东未实际出资。

2004年9月,三力本诺(三力新材前身)设立时,本诺(香港)持有三力本诺85%股权;经数次增资及股权变更,2013年5月,本诺(香港)持有三力本诺%股权;2015年6月,本诺(香港)将其持有的三力本诺的全部股权转让予融华国际(香港)。

融华国际设立于2015年6月1日,融华国际的股东均为境内自然人,其中三力新材的实际控制人王晓光和位立夫妇共计持有融华国际%股权。

三力本诺股改时,融华国际为三力新材的发起人之一;三力新材申请新三板挂牌时,融华国际持有三力新材%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① 关于境内自然人设立融华国际(香港)外汇合规性问题(13号文背景下)公司律师认为,根据2015年6 月1 日生效的13号文,自2015 年6月1日起,办理外汇登记业务下放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

经核查,融华国际的六位自然人股东已于2015年6 月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办理了外汇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

② 关于境内自然人设立本诺(香港)外汇合规性问题(75 号文及37 号文背景下)公司律师认为,本诺(香港)不以“境外融投资”为目的,不属于75 号文及37 号文项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需要进行外汇登记。

且三力新材股改之前,本诺(香港)已经将所持有拟挂牌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融华国际,融华国际已经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胶州市支局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报告期内,拟挂牌公司未因违反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或政策法规的行为,未因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或政策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此外,拟挂牌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做出承诺,对相关责任兜底。

(2)小结三力新材挂牌案例中,境内自然人投资的境外公司融华国际设立于13 号文生效后,该投资行为应适用13 号文的相关规定。

拟挂牌公司律师根据13 号文对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备案义务发表意见,认为境内自然人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备案手续即履行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义务。

与融华国际不同,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本诺(香港)及通过转股持有本诺(香港)股权的投资行为,适用75 号文与37 号文,因此公司律师根据75号文、37 号文对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合规性发表意见。

笔者认为,拟挂牌公司股东如为境内自然人投资的境外公司,且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时未履行外汇登记手续的,为避免风险,境内投资者可以考虑在13 号文的背景下重新设立一境外公司,办理外汇登记备案手续后受让原境外公司持有的拟挂牌公司的股权。

总结在处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未进行外汇登记问题时,可以借鉴以下思路处理:1、补办登记尽可能补办外汇登记、由外汇主管部门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境内自然人投资者承诺对外汇登记的相关责任兜底。

2、解释合规性如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获外汇补登记/ 备案无现实可能性,则发行人/ 公司律师可以结合投资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参考相关案例发表合规性意见,境内自然人投资者承诺对外汇登记的相关责任兜底。

四、IPO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 外资自然人股东的认定问题重要探索外资自然人股东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如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的外资身份界定、境内自然人是否能够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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