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女性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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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女性主义法学

也谈女性主义法学

域 , 因为 其 主 要 采 用 理 性 或 经验 主 义 认 识 论 、 立 场 认 识 论 、 后 现 代 认 识 论 和 社 会 位 置 论 的认 识 论 和 相 应 的 方 法 论 ,所 以对 传
统 的法学理论 与 实践的影响正 由边缘步入 中心 ,其 中法律 具有 性别的说 法尤应给予 关注 。 【 关键词 】 女性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性别正义


通 过其独 特感受 的诉说 ,以此达到 提升妇女 主体性 的 目的 , 同时每个妇女独特感受 的集 合又构成 了女性整体对社会 中两 性 关系的正 当认知 ; 询 问妇 女问题的方法所针对 的对象是女 性 问题 总是被忽视的现实 , 它意在强调 “ 女性 问题 ”是个 “ 问 题 ”; 女性 主义实际 推理 的方 法认为法 律问题 的解决 依赖于 对具体 问题的实际考察 和反应 ,而不是以相互对立和矛盾 的 二 分法 为工具解决法律 问题 。这 种方 法用以揭示法院如何运 用 司法 技术的方式去探究法 律的运作 ,指出个人式的事实发 现优越 于单纯 的规则运用并 且从 上下联系 中进行推理 的方法 更 尊重 差异和社会地位卑微者。 三 、对女性主 义法学的思考 和很多人对 于女性 主义法学很感兴趣一样 ,一开始接触 会 有很 新奇的感受 ,但是本人却 不是一名女性主义者 ,有两 点疑惑在此 提出 ,以供探讨。 第一 ,笔者不认 为女性 主义法学可以轻松地实现其理论 目标 。一方面 ,女性主义法学反对客 观性 、反 对二元对 立的 思维方 式 、反对本质主义 ,强调 断裂 性和多元 化。这决定了 女性 主义法学主要是批判性 的 ,其方 法主要是解构性 ,但单 纯 的批 判不可能完成建构 的 目标 ,尽 管批 判可以成为建构的 起点 , 但如波斯 纳所说 “ 仅 仅是批评的进 路缺乏持 久的力量 , 如果批 评者没有什么可 以取代他 希望摧毁的废墟 ,哪怕是摧 毁 性 的批评 也不具 摧毁力 ”; 另一方面 ,女 性主义法学 在批 判法律 意识 形态的 同时却倚重具体 的法律 制度 。一些激进的 女性 主义法学者认为保 障女性权 益的法律 制度 实际上传达 了 女性从 属于男性的法律意识形态 ,也 就是说 这些法律制度都 是需要 废弃的 ,而替代 的进路却 没有 紧随其后 ,这种态度说 明女性 主义 法学内部存在理论上的不足。 第二 ,法 律真 的像女性 主义者所透漏 的那 样有性别吗 ? 假 如有 的话 ,那么它在 多大程度 上会 被学界乃至社会所认 同 呢?我们都不否认性别关 系确 实有一定的法律化 比如婚姻关 系 等 ,那 么法 律化 的性 别关 系是产 生 法律 的性别 化的原 因 吗 ?一些激 进的女权主义者从 “ 法律具有男性 特质”的逻辑 起点 出发 ,从传统 的二元对立观人手 去论 述这一命 题 ,男性 总是 以理性 、主动 、睿智 、坚强 、客 观 、抽象 、注重原 则的 形 象出现 ,与此对 应女性则 表现为 非理性 、被 动 、情绪化 、 脆 弱 、主观 、具象 、个 人化 等。 由此得 出结论 : “ 法律 被认 定 为与二元 结构 中更高级 的雄性 一方 同一。法律确实是雄性 的而非雌性 的 。 ”如此断 然的决定 法律是否 具有性别似 乎不 具备充 分的说服力 ,所 以尽 管笔 者不反对 法律 中存在性别关 系 ,但是也不赞 同法律具有性别化这一命题 。

什么是女性主义?

什么是女性主义?

什么是女性主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权益逐渐得到重视,女性主义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那么,什么是女性主义?女性主义有哪些流派和思想?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女性主义。

一、女性主义的定义女性主义广义上是指支持女性平等地参与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领域的运动和理论。

狭义上指的是关注女性问题的学说和社会运动。

女性主义的目的是消除性别歧视和不平等,实现性别平等和女性权利的实现。

女性主义的影响不仅仅在西方国家,而是全球性的。

二、女性主义的流派和思想1.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认为,女性拥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以及实现性别平等的最佳方式是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改革。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反对歧视性法律,赞成女权主义运动中的女权主义者,主张女权主义的目标是赋予女性更大的自由和自我控制。

2. 文化女性主义文化女性主义关注的是文化和媒体对女性的影响。

文化女性主义认为,女性是一群受到男性统治的弱势群体,他们认为这种统治是一种意识形态和社会结构的产品。

他们在研究和传媒方面,分析和批评了文化表现中女性的形象和角色,提出了女性主义的思想。

3. 同性恋女性主义同性恋女性主义认为,性别歧视不仅是女性遇到的问题,同时也包括那些拥有性别的人们。

她们主张,性别歧视一部分就是异性恋歧视同性恋,通过建立互惠关系和共存理念,营造氛围,增强社会认同和社会支持以帮助实现性别平等性。

三、结语综上所述,女性主义是一种主张实现性别平等和尊重女性权利的运动和理论。

女性主义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出现了多种流派和思想,每一个流派和思想都有其独特的观点。

在女性的发展和平等方面仍然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在实现性别平等方面仍然面临许多的挑战,但这并不影响女性主义的发展方向。

我们应该坚定地推进女性权利的发展,并为其前行不懈努力。

女性主义法学对中国男女平等的启示

女性主义法学对中国男女平等的启示
实 施 结 果 上 的 两 个 误 区 , 醒 女 性 意 识 , 强 女 性 权 力 ; 分 认 识 社 会 性 别 , 倡 社 会 性 别 意 唤 补 充 提
识, 重新探 索 两性 的权 力分 配和社 会地 位 , 索在 重建 两性 平等 的社会性 别秩 序 下的一 些法律 探
上 的构 想 。
但 目前 我 国还没 有 实 现 真正 意 义 上 的性 别 平 等 。 因此 , 男女 平等依 然是 我 国的基本 国策 , 是社 会继
续进 步 的方 向。 ( ) 个社会 女性 意识 薄弱 一 整
化、 家庭 等 各方 面的权 利受 到保护 , 得 了举 世瞩 取
目的成 就 。一些 在西方 国家至今 仍然 未能解 决 的
国女性 的法定 权利 应 当包 括 两个方 面 : 方面 , 一 是 享 有 同男 子 的平等 权 ; 一方 面 , 另 是享 有特 殊保 护 的权利 。
歧 视 , 听广告 宣 传 上 以女 性 身 体 吸 引公 众 视 线 视 等 现象 。第二 , 社会 性别 意识 未渗透 到法 律领 域 。 法律 未 能从原 则 上渗 入 社 会 性酬 、 女 参 政议 政 等 , 我 国 如 妇 在
得 到 了很好 的解 决 。但 是 , 长期 以来 , 国在 解决 我
妇女 问题 上缺乏 对 产 生 问题 症 结 的深 刻认 识 , 头 痛 医头 , 痛 医脚 , 脚 在妇 女权 益保 护方 面仍存 在严
重不 足 。
作 者 简 介 :葛 之 蕤 (9 9 ) 女 , 徽 广 德 人 , 共 宁 国 市 委 党校 办公 室 副主 任 , 师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 17- , 安 中 讲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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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女性主义安全观法学论文

试论女性主义安全观法学论文

试论女性主义安全观法学论文论文摘要:安全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概念。

女性主义认为,传统安全观过于强调军事安全和国家安全,忽视女性在安全领域的重要作用。

女性主义强调多元的、反映女性特质的安全观,认为安全是所有人的安全;经济安全与军事安全同样重要;环境安全与女性息息相关;安全应以人为中心。

女性主义安全观无意取代主流国际安全观的地位,而是要在国际关系中加进女性视角,使之更客观公正地反映国际关系的现实。

论文关键词:女性主义;安全;国际关系在传统意义上,安全是保护国家不受外来颠覆和攻击,使它客观上不受威胁,主观上没有恐惧。

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等国际关系的主流学派均从不同的角度对安全进行了理论探索。

女性主义认为,女性视角的缺失使传统安全观解释力有限。

在对传统安全观的批判中,女性主义安全观渐呈轮廓。

女性主义认为:安全是所有人的安全;经济安全与军事安全同样重要;环境安全与女性息息相关;安全应以人为中心。

一在传统的国际关系中,国家间的军事和安全功能总被认为是男性的事务,女性在安全研究史上很少被提到。

例如,现实主义代表作汉斯·摩根索(Hans J. Morgethau)的《国家间政治》一书,并没有专门论及女性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虽然作者在谈到各国政治家时,曾分析过欧洲历史上4位著名的女王和王后——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维多利亚女王、奥地利的玛利亚·特蕾莎和俄罗斯的叶卡捷林娜二世,然而摩根索在分析这些女性活动时,是把她们当做女王或王后,即国家的代表而非女性。

至于普通女性参与国际事务他并没有提及。

现实主义另一位代表阿诺德·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很早就提出,安全是“一种价值”,是国际政治研究的“起点”和“落点”。

[1]英国学者巴里·布赞(Barry Buzan)将安全定义为对“免于威胁的追求”,显示“国家和领土完整,反对敌对势力的能力”。

“安全的底线是生存”。

女性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进路再思考——试用凯瑟琳·麦金农的法学方

女性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进路再思考——试用凯瑟琳·麦金农的法学方

Marxism ·马克思主义015女性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进路再思考——试用凯瑟琳·麦金农的法学方法论分析中国当下的女性生育困境凯瑟琳·麦金农教授于1982年和1983年在Signs: Journal of Women in Cultural and Society杂志上发表的两篇姐妹篇论文《理论的议事日程》和《通向女性主义法理学》中,主要采用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阶级分析工具来分析社会中的女性问题。

这两篇论文的最主要理论贡献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社会价值理论运用到性别不平等的分析中,从而有力的发现了女性在社会中被歧视和被剥削的实质。

这两篇文章发表后在西方学术界的引用率非常高,麦金农教授本人也因此成为过去近二十年间北美地区女性主义最主要的学术领袖[1]。

近年来,或许是受到后现代女性主义和批判种族主义女性主义的夹击,麦金农教授的激进派女性主义观点逐渐淡出了学术热点。

虽然麦金农教授的激进女性主义若干政治主张已经不再是学术热点,但她所采用的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女性社会现实的理论路径仍然拥有巨大的学术意义,不应当随麦金农教授的激进女性主义政治主张一同成为学术界的明日黄花。

本文试图将麦金农教授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价值分析的学术理路从她的激进女性主义政治主张中剥离开,并初步尝试运用这个理论分析的路径对我国当前女性在社会中遇到的最主要矛盾进行分析。

麦金农对于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的解构与运用女性问题是否是社会问题“性之于女性主义如同劳动之于马克思主义:最属于本人的,却也是被剥削的最彻底的。

”这是麦金农教授在《理论的议事日程》一文的开篇之句,被列为麦金农的经典名言[2]。

在麦金农教授看来,马克思主义具有相当深厚基础的理论,它的分析体系相当严密,与女性主义一样都是关于权力及其分配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关于权力及其分配的理论,主要关注着这一过程中存在的不平等性问题。

马克思在批评资本主义的时候曾尖锐指出,那些认为价值和阶级是自然形成的看法,以及把阶级产生看做是自发形成的自然法则的理论,只是为了证明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合理性。

女权主义思想性别平等与女性权益

女权主义思想性别平等与女性权益

女权主义思想性别平等与女性权益女权主义思想:性别平等与女性权益女权主义思想,亦称妇女主义或女性主义,是一种旨在争取性别平等与女性权益的社会运动。

它涵盖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践,旨在消除性别不平等、性别歧视和性别压迫。

女权主义者坚信,每个人,不论性别如何,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本文将探讨女权主义思想的发展、原则以及对性别平等与女性权益的促进作用。

一、女权主义的发展历程女权主义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西方社会。

当时,女性受到严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压制。

女权主义者团结起来,争取妇女的投票权、受教育权和工作机会。

这些早期的女权主义者为后来的思想家和活动家打下了基础,女权主义思想逐渐发展并蔓延至全球。

二、女权主义的核心原则女权主义的核心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性别平等:女权主义者坚信,男性和女性应当在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各个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他们主张消除性别歧视和压迫,促进性别平等。

2. 自主权和自由:女权主义者主张妇女和女性能够行使自主权,做出独立的决策,并追求自己的个人和职业发展。

他们认为女性应当摆脱传统角色的束缚,追求自由和独立。

3. 妇女权益:女权主义者致力于推动改善妇女的生活条件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妇女的健康、教育、就业和政治参与等方面。

他们主张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并确保妇女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待遇。

三、女权主义的影响与作用女权主义思想对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它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性别角色和刻板印象,鼓励人们超越性别划分,消除性别歧视。

女权主义的影响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与工作:女权主义运动使得女性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和追求职业发展。

现如今,女性在教育和职业领域中的参与度大幅提高,逐渐缩小了性别差距。

2. 政治与领导力:女权主义者的倡导使得女性在政治和决策层面上得到更多的代表和发言权。

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政治领导人、国家元首和企业高管,推动了性别平等的进步。

3. 文化与媒体:女权主义促使人们关注妇女形象在文化和媒体中的呈现。

论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论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论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作者:柯茜来源:《东方教育》2018年第22期摘要:本文首先从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基础展开论述,介绍了其社会基础和思想渊源。

其次,针对女权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主要派别的观点及争点进行评述。

最后,结合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现状简述其对于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女权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平等一、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基础女权主义法学的形成与两次女权主义浪潮密切相关。

第一次女权运动,美国妇女争取选举权,以美国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为结束标志。

第二次女权运动是在美国黑人争取民权运动的影响下产生的。

由于很多女权主义者参与了黑人民权运动,从中了解了美国压迫性的社会结构,也学习到了结合其他少数群体共同为自身解放而奋斗的重要性。

虽然此次运动以争取平等修正案的挫败而告终,但是推动了社会观念的开化和对于女性权益的重视。

20世纪70年代后,进入法学院的女性数量增加,毕业后从事律师职业的女性人数也大大增加,这些从事律师行业的女性为女性的权益而发声,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她们后期在法学院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女权主义法学作为批判法学理论,产生于现实主义法学。

批判法学主要有三支力量,最初一支力量认为法律、司法判决与政治学或政策并不能从实质上区分开来,法律是另一身装束的政治,法律超然于政治的客观性假设并不成立。

女权主义法学和种族批判法学相对发展较晚,它们汲取了左翼批判法学的批判精神,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主流法学理论进行批判,均要求获得平等对待和改造主流法律理论的深层结构。

[1]同时,女权主义法学借鉴吸收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中的批判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意识觉醒的理论,提出唯有女性自我意识觉醒方能打破男性在社会上的统治权,通过解构男权为中心的现有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两性平等。

二、女权主义法学主要流派评述女权主义法学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基础理论主要揭示了法律与社会性别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其次,运用女权主义分析方法和视角到具体法律领域,主要涉及家庭暴力、就业歧视以及性骚扰等社会问题。

女性主义法学及其借鉴意义的开题报告

女性主义法学及其借鉴意义的开题报告

女性主义法学及其借鉴意义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权利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女性主义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理论,对于研究和解决女性权益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女性主义法学强调性别平等、反对歧视和压迫,对于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对于女性主义法学的研究,不仅有学术研究的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发展历程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分析其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和作用。

三、研究内容本文将全面阐述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特点和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概念。

介绍女性主义法学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对于性别平等、反对歧视和压迫等核心概念进行说明。

2.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

分析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包括第一、二、三次女性主义浪潮对于女性主义法学的影响、女性主义法学的新生代及其发展趋势。

3.女性主义法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探讨女性主义法学在性别歧视法律规范制定、家庭暴力、反性骚扰等实践领域中的应用,分析女性主义法学对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践价值。

4.女性主义法学的借鉴意义和作用。

分析女性主义法学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和作用,探讨女性主义法学在法律教育领域中的运用,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及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文献资料收集和整理,梳理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发展历程;通过案例分析法,深入探讨女性主义法学在实践中的应用;通过比较研究法,分析女性主义法学在国际上的发展状况和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五、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为深入探讨女性权利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2.为完善性别平等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实践和理论支持。

3.为推进女性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支持。

4.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六、研究步骤本文的研究步骤大体如下:1.文献查阅和收集:收集相关文献并加以整理归纳,梳理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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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女性主义法学20世纪的所有文化革命中,女性主义(Feminism)似乎注定会产生伟大的影响。

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 Jurisprudence)作为法学流派之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的影响已为世人所目睹和认可。

“由于当前妇女在法律职业中的努力,一种迅速发展的、有活力的和有前途的理论正在形成,它不仅会影响未来的妇女权利,而且会影响未来我们对法律实体的看法……是最富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法律思潮”。

[①]女性主义法学以其独特的方法论剖析法律问题,用社会性别视角观察历史、文化、社会现象,从而展现出与以往法学理论研究的不同进路,这已成为我国社科领域里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

[②]妇女运动作为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和女性主义法学发展的巨大的外在推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妇女权利保障的立法和司法,也使女性主义法学从批判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支独立的、颇具影响力和生命力的法学流派。

一、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妇女运动是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

两性平等意识的觉醒,可追溯久远。

1673年,法国启蒙运动先驱思想家浦兰·德·拉巴尔(Poulain de la Barre)发表了题为《论两性平等》的论著,深刻地批判了认为妇女天生卑贱的说法,提出了性别平等的观点,认为妇女的从属地位是由社会的、历史的原因造成的。

妇女作为群体、有意识地为消除性别歧视和改善自身地位而开展的社会运动则开始于18世纪,当时的启蒙运动为男女平权思想奠定了基础,而法国大革命则为妇女运动的实现提供了契机。

18世纪西方兴起的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中,启蒙思想家挑战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提出了“天赋人权”,把“自由”、“平等”作为人类关系的理想准则,妇女的权利首次被置于民主、平等的价值体系中审视。

狄德罗(Didevot Denis)在其1772年发表的《论妇女》的短篇随笔中,主张妇女的法律权利,谢瓦利埃·德·若古(Chevalier de Jaucourt)分析了婚姻家庭中的两性不平等,伏尔泰(V oltaire)撰文赞美妇女的智慧和勇敢,并对社会对妇女的不公正态度进行遗责,孟德思鸠(Montesquieu)也在其作品中表达了对女性处境的理解和同情,在其《波斯人信札》中论及妇女的美德及其对共和国的积极作用。

虽然这些思想家提倡男女平权,但却是从男性利益出发论及妇女解放的,这表现在对妇女解放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同情和怜悯妇女,希望妇女获得“天赋人权”,另一方面又对妇女解放抱有恐惧态度,担心因妇女解放而侵害了男性自身的利益。

因此,其著作中充满了矛盾,在同情妇女的同时,仍将妇女定义为有缺陷的男人:男人的管理能力比女人强,由男人当家作主理所当然,更有甚者将妇女视为二等公民。

卢梭(Jean Jaques Rousseau)就认为,妇女因为体力不如男人,所以应该是软弱和被动的,女人生来就是为取悦男人、服从男人,她的责任就是尽量迎合她的主人,这就是她生存的伟大的目的。

[③]以卢梭为代表的保守启蒙思想家把妇女定位于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强调妇女的法律权利的出发点是使她们更好地为家庭尽责,教育子女。

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妇女在进攻巴士底狱、进军凡尔赛等重大历史事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但是,与男子肩并肩战斗的妇女却并没有与男子平等地分享革命成果。

宣布“平等”、“自由”、“人权”的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将妇女排除在外。

其思想根源是:早期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认为男性是先验地理性思维,而女性则是非理性思维或者是感情用事(特别是歇斯底里的),只有那些被认为有理性的人才配称为人,妇女由于被认为先验地认为非理性,因而也就不是人,[④]《人权宣言》中的人自然也就不包括妇女。

当时最有影响的奥琳波·德·古日(Olympe de Gouges)针对《人权宣言》,发表了著名的《女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 of Women),指出:“妇女生来就是自由的,和男人有平等的权利。

社会的差异只能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这种天赋的权利应当包括“自由、产业、安全,尤其是反抗压迫”。

[⑤]但是,掌权的资产阶级害怕妇女革命危及自身利益,对妇女运动进行限制甚至镇压。

1793年10月,政府下令封闭、解散各种妇女团体,禁止妇女参加公众活动,将妇女参加政治活动作为判逆罪处理,并将起草《女权宣言》的奥琳波·德·古日送上的断头台。

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仍然带有父权的色彩,如“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亲权由父单独行使”、已婚妇女为无订立契约能力的人、“未得夫的同意不得为赠与、转让、抵押以及取得行为”,[⑥]再次将妇女作为私有财产禁锢在家庭中。

但是,随着工业和文化教育的发展以及妇女运动的继续,大批妇女走出家庭,法律上对于妇女权利的规定有所改观。

英国1839年的《幼儿监护法》,规定母亲可以监护7岁以下的儿童;1875年的《婚姻及离婚法》,使离婚合法化,妇女有权提出离婚;1853年的《妇女财产法》和1870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了妇女的财产权。

[⑦]至19世纪中期以后,欧美妇女在陆续获得经济、教育、工作等权利之后,开始把运动聚焦在争取妇女参政权利上,展开了妇女参政运动,从而掀起了女权运动的第一次高潮。

1848年7月,美国第一届妇女权利大会在纽约州的塞尼卡举行,会议通过了《美国妇女独立宣言》(或称《美国妇女权利宣言》),以《独立宣言》为蓝本,指出男女平等应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基本精神,明确地将妇女选举权作为妇女运动的目标,标志着美国以争取选举权为主的女权运动的正式开始。

1867年,英国妇女参政活动者在曼彻斯特市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妇女参政促进会”,[⑧]之后,其他城市如伦敦、爱丁堡、伯明翰等也出现了妇女参政组织,至1898年统一为“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联合会”(National Union of Women’s Suffrage Societies),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妇女参政运动。

作为女权运动的成果,1893年,新西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妇女获得选举权的国家,美国、英国、法国、瑞典、丹麦的妇女分别于1920年、1928年、1946年、1919年、1919年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妇女广泛走向社会、加入劳动大军提供了历史机遇,也掀起了女权运动的第二次高潮。

1949年法国著名女作家西蒙·德·波娃(Simone de Bearvoir)发表了被誉为“西方女性解放运动的《圣经》”的《第二性》,指出:世界上只有一种人性,即男性,女人被看作是男性的偏离,因此这个世界是男性的世界;是人类的文化造成了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因此决定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不是单纯生理的、心理的或经济因素,而是社会的;父权制下的女性永远是次等的,是第二性的。

此书为女权主义第二次高潮的到来奠定了理论基础。

1963年贝蒂·弗里丹(Betty Friedan)出版了《女性的奥秘》(The Feminine Mystique)一书,认为科学和大众文化维系了一种神话,即妇女只有作为妻子和母亲才能真正的快乐,这种女性性别观念使女性过着以妻子和母亲的角色为中心的生活;既然妇女被界定为命中注定围绕着男性和家庭生活,因此社会将她们归入二等公民;妇女虽然享有公民权,但在工作中她们没有平等的权利,在生育上没有控制权。

[⑨]如果说第一次妇女运动浪潮是以争取妇女的各种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为主的话,那么发生在20世纪60-70年代的第二次妇女运动浪潮则更多地围绕着妇女对自己的身体权利的问题展开。

其中废除禁止人工流产的法律成为各国妇女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美国、联邦德国、法国的妇女分别1967年、1974年、1975年获得了自由堕胎的权利。

另外,妇女运动的第二次浪潮冲破了传统政治概念的狭隘定义,提出了“个人的就是政治的”(Personal is Political”)的口号,认为妇女关注的问题,如性、生育、婚姻家庭、家务劳动等也是政治问题,以往妇女参政只不过把妇女纳入以男性为中心的政体中,许多参政的妇女为了稳固自己的地位而迎合以男性为中心的政体,放弃了对妇女群体利益的代表,因此妇女简单参政不能改变广大妇女的地位,必须改变以男性为中心的政体,改变政治的权力关系和关注点。

与第一次妇女运动注重政治权利相比,这次更着眼于基层的妇女,在许多城市和小镇,都有许多的妇女服务中心和妇女之家,对妇女进行心理、文化等方面的服务。

与此同时,联合国在推进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1946年负责促进人权的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妇女地位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1952年通过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4年7月7日生效),以给予妇女与男子相同的政治权利,帮助尚未获得选举权的妇女获得这一权利,防止已获得选举权的妇女被剥夺这一权利;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核准了《同酬公约》,确定了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195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以防止妻子在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本人的国籍,以及在离婚的情况下成为无国籍人;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的建议》,规定只有经过男女双方完全和自由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并建议最低的结婚年龄为15岁;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目的是在法律上确保男女权利平等;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⑩]规定各国政府承担义务并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立法,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与基本自由,此公约还进一步明确表示,只通过法律是不够的,各国政府必须确保妇女事实上能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1982年联合国成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检查和监测各国政府执行《消歧公约》的情况。

联合国于1975年在墨西哥城召开了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宣言中将男女平等定义为:男女平等是指男女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1980年在哥本哈根召开了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特别强调就业、保健和教育是妇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在内罗毕召开了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关于20世纪末15年妇女发展蓝图的《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在平等方面确定了三个基本战略的类别,即宪法和法律的步骤、社会参与方面的平等、政治和决策方面的平等。

1995在北京召开的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提出了“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将社会性别意识贯穿于整个社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的全过程中,并将实现性别平等当作社会政策的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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