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单位集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6篇

单位集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就位于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单位集资房屋达成买卖意向,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买卖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性质:单位集资房,位于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小区内。
2. 房屋结构:_________(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3. 房屋面积: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具体细节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文件。
4. 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水电设施、家具等。
(详见附件清单)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总价格: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
(具体细节自行约定)3. 税费承担:买卖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第三条房屋产权及证件1. 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完全产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甲方应在交易完成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确保乙方取得合法产权。
第四条房屋交付及验收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约定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乙方应在交接时对房屋进行验收,如有损坏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交接时书面提出。
3.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确保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未能交付房屋,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若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存在纠纷或瑕疵,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其他违约情况,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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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杨晖、姚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晖、姚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2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根喜郭桥张洁【审理法官】赵根喜郭桥张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晖;姚桂芳【当事人】杨晖姚桂芳【当事人-个人】杨晖姚桂芳【代理律师/律所】薛东林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翟玉胜、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东林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翟玉胜、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东林翟玉胜、秦天义【代理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晖【被告】姚桂芳【本院观点】杨晖、姚桂芳所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效力待定追认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晖、姚桂芳所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杨晖依约向姚桂芳支付了使用权转让费15.3万,并以姚桂芳名义向河南大学交付了购房款及车位费,上述共计69.6万元。
微信、短信等记录能够证实双方解除协议的经过。
姚桂芳于2018年2月20日、3月2日、6月2日、6月23日和2019年5月17日,分五次退还杨晖65万元,尚欠4.6万元未退还,杨晖接收退款,双方已按照协商内容部分履行。
故一审判决姚桂芳返还余款4.6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正确。
关于杨晖要求姚桂芳赔偿其180万元损失的上诉请求,因杨晖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道所购房屋产权的性质,在购房时就应预见到相应风险,且双方在协议中并未对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故对杨晖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集资房房屋买卖合同

集资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单位集资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本人在单位集资的住房转让给乙方,单位名称:房产地址:面积㎡。
二、房屋售价: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元整(大写:)。
三、付款方式:
1、单位集资的款项由乙方支付,财务票据由乙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乙方支付甲方补偿款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乙方以本人的名义办理交纳集资款、按揭、物业等手续。
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如乙方需要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甲方务必向乙方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材料,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六、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见证人:电话:
日期时间。
单位集资房卖买协议书范本

单位集资房卖买协议书范本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单位集资房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产信息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单位集资房产权转让给乙方,该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______,产权证编号为______。
第二条转让价格双方同意该房产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余款在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房产过户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在乙方支付首付款后______日内提供必要的过户文件。
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税费承担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过户文件或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产转让价格的__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沈长卿、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长卿、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豫04民终16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郭滨彭莉【审理法官】李明郭滨彭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长卿;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当事人】沈长卿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当事人-个人】沈长卿【当事人-公司】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代理律师/律所】杨心武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李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赵素贞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刘燕超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心武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李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赵素贞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刘燕超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心武李阳赵素贞刘燕超【代理律所】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长卿【被告】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本院观点】涉案房屋系市体育局及友信置业联合开发并向市体育局职工出售,并由友信置业收取市体育局职工或其亲友的购房款及尾款后出具收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管辖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市体育局及友信置业联合开发并向市体育局职工出售,并由友信置业收取市体育局职工或其亲友的购房款及尾款后出具收据。
此外,结合友信置业于一审诉讼中关于“对于涉案楼房即平顶山市体育局高层住宅楼,友信置业于2018年11月24日向所有业主发布补缴尾款的通知,现已有25业主陆续补缴尾款并办完房产证。
所以对于涉案房屋,因原告没有补缴尾款,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条件,故原告起诉被告友信置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1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保障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保障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中国的城市房地产市场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
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同时,政府对于保障贫困人口的住房权利也越来越加重视,安置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被广泛应用于城市规划和贫困人口的安置工作中。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是当资源、土地被徵收时有关部门安排购买房产缴纳货币或房地产公司招标选取承建单位建设新房获取的,与普通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不同,它们被政府视为一项重要的扶持和服务措施,旨在为贫困人口提供安全住所和基本居住保障。
正因为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具有如此的特殊性,因此也给予了法律保障。
就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的法律保障问题,笔者结合当今的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了以下的探讨。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的法律依据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有关部门的实施意见、地方条例等。
1.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1)《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协议,明确了房屋所有权的产生、转让、受继承等权利。
而安置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其买卖也受到《物权法》的保障。
(2)《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第五章规定了土地征收和安置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的确立、签订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2.政府部门有关文件(1)《房地产管理法令》《房地产管理法令》是国务院下发的行政法规,涉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各个方面,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安置房的管理及转让。
(2)《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是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政策文件,对于加强安置房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的法律保障1.合同自身的保障作为一种具有完整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一旦双方签署了该合同,就意味着双方之间产生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doc
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
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集资房是一种由政府、单位以及职工个人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一般都是提供给单位职工居住的。
购买集资房也是需要签订买卖合同,那么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呢?为你做详细分析。
一、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
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
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
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哪些房子属于集资房1、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
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
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
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
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集资房买卖相关问题解答
集资房如何买卖?问:单位的集资房,我想卖出去。
但是听说要5年才行,真的吗?集资房如何买卖啊?律师解答: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如何买卖?若出卖人拥有全部产权,当然可以将房产依法转让。
只要交易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即可。
但卖方若只享有房产的部分产权,其单位就可依据法律及与员工的约定,享有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限制条件、优先购买等权利。
此时,就有必要前往该单位了解有关情况。
查明单位允许转让后,才能进行交易。
相关法律知识: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没有购房合同的集资房能买吗?集资房是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
由于现阶段关于集资房建设的一些具体细则还没出台,集资房由谁开发,土地如何获得等等,法律上还存在空白的区域。
集资建房在取得房产证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后,即具有商品房的性质,可以自由交易。
集资建房和商品房在房产证形式上是一致的,只是在产证“产别”中注明为集资建房。
外单位的人如果有意购买集资建房单位有集资资格员工的集资房,必须前往该单位了解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等等。
建议仔细查阅《集资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是不能进行转让的,集资房也同样如此。
买卖双方在未取得房产证之前的交易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这个时候购买对购房者来说存在风险,建议您谨慎权衡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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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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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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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集资房是单位为解决本单位内部职工居住困难而在单
位取得的国有划拨地上兴建的住房。
由单位进行了补贴,个人也出资购买,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准并提供划拨地兴建、由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个人出资购买的保本微利房。
集资房、安居房的有限产权。
按照建设部1999年出台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XX年出台的《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XX年8月7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
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同时还对单位集资房规定,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集资房、安居房的买卖情况在实践中出现。
经济适用房在有的是买卖房号,有的是在居住后五年内出卖,有的是在居住五年后出卖。
在房地产市场涨价的情况下,有的卖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理由大致有:将单位集资房卖给了非本单位人员,其没有本单位职工购房资格;在房产证未办理下来之前就卖了楼号,买卖房屋必须要有房产证,无证买卖无效;原房主未居住满
五年就将经济适用房卖掉,违反国家政策;原房主将经济适
用房卖给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买方,违反国家政策无效等等情况。
那么,他们的这些观点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导
致合同的无效呢?
律师认为,在国务院XX年8月7日出台《国务院关于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前,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门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买房人构成善意第三人;将房屋卖给外单位职工,原房主居住未满五年或卖给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的买方,虽然不符合相关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是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据,且房屋管理部门也会
予以办理过户登记。
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性极强,相关的政策规定越来越严格。
经济适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产权,经济适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场上流通。
通过炒作经济适用房而获利与政府投资兴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驰。
为此,石家庄市已经在XX
年6月份叫停了集资房和经济适用安居工程房的过户登记。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是国务院发布的意见,虽然不是行政法规,不是认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据,但具有强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遵照执行。
买卖双方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今后,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碍。
即使原房主配合办理过户,房屋管理部门将不会单纯依据双方的合同,在交纳相关出让金后为新房主办理过户登记。
新房主将无法取得房产证,不受法律的保护。
律师认为,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得到履行,经济适用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如果想买经济适用房,只能通过正当渠道,通过政府购买,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协商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