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物质量瑕疵由谁担保

融资租赁物质量瑕疵由谁担保在很多时候,除了能够租赁房⼦,还可以租赁⼀些物品,那么在融资租赁物的时候质量发⽣了瑕疵,应该由谁来进⾏承担责任?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融资租赁物质量瑕疵由谁担保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般都明确规定,出卖⼈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的的,出租⼈不承担责任,由承租⼈直接向出卖⼈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时的损害后果。
此即所谓出租⼈瑕疵担保的免责特约。
这种约定既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理论和实践,同时也不违背现⾏法律的规定。
其理由如下:(⼀)虽然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所有权⼈应对其货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民法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合同双⽅当事⼈以特约予以变更。
因此,出租⼈与承租⼈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出租⼈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有效的。
(⼆)融资租赁的经济意义在于出租⼈以融物的⽅式向承租⼈提供融资,具有⾦融的性质。
出租⼈的主要义务就是⽀付购买租赁物的货款,其权利是收取租⾦从⽽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
除此之外,⼏乎所有关于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均应由承租⼈承受,出租⼈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不承担包括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任何实体义务和责任。
(三)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情况下,承租⼈完全基于⾃⼰的知识和经验选定租赁物的制造商、租赁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由出租⼈按照承租⼈的指定出资购买租赁物。
承租⼈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选择权⼈,⾃然应对⾏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四)作为出租⼈的租赁公司,其机能仅在向承租⼈提供融资购买租赁物,不可能对所有承租⼈选定的租赁物都有充分的了解。
如果由出租⼈承担风险责任,必然导致出租⼈聘请专家检验,这就意味着增加费⽤。
⽽所增加的费⽤最后必然通过租⾦的形式由承租⼈负担。
⽽作为租赁物的最终⽤户,承租⼈对租赁物具有专门的知识。
为避免增加成本,减少承租⼈的负担,应由承租⼈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最新!租赁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模板8篇

最新!租赁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模板8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权责,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此租赁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协议。
一、租赁物及用途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租赁物(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物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月,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瑕疵担保责任1.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租赁物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和瑕疵,符合约定的用途。
2. 若租赁物存在任何结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瑕疵,甲方应及时修复,确保乙方正常使用。
3. 若因租赁物的瑕疵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乙方发现租赁物存在瑕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5. 若因甲方未履行瑕疵担保责任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履行瑕疵担保责任,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租赁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维护租赁物的安全、完好。
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将租赁物返还给甲方,并保证租赁物的完好。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法律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3篇)

第1篇在我国的租赁法律体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与义务是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管理、维护、交付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
以下将详细阐述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租赁物的交付1. 交付条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交付时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2. 交付期限: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如未按时交付,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交付方式:出租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包括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
二、租赁物的管理1. 维护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按照约定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
2. 修缮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修理。
因出租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租赁物损坏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租赁物的变更: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的用途或者对租赁物进行重大改造。
三、租赁物的使用1. 合理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或者用途。
2. 禁止行为:承租人不得实施危害租赁物安全、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如擅自拆改、损坏租赁物等。
3. 租赁物的使用限制:出租人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进行合理限制,如限制租赁物的使用时间、限制租赁物的用途等。
四、租赁物的转让1. 出租人转让权: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应当通知承租人。
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 租赁物转让的效力:租赁物转让后,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五、租赁物的返还1. 返还条件: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法律讲堂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押金5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和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但李某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李某的维修责任范围?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的质量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李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质量标准。
法院认为,张某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李某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致使承租人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未能及时维修房屋,导致张某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对其出租的租赁物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质量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李某未能保证房屋符合质量标准,因此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致使承租人受到损失时,出租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在租赁活动中,出租⼈享有有定的权利,但也要承担⼀定的义务。
例如第三⼈对出租⼈出租的物品主张权利时,造成承租⼈不能使⽤租赁物的,出租⼈要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因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条【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第三⼈主张权利的,承租⼈应当及时通知出租⼈。
⼆、房屋出租⼈的责任和权利出租⼈应承担以下责任:1、出租⼈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将要⽀付不超过⽉租⾦3%的违约⾦,违约⾦不⾜以赔偿承租⼈损失的,出租⼈还得就不⾜部分进⾏补偿。
2、出租⼈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造成的任何⼈⾝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书⾯通知承租⼈。
房屋出租⼈有以下权利:1、出租⼈有权向承租⼈收取租⾦,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开具发票和收据。
2、出租⼈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额的保证⾦。
3、租赁期限已满⽽⼜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
如承租⼈拒不迁出,出租⼈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承租⼈利⽤房屋进⾏违法活动、擅⾃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途、擅⾃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拖⽋租⾦累计6个⽉以上或连续拖⽋租⾦3个⽉以上,出租⼈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为第三⼈向出租⼈主张权利时,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租赁合同的规定

租赁合同的规定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篇一:租赁合同的规定一、我国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二、突破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的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租赁合同中出租⼈的义务有哪些
在签署租赁合同的时候,为了避免⽇后的纠纷,往往会在合同⾥⾯详细约定双⽅的权利义务。
不仅如此在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下⾯就和店铺⼩编带你来看看吧。
租赁合同中出租⼈的义务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使⽤、收益,承租⼈⽀付租⾦的合同。
1.交付出租物。
出租⼈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式交付租赁物。
物的使⽤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实际占有使⽤。
物的使⽤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应使之处于承租⼈得以使⽤的状态。
如果合同成⽴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即对租赁物享有使⽤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途。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收益状态。
倘发⽣品质降低⽽害及承租⼈使⽤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
因修理租赁物⽽影响承租⼈使⽤、收益的,出租⼈应相应减少租⾦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
出租⼈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依约正常使⽤、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应担保不因第三⼈对承租⼈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使承租⼈⽆法依约对租赁物进⾏使⽤收益。
瑕疵担保责任

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 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 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 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从买卖合同之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交付 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由此产生 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 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 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移转于买受人,或移转之财产 权不完全时,所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构成了出卖人另一项重要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理论肯 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 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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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定责任,它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的瑕疵担保。
租赁合同同买卖合同一样都是一种有偿合同,其合同标的都是特定的物,有一定的共性。
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要求也同样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承租人租赁财产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物的效用的瑕疵担保,即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
例如,电脑能够正常地设定程序、进行文字编辑和处理以及上网使用;电冰箱能够正常地制冷起到储藏作用等等。
一般来讲,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
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也要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即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