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DOC
最新!租赁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模板8篇

最新!租赁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模板8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权责,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此租赁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协议。
一、租赁物及用途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租赁物(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物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月,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瑕疵担保责任1.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租赁物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和瑕疵,符合约定的用途。
2. 若租赁物存在任何结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瑕疵,甲方应及时修复,确保乙方正常使用。
3. 若因租赁物的瑕疵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乙方发现租赁物存在瑕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5. 若因甲方未履行瑕疵担保责任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履行瑕疵担保责任,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租赁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维护租赁物的安全、完好。
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将租赁物返还给甲方,并保证租赁物的完好。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法律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3篇)

第1篇在我国的租赁法律体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与义务是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管理、维护、交付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
以下将详细阐述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租赁物的交付1. 交付条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交付时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2. 交付期限: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如未按时交付,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交付方式:出租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包括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
二、租赁物的管理1. 维护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按照约定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
2. 修缮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修理。
因出租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租赁物损坏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租赁物的变更: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的用途或者对租赁物进行重大改造。
三、租赁物的使用1. 合理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或者用途。
2. 禁止行为:承租人不得实施危害租赁物安全、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如擅自拆改、损坏租赁物等。
3. 租赁物的使用限制:出租人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进行合理限制,如限制租赁物的使用时间、限制租赁物的用途等。
四、租赁物的转让1. 出租人转让权: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应当通知承租人。
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 租赁物转让的效力:租赁物转让后,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五、租赁物的返还1. 返还条件: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民法典的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在租赁活动中,出租⼈享有有定的权利,但也要承担⼀定的义务。
例如第三⼈对出租⼈出租的物品主张权利时,造成承租⼈不能使⽤租赁物的,出租⼈要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因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条【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第三⼈主张权利的,承租⼈应当及时通知出租⼈。
⼆、房屋出租⼈的责任和权利出租⼈应承担以下责任:1、出租⼈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将要⽀付不超过⽉租⾦3%的违约⾦,违约⾦不⾜以赔偿承租⼈损失的,出租⼈还得就不⾜部分进⾏补偿。
2、出租⼈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造成的任何⼈⾝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书⾯通知承租⼈。
房屋出租⼈有以下权利:1、出租⼈有权向承租⼈收取租⾦,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开具发票和收据。
2、出租⼈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额的保证⾦。
3、租赁期限已满⽽⼜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
如承租⼈拒不迁出,出租⼈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承租⼈利⽤房屋进⾏违法活动、擅⾃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途、擅⾃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拖⽋租⾦累计6个⽉以上或连续拖⽋租⾦3个⽉以上,出租⼈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为第三⼈向出租⼈主张权利时,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租赁合同的规定

租赁合同的规定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篇一:租赁合同的规定一、我国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二、突破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的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瑕疵担保责任

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 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 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 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从买卖合同之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交付 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由此产生 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 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 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移转于买受人,或移转之财产 权不完全时,所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构成了出卖人另一项重要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理论肯 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 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租赁协议中的租赁物瑕疵问题

租赁协议中的租赁物瑕疵问题在租赁协议中,租赁物的瑕疵问题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以及各自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租赁协议中的租赁物瑕疵问题展开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一、租赁物瑕疵的定义和种类租赁物瑕疵是指租赁物在租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状况:1. 外观瑕疵:指租赁物的外观存在损坏、划痕、变形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到租赁物的功能和美观性。
2. 功能缺陷:指租赁物在使用中无法满足租赁方正常使用的要求,例如机器无法正常启动、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等问题。
3. 安全隐患:指租赁物存在使用上的安全问题,例如电器线路老化、设备易损坏等,可能导致租赁方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二、租赁物瑕疵的解决方式当租赁物存在瑕疵问题时,租赁双方可以参照租赁协议中的条款来解决。
一般来说,常见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1. 修复或更换:当租赁物瑕疵可以修复或更换时,出租方应当承担修复或更换的责任,以确保租赁物能够满足租赁方的正常使用需求。
2. 降低租金:如果租赁物的瑕疵问题不能很快修复或更换,租赁双方可以协商并确定降低租金的比例,以体现租赁物的实际价值。
3. 解除合同:在某些严重情况下,租赁方有权选择解除租赁协议,退还租赁物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4. 赔偿损失:如果租赁物的瑕疵导致租赁方遭受经济损失,出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租赁物瑕疵的责任分配原则在确定租赁物瑕疵的责任分配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约定原则:租赁协议中对租赁物瑕疵问题的责任分配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即按照租赁协议中双方达成的共同意愿进行处理。
2. 事后交付原则:如果租赁物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瑕疵问题,应当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这些瑕疵问题是在租赁协议成立后出现的。
3. 购置担保原则:租赁方在租用物品之前,应当对物品进行检查,并确保物品没有明显的瑕疵问题。
如果在租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租赁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
疵担保责任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第三人对租赁物不得主张权利,从而保证承租人能够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发生了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发生是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2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在承租人租赁期间.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应当指出,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并不一定引发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第三人仅仅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不进一步实现权利,则不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人认为,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在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前,才会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们认为,这一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在租赁物交付之前,当事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可能发生出租人的履行不能,此时由其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即可.况且,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第三人即使主张权利,一般也不会向承租人主张,而是向占有租赁物的出租人主张.3承租人于合同订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4承租人在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了出租人.
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出租人就应当向承租人负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哪些义务

租赁合同中出租⼈负有哪些义务现在租赁已经⼗分常见,很多时候我们差什么就会想到去租赁,毕竟租赁价格便宜,还⽅便。
但是租赁就需要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这样才能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那么,租赁合同中出租⼈负有哪些义务?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中出租⼈负有哪些义务(⼀)交付租赁物并使租赁物适于使⽤、收益的义务租赁合同的主要⽬的就是要让承租⼈使⽤、收益租赁物。
《民法典》第七百零⼋条规定:“出租⼈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途。
”因此,出租⼈⾸先必须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并且要使租赁物能够适合于承租⼈使⽤、收益的⽬的。
(⼆)对租赁物进⾏修缮的义务对租赁物进⾏修缮,是出租⼈的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条也规定:“出租⼈应当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的维修是为了保持租赁物合于使⽤、收益状态的⼀种具体⼿段;从另⼀⽅⾯说,对租赁物进⾏修缮也是出租⼈的⼀项权利,因为出租⼈作为租赁物之所有⼈或他物权⼈,当然有权利对其物加以保存,⽽且在出租⼈对租赁物进⾏修缮时,承租⼈亦应主动配合,不得妨碍其修缮。
(三)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的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分权利的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两⽅⾯:1、权利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应担保租赁物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发⽣因第三⼈主张对租赁物⾏使权利,⽽使承租⼈⽆法使⽤、收益。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本⾝存在着瑕疵,⽽使承租⼈⽆法依约对租赁物使⽤、收益,出租⼈应承担因此给承租⼈造成的损失,承租⼈亦可视租赁物的瑕疵情形,请求减少租⾦或解除合同。
希望⼤家在签订合同之前也需要清楚出租⼈的相关义务,当发⽣纠纷的时候,才能更好的维护好⾃⼰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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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DOC
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定责任,它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的瑕疵担保。
租赁合同同买卖合同一样都是一种有偿合同,其合同标的都是特定的物,有一定的共性。
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要求也同样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承租人租赁财产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物的效用的瑕疵担保,即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
例如,电脑能够正常地设定程序、进行文字编辑和处理以及上网使用;电冰箱能够正常地制冷起到储藏作用等等。
一般来讲,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
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也要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即合同法第二百三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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