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附随义务之违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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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进⾏买卖交易时,如果标的物量⽐较⼤的,买卖双⽅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般是以书⾯形式签订的。

约定各⽅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故意或者重⼤过失不告知买受⼈标的物瑕疵的,出卖⼈⽆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故意或者重⼤过失不告知买受⼈标的物瑕疵的,出卖⼈⽆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买卖合同发⽣违约后怎么起诉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案庭递交诉状。

2、⽴案审查符合⽴案条件,通知当事⼈7⽇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案;不符合⽴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当事⼈,对⽅当事⼈15⽇内进⾏答辩,通知当事⼈进⾏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即开始执⾏3、排期开庭提前3⽇通知当事⼈开庭时间、地点、承办⼈;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进⾏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的权利义务,证⼈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证⾔,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当事⼈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当事⼈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当事⼈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当事⼈签收后⽣效,当事⼈履⾏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动履⾏裁判⽂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起1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法释〔2023〕28号(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

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

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担保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瑕疵的认定、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瑕疵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瑕疵是指担保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情形。

对于担保合同的瑕疵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是否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否涉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伦理道德等公序良俗的约定,例如是否涉及非法目的、非法手段等。

3. 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的瑕疵是否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是否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等。

二、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瑕疵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于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瑕疵严重到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使得担保合同无法发挥担保功能,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担保合同无效。

2. 担保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瑕疵只涉及部分内容,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担保合同部分无效。

3. 担保人的免责权利:如果担保合同的瑕疵是由债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担保人可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三、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在甲公司贷款违约时由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该担保合同未经丙公司授权签署,丙公司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支持丙公司的主张,认定该担保合同存在瑕疵,对丙公司不产生担保责任。

2.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甲在乙公司贷款违约时由丙公司提供担保。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

卷三2023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上)一、单项选择题1.甲以自己旳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置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旳旳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旳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旳公益性,现欲变化宗旨和目旳。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旳旳?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旳家庭组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旳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答案:D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相比有其自身旳特殊性,体现为:1、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能力旳条件不一样。

自然人生而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但法人获得主体资格旳条件是“依法成立”。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旳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经核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2、获得行为能力旳资格、范围和程序不一样。

自然人旳行为能力旳范围与年龄、精神状况有关;法人旳行为能力旳获得、范围旳变更重要与登记旳经营范围有关。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旳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旳,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作为财团法人旳基金会想要变化宗旨和目旳,本质上是行为能力范围旳变更,应通过变更登记旳方式和程序予以变化,D选项对旳。

2.甲以23万元旳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阐明,乙误认为真。

乙旳下列哪一祈求是错误旳?A、以甲欺诈为由祈求法院变更协议,在此状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协议B、祈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祈求撤销协议,协议自该函抵达甲时即被撤销D、祈求甲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C解析:协议欺诈行为是意在引起、强化或维持相对方错误认识旳行为,体现为告知对方虚假状况、积极引起和强化对方错误认识旳积极欺诈,以及有告知义务但隐瞒真实状况旳消极欺诈。

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关系之浅析

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关系之浅析

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关系之浅析作者:欧阳川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适用关系一直是大陸法系国家法律上长期遇到技术难题。

现今,在普遍认同不完全给付作为债务不履行之一种类型的背景下,如何适用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不完全给付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适用关系,从法律逻辑、权利保障以及实务操作为切入点,以两者两者并存适用才能实现立法意旨。

关键词不完全给付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并存适用作者简介:欧阳川紫,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54-03债务不履行,除不能给付及迟延给付之外,另有不完全给付,此乃德、日及台湾地区学者通说。

所谓不完全给付即债务人虽为给付,而给付之内容并不符合债务本旨,违反信义与衡平之原则者也。

其与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相比,不完全履行虽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可履行的行为,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则属于无履行的消极状态。

就不完全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言,王泽鉴先生认为,不完全给付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应该有两个。

其一,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不合债之关系的本质或债务人违反债之关系上的附随义务;其二,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而学界通说认为,构成要件应为以下三个:一是须债务人已为给付;二是须给付不完全;三是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瑕疵担保责任,则指物之瑕疵应根据当事人特别规定之使用目的,并在当事人意思范畴内依其一般具有的客观特征,综合加以判断。

就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言,通说认为应当包含以下几点:一是标的物存在瑕疵;二是瑕疵在风险移转时仍然存在;三是买受人不知有瑕疵且无重大过失;四是买受人须及时检查标的物并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五是当事人双方未用协议免除或限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不完全给付之事由仅存在于给付本身,往往与瑕疵给付相关联,而民法中通常对于瑕疵另有担保方面的规定。

2022年怀化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怀化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怀化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园(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

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园一根,小因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婆婆应对小园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B.肖婆婆应对小因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因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3、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

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

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

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

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4、依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核心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支配权D.处分权5、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

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

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

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

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A.乙B.丙C. 丁D.乙、丙、丁6、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一、担保物权的特征(一)从属性(又称“附随性”;表现为五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之设立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民法典》第393 条)。

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例1 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一千万元,借期一年(2018 年3 月2 日至2019 年3 月1 日),按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钟某以其A 房屋为借款合同(一)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甲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合同(一)项下的本息,甲与乙银行又签订借款合同(二)约定:“第一,甲向乙借款一千一百万元,借期一年(2019 年3 月2 日至2020 年3 月1 日),按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所借一千一百万元全部用于清偿借款合同(一)项下的本息。

” 王某以其B 房屋为借款合同(二)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到期亦无力偿还借款合同(二)项下的本息。

①通过以新贷偿还旧贷,借款合同(一)项下的借款债权(旧贷)全部消灭,旧贷的担保人钟某的抵押担保责任消灭。

②若债权人(乙银行)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王某提供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乙银行有权请求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反之,若甲、乙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王某,王某可以甲、乙恶意串通骗取王某提供担保为由,主张王某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乙银行无权请求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例2 为担保甲对乙的100 万元债务,丙以其A 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其B 车为乙设立质权,交付了B 车。

后乙将对甲的100 万元债权转让给戊,但一直未办理 A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一直登记在乙名下),乙也未将B 车交付给戊(乙一直直接占有该车)。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是供需关系的结果,商家为了卖出商品,会尽量标榜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瑕疵或者尽可能地减少瑕疵,从而增加商品的销售。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瑕疵是指商品存在于合同标的之中的缺陷或者与其品质规定不符。

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就购买的商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对消费者因商品存在瑕疵产生的损害或者不当获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两部分: - 无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具备约定的品质,没有任何瑕疵。

- 有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具备一定的品质与规格,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且不与买受人之其他东西不相容。

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出卖人有一定的限制。

-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者改变使用所必需的技术规格的 - 消费者不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或者未经出卖人同意代用配件的- 消费者未能立即予以严格检查的瑕疵担保责任追溯途径在购买商品时,顾客可以充分了解商品的情况,如商品的品质,性能,功能及其他信息。

如果顾客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可以选择向出卖人或者所购商品生产企业追究责任,具体途径如下。

- 先与出卖人协商,出卖人可以对商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 如果无法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诉讼。

结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要认真查看商品的说明,确保商品符合自己的要求,在购买后应当积极了解商品情况,如有瑕疵需要及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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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附随义务之违反的关系
附随义务,是指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以保护他人之人身和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通知、保密、保护等义务。

它是在给付义务之外的对固有利益之保护。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转让人违反担保责任,转让的物存在瑕疵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对违反附随义务后应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如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的损失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律师实务中,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与附随义务的违反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例如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告知标的物有瑕疵并且交付有瑕疵的标的物,此时在理论上,买受人既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可以主张出卖人违反附随义务中的告知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应如何行使权利呢?
在构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规则,只有该规则对权利人的救济不充分时,才可以考虑适用附随义务之违反。

这是因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以违反主给付义务为前提,而附随义务本身的附随性和补充性决定了违反附随义务责任适用的后序性。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债务人除给付义务之外,还应履行其他义务。

它是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义务,并且义务的内容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不是债的关系初始就已确定的,需要根据债
的关系的发展,依据其性质、目的和交易而逐步确定。

也就是说,附随义务的产生是为了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当适用给付义务能够保护买卖公平,维护诚实信用时,就不需要适用附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5条、第111条和第94条的规定,物是瑕疵担保义务被违反后,对方可能享有的权利有: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减少价款,请求赔偿损失,宣布解除合同。

而违反附随义务尽管本质上仍属于违约责任,但其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一般认为不发生强制实际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之行为,还可以能导致债权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在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附随义务之违反均为违约责任之规则,在二者都成立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在违反主给付义务时,才构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违反附随义务并不构成瑕疵担保责任。

例如,种子出卖人未告知种植方法、机器出卖人未告知机器使用方法,就不能解释为物之瑕疵而要求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仅能解释为告知义务之违反,对此问题作者在北京清算律师网的其他文章中亦有论述。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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