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瑕疵担保责任与标的物的检验

合集下载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合同中的买⽅来说,对物品的担保责任是为了保证⾃⼰所购买的物品后期没有任何的知识产权⿇烦,这⼀点在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些国际货物买卖中。

所以就会有物品瑕疵担保⼈,委托⼈应保证物品的完好。

那么民法典中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当事⼈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本法第五百⼀⼗⼀条第⼀项的规定。

第五百⼀⼗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595条)。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指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认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如何判断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十分重要。

这一篇梳理《民法典·合同编》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在实践中避免非因自己原因遭受货物瑕疵及灭失的不利益。

(注:合同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毁损灭失后买卖双方对标的物价金的负担义务)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的原理:买卖合同风险本质上存在于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现实交付的可分性上,即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标的物现实交付具有不同步性。

合同风险转移是法律拟定的规则,这项规则适应了商事交易中将风险控制交付给最廉价一方的要求。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顺应了自然法上公平和理性的基本精神。

具体规则入下TREE PLANTING DAY01原则规定【以交付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节点】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探析:以交货时间作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作为原则性规定,但买卖合同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产物,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但约定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02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节点【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受领】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提取】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

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

一 ’瑕疵担保责任之概述
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 % 在十二铜表法和 #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中有其雏形 & 公元前三世纪左 右 % 掌管市场事务的司市为奴隶买卖和家畜买卖颁
! 迪!吕费尔特 "# 德国买卖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 南京大学 !""# 年 # 中德经济法研究年刊 $ 第 $% 页 & 崔建远 "# 合同责任研究 $% 吉林大学出版社 ’""& 年版 % 第 &(" 页 &
三 ( 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情形及担 保责任
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 " 原则上是指权利不完整 或欠缺之瑕疵及权利本身根本不存在之瑕疵 " 其常 见情形有 -
#’ 物的买卖中 权利不完整 或欠缺之 瑕 疵 " 其 中
包括以侵犯第三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形成
! 桂 菊 平 -, 论 出 卖 人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 积 极 侵 害 侵 权 及 产 品 责 任 之 关 系 $" 梁 慧 星 主 编 , 民 商 法 论 丛 $"##$ 年 第 % 卷 ( 第 !&$ 页 ! !&’ 页
.
如果务人违反了这一担保义务 % 则
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由此 % 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之 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 & 瑕疵担保 责任存在于除劳动合同以外的一切有偿契约中 % 也 存在于一些无偿合同 % 但在买卖合同中 % 瑕疵担保责 任表现的最为典型 % 也因对物或权利之给付而导致 的契约乃致法律行为都是共性的问题 %因此 % 国外法 律多将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 而对其它 合同也准用之 % 其目的都在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 与此相应的追夺诉权 & 它是指出卖人就买卖之标的 物对买受人负有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一 种民事责任 & 即第三人基于所有权 ’ 用益权或抵押 权 %将买卖标的物自买受人手中追夺时 % 出卖人应负 担保责任 % 买受人由此对出卖人取得担保诉权 & 罗马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法释〔2023〕28号(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律案件例题分析及答案(3篇)

法律案件例题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李某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

同年6月,王某入住该房屋,但在入住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板翘起等。

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复房屋,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至2020年5月,租赁期限届满,王某要求李某退还押金,但李某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还。

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退还押金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押金的退还?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7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8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案例分析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押金的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8条的规定,租赁物存在瑕疵,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王某在入住房屋前已经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且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免除押金退还。

因此,李某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2.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李某作为出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按照约定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导致王某入住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王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一、案情基本情况介绍张某在家中招待几个朋友吃饭。

张某在附近的小卖店购买了一箱啤酒。

由于小卖店当时只剩下半箱啤酒,因此双方商定,张某先拿走这半箱啤酒。

小卖店随后将剩下的半箱啤酒送到张某家中。

张某回家后,其朋友刘某的在开启啤酒过程中,瓶口突然爆裂,刘某面部当场受伤,张某也受伤。

此时,小卖店老板登门送剩下半箱啤酒。

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酒瓶爆裂系生产厂家在生产时压力不够所致。

但在该批货物中只有这一只瓶子出现此类问题。

再查,案发之前,该酒厂已被他人完成收购,并更改了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二、简单的案例分析及适用法律直观来看,本案是一例因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涉及到的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15-9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上(595-808条)精品

15-9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上(595-808条)精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编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595-条)
1

民法典共7编84章,1200多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
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从内容上看,民法典各编内容几乎都是为百姓“量身定制”的。
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人格权
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源自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
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
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
适当担保的除外。
“零容忍”,完善责任认定规则;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
题作出明确规定等。新增的这些条款和制度设计,既保持了民事法律
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更好保护
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2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
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
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独立成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
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群众心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

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如 果买受人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知道标的物权利有瑕疵时,那么出卖人仍然要负责任。这是因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 既有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也有可能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出现。至于瑕疵之产生是否由可归则于出卖人之事 由所致及出卖人是否知情,则在所不问。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 瑕疵担保责任。
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 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 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 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从买卖合同之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交付 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由此产生 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 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 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移转于买受人,或移转之财产 权不完全时,所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构成了出卖人另一项重要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理论肯 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 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瑕疵担保责任与标的物
的检验
(一)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612-614)与质量瑕疵担保(615-619)。

1.权利瑕疵担保规则无变化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12)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613)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614)
2.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
第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约定及510、511-1之补充)第二,无免责之特别约定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618)(《买卖合同解释》32)
《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若拍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的瑕疵状况,却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竞买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免责声明应归于无效。

案例:山东高院(2015)鲁民四终字第97号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辆进口水陆两栖旅游巴士用于旅游观光,B公司已在合同中明确向A 披露了标的物的瑕疵为在国内无法办理车或船行驶的相关证件及手续、也无法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约定,在接收巴士后,A公司不得再因该巴士存在质量问题或手续不全等为由,要求B公司退货或解除合同。

后A公司因巴士不能办理手续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第三,买受人在合理期限提出质量异议(买受人不真正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620)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621-1)
疑问:613条规定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负担,构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事由;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是否构成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事由?合同编未采纳买卖合同解释规定。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买卖合同解释》33)
(二)标的物的检验
1.检验期限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620)
(1)约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621-1)约定之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622、《买卖合同解释》18)
(2)未约定时的期限
合理期限、最长合理期限(不变期间)、质量保证期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621-2)
合理期限的确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买卖合同解释》17)
(3)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瑕疵,不受时间限制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621-3)
案例1:连云港中院(2015)连商终字第00278号
陆某向甲公司购买大圆机、高毛机等产品。

合同约定,陆某在验收产品时,若有缺件或其他问题,应妥善保管并在十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产品符合约定;保修期为自产品交付之日起一年。

陆某收到机器使用后,多次向甲公司反映机器安装、调试等问题,甲公司也多次派人修理、更换零部件,但一直未能修复机器。

后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裁判要旨:因双方买卖的物品是纺织机械,其性质和安装程序决定了买方是无法在十日内验收纺织机械的内在质量,故合同中约定的“十天”应属于外观瑕疵异议期间。

至于本案中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所售产品的保修期为自产品交付之日起一年。

在保修期内,属陆某正常使用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公司负责免费维修并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易损件除外)。

此处约定的一年期间,可以作为认定陆某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的参照期间。

本案,陆某就对机械的运转问题提出异议,甲公司也派人进行维修,应认定陆某是在合理期间内对隐蔽瑕疵提出质量异议。

案例2:北京一中院(2020)京01民终4321号
A公司委托B公司研究开发办公-住宅一体化区域既有建筑屋顶太阳能利用与美化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可视化和能量控制与管理系统项目。

合同未对检验期间进行约定,后因拖欠货款发生争议。

裁判要旨: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本院从双方的交易性质,标的物的应用场景,标的物交付的月份,太阳能利用的实际情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合理期间为标的物交付之日起1年。

2.签收的推定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23、《买卖合同解释》15)
3.约定检验标准不统一的标准确定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624、《买卖合同解释》1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