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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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合同中的买⽅来说,对物品的担保责任是为了保证⾃⼰所购买的物品后期没有任何的知识产权⿇烦,这⼀点在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些国际货物买卖中。

所以就会有物品瑕疵担保⼈,委托⼈应保证物品的完好。

那么民法典中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当事⼈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本法第五百⼀⼗⼀条第⼀项的规定。

第五百⼀⼗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即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条件。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关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详细论述:1. 瑕疵的定义:瑕疵通常指的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性能、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不符合。

2. 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 明示瑕疵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瑕疵担保,如特定性能、使用寿命等。

- 默示瑕疵担保: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卖方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商品应具备通常用途的适用性。

3.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通常,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瑕疵发现期限”。

买方需在该期限内发现并通知卖方瑕疵的存在。

4. 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 修理或更换:卖方可以提供修理或更换瑕疵商品或服务。

- 退货: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 赔偿损失:如果瑕疵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接受瑕疵商品或服务。

- 瑕疵是由于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 瑕疵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6. 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权: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买方可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法律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合同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证据保留:为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瑕疵的存在,买方应妥善保存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状态,以及与瑕疵相关的所有证据。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设定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履行方式。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房屋买卖中,瑕疵担保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了解和理解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可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本文将对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一、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所售房屋存在的瑕疵负有的法律责任。

瑕疵包括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建筑隐患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故障等。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会对房屋的质量进行明确承诺,而买方有权依据瑕疵担保责任向卖方追究责任。

二、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卖方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屋瑕疵所承担的责任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卖方有对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二是瑕疵问题在房屋交易前即存在或者在交易后出现。

卖方应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瑕疵问题进行如实告知,并且对不能通过事先检查发现的瑕疵问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买方的权利保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因此在面对房屋瑕疵问题时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买方在发现房屋存在瑕疵问题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复、退还购房款、赔偿经济损失等。

四、鉴定评估和证据收集对于房屋瑕疵问题的认定,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评估来进行。

买方在发现瑕疵问题时应当立即通知卖方,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鉴定评估。

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买方应保留相关的证据,如瑕疵问题的图片、文字描述、鉴定报告等,以便在日后主张自己的权益。

五、协商解决和法律救济当买方发现房屋存在瑕疵问题时,应首先与卖方进行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无果,买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评估,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

六、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特殊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其常常作为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屋时应当对房屋的质量和相关事项提供明确的承诺,并对所售房屋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引言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非常常见的合同形式,它的一方购买商品或服务,另一方提供该商品或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但是,在买卖过程中,瑕疵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合同中的瑕疵担保义务显得非常重要。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含义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外观等方面做出的一种承诺。

也就是说,卖方应当保证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数量、外观等标准,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瑕疵担保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卖方在瑕疵担保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对买方的权利做了规定。

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 基本担保义务卖方应当对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品质、数量、规格、期限以及有关的其他条款负责。

这是卖方在买卖合同中的基本义务,也是卖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2. 瑕疵担保义务如果所售商品存在瑕疵,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卖方应当进行修理、更换、退货、减免价格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

3. 隐瞒担保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对所售商品存在瑕疵情况进行了隐瞒,那么卖方将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买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维权,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买方的权利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也有相关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检验权在买方接收商品之前,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检验,如果发现商品存在瑕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相关措施。

2. 商品鉴定权如果买方认为所购买的商品存在争议,买方可以要求进行商品鉴定,以确定商品是否存在瑕疵。

3. 合同解除权如果卖方所提供的商品明显存在瑕疵,或者无法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商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瑕疵担保的注意点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错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名词定义清晰在合同中,关于瑕疵的各种名词需要定义清晰,要让相关人员理解清楚。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探析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探析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探析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下是对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探析:1. 瑕疵的分类:- 质量瑕疵:指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通常使用目的的质量标准。

- 权利瑕疵:指卖方出售的商品存在所有权争议或未解除的抵押权等权利负担。

2. 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条件:- 瑕疵存在:商品或服务在交付时存在瑕疵。

- 瑕疵未被买方知晓: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存在的瑕疵,若未告知,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 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 修理、更换:卖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存在瑕疵的商品。

- 减价:若修理或更换无法实现或成本过高,买方有权要求减价。

- 退货:在特定条件下,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4.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 法定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有明确的瑕疵发现期限。

- 约定期限: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买方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瑕疵商品,卖方可以免除责任。

- 瑕疵由买方造成:若瑕疵由买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买方原因造成,卖方不承担责任。

6. 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瑕疵担保责任侧重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而违约责任则涉及合同的全面履行。

7. 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 卖方违反瑕疵担保责任,可能导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8. 瑕疵担保责任的证明:- 买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品存在瑕疵,以及瑕疵在交付时已经存在。

9. 瑕疵担保责任的国际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国际贸易中需特别注意适用法律。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包括瑕疵的定义、责任范围、期限、免除条件等,以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瑕疵担保的约定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瑕疵担保的约定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瑕疵担保的约定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通常会就房屋的瑕疵问题做出约定,其中瑕疵担保条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对二手房买卖中关于瑕疵担保的约定进行探讨,明确双方的权益保障和法律责任。

一、瑕疵担保的定义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所售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承诺,并为此承担责任。

瑕疵担保的约定旨在确保买方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时期内,对于其内在质量或存在的问题,卖方能够提供相应的维修、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

二、瑕疵担保的内容1.瑕疵的范围:瑕疵担保约定中应明确对于房屋内在结构问题、设备设施运行问题、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规定,阐明房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瑕疵的启示期限:买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应有一定的合理期限,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发现瑕疵时及时通知卖方。

合同中应明确买方发现瑕疵后的通知期限,并约定逾期通知的后果。

3.瑕疵的追责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对于买方通知瑕疵后,卖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如维修、更换、赔偿等,并约定对于无法修复的重大瑕疵问题的解决方式,如退还购房款、解除合同等。

4.瑕疵空白期的约定:在买房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于新发现的瑕疵问题,卖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项约定应明确时间、瑕疵类型和责任限度,以保障买方的权益。

5.免责事由的约定:合同中还应明确卖方在瑕疵问题上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买方自行改动造成的损坏等。

这些免责事由的约定需要明确合理,避免给卖方提供逃避责任的借口。

三、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瑕疵担保的约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买方和卖方在约定瑕疵担保条款时,应依法合理确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瑕疵担保的效力瑕疵担保条款作为双方合同的重要内容,具有合同效力。

一旦双方签署了合同并约定了瑕疵担保条款,双方即需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2025年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引言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最常见的合同类型,被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中。

然而,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瑕疵,如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交付方式不符合协议等等。

这时,买卖合同各方之间就需要考虑如何担保瑕疵问题,以保证交易顺利完成,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本论文将对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义务进行详细探讨。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定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在合同签订之时向买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对所售商品的品质、数量、交付方式等方面承担保证责任,并应当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积极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分类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可以分为两类:明示担保和默示质量担保。

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是卖方在合同签订之时,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出具的保证,即对商品质量、性能、材料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和承诺。

明示担保通常是卖方出于商业诚信和客户信任等考虑,自愿对商品所作的承诺,具有强制性。

默示质量担保默示质量担保是指卖方无需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但根据法律、行业习惯、交易方式等因素,自然地给予买方一定的质量保证。

默示质量担保通常是买方理所当然的期望和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默示质量担保又可以分为法定默示质量担保和约定默示质量担保。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履行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需要履行完整的瑕疵担保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瑕疵担保义务的履行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商品品质的担保卖方应当向买方保证所售商品的品质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瑕疵。

如果在商品交付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当立即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还货款等措施,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

商品数量的担保卖方应当向买方保证所售商品的数量符合合同约定,如果不符合,应该及时履行补货或者承担相应的亏损赔偿责任。

商品交付的担保卖方应当向买方保证商品的交付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在交付过程中出现问题,如延误、损毁、丢失等情况,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赔偿。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是供需关系的结果,商家为了卖出商品,会尽量标榜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瑕疵或者尽可能地减少瑕疵,从而增加商品的销售。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瑕疵是指商品存在于合同标的之中的缺陷或者与其品质规定不符。

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就购买的商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对消费者因商品存在瑕疵产生的损害或者不当获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两部分: - 无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具备约定的品质,没有任何瑕疵。

- 有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具备一定的品质与规格,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且不与买受人之其他东西不相容。

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出卖人有一定的限制。

-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者改变使用所必需的技术规格的 - 消费者不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或者未经出卖人同意代用配件的- 消费者未能立即予以严格检查的瑕疵担保责任追溯途径在购买商品时,顾客可以充分了解商品的情况,如商品的品质,性能,功能及其他信息。

如果顾客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可以选择向出卖人或者所购商品生产企业追究责任,具体途径如下。

- 先与出卖人协商,出卖人可以对商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 如果无法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诉讼。

结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要认真查看商品的说明,确保商品符合自己的要求,在购买后应当积极了解商品情况,如有瑕疵需要及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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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黄建军高慧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在特征、性质等方面与通常意义上的不相符或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第二,买受人不存在重大过失且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善意。

这里可以从不同方面理解,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有瑕疵或由于买受人自己的重大过失致使自己不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出卖人均不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在这一前提之下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主观上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而不告诉买受人的或者出卖人就标的物的质量向买受人作出特殊保证的情形下,买受人即使存在重大过失,出卖人也不能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上的瑕疵必须在转移给买受人时已存在。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的存在时间不限定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成立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只要瑕疵转移给买受人即可。

第四,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适时的履行瑕疵通知义务。

二、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在实际运用中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经常与其他法律概念发生混淆,致使部分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到底适用那一种责任后果的承担方式存在混淆。

就易发生混淆的几个法律概念加以区别。

(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具有重要性地位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完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般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但同时违约责任还具有自身特殊的属性。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并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有牵连,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两者之间也必然有分别。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如下:第一,责任成立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只能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条件或通常性质时产生。

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危险转移于买受人时即可产生,不问事买卖合同成立时产生还是合同成立后产生均可成立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而不能在合同成立之后产生。

第二,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违约责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形成的责任,即违约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限制在哪一方当事人身上。

而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还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都是限定在出卖人身上的责任,是出卖人特有的义务,买受人无此责任。

第三,履行通知义务的区别。

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要求买受人承担瑕疵通知义务,为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的前提,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但在违约责任中无此规定,不以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为前提,受损害方可以不对受到的损害通知违约方。

第四,期◆学术前沿限限制不同。

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通知期限在《合同法》中有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二)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王利明、杨立新教授表述的一般侵权责任为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般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如下:第一,在主观过错方面不同。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不以出卖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即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不考察主观方面的内容。

一般侵权责任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过错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侵权行为人无过错的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不承担责任。

第二,是否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不以损害结果为成立要件,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损害结果,都不影响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出卖人就要承担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损害结果是构成该责任的必要条件。

若没有因一般侵权行为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一般侵权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责任承担者不同。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为出卖人的义务,违反该义务责任承担者自然是出卖人,而且也仅能是出卖人。

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则为一般侵权行为人,即所说的“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责任承担方式有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见,一般侵权责任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虽然都称作为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在构成要件上也有相似之处,但是在原因事实运用中还是有差别的。

第一,出卖人承担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在瑕疵存在时间方面有区别,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若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才发生,那么构成的债务不履行而不是买卖合同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物的瑕疵只要在标的物的危险转移给买受人时存在便可,而该标的物的瑕疵是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或者是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存在并无影响。

第二,在主观上要求不同,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中买受人须无重大过失,出卖人的过错是责任后果加重的条件,而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我国《合同法》未规定买受人的重大过失作为构成要件,出卖人的过错既不是构成要件也不是责任后果的加重条件。

第三,适用范围上有差别。

买卖合同物的瑕疵基本上是人的主观上的,与物的外在缺点不是必然关系,有些物的瑕疵可以脱离物本身来理解,如德国最高法院判例,营业虽非具有形体的财产,但交易上均以其与有体物同视,从而认定营业之出卖人,就营业之瑕疵,应负物之瑕疵责任。

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既可以存在于物上也可以存在于权利上。

权利瑕疵一般是权利归属出现了问题。

三、完善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立法建议我国的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在改革完善的过程中以大陆法系瑕疵担保责任为蓝本,又积极的不断吸取、借鉴英美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及示范法的宝贵经验即英美法系的担保制度和债务不履行制度。

我国在借鉴的同时又很好的赋予了我国《合同法》新的亮点即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该条规定突出体现了我国的创新点,更好的赋予了买受人及时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

但法律随着时代的变更,经济的发展总会出现一些不足之处,我国的《合同法》亦不例外。

我国《合同法》分别对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

(一)明确对买卖合同权利瑕疵责任的后果进行规定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五十五条有规定,出卖人违反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的是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方式。

但在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中我国《合同法》之规定了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承担的是什么样的责任,我国的法律并未有规定,不能充分救济买受人的利益。

因此在未来规定中应明确买卖合同权利瑕疵责任的后果,如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受第三人主张权利时,邱云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文中曾建议,买受人可先向出卖人主张继续履行以获得没有瑕疵的标的物,在主张未果时才能解除合同、降低价金或请求赔偿,买受人因标的物被追夺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和其他正常费用列入卖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范围。

(二)将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中买受人瑕疵通知义务纳入法律我国《合同法》仅对买卖合同物的瑕疵责任中明确规定了买受人的瑕疵通知义务,而在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中并未有相似的规定赋予买受人瑕疵通知义务,不及时告知出卖人进行救济,而直接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出卖人亦是不公。

而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了买受人标的物有权利瑕疵的应尽通知义务,若买受人不履行瑕疵通知义务的将丧失请求救济的权利。

但出卖人知道有权利瑕疵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不受此限制。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充分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我国应借鉴这一规定。

我国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要随着时代发展,不仅在理论中而且在实务中都要精益求精,共同发展。

另外也要加强公民对这一制度的了解,以便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使法律充分发挥保护人民实际权利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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