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共4例

合集下载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doc(正式版本)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doc(正式版本)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一、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责任形式。

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后为大陆法系各国承继发展成为一项成文的法律制度。

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对瑕疵担保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笔者认为,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出卖人应该保证出卖的标的物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对标的物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如果因为出卖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权力瑕疵出卖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1: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以每件5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汽车油管200根。

后发现该油管因接口螺丝下端金属厚度不够造成使用不久即漏油。

甲、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批油管不符合质量标准,甲应承担更换该批油管的责任。

本案中,甲承担的就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后甲更换了一批“风神”牌油管给乙方,乙在销售中被丙汽车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起诉,法院判决甲承担退还乙货款及损失共计1500元。

此时,甲所承担的责任就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意义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虽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其对保障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存在于买卖合同中。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价金。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则买受人将面临很大的交易风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的无过错责任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买卖合同中的体现,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

公平价值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由处于优势地位的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处于弱势一方买受人的利益,从而促进交易安全顺利进行,进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

三、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都有所规定。

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合同范本)

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合同范本)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合同范本)[摘要]当前,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很多,比如假药、假酒、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伪劣商品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的所以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即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义务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

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使用价值的瑕疵。

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

购房合同中瑕疵担保条款

购房合同中瑕疵担保条款

购房合同中瑕疵担保条款
---
瑕疵担保条款
甲方(卖方)向乙方(买方)保证,其出售的房产(以下简称“标的物”)具备以下条件,
并承诺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1. 权属清晰:甲方保证标的物为其合法所有,无任何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且未涉及任
何第三方权利主张。

2. 质量合格:甲方保证标的物在交付时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建筑质量标准,无结构安全问题,室内装修材料及设施设备均达到约定的品质和性能标准。

3. 信息披露完整:甲方已向乙方披露标的物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历史、使
用情况、物业管理状况等,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4. 环境适宜:甲方保证标的物所在小区环境良好,公共设施齐全,符合居住需求,且未隐
瞒可能影响居住的重大不利因素。

如乙方在接收标的物后发现存在上述瑕疵,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或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

若甲方未能及时修复或补救,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购
房款,同时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还应对以下特定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 若标的物存在违章建筑或违反规划设计的情况,甲方应负责解决相关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

- 若标的物在交付后一定期限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物权属转移延迟,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担保合同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_0736文档

担保合同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_0736文档

2020担保合同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_0736文档EDUCATION WORD担保合同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_0736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一)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均将知识产权的担保方式规定为“质押”,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并通过以特定方式转移对知识产权的占有而设定知识产权担保,属于权利质权。

民法上的知识产权是以创造性、无形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为标的而取得的民事权利类型,与物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能够直接占有和支配的有体物,而是以作品、商品等为载体并由此体现的无形权利,不具有物的客观实在性,故以知识产权质权设定时的“转移占有”是对无形权利的占有转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担保是一种权利质权。

(二)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理论分析依大陆法系的占有方式标准,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权的设定是否以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

占有是实际控制标的物的一种事实状态,对权利是无法进行实际控制的,不存在对权利标的的转移占有问题,而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解决了对财产性权利的占有问题,从而通过对权利的交换价值的推定占有而实现权利担保的设定。

从各国立法来看,以不动产上的权利设定的担保一般为抵押权,而以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担保则为权利质权,同时因某些权利质权在设定方式及实现方面类似于抵押权,也有将权利质权划归抵押权的做法。

由此,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不应局限于质押。

以对担保物的转移占有作为划定担保形式的逻辑前提,知识产权担保究竟是抵押还是质押,关键在于知识产权能否适用占有或准占有。

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

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

2020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Contract Template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篇一:试论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范本问题的提起:被誉为中国首例信息侵权案的中国经济信息社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信息著作权纠纷案,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定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中国经济信息社发布的新华社信息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认定,新华社国内外记者所采写、编辑和分析加工整理的信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原告系新华社所属的经济信息事业经营单位,被新华社授权经营其国内外记者采编的经济信息。

被告内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在其信息服务网站页面上提供的部分经贸信息(数据)系新华社版权所有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其所属信息服务网站上提供的新华社信息,是从北京鸿讯信息咨询公司购得,在其采购协议书中,鸿讯公司称拥有其所提供信息的版权,鸿讯公司转买新华社信息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应当起诉鸿讯公司,其不应任何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作出此判决应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原告为合法权利人,二是受让人在购买该知识产权是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不过令我们深思的是,如何确定受让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认定受让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在没有查清相关基本事实之前,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相关当事人将被迫陷于讼累。

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案例

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案例

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案例英文回答:The case of defective warranty liability in a purchase and sale contract can be illustrated by a scenario where a buyer purchases a used car from a seller. The contract states that the car is in good working condition and has no major defects. However, after driving the car for a few days, the buyer discovers that the engine has a serious problem and needs expensive repairs. The buyer contacts the seller and demands compensation or repairs as per the warranty clause in the contract.In this case, the seller has breached the warranty clause of the contract by selling a car with a defective engine. As a result, the seller is liable for the cost of repairs or compensation to the buyer. The buyer can take legal action against the seller to enforce the warranty and seek damages for the inconvenience and financial loss caused by the defective car.Furthermore, the buyer may also be entitled to additional remedies such as rescission of the contract, which would allow the buyer to return the car and receive a refund of the purchase price. This would depend on the specific terms and conditions outlined in the purchase and sale contract.中文回答: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案例可以通过一个买家从卖家购买二手车的情景来说明。

合同瑕疵及担保责任

合同瑕疵及担保责任

合同瑕疵及担保责任协议书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以下合同瑕疵及担保责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合同瑕疵1.1 甲方承认并保证,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存在以下瑕疵:____(详细描述)。

1.2 乙方在接收本协议后,应当立即向甲方提供原合同的所有副本、修改和补充协议,以便甲方清楚了解并核实合同的具体情况。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支持文件以证明瑕疵的存在。

1.3 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当立即共同努力解决原合同的瑕疵问题。

2. 担保责任2.1 在原合同瑕疵问题解决之前,甲方同意就原合同所涉案的全部责任进行担保。

2.2 甲方保证,对于因原合同瑕疵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甲方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赔偿乙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

2.4 乙方在受到损失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损失的事实和金额。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问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乙方的利益。

3. 争议解决3.1 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3.2 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或纠纷,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4. 其他事项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原合同的瑕疵问题全部解决之日终止。

4.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并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方为有效。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案例

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案例

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案例英文回答:Breach of Warranty in a Sale of Goods Contract.In a sale of goods contract, the seller generally warrants that the goods are free from defects or that they will perform as expected. If the goods do not meet these warranties, the buyer may have a right to recover damages from the seller.There are two main types of warranties in a sale of goods contract:Express warranties are created by a statement made by the seller that becomes part of the contract. This statement can be written or oral.Implied warranties are created by law,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seller makes any specific statements about thegoods.Express Warranties.An express warranty is created when the seller makes a statement about the goods that becomes part of the contract. This statement can be written or oral. For example, if the seller says that the goods are "new" or "in good condition," this statement becomes an express warranty.If the goods do not meet the express warranty, thebuyer may have a right to recover damages from the seller. The damages that the buyer can recover will depend on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Implied Warranties.In addition to express warranties, there are alsoimplied warranties that are created by law. Thesewarranties include the following:Warranty of title This warranty guarantees that theseller has the right to sell the goods.Warranty of merchantability This warranty guarantees that the goods are fit for the ordinary purpose for which they are sold.Warranty of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This warranty guarantees that the goods are fit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that the buyer made known to the seller.If the goods do not meet the implied warranty, the buyer may have a right to recover damages from the seller. The damages that the buyer can recover will depend on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Defenses to a Breach of Warranty Claim.There are a number of defenses that the seller can raise to a breach of warranty claim. These defenses include the following:The buyer knew about the defect If the buyer knewabout the defect before they purchased the goods, they cannot recover damages for breach of warranty.The defect was not material If the defect is not material, the buyer cannot recover damages for breach of warranty.The seller disclaimed the warranty If the seller disclaimed the warranty in the contract, the buyer cannot recover damages for breach of warranty.Conclusion.Breach of warranty is a common problem in the sale of goods contracts. If the goods do not meet the express or implied warranties, the buyer may have a right to recover damages from the seller. However, there are a number of defenses that the seller can raise to a breach of warranty claim.中文回答: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共4例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1论文摘要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六、结语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

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

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

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

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

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它在买卖实践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

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

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

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

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

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

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殊效用。

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

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决定的。

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

第二、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这就需要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

第三、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

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机会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

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殊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规定的。

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买卖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根据一般通论,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就应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但要出卖人真正承担担保责任,必须符合下例条件:(一)权利瑕疵必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

如果在合同成立时未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发生权利瑕疵,则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风险承担问题而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权利瑕疵须于合同履行时依然存在。

如果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过权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时出卖人已将该瑕疵除去,则买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三)须合同成立时买受人须为善意,即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权利瑕疵的存在。

如果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可能对该标的物存有权利,则出卖人对该瑕疵不负担保责任。

(四)须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如《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当所有人将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出卖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仍然享有房屋的租赁权。

”此时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买受人虽然承受了义务,但他也获得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没有利益的损失。

(五)须买受人受有损失或损害,即由于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使买受人的所有权丧失或受到限制。

如果买受人没有受损自无法律救济的必要,也无须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以上五点作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则担保责任不成立,买受人无权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

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所有权已移转于买受人。

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后,则说明买受人已成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在此之前买受人不享有所有权,第三人没有向其主张权利的理由,即使提出也是没有用的。

在我国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只有履行了相应的移转所有权的手续才能发生所有权的变更。

只有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才会妨碍标的物所有权的完整性,买受人所得到的非为合同缔结时所期望的权利。

此时,出卖人才应向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权利瑕疵的类型及其担保责任成立的可能性权利瑕疵担保中,权利瑕疵的类型是不同的。

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各种权利瑕疵引发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

1、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

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是指标的物为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

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实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原权利人享有追认权。

2、买卖标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3、标的物上存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4、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这主要是指该标的物本身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产物。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标的物上存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瑕疵时,不管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人都不会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在整个买卖合同领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生存空间是相当狭小的,仅存在于标的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买受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该物而该物尚未全部售出或使用寿命尚未届满还须继续使用的情形。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一) 《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合同法》第154条是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违反此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及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条规定买受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买受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立法者却忽视这样一种情况:例如在标的物可以修理的情况下,买受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卖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买受方根本不需要考虑标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的情况直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出卖举证证明买受方的恶意是很难的。

依据法律出卖人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使得此条规定有过度的保护买受人一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受到平等的保护,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

整个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联系起来,同时两种瑕疵担保的责任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不能象权利瑕疵担保中一样缺少具体的责任后果的法律条文。

在对两种瑕疵担保中的买受人的权利规定不能太过于偏向一方当事人而不顾另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具体的制度对买受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平衡双方的利益。

(二)《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2知识产权合同是指主要标的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及转让的合同。

典型而常见的知识产权合同可以分为为技术类、著作权类和商标类等。

技术类主要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

著作权类主要包括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授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

商标类主要包括商标许可和转让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与普通的合同审查并无实质性区别,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区域性、法定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根据上述特点有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以下将以知识产权合同中典型条款为例介绍知识产权合同审查的重点和修改技巧。

(一)权利归属条款权利归属条款在所有可能产生新知识产权的合同中都应当予以约定,比如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创作合同和委托创作合同等。

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且多数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均是以申请或登记作为成立要件,或者以登记后权利行使的更为方便(比如著作权),所以如果对此约定不明,则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风险。

典型的权利归属条款应约定权利归属、申请权利、使用权利、利益分配和权利转让等内容。

权利归属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归属原则尤其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来约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委托创作商标标识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权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难以达到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

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

通常,对于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担。

还应约定申请前披露程序,比如申请前披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秘密披露的情况发生,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其余方可以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利使用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