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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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和适用

论“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和适用

论“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和适用摘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旨在平衡買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自罗马法以来,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就独立于债务不履行。

目前德国进行了债法改革,它改变了瑕疵担保责任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将物的瑕疵给付纳入合同义务违反的范畴,通过引入一般给付障碍模式来统合债之不履行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的学理对《合同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因此,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合同义务违反”概念来统一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救济手段,以消除违约救济中的不协调问题。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违约救济一、“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由来(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源于罗马法罗马社会中有两种对“瑕疵”救济的模式。

一种是“市民法救济”,另一种是“市政官救济”。

市民法救济规定,卖方只对自己的声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市政官救济规定,卖方即使没有声明且没有过错也应对隐蔽瑕疵承担责任。

由于当时的奴隶贩子和牲畜贩子常常坑蒙拐骗,隐瞒事实,交付有疾病的奴隶和牲畜。

于是,罗马市政官规定奴隶和牲畜贩子有义务自行申报出卖物的瑕疵。

这种瑕疵主要指的是疾病,即一些通常无法消除的瑕疵,这种时候,修理、更换等履行请求权就不适用了,因此,这些市政官发展出了其他的法律后果:就是现在的瑕疵解除和减价。

(二)德国民法对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改革当制度性的根源发生变化,制度也就失去存在的根基。

在德国民法典改革前,由于瑕疵担保责任和债务不履行制度并行适用,使得它与其他制度之间发生冲突,也对合同的当事人产生了不利影响。

首先,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和债务不履行制度并行的模式对卖方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出售技术非常复杂的设备时,如果标的物的瑕疵能够轻易地通过更换或者修理瑕疵部分而得到矫正,那么解约返还将成为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性措施。

人们意识到,罗马时期公开市场上的奴隶和牲畜的买卖的规则并不适用于工业时代的商业交易,在1978年德国民法典修改过程中,将隐蔽瑕疵担保责任整合到了修该后的德国债法统一的给付障碍法中。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合同中的买⽅来说,对物品的担保责任是为了保证⾃⼰所购买的物品后期没有任何的知识产权⿇烦,这⼀点在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些国际货物买卖中。

所以就会有物品瑕疵担保⼈,委托⼈应保证物品的完好。

那么民法典中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当事⼈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本法第五百⼀⼗⼀条第⼀项的规定。

第五百⼀⼗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即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条件。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关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详细论述:1. 瑕疵的定义:瑕疵通常指的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性能、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不符合。

2. 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 明示瑕疵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瑕疵担保,如特定性能、使用寿命等。

- 默示瑕疵担保: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卖方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商品应具备通常用途的适用性。

3.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通常,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瑕疵发现期限”。

买方需在该期限内发现并通知卖方瑕疵的存在。

4. 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 修理或更换:卖方可以提供修理或更换瑕疵商品或服务。

- 退货: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 赔偿损失:如果瑕疵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接受瑕疵商品或服务。

- 瑕疵是由于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 瑕疵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6. 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权: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买方可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法律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合同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证据保留:为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瑕疵的存在,买方应妥善保存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状态,以及与瑕疵相关的所有证据。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设定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履行方式。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瑕疵担保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瑕疵担保的类型包括实体性瑕疵和法律性瑕疵,而瑕疵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卖方对瑕疵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买方则有权追究卖方的责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瑕疵担保责任也存在免责情形。

加强瑕疵担保责任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瑕疵担保规定则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合同稳定。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瑕疵担保的监管和规范,同时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瑕疵担保责任的执行力度,以促进健康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法律责任、担保、瑕疵认定、卖方责任、买方责任、免责情形、重要性、规定建议。

1. 引言1.1 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保证所出售的物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担的法定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顺利进行。

瑕疵担保责任的核心在于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确保交易达成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执行。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方可以依法通过瑕疵担保责任获得赔偿或退货,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了解和掌握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在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才能保持公平的交易态势,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是买卖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2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负责,保证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有欺诈。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一、权利瑕疵担保的根据权利瑕疵担保(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of title),又称追夺担保、权源担保,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出售行为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受人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与此相应的追夺诉权。

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将标的物自买受人手中追夺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买受人因此对出卖人取得担保诉权。

现在,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立法都确立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

徐国栋教授认为,公平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做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定用的着“公平”二字。

舍却公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

公平价值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当卖方移转的标的物上负担有第三人的权利时,标的物就可能被他人追夺,买方就有丧失对标的物占有的可能,与卖方完全和平的占有对价相比,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正是对此状态回应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商品流转的速度越快,产业资本周转的速度也越快,单位时间内产业资本带来的社会财富也就越多。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保障商品迅速流转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在合同法中规定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使买方不必过分关注标的物所有权的真实状况,可以自由的从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有利于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而有利于促进商品流转的顺利进行。

二、有关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实践大陆法系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源于罗马法,在它们的民法典中多有详细的规定,也比较集中。

如《法国民法典》第6编第4章出卖人的义务(第1624条-第1640条),《德国民法典》第434条至第437条、第439条至第44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76条、第1478条至第1489条都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的运用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的运用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的运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出卖人对于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法律效力及其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

由此产生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

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物有瑕疵出卖人就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

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

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

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是如何具体应用的呢?《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

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

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

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

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论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完善

论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完善
第2 9卷第 2 0期
Vo . No2 129 .0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TECH N0L0GI CAL DEVELOPM ENT OF ENTERPRI E S
21 0 0年 1 0月
Oe. t 201 0
论合 同法 中物 的瑕 疵 担保 责任 的完善
赵 东
匕 京市 信 杰 律 师 事 务所 , 京 10 3 ) 北 00 6
摘 要 : 用法 律 解 释 建 立有 序 地 损 害赔 偿 规 则 以配 合 瑕疵 的 认 定 和救 济 方 式 , 以作 为 我 国品 质 瑕 疵 担 保 采 可 责 任 改进 方 向 。应 当在 立 法 中增 加 当买 方 于 买 卖合 同成 立 之 时 , 已经 知 道 或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标 的物 存 有 瑕 疵 时 , 方 不 负担 瑕 疵 担 保 责任 。 卖
其 实质 是 我 国现行 法 上 仍 然 存 在 着 构 成 要件 、救 济 方 式 乃 至理 念 等 方 面 特殊 的瑕 疵 担 保 责 任 ,为违 约 责 任 的一种类 型。 同时存在着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 , 但它们都 为违约责任 。若按照瑕疵担保责任 已经被统合在违约责
时, 己经 知道 或 不 可 能 不 知 道标 的物 存 有 瑕 疵 时 , 卖方 不 负担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同 时规 定 在 买 方 因重 大 过 失 而不 知 标 的物 存 有 瑕 疵 , 使卖 方 保 证 标 的物 无 瑕 疵 时 , 不 负 即 也 有 瑕疵 担 保 责 任 , 卖 方故 意不 告 知 标 的 物 存有 瑕疵 的 , 但 仍须 负 瑕 疵 担 保 责任 并 应 负 较重 的责 任 。
[]黄 茂 荣 . 卖 法 【 . 京 : 国政 法 大学 出 版 社 ,0 2 1 买 M] 北 中 20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是供需关系的结果,商家为了卖出商品,会尽量标榜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瑕疵或者尽可能地减少瑕疵,从而增加商品的销售。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瑕疵是指商品存在于合同标的之中的缺陷或者与其品质规定不符。

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就购买的商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对消费者因商品存在瑕疵产生的损害或者不当获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两部分: - 无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具备约定的品质,没有任何瑕疵。

- 有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具备一定的品质与规格,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且不与买受人之其他东西不相容。

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出卖人有一定的限制。

-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者改变使用所必需的技术规格的 - 消费者不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或者未经出卖人同意代用配件的- 消费者未能立即予以严格检查的瑕疵担保责任追溯途径在购买商品时,顾客可以充分了解商品的情况,如商品的品质,性能,功能及其他信息。

如果顾客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可以选择向出卖人或者所购商品生产企业追究责任,具体途径如下。

- 先与出卖人协商,出卖人可以对商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 如果无法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诉讼。

结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要认真查看商品的说明,确保商品符合自己的要求,在购买后应当积极了解商品情况,如有瑕疵需要及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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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一、案情基本情况介绍张某在家中招待几个朋友吃饭。

张某在附近的小卖店购买了一箱啤酒。

由于小卖店当时只剩下半箱啤酒,因此双方商定,张某先拿走这半箱啤酒。

小卖店随后将剩下的半箱啤酒送到张某家中。

张某回家后,其朋友刘某的在开启啤酒过程中,瓶口突然爆裂,刘某面部当场受伤,张某也受伤。

此时,小卖店老板登门送剩下半箱啤酒。

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酒瓶爆裂系生产厂家在生产时压力不够所致。

但在该批货物中只有这一只瓶子出现此类问题。

再查,案发之前,该酒厂已被他人完成收购,并更改了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二、简单的案例分析及适用法律直观来看,本案是一例因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涉及到的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向小店购买啤酒,结果因为生产者的责任导致产品瑕疵,最终造成了张某以及其朋友刘某的人身损害。

张某在这一侵权法律关系中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亦可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属于消费者的刘某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以上三部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均可以向小店店主(即销售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

而本案中生产者,啤酒厂已经被收购且更改了公司的基本信息,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的规定,酒厂的产品责任并不因为其被收购而消失,应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

本案中,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选择销售者和新成立的法人作为共同被告较为合适。

三、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仅从侵权的角度理解案情,有助于使当事人获得相对良好的救济。

但从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原理,本案所涉及的法律理念繁多。

本文拟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发,结合案情,对我国《合同法》涉及事项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担保所给付的标的物具有通常的价值、效用或品质的一种特别民事责任。

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出卖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并依照通常的交易观念和法律的规定交付具有相应价值、效用或品质的无瑕疵物[1]。

如果出卖人移转的标的物上有瑕疵时,为了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特殊的制度以对买受人的利益加以保护,维护有偿合同的等价均衡关系,增进交易信用,保护交易安全。

对于此项特殊制度,大陆法系称之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而英美法系具有相同机能的[1]邹吉东:《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吉林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制度成为W arranty(担保或保证),包括Express W arranty(明示担保)和Implied W arranty(默示担保)[2]。

总的来说,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具有如下数方面特征: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首先,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它产生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公平正义责任的直接要求,表现为: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出卖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责任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重要特征,也是该制度具有保障功能的重要依据。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补充责任其次,瑕疵担保责任也是一种补充责任。

因为各国立法有关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加以处置,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的约定以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但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无效。

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发生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为充分条件,出卖人对于瑕疵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则在所不问,即使出卖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要在合同中不存在特约予以免除,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符合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本质,是因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在于对主观过错的苛责,从本质上讲是当事人允诺的一种体现,在一方不履行瑕疵担保义务时追求其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约定。

这就足以使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而无需再另有其他前提,即不必再要求有过错[3]。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对价有偿性。

因为一切有偿合同都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标的物时给付相对方对价的结果,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取得价款的一方有义务使对方获得无瑕疵的标的物,以充分满足权利人的要求。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应将合同建立在当事人双方互相信赖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恰守信义、诚实履行,实现双方利益,进而保护交易安全。

此外,该制度能够尊重并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准确实现。

它是立法政策[2]梁慧星:《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3期。

[3]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根据给付之间的均衡而特别设置的,更多地采用促使合同有效成立的补偿性救济,因而能更好地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4]。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范畴。

后者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主要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中。

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也是产生其他区别的基础。

第二,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产品的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5]。

第三.免责的事由不同。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可以通过事先约定免除,但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但产品质量问题往往威胁到人身和财产,也就是产品责任的威胁程度更大,所以产品责任不能通过事先的约定排除。

第四,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范买受人受领有瑕疵的标的物时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以全面赔偿为原则。

(三)国际公约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第35条规定:“(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4]曲亚男:《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适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00期。

[5]曲亚男:《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适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00期。

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标;(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信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卖方就无需按照上一款(a)项至(b)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出卖人交付的瑕疵之物,统一在了违约及其救济的制度之中。

也就是说,交付瑕疵之物,即为违约。

违约的救济规则,同样适用于物的瑕疵给付,包括:(1)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公约》第46条第2款);(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公约》第46条第3款);(4)给予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义务(《公约》第47条);(5)要求减价(《公约》第50条);(6)解除合同(《公约》第49条);(7)要求损害赔偿(《公约》第74条)。

(四)我国《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其中规范买受人受领有瑕疵的标的物时的救济方式,主要有:(1)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1条);(2)法定解除权(第148条);(3)损害赔偿(第112条、第113条、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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