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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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和限制

知识产权制度正在经历着合理性的争论。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业秘密所蕴含的巨大商

业价值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如何有效利用和保护商业秘密成为最受关注的问题。世界各国也开始

从法律上承认和保护商业秘密。

2014年3月24日,李克强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与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4年会的54名境

外代表座谈,总理强调:“外国企业为中国带来了先进的理念、先进的技术。中外企业的平等竞争,事实上也促进了中国企业的健康成长,从根本上讲,中国必须走科技创新的道路,而创新的

必要条件就是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更多的是关于企业专利以及商业秘

密的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只是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及司法解释中

存在一些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一)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

(三)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四)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五)商业秘密的其他法律的保护

下面举例一个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

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然而在某些方面与专利权相比,商业秘密权具有更强的专有性和垄断性,具有更长的保护期,对信息共享和社会进步具有较大的阻碍作用。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权权利主体在现实中利用法律“过度”的保护,有的权利人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名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诉讼,对劳动者的竞业禁

止条款设置不合理的限制等,这使得人们认识到在保护商业秘密权之外应限制商业秘密权的使用

范围。尽管各国在此方面的做法有异,但对其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是既定的事实,我国也不例外。

关于商业秘密权限制的具体情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二条涉及自行研发、反向工程、公知获取等限制外,尚无其他

更高位阶的法律规定。

下面举例介绍的是关于英力士状告专利侵权,中石化称有自主知识产权事件的具体情况:

3月21日,全球第四大化工公司英力士集团(INEOS)宣布以违反合同条款及滥用商业机密

为由,向中国最大的石油石化公司中石化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SNEC)、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及其它相关企业提起法律诉讼。

英力士集团执行董事Tom Crotty表示,英力士同SNEC早在1984年就签署了专利技术协议,

并在2007年更新协议内容,其中要求SNEC在进行每个项目施工前,必须得到英力士授权。英力士是在过去6-9个月的时间里逐步发现SNEC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就开始建设其它项目,他们

注意到在中国出现了多个新的大型丙烯腈生产项目,背后都有SNEC的身影。特别是公开宣布的

安庆二期项目让英力士立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他解释,英力士给SNEC的许可是针对安庆一期工程,但SNEC从未向英力士提到过安庆二

期工程。“SNEC没有得到我们许可,就像安庆一期一样开始了安庆二期项目建设,”他说,“二期

和一期产品一样,产能都是13万吨。我们跟SNEC的协议很清楚——SNEC不可以独自进行丙烯

腈项目建设。”

英力士担心上述行为将对其价值30亿美元的丙烯腈全球业务带来潜在损害;也担心这将影响其与天津渤海化工在建的合作项目。英力士与渤海化工正合资新建一个年产26万吨的丙烯腈工厂,计划2016年底投入运营。

英力士集团主席Jim Ratcliffe强调,尽管与中石化集团及中国市场拥有“极佳的合作关系”,

但在此事上“别无选择,只能坚决捍卫得来不易的知识产权成果”。英力士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和受理国际经济纠纷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分别提起诉讼。

中石化集团回复:公司3月17日已收到英力士在北京高院起诉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等侵犯其丙烯腈技术秘密的诉状。丙烯腈催化剂和成套技术是中国石化所属的上海石油化工研

究院经过50多年研究、成功开发的核心专有技术,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中国石化“不存在”侵

权行为,英力士的指控毫无根据。

此事件涉及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还是滥用,我们还不得而知,需要事件进一步的消息确认。对

于此事件中中石化集团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还是行使自身独立开发权利还有待争论。但是此事件也

基本反映了当前中外企业在商业秘密权保护中所处的地位和情况。

商业秘密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他人根据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

为法律所允许和保护。商业秘密权须受他人权利(平行权利)的限制,平行权利主要指他人亦如

下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权。包括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正当的情报分析、善意取得、专利权

与版权的优先使用。

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自行获得与其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相同

的信息,独立开发人获得商业秘密后亦可享有商业秘密权。这是商业秘密权相对排他性的表现。2006年12月30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通过自行研制开发的方式获得商业秘密信息不视为侵权商业秘密权。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已经知悉他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主张该信息是在独立开发研制的,其抗

辩理由通常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中石化集团与英力士在签订合约时,假设中石化通过此方式已经

知晓其商业秘密,那么再申诉自己产品独立研发的辩论将很难有说服力。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保护已经被人们所熟悉和强调,商业秘密权的权利限制也开始为人们所关

注和呼吁,当然对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来说无论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法学理论的研究上,度不

够成熟,期待通过更多学者、法律人士、企业、政府部门等的研究,商业秘密权能在理论基础上、法律法规上又更大的突破,为企业国家社会的创新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良,《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研究》,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2.肖楠,《李克强:你们与中国企业共同推进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政府网,2014年

3.丁先云,《论商业秘密权的滥用和限制》,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4.王记恒,《论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5.21世纪经济报,《英力士状告专利侵权,中石化称有自主知识产权》,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14年

6.吴海微,《商业秘密权研究》,吉林大学,硕士研究论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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