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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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手续的总称。

以下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步骤和各个环节。

一、诉前程序1. 调解阶段: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自行或通过法院的调解,尝试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双方达成协议。

2. 诉讼前准备: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原告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证据收集、整理和分析,以及决定合适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

3.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并缴纳诉讼费用。

法院会进行受理审查,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庭前程序1. 答辩阶段: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抗辩理由,并提交证据。

2. 举证阶段:由原告先举证,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被告在原告举证完毕后,可以提供抗辩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3. 质证、质询和辩论: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询,并进行辩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阐明自己的理由,并向对方当事人提问。

三、庭审程序1. 开庭审理: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定程序,依法组织开庭审理,法官向当事人宣布庭审程序和权利义务,并进行案情调查、审查相关证据。

2. 举证、质证和辩论: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提出新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3. 休庭和复庭:在庭审过程中,由于证据调取或其他需要,法庭可能会宣布休庭,待问题解决后复庭继续审理。

四、判决程序1. 合议庭讨论:在庭审终结后,合议庭成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讨论,研究案件裁判结果。

2. 宣判:法院根据合议庭讨论结果,依法宣判判决结果,并向当事人宣布判决书。

五、执行程序1. 判决书送达:法院将判决书送交给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履行判决义务。

2. 强制执行:当判决一方拒绝履行判决或无力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追偿。

3. 申请再审:当一方对判决不满意,认为判决违法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作者:刘凤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涵义和基本特征,以及它的价值基础和功能基础来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从起诉和答辩的程序完善、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的完善、增设释明权制度、增设审前会议制度等这四个方面来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替代纠纷解决释明权制度作者简介:刘凤杰,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基础教学部,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24-02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概述(一)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含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审前程序和审前准备程序这两个概念,我国目前对审前程序的研究中,基本上是将审前程序和审前准备程序予以等同,认为二者并没有实质的差别,所以作者也采用了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这一概念。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应该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方式进行的固定证据和争点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二)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特征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作为一个相当独立、相对完整和具有自己独立价值的程序,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形式上的独立性。

审前准备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有些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审前准备程序的阶段,有的案件可能会进入开庭审理程序,有的可能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就已经终结,比如,在准备阶段纠纷和解的。

第二,诉讼主体的充分参与性。

现代民事诉讼体现的主要就是主体的平等、自愿原则。

程序主体在平等、全面的信息交流之后,会对案件的结果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计和预测,有些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得失考虑,最后可能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纠纷得以解决,同时也节约了诉讼成本。

法院在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应该充分的保障诉讼当事人参与,同时确保诉讼参与主体可以从自己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对案件包括对于证据固定和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来进行口头辩论。

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流程和规范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

一、起诉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则会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审理前的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进行登记、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对当事人进行送达等。

这些准备工作是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发表辩论意见,法院会对辩论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

最后,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充意见,法院会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最后的判断。

四、判决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

判决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理由,并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作出规定。

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期限。

五、执行判决作出后,当事人需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执行,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作出最终的决定。

六、规范要求民事诉讼法的规范要求包括程序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

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公平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程序公开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将相关材料和过程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内容提要】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本文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在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现在看来这也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所幸的是,随着司法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笔者不揣浅陋,试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价值的基础上,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并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借鉴吸收西方各国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提出构建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和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模式就国外情况来看,各国民诉法都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

根据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看程序的启动、延续以及终止取决于谁,如果取决于当事人,则为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如果取决于法院,则称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1.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实行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美、法等国。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摘要】民事审前程序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在促进案件集中审理及解决民事纠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规定了审前准备的内容,并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了部分规定,但是这些内容还不够具体明确,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差异,其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存在问题;完善一、审前准备程序概述(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定义。

审前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狭义上也就是为了使民事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而设定的让当事人开庭前确定争议焦点和证据收集的诉讼阶段。

广义上概念的外延较宽,仅从程序所处的阶段进行定义;狭义概念外延相对狭窄,定义角度是从实质内容进行的。

从目前世界各国审前程序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看,后者应为审前程序的应然状态,也概括出了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功能。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从而维护程序正义和效率。

具体如下:第一,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及相关证据。

在审前程序中及时明确争议焦点,方便下一步集中审理案件争议事实,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第二,使争议焦点和证据固定不变。

审前程序是以证据开示为核心、以证据失权为保障的,能够有效固定证据与争点。

如果任凭双方当事人随意变更诉讼请求与证据材料,显然不能保证正式开庭时争议的集中审理。

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相关规定(一)修订前的规定。

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中专设一节“审理前的准备”对民事审前程序作出规定。

依该规定,审理前的准备主要由法院主导,这样的规定只有程序性意义,对证据的收集交换以及争议焦点的确定等实质性的内容却只言片语。

审前程序并非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其主要是为庭审阶段做准备工作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过于强调诉讼准备的作用,因而忽视审前程序过程中可以直接解决纠纷。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及完善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及完善

证据 的方法 。建立这一制度 的 目的 , 据认为是在诉答程序结 束后 、 法庭 审理之前 的审前 准备 阶段 , 原则 上在法 院不参与 的情况 下 , 让 双方 当事 人交换案件 的有关信息 和证据 , 使双
是可以重新提交证据的 。 现行 的法律对法院在庭前组织当事
人双方进行交换证据也没有必须 的要求 , 而且对逾 期提交的 证据也没有规定其失权的效果 , 所以, 在庭审结束之前 , 材料 证据是无法 固定的 , 在庭审过 程当 中, 对于 当事人没有提 出
切准备程序” 、 “ 审前程序 , 是指法 院受理原告 的起诉 以后到 开庭审理之前 , 由安监承办人员依 法进行 的一 系列准备工作

要: 审前 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 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 , 它具有 自身独特的功能与价值 。随着民事诉讼理论
的成 熟与发展 。 世界各 国都将不断完善 民亨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做为 民事诉讼 理论 沿革 的重要 内容。 而在 中国还未建立
起独立的审前 准备程序 , 有关该程序的法律规 定还很不健全 , 实践 中关于审前 准备 活动 的约束缺乏统一的标 准。中国
的, 而是应该 具体到诉 讼当中的各个主体 , 也就是说 , 明确各 个 主体 ( 包括双 方当事人 和审判主体 ) 为 了促进程序 和诉讼
作者简介 : 胡腾博( 1 9 8 9 一 ) , 男, 江西九 江人 , 硕 士研 究生 , 从事诉讼法研 究。
的顺利进行所必须进行 的开庭前准 备的程序 , 单纯地 只是让 审判方 为 了保 障诉讼 有效地进 行而 以法 官为主进行 民事诉
据、 争 点 整 理 准备 活 动 和 相 互关 系 的 总和 。
提交答辩状会给 当事人造成有任何不利 的后果 , 这就导致了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
贺季敏;鲍志容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有利于争点整理和证据收集,防止法庭中的突然袭击,最终有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有相关规定,但是很不完善,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明确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建立审前会议程序,赋予法官释明权等一系列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
【总页数】3页(P93-95)
【作者】贺季敏;鲍志容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8
【相关文献】
1.加拿大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 [J], 张艳
2.民事诉讼中设置审前准备法官的必要性分析 [J], 蒋为群
3.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 [J], 马卫东;王洪江
4.浅议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 [J], 舒晓
5.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听证制度构想——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新思路 [J], 杨虹;陈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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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程序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程序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程序与注意事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增加。

在这个过程中,开庭审理程序成为了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程序以及应注意的事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开庭审理过程。

一、开庭审理程序1. 诉讼参与人到庭在开庭审理前,诉讼参与人需要按照法院的通知到庭。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相关的诉讼人。

他们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庭审理。

2. 法庭组织开庭审理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组织合适的庭审人员。

庭审人员一般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等。

审判长负责组织和指导庭审过程,审判员负责听证和质证,书记员负责记录庭审记录。

3. 庭审程序开庭审理一般由以下几个程序组成:(1)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在开庭之初,法庭会宣读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明确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

(2)举证质证:原告首先举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被告可以进行质证,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并提供反证。

双方可以针对证据进行辩论和辩驳。

(3)争议焦点审理: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法庭会着重审理双方的争议焦点,即案件的核心问题。

法庭会就争议焦点进行深入的询问和梳理,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

(4)庭外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双方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或者法庭认为适合调解的,可以进行庭外调解。

庭外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解决时间。

(5)裁判宣告:当法庭认为已经审理完毕,双方意见充分表达后,法庭会进行裁判宣告。

宣告庭审终结,并宣布对案件的判决结果。

4. 开庭记录和证据保全庭审过程中,书记员负责记录庭审记录,包括双方的陈述、质证、辩论的内容。

庭审记录是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需要准确无误地记录庭审过程。

另外,法庭还会根据需要保全证据,避免证据的丧失或者篡改。

证据保全是为了保证庭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注意事项1. 准备充分在开庭前,诉讼参与人需要准备充分,包括熟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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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赖以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运用证据查明案情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法院正确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基础。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 20XX年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但对于如何进行证据交换,人民法院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各级法院就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更是林林总总。

笔者就此结合铁路法院的审判实践谈谈自己的认识,希望对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能有所帮助。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意义及功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指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和当事人围绕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诉讼程序。

明确审前准备程序的意义及功能对于更系统地组织好、驾驭好这一重要审判阶段具有重要作用。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意义第一,有助于强化庭审的功能。

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将其需要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于庭审之前相互出示并发表意见,不仅时间更充足,空间更自由,准备更充分,而且有利于法官及当事人准确把握争议焦点,进一步增强庭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确保庭审的严肃性,促使庭审活动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第二,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

“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

传统的庭审一方面因为全部证据需要在庭上提交并质证,庭审效率难以提高;另一方面,有些证据必须是在对其他证据质证以后当事人才能发现或者发觉有提交的必要。

在审前准备程序中,通过证据交换及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当事人能尽早清楚自己应当提交的证据范围,主动全面收集、整理、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针对对方的提交证据发表自己的意见,也能促使双方自行和解。

第三,有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平等性。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等一系列规则的运用,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开始之前就能够了解对方当事人所赖以参与诉讼的主要证据,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自由的空间针对对方的证据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使双方当事人能在较平等的地位上参与庭审,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请求之实现,要以真实的事实存在为前提,并合乎法律规定,因而就有必要以证据证明事实的存在。

笔者认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下两方面:一是事实整理,二是证据开示。

审前准备程序中,对事实的整理是审判的基石。

如果当事人不清楚其主张什么、反对什么,法官没有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所在,就很难实现审判活动的计划性、针对性和规范性。

具体而言,审前准备程序对事实之整理,需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诉讼请求的提出、增补和变更。

当事人应尽可能地在审前准备阶段,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当事人应随准备活动的开展和双方诉讼材料的交换、修改、增补,变更其诉讼请求。

审前准备程序的结束,也就是诉请内容确定之时,一旦确定,对以后的程序即产生拘束效力,当事人和法官不得随意变更。

2、事实的承认和否认。

当事人之间应尽可能地简化争点,对方当事人已承认的事实,经准备程序法官记录在卷,庭审中即可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裁决的依据。

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共识的事实,准备程序法官应当阐明与案件解决之间的关系,并分配举证责任,督促当事人准备证据,以备开庭时集中辩论,避免庭审中对案件事实论证时产生的混乱、分散。

3、事实清单的开列。

准备程序结束,准备程序法官向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开列事实要点清单,哪些是当事人已承认的,哪些是认识不统一的,让审判法官对案件基本事实一目了然,便于有效地指挥辩论。

这是准备程序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系统整理、归纳。

4、攻防手段的明确。

当事人发现、交换、搜集证据之后,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显现出来。

双方的争议焦点确定之后,当事人应积极为攻防做准备。

攻防手段的明确,也是庭前应予以整理的内容,其目的就在于防止诉讼上的突袭,避免攻防上的不意打击。

证据开示,是对证据的处理过程。

它源于美国的民事诉讼。

是指当事人主动向对方寻找证据和信息的一种权利,即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信息的诉讼行为,或者指发现程序的本身。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十分松散,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均可以提出证据或申请证据调查。

《证据规定》的出台,使这一现状得以一定程度上的扭转。

笔者认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对证据开示应作集中处理,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证据收集。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理,由当事人收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的提取、证人证言的录取和出庭证人的落实;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遇特定情况,不能自行搜集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2、举证责任的分配。

对于特殊侵权的案件,如产品质量责任诉讼、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等,原告欲取得被告有故意或过失、因果关系上有责任的信息和诉讼资料是相当困难的,这就需要准备程序法官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命令信息偏在方提供相关信息和诉讼资料,或允许对方当事人进入该当事人控制的领域搜寻证据。

3、勘验与鉴定。

现场证据,不可能带到法庭上出示,就需要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对此种证据进行固定,将此证据的原始状态用笔录或其它方式(如录音、录像、摄影等方式)描述和记载,并由当事人签字,以确定该证据的形式真实,供当事人在庭审辩论中能直接引用。

需要进行鉴定时,应在准备程序法官主持下,合意选择鉴定人,合议不成时,准备程序法官指定鉴定人。

鉴定人不得由当事人委托,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准备程序法官决定是否准许,该裁定当事人可提起即时抗辩。

抗辩是否成立由合议庭或主审法官作出终局裁决。

4、证据交换。

当事人在庭前准备程序阶段,有义务将其所要在法庭辩论中出示的证据通知对方,以便对方能针对该证据进行防御准备,否则不得在法庭上出示。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具体操作审前准备程序如何操作,学说纷呈。

我认为,主体的确定至为关键,而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提高效率,则简繁分流和诉讼和解、调解等手段的运用为重中之重。

1、主体的确定审前准备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还是法官,对审前准备程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认为,在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中应确立当事人为主、法官为辅的主体模式,以保证审前准备程序中合理分配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一,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

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忽视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院实际上是审前准备程序的唯一主体。

这与世界潮流及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相适应。

笔者认为,法院与当事人就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每一方对于诉讼程序的进行,都具有举足轻重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当事人享有的诉权和法院掌握的审判权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

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程序的启动者和终结者均是当事人;庭前法官只是行使指挥和监督权,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予以固定,并确定争议焦点,不能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范围之外主动收集证据,因而应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导作用。

第二,法院内部主体的分配。

虽然我们强调要建构当事人主导的审前程序,但是,并不意味着审前完全舍弃法官在这一阶段的作用。

而确立法官在审前程序中的有限权能的有效方式是召开法官主持的审前会议。

关于审前会议的主持者,有的法院是由主审法官主持的,有的是由书记员主持的,也有助理法官主持的,有的归之于立案庭,有的放在审判庭,不一而足。

借鉴英美国家采用开庭审理法官和审前准备法官相分离的做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设“法官助理”从事审判辅助业务。

笔者认为,在庭审准备程序中可由审判庭的法官助理负责审前准备工作。

2、简繁分流审前准备程序结束后,因已确定事实、证据和争点,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已昭然若揭,据此确定案件的审理程序才是科学的。

通过设定审前会议本身,使法院的民事诉讼从案件审前准备阶段开始,就已经为案件诉辩双方构筑了规范、平等的攻防机制。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并不能排斥立案庭在简繁分流方面的作用。

对于通过立案审查可以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立案法官应决定采用简易程序。

而审前准备程序中的重点就是将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更改为普通程序。

对于简单的案件,法官助理只需做必要的准备后移送主审法官审理。

简单的案件是指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证据也比较明确的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只要组织当事人交换诉、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后,即可将案件交给主审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

这样做便于法官能集中精力和时间,更专注地审理复杂案件。

对于复杂的案件,则必须由法官助理做充分的审前准备。

一是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法官助理根据双方所出示的证据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二是对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撤诉、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能做出决定的,起草相应的裁判文书。

三是做好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工作。

四是明确整理好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

保证案件主审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就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质证、辩论,提高了庭审效率。

3、诉讼和解及调解。

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完成了起诉与答辩的一切准备,法官助理固定了证据、事实和争议焦点,当事人和解、法院调解的时机基本成熟。

一般情况下,可能败诉的当事人会理智地面对现实,寻找非判决解决纠纷的途径。

此时,法官助理可提示双方是否愿意和解,从而促成案件的和解或当事人放弃诉讼。

在这一阶段,应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主。

当然,无裁判权的法官助理也可提出调解方案,由当事人考虑是否接受调解方案。

由于不是主审法官,可以克服审判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的积弊,更有利于法院调解公正性的实现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三、与审前准备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前两部分就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较详细地讨论,但要较好地使该程序运转下去,达到预期的功能,笔者认为,仍应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1、举证时限制度《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法院可在举证通知书中明确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不能就举证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并相应地限制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的提出时间,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上述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另外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的制约基础,实质上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

其一,最高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在一审诉讼中得不到落实,当事人采用程序上的权利变相延长举证期间、拖延诉讼现象依然存在。

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的期限要求,最高法院对此所作的解释不属于其权限范围,属于无权解释,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的当事人故意用提管辖异议、任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反诉请求等方法拖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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