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6单元买卖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2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P104)

1.交付地点的确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单证、资料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保修单、产品合格证、发票等)。

3.标的物为无须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考点2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P104)

1.一般规则: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7年案例分析题)

(2)路货交易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按不利于违约方原则处理

(1)买方违约

①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2)卖方违约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一批货物,约定甲公司于5月6日到乙公司仓库提货。乙公司已将货物准备妥当,通知甲公司提货,但由于甲公司疏忽,当日未安排车辆提货。次日凌晨,乙公司仓库遭雷击起火,该批货物全部被烧毁。下列关于该批货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分担货物损失,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

B.甲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其未按约定时间提货

C.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

D.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

【答案】B

【解析】卖方乙公司已将货物准备妥当并通知买方甲公司提货,甲公司疏忽未提货构成违约,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

【例题2·多选题】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如约交付给乙;乙已经支付了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B.因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应由乙承担

C.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20%的货款,但应当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答案】AB

【解析】(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在本题中,甲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2)风险应由哪方负担:货物(主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而风险由乙承担即意味着,货物虽已经毁损,乙应依约付款,甲不承担任何补交货物义务。(3)是否构成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甲的违约行为并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尚不构成法定解除。

考点25: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检验(★★)(P104)

1.约定了检验期间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017年、2015年案例分析题)

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考点2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P104)

1.主从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

(1)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3)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考点27:特种买卖合同(★★)(P104)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

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4.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5.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视为同意购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