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模式和中国银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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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

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
烈, 但他们竞争 的重点只是停留在 存
到 19 9 6年 的 3 % ;德 国 的银 行 在 9
由于 社会 化 大生 产 的 多样 性 、复 杂
性、 规模性 ( 即主要是生产 力特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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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 2年 的 中 间业 务 获 利 30亿 马 4
维普资讯
经营管理
o H A IS A E
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发展的必
口 李 营 柳 永春
内容摘要 : 0 1 1 2 0 年 2月 1 1日,
中国 正式 加 入 W T O, 中 国金 融 业 全
面 开放 的 时 代 已经 到 来 。 0 6年 , 20 从
《 格拉 斯 一 一斯蒂格 尔法 》 ,通过 了
《 金融服 务现代 化法 》 ,金融业又 一
次混业经 营正式开始 。如今 , 西方发 达国家银行 全能化趋势 日益加快 , 混
业经 营 已经 成 为 当前 国际金 融业 的

球化、金融 自由化 的浪潮冲击 之下 ,
金融监 管逐 步放松 , 各种 金融机 构之 间的业 务相 互交叉与渗透不断 加剧 。
震”, 允许各金 融机 构跨行 业经 营各 种 金融 业务 , 并计 划在 2 0 0 1年前 全
面 实行金融市场的混业经 营管理 。 在 此形 势 下 ,美 国于 1 9 9 9年 废 除 了
融 经营模式 的 国 内外历 史考察 和我
国 目前 银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分 析 了 混 业 经 营的推 动 力 , 明混 业 经 营是 我 说 国银 行 业 发展 的 必 然趋 势 。 关键词 : 业经营 混 经营 理念 趋 势 商 业银 行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论文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论文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策略【摘要】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银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趋势,面对这样一个势头,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把握自身定位,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探索一条顺同混业经营的发展策略,意义深远重大。

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态势及存在的制约与障碍,我们发现:渐进改革模式下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路径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顺同混业经营趋势下提升竞争力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发展策略一、引言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全面放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必将融入国际潮流。

面对这样一个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银行业间竞争越演越烈,混业经营已逐渐成为世界金融业经营体制发展的主流。

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在走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如何把握自身定位、认清国际差距以及制定发展战略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发展之路刻不容缓,意义深远。

几年前我国学术界在关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上还存在争论,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国际化日趋迫近,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为混业经营预留一定空间的新银行法的实施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在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的种种举措都无疑表明:我国银行业经营模式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商业银行经营策略的研究多集中在对银行业分业、混业的原因、优劣程度进行分析,在混业经营的策略研究上,又大多集中在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全能银行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上,而对于当前混业经营趋势下的策略选择、以及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借鉴上,研究得却是少之又少。

因此,本文研究试图对比国外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的策略选择,并结合我国混业经营趋势的新动态,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道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现状及障碍近些年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银行业务种类的不断增加以及银行业监管政策上对混业经营的放松,我国商业银行在实践中也开始逐步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

混业经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混业经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种 更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呢 ? 也 就 是
业 风 险 更 加 集 中 和 扩 大 。 在 混 业 经 营 制 度 下 . 银 行 能 够 提 供 多 种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组 合, 根 据 组 合 投 资 经 营 原 理 , 银 行 就 能 够 在 分
说,我 们 应 该 选 择 哪 一 种 模 式 ?
3 、推 行 混 业 经 营 需 要 注 意 的 若 干 问 题
所 提 高 的 效 率 可 以 大 于 监 管 成 本 和 内 部 管 理 成 本 上 升 的 幅 度 , 实 现 混 业 经 营 的 比较 效 益 。 超 过 了

其是通 过 组 建 金 融 控 股公 司 的全
能性 模 式前 景 更 为 乐观 。 因 为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本 身 没 有 业 务 , 主 要 功 能 是 对 子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对 股 权进 行 管 理 , 通 过 股 权 的 投 资 来 获得 经 营 收 益 。例 如, 光 大 集 团 就有 点 类 似 盘 融 类 型 的 控 股 公 司 ,
业提 高竞 争力 的 重 要 一 环。 降 低
成 本 的 手 段 有 规 模 经 济 和 范 围 经
金融 服 务 , 从 而 降低 服 务 成 本 。
另一 方 面 , 由 于 混 业 经 营 有 利 于 金 融 创 新 , 一 些 具 有 转 移 风 险 和 套 期 保 值 的 金 融 产 品 和 金 融 衍 生
所 谓 综 合 性 , 即 内 部 业 务 部 门 全 面经 营银 行、证 券 、保险 等 业务 . 如德 国 . 其 特 点 是 可 充 分 利 用
取 .而 拓 宽 业 务 经 营 范 围.走 混

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内容摘要:在金融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下,商业银行将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竞争环境。

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业都调整了经营方式,进行着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业务改革。

现在,中国银行业将根据入世承诺在五年内对外资银行全部开放。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阐述国外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的发展,以及实行业务改革的原因,最后分析中国商业银行应如何进行混业经营。

关键词:银行改革经营模式混业经营在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下,国际银行业在经营模式、运作机制、服务功能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刻地调整。

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改革趋势就是放弃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混业经营。

国外银行业的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在美国,1980年的《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案》和1982年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的先后出台,打破了美国几十年来形成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严格的业务限制,使储蓄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区别趋于消亡。

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除了1933年制订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局面,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由于1929年美国金融大崩溃及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而出台的。

当时著名的摩根银行被拆分为JP摩根和摩根斯坦利。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日益严重地制约了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创新,限制了金融业的运行机制和效率。

在英国,1979年出台《银行法》逐渐消除了商业银行和清算银行的差别,1986年10月27日后,大商业银行可以介入证券交易,英国专业化的金融体制趋于解体。

澳大利亚从1980年开始,放松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使商业银行与储蓄银行的区别消失,并允许他们自由从事证券经营。

1981年,日本《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等业务,证券公司则开始向银行的传统业务渗透。

混业经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混业经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混业经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一、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九五”期间,我国政府相继颁布《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确立了分业经营的体制框架。

实践证明,这样做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有必要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分业经营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4大国际银行的现状是,一方面存在大量的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却又吸收着高额的居民储蓄。

近年来央行连续降息,投资工具的多样化,投资者开始积极寻求其他的投资保值方法,若不良贷款得不到妥善解决,一旦储蓄的增量弥补不了不良贷款的增量,金融危机就可能爆发。

只有在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才能够有效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分业经营模式在现阶段是必需的。

此外,如果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混业业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其资金优势而形成金融寡头,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

2.证券业: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将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造成证券市场虚假繁荣。

而采取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发展。

3.保险业:近年来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保险经营手段不够规范,理赔机制不够健全,保险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自律手段,险种不够丰富等隐患,一旦发生动荡性的事件,容易产生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目前监管水平不高,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手段措施也比较落后,专业人员和高质量信息缺乏,金融监控资源和经验都不足。

因此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混业经营的监管环境和能力,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还远未达到混业监管的要求。

由此可见,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内控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水平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在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金融体系的安全的保证。

但是安全并不等于效率,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沟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混业经营是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发展混业经营,允许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可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综合竞争力。

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广 义 上 的 理 解 是 指 银 行 除经 营保 险 、 证券等金融业务 外 , 还 持 有 非 金 融 公司的股份 。 在 美 国 为 首 的 发 达 国家 , 早 期 的混 业 经 营 曾经 被 严 格 的立 法所限制 , 而 当这 一 概 念 再 次 出现 在 我 们 的 视 野 的 时 候 , 已经 有 了全 新 的. 较为明确的概念限定与组织形式 。 现 阶 段 商 业 银 行 混 业 经 营 模 式 主 要 有三种 : 以德 国 为 代 表 的 全 能 银 行 模 式 ; 以英 国 为 代 表 的银 行 母 公 司 模式: 以 为美 国 为代 表 的 银 行 控 股 模 式 。 而 在 中国 , 为了有效 避免监管 , 一般会采 取第三种 , 即设 立 允 许 经 营 证 券 承 销 等业 务 的 子 公 司 的 模 式 。
经济论坛
中国 商业 银行混业 经营 的发展 趋势
陕西省 西安 财 经 学院
摘要: 自投 资银 行 于 1 9世 纪 初 在 美 国 产 生 以 来 。 世 界 金 融领 域 经
历 了两 百 多年 的 , 从 简单到复 杂, 从幼稚到 成熟的发展 史 , 而 贯 穿 这 一 发展 过程的 . 是 多次 大 规 模 的 经 营模 式 的转 变 。 关键 词: 中 国 商业 银 行 混 业 经 营 发 展 趋 势
( 二) 中 目 商业 银 行 混业 经 营 的 必 然 性
了混业经 营的第一步 , 随后 , 以光大集 团、 中信集团 、 平安控股为代 表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 。 和 以宝 钢 、 山东 电力 、 海 尔为代表的非金融机构 , 他 们 通 过 全 资 拥 有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控 股 集 团 内 部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面 的金 融 服务 ; 国有 商 业 银 行 也 通 过 与 外 资 合 资 的方 式 介 入投 资 银 行 业 务 , 如 中 银 国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中国 建 银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和 工 商 东 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等 。证 明 了我 国 商 业 银 行 在 混 业 经 营 的道 路 上 没 有 政 策 上 的 实 质障碍 。 而其发展模式将类似于美国的银行控股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和发展策略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和发展策略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和发展策略作者:章玺来源:《商场现代化》2011年第05期[摘要]近年以来世界经济发展步伐放缓,各国利率普遍持续走低,以贷存款利率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效益面临严重考验,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

加入WTO之后,我国商业银行业更是直接面临来自国外金融同业的激烈竞争。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概念,从而为国内商业银行启动资本市场业务打开了方便之门。

本文拟从发展投行的外部因素、内在条件方面论述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和发展策略。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一、我国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国际上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有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两种。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全能银行模式并不适合于我国商业银行今后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是银行集团经营模式,它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的一种。

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内部综合经营模式。

这两种经营模式的区别见表一。

由于商业银行直接控股非银行金融业务在我国缺少法律依据,除目前已成立的中金公司、中银国际两家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投资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采取这种经营模式很难突破法律障碍而组建自身的银行集团。

即使突破了法律障碍,由于我国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市场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商业银行还不具备采取银行集团经营模式的现实条件。

而且这种模式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需要解决许多政策法律、有效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所以此种经营模式暂时还不具有法律基础与现实条件。

商业银行通过内设机构兼营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综合经营模式应是当前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模式。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商业银行在这种模式下经营投资银行业务,有利于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增加盈利渠道,实现以存贷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向多元化的盈利模式转变,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降低其经营风险。

二是商业银行通过内设机构兼营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综合经营模式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鼓励。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发展已成趋势。

在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也更加激烈,这就要求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必须紧跟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步伐,将混业经营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如何搞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本文从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兴起的动因、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以及对我国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究。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银行混业经营指的是银行可以同时经营证券业、保险业以及信托业、投资基金业、证券期货业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序言放眼国际市场,为适应经济与金融全球化的浪潮,各国金融业普遍实行混业经营,以谋求金融业的平均利润和规模化经营效应,通过多元化经营、多地区经营分散各类经营风险。

相比之下,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形成巨大反差,尤其是中国加入WTO,由于外国银行的竞争优势,中国商业银行将会失去许多企业大客户和个人客户,将会面临巨大挑战与压力。

因此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但由分析得我国混业经营现状,其实混业经营其实还没有真正从法律上得到肯定,其次,混业合作主要也是互为客户,只是利用各自业务领域上的优势.下面就浅谈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

一、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兴起的动因1。

实行混业经营是增强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

如今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过于狭小,制约了盈利能力提高,限制它的竞争力。

加入WTO后,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银行中有一大部分是世界上赫赫有名的综合性的全能银行,它们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优势,其本身经营的多元化带来的高抗风险能力,以及跨国公司内部的补偿机制带来的灵活策略。

这给我国的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因此,我国银行业应该寻求良好时机,打破分业限制,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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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模式和中国银行业发展内容提要:加入WTO后,我国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

在构想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

采取具体措施时,可以采取折中方案,使银行实现由分业到混业的平稳过渡。

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立法模式。

在以上论述后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关键词:WTO 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法》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g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

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

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

[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

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

[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两个前提性思考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

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

[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

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的应属美国。

[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

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

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

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

至于其他银行业较发达的国家,德国一直以其“全能银行”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

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

[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的国情。

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经济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

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

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于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方法,具体措施留待下文。

二、一个折中的方针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论及)。

[6]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业)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代理及买卖等证券业务。

等到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

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具体的制度构思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 Banking Model),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Bank Parent 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 Company Model),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

[7]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

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

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

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

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

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代理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

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

[8]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开对外资银行入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

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三,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

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

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

[9]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结语综合以上论述,我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

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问题,限于篇幅,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

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 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

[10]]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

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

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建议增加“银行业务电子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

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时刻已迫在眉睫了。

Abstracts: After China'accession to the WTO, the civil bank will be faced with more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competitions. Begore figuring out the managing model of banking sector, we need to pay attetion to the financial managing system's developing history of western country, besides, we have to take the speciality of China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dealing with the concrete measure, we can take a compromise, leting the bank get a smooth transition. As we gradually discard the confination on the banking investment, we should change toward the HoldingCompany Model.At last, there will b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recitions of Commercial Bank Law.主要参考书目:《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韩良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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