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税收政策研究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农林牧渔税收优惠【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解读林业税收几项最新政策

2 术
攀篓 鋈
最 新 政 策
王学 ill! ii 军 i li i i i ii i l i
关 于 林木销 售 和管 护征 收流 转税 《 国家 税务 总 局关 于林 木 销 售 和 管 护 征 收 流
一
、
转税问题 的通知》 国税 函[0 8 22号 ) 部分 ( 20 ] 1 对 地 区反映 销售 林木 和 提供 林 木 管 护 行 为如 何 征 收 流转 税 问题进 行 了 明确 。 1纳 税 人 销售 林 木 的 同时 提供 林 木 管护 的行 . 为, 属于增 值 税征 收范 围 , 应征 收增 值税 。 增 值 税应 税 货 物 专指 有 形 动产 , 括 电力 、 包 热 力、 气体在 内。显然 , 木属 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林 范畴 , 因此纳税人销售林木应 当征收增值税 , 而不 能误 将 林 木 视 为 不 动 产 征 收 营 业 税 。 国 税 函 [0 8 2 2号 文所 称 的 销售 林 木 的 同 时提 供 林 木 2 0 ]1 管 护 的行 为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即一 项 销 售 行 为 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 ( 林木) 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 林木 管 护 ) 。 对} 合销 售 行 为 的税 务 处 理 方 法 是 : 事 货 昆 从 物的生产 、 批发 或零售 的纳税人 以及从 事货物 的 生产 、 发或 零售 为 主 , 批 并兼 营非 应 税 劳务 的纳 税 人 的混合 销售 行 为 , 为 销 售 货 物 , 当征 收增 值 视 应 税 ; 他 纳税 人 的混合 销 售 行 为 , 为 销售 非 应 税 其 视 劳务 , 收 营业 税 , 征 收 增 值 税 。这 里 所 称 “ 征 不 以 从 事 货物 的生 产 、 批发 或 零 售 为 主 , 营 非应 税 劳 兼 务” 是指纳税人年货 物销售额 与非应税 劳务营业 额 的合计数中,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 5 % , 0 非应税劳 务 营业 额 不 到 5 % 。我 们 认 为 , 务 总 局 之 所 以 0 税 要 求 纳税人 销 售林 木 以及 销 售 林 木 的 同 时提 供 林 木 管 护 的行 为 征 收增 值 税 , 该有 一 个 大 前 提 , 应 就 是 纳税 人 年货 物销 售额 超 过 5 % , 足 “ 0 满 以从事 货 物的 生产 、 发 或 零 售 为 主 ” 批 的条 件 , 果 不 满 足 如 此 项条 件 , 征收 营业 税 , 仍 不应 征 收 增 值税 。税 务 机 关 在对 此类 行 为征税 时 , 将 国税 函 『0 8 2 2 应 20 ] 1 号文件与增值税 、 营业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 和配套 文件 结 合起 来 , 作为 一个 体 系来进 行分 析 。 对于销售林木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 的纳税 人 在税 负偏 重 的 情 况 下 , 考 虑 将 林 木 管 护 服 务 可 从 企业 中剥 离 出 来 , 独 成 立 以林 木 管 护 为 主 业 单 的企业 , 进行合理的税务安排 。 2 纳 税 人单 独 提 供林 木 管 护 劳务 行 为属 于 营 . 业税征收范围, 其取得的收入中 , 属于提供农业机 耕 、 灌 、 虫 害 防治 、 保 劳务 取 得 的收 入 , 征 排 病 植 免
研究探索财政政策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有关建议

●改革之窗2013年 第9期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受其投资政策的限制,只能投资具有一定投资级别的证券,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因其信用级别较高,一般会成为机构投资者投资组合中的合规投资。
2.优化森工林区资产结构。
资产证券化可改善森工林区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发起人资产的流动性,优化财务状况。
目前,森工企业大多财务状况欠佳,直接融资可能成本会很高,如果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则仅需披露需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避免披露发起人的全部财务报表。
资产证券化是存量资产的证券化,主要作用是将缺乏流动性的森工资产予以证券化,从而变为流动性最强的现金,所以能大大优化森工林区企业的资产结构。
3.改变债务和收益的期限结构。
森工企业一方面持有大量的应收账款、票据和流动性偏差的优质资产;另一方面负担着巨额的银行债务和企业债务。
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改善林业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债务的转让和抵减,清理企业三角债,改变债务和收益的期限结构。
林业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金融创新工程,对资本市场是有利的,对未来森工林区建设与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解决森工林区建设融资,盘活流动性差的资产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作用。
森工产业的不断发展,将为林业资产证券化积累更成熟的经验。
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林业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我国林业产业重要的投融资渠道,为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收稿日期:2013-07-05责任编辑:张翊飞研究探索财政政策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有关建议○黑龙江省财政厅农业处 陈兆东天保工程二期启动实施后,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主伐全面停止,传统森工产业收入锐减,林下经济及相关替代产业发展方兴未艾。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黑龙江省国有森工林区林下经济发展实际,积极研究探索林下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成为当务之急。
一、国家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国务院高度关注并支持林下经济发展。
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对加快发展林下经济提出了总体要求和政策支持意见,主要政策措施有:1.加大投入力度。
一则林业涉税案件引发的税收政策适用探析

找, 售价由包销方与客户按市场价格 自 行确定并自 行收取销 售款, 只是按包销款 ( 即中标价款 ) 向该单位支付购买款 再 项, 盈亏自负。 由于享受农产品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优惠政 策, 该单位实现木材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然而, 在发票开
具方面, 该单位却未将发票开具给包销方孙某、 梁某、 陈某,
税 主 体了。 采用其 他 任 何方 式 致使 纳 税 人 经 营 行 为 实质 对
() 2 处罚情况。 对孙某 、 梁某、 陈某的违法行为依据征
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不缴 或
者 少 缴 应纳 税 款 的, 由税 务机 关 追 缴 其 不缴 或者 少缴 的税
款、 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作出处罚, ” 分别处以罚 ̄4 3 . 元 、 34O 63 2 78. 4 l
一 .
而是直接开具给包销方组织销售的购买方, 如某木业有限
公司、 某人造板厂等3家用材企业, 3 共开具5 份发票, 5 发票 内容表明, 共销售杉原木金额合计为1 0 8. 元。 93 4 1 4 9
( 处理处罚情况 二)
基本案情简介
( ) 本情况 一 基
某林业生产单位于18 年O月登记注册, 94 6 主要经营范 围是林木种植和采伐。 按照规定, 该单位木材销售采用向社
近 日 看到一则2 l年明 查处的涉林税务案件, , 01 应该 说, 这类案件在我国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而言, 是具有普
遍 陛的 。 然而 , 则案 情并不十分复 杂 的案件 涉及的 税收 政 这
经调查核实, 根据合 同约定, 包销方完全拥有木材销 售经营 自主权, 材销售 由包销方组织, 木 客户由包销方 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4.10•【文号】财税字[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税字[19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林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国有森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在1994年和1995年规定如下:1、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2、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 【中】 【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中国对林业企业的政策

中国对林业企业的政策
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森林资源的国家,在保护和发展林业方面,政府制定了一
系列政策来促进林业企业的发展。
以下是中国对林业企业的政策措施:
1. 森林资源保护: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包括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等。
通过严格控制伐木和采伐速度,以及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措施,保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林业科技创新:中国政府致力于推动林业科技创新,提高林业企业的竞争力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促进林业企业采用先进的种植、病虫害防治和加工技术,提高林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3. 林业产业发展:中国政府鼓励林业企业发展多元化的产业,包括木材加工、
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
政府提供贷款、税收优惠和土地资源支持等各种政策扶持,为林业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4. 林业生态补偿:为了促进林业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府实施了
生态补偿政策。
通过给予林业企业生态效益的奖励,并提供森林碳汇交易机制,激励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保工作,同时获得经济效益。
5. 森林经营权改革:中国政府进行了森林经营权改革,鼓励林业企业积极参与
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经营。
政府提供经营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流转等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加大投入、优化林业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中国对林业企业的政策旨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
和效益,并充分利用林业资源为国家经济和环境做出贡献。
这些政策将进一步推动林业产业的创新发展,以满足人们对林产品及生态环境的需求。
林业服务业中的林业政策与法规解读

林业服务业中的林业政策与法规解读林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和生态建设的关键领域,其政策与法规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林业服务业中的林业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深入了解林业发展的政策背景和法律依据。
一、林业政策解读1. 林业保护政策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林业保护工作,着力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态恢复,推进重要生态区域的绿色发展。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如《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及其管理办法》、《森林资源保护法》等,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2. 林业产业政策为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积极制定了一系列的林业产业政策。
政府鼓励林木种植、木材加工和木材产品出口,提供相关的经济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也鼓励林下经济的发展,鼓励农民在林地上发展林下养殖、观光旅游等产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 林业减灾政策林业减灾政策是针对林业灾害而制定的,如森林火灾、虫害等。
政府鼓励林业部门加强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和防治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
此外,还制定了相关法规,严禁非法破坏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二、林业法规解读1. 林业法律体系我国的林业法规体系是由一系列与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的。
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此外,还有一些与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火灾防治、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林业草原行政执法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2. 林木采伐管理为维护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及其管理办法》,林木采伐需符合采伐计划,采伐许可证的颁发及使用,采伐指标的执行等规定,以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生态环境保护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森林资源保护法》规定了国家鼓励森林面积的增加,加强森林保护和建设的责任,开展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等内容,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业税收政策研究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在林业发展进入21世纪的重要关头,包括林业税收在内的税收问题已经成为涉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林业发展的重大课题。
研究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目的在于改进和完善中国的财税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同时,也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更加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推动生态环境及林业健康发展,实现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协调。
中国林业现行税收政策评析1.林业税收体制沿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按照林业适行的税种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83年到1987年,国家逐步对林业开征农林特产税、所得税和产品税。
农林特产税从1983年开始征收,林木收入税率为5%~10%;所得税在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时开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全国55%的统一税率,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产品税在国家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始对木材征收,税率为10%;由于当时森其他国有林区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龋集体林区木材、竹材的育林基金与更改资金一并征收,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12%,更改资金8%)。
③维简费(更改资金)。
维简费(更改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
维简费最早出现于国有林区,因为木材采运生产的伐区是由近及远的,每年都需要修建一定数量的道路来维持简单再生产。
这项资金需要每年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1952年起在东北、西南等国有林区试行“维持再生产基金”办法,按木材产量每m3 5元从生产成本中提龋1972年更改资金的提取扩展到南方11个省区。
1993年实行新财会制度,将国有林区伐区道路延伸费和集体林区更新改造资金统一改称维简费。
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的维简费,平均每m3木材控制10元以内,计入木材生产成本;集体林区森工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维简费,计入木材进货成本。
④林业保护建设费。
“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m3木材5元。
收费对象为除农村集体和林农以外的其他木材销售者及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
林业保护建设费由林业部门负责收取,集中用于林政管理、森林防火、林区中幼林抚育及道路建设,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森林资源加工及综合利用主要税收:木材加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对以木材为原料的林产工业而言,多缴纳的是增值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对林区建筑、运输、服务、森林旅游等多以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主要税种。
有关纳税规定和税率与国家相关税法、实施细则、条例和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一致,不再赘言。
3.林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基本评价。
人们普遍认为一个税制能否称得上适宜主要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衡量。
一是好的税制不应该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是要管理简单。
好的税制应该简单易行,其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三是税负公平。
好的税制应该能够公平地对待纳税人,使税负水平相对平等。
四是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适应性。
优秀的税制应该能够非常容易地,甚至是自动地对经济环境变化加以反应,从而有较强的生命力。
五是政治影响力和公众认同度,优秀的税制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取向相协调,应该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人们的偏好,同时要使广大的纳税人清楚不同税种设计思想,知道付出什么和怎样付出。
总体上讲,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林业税收得到了进一步的简化、规范和理顺,林业系统也获得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林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客观地讲,现行的森林资源及林业税制中还存在与林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方面。
国有森工企业过去为国家生产了大量木材,现在绝大多数企业可采资源已近枯竭。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木材产量很低甚至终止商业性木材生产,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或中断,社会负担沉重,其亏损带有明显的政策性亏损性质。
如果森工企业执行统一的所得税政策,大多数企业的均无法承受。
对国有林尝苗圃来说,国有林场苗圃作为生产性事业单位以培育后备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
目前有867万hm2宜林荒地需绿化,1067万hm2急需抚育中幼林,而国家投入很少,营林资金缺口靠银行贷款维持。
如果再向国有场圃开征所得税,必将使造林育林的资金中断来源,产生新的一批贫困林场,严重影响林场苗圃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全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十分不利。
农业特产税方面。
按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规定,对生产并销售原木、原竹的林业生产单位,要同时征收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两个8.8%的农业特产税,合计税率高达17.6%,如此高税率在原材料和基础产业中是罕见的,各地林业部门对此反映强烈,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①税负加重。
据统计,全国森工企业交纳的农业特产税与税改前的原产品税、农林特产税同口径比较增加1.9亿元,上升20.4%。
全国森工企业木材缴纳农业特产税占应税木材收入的比重,税改前1993年为5.6%,税改后为7.4%。
每m3木材承担农业特产税税改前为24.5元,税改后为33.9元。
收入下降,税率上升,加剧了企业的经济危困。
国有林尝苗圃的情况更为严重,除执行16%的税率以外,还普遍承担着10%的地方税附加,使木材缴纳农业特产税占应税木材收入的17.6%。
如此高的税率在原材料和基础产业中实属罕见,也不符合国家对林业扶持的产业政策。
②税基扩大。
税改前农业特产税一般按木材收购价或生产价格计征,税改后各地普遍将木材销售价格作为实际计税价格,并将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营林资金也纳入计税基数,致使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价格比税改前扩大了1倍多。
由于税基扩大,税改后全国国有林场交纳的农业特产税比税改前增加1.58倍。
增值税方面。
新税法规定锯材等以原木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而购进原木的进项税额按10%抵扣。
由于抵扣不同步,税负成倍增加,实际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由原来的3%提高到7.8%。
我国是少林国家,充分利用林区各种剩余物和次、孝薪材发展综合利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既可节约森林资源消耗,又可变废为宝,增加社会财富,同时还能安置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但由于林区开展综合利用起步较晚,经济十分脆弱,这些产品多数亏损或微利,需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扶持。
如果征收增值税,将极大地限制林区综合利用的发展。
除以上三个方面外,现阶段国家给予林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在20世纪末终止,21世纪新一轮林业税收扶持还未提到议事日程,现行林业税制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适应部分,已经对商品林经营、发展,木材加工企业等产生了一定的现实影响。
从长远发展上讲,现行林业税制已难以充分满足推行现代林业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中国林业税收政策的调整设计调整设计的基本思路。
税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森林资源及林业税制的设计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在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从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能够促进现代林业建设进程和林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类生活对林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多种需求。
遵循的主要原则。
①林业税制要适合行业生产的特点。
林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和生态保护部门。
林业税改既要使林业纳入整个社会的商品生产大循环,也要体现出对森林公益性价值的承认和合理补偿。
在目前森林资源质量差,林产品市场需求弹性小,林业的经济外部性未得到合理补偿,林业生产者效益低的前提下,我们认为林业税收份额合理量度应以林产品的纯收入为基础,考虑林业生产的实际承受能力和鼓励林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林业采取低税政策。
②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作为一个部门除通过纳税积极完成国家财政职能以外,当前如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协调发展,是我们确定林业税收的基本出发点。
在确定林业税目和税率时,要鼓励发展人工林、退耕还林、荒山造林、规模生产和以节约资源消耗为主要目的的木材综合利用等;要限制天然林的开发利用、林地逆转、“小而全”“大而全”的重复建设和造成资源严重浪费与环境污染的项目等。
③公平税赋,合理负担。
这里的公平税负我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行业之间的公平,二是指林业内部生产、流通环节的公平。
目前,在其他原材料部门产品税率调低的情况下,林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经济利益水平,把税率水平降下来,以保持原材料产品之间的税收平衡。
在林业内部生产、流通环节的税负也不尽合理。
应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制定木材加工、森林采运和营林三阶段税率逐次降低的政策。
④简化和规范税制。
取消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税费,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并力争做到简便易行,体现规范化,维护统一性和严肃性。
相关的政策与措施保障1.多元化投资政策。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以政府为导向,全社会为基础,银行信贷、国外资金以及群众投工投劳为补充的林业投资政策。
理顺林业建设资金渠道,实现林业社会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国家拨款为主;商品林业建设项目,作为基础产业实行政策性投资;其他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要推向市场,依靠商业信贷来解决。
国家应新辟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事业费和国家预算内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基本建设拨款;扩大森工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规模和商品林专项贷款与原有专项贷款规模;建立低息或无息的中长期林业政策性贷款,并将现由农业银行发放的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纳入中国农业银行作为政策性贷款管理,提高匹配资金的比例,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按现行贴息比率给予贴息。
增加政策性贷款的总量,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加大贴息幅度。
应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从国内外广泛筹集林业建设资金;继续走全民参与、全社会办林业的路子,提倡各种形式的对林业的投工、投劳和其他投入,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优惠鼓励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不受侵犯。
林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应在农口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占15%以上的份额。
在国家财政安排用于农业支出的增量中,增加用于林业的份额,财政安排的四大防护林建设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森林病虫害防治补助费、飞播造林补助费和边境地区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等专项资金,能予保证并适度增加。
从国家统一安排的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按15%的比例,安排林业支出。
并适当增加农业综合开发、山区综合开发、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中的林业投资份额。
与此同时,政府应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林业企业因调减木材产量造成的亏损作为政策性亏损处理,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补贴。
减轻林业社会负担。
林业公检法、森警、政府经费、子弟学校经费等从企业中划出,作为事业费和政府经费,改由政府预算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