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合同保全
第六讲 合同的保全.

(二)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债权债务合法;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行使撤销权的首 要条件;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 也应当合法。(是否要求必须债务清偿期届至,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说明) 2、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1)债务人为他人承担债务、为他人提供保 证、在自己的财产设定他物权,为一个债权 人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行为 应允许比照撤销权的规定予以处理; (2)债务人放弃尚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是 否享有撤销权? 3、债务人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损害的结果; (“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应以债务人的财 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为判定标准。 )
2、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 ) A、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之内 B、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之内 C、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1年之内 D、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6个月内
3、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 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败外欠债 60万元。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 香港回的表弟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 使代位权 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 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 人可行使撤销权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分工 1、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不作为行为,目的在于保障责 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作为行为,目 的在于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2、代位权的实质在于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取回本应属于 债务人的财产,以增加责任财产的方式保障债权的 实现;撤销权的本质在于债权人依法撤销债务人对 现有财产的不当处分,以避免责任财产流失的方式 保障债权的实现。 3、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调整范围,放弃到期债 权和处分现有财产归撤销权调整。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第一节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概述
合同保全(Preserves the measure),是指为了防止因 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 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合同保全的特点
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是债的对外 效力的体现。 2、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三、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 (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区别
Hale Waihona Puke • (二)合同的保全与财产保全区别
案例
第二节
代位权
• 1A公司为研制开发产品X,遂向B公司举债500万元; 在后来的经营中B公司出现资金短缺,于是向C公司 借款1000万元。两债权均届清偿期,此期间,B公司 一直向A公司索要借款,但由于A公司的市场预测失 误,X产品供大于求,且出现严重的积压状况,无法 按期还款。同时,B公司由于自己的经营不善,亦陷 入资不抵债之境地,因此,C公司几次催讨欠款,B 公司均无法归还。得知A公司对B公司仍有到期未偿 之债权时,于是C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 偿还B公司的欠款500万元。 • 2甲对乙有1000元人民币的债权,同时又欠丙1500元 人民币,在履行期到来之际,甲宣称放弃对乙的1000 元人民币的债权,同时又对丙说自己无力偿还欠款。 丙得知甲对乙的债权后,于是找到乙以甲的名义要求 其归还所欠之债。乙以甲已放弃了其债权为由而拒绝 还款。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二)主观要件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一)撤销权诉讼的主体和方式 (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三)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2、对债务人的效力 3、对受益人的效力
6 合同法-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撤 销权的区别:
• 两者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 从主体上来看,可撤销合同制度中的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 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 的主体是债权人。 • 从两种撤销的对象来看,撤销权人请求撤销是自己的行为; 而后者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 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 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的保全之中,撤销权将对第三 人发生效力。 • 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 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 使。但 《合同法》第75条的诉讼时效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 制度。
*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
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 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值得注意两点:
• 能够成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 且是有效地法律行为 • 撤销权的标的的行为,一般仅限于债务人的债权 行为。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于受让人(受益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撤销之诉的主体
• 在撤销之诉中,撤销权人应当是因债务人的 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 权人。 • 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是撤销权制度中的一 大难题,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我国的司法实 践仅承认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至于受 让人则不得作为撤销之诉的被告,而只能作 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合同的保全ppt课件

10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6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9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14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的权利。
15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于债务人怠于 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特征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 2.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3.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 位权; 4.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
总结:
1、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 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不得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例7: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价值15
万,乙将汽车赠给了丙,丙不知甲乙之间的债务关系。问:甲可 否对丙行使撤销权?
(二)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但对第
三人的有偿和无偿要作区分,无偿处分行为,则不以受让人 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过错为要件 ) 注意:实践中存在以下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4)以抵押物折价对后顺序担保物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5)恶意串通产生的抵押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例5:设例4中甲举证,为代位之诉共花费诉讼费用8000
元。问:该费用由谁负担?
返回
法院管辖。
2.合并审理。 3.费用的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 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 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6
案例思考
7
三、代位权的行使
1. 行使的方式——诉讼程序 2. 代位权诉讼
原告未列 的 法院可追 加
债权人
原告
次债务人
被告
债务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金钱之债
债权人(原告)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4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 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 (1)须合法有效存在 • (2)须已届清偿期 • (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 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 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保障机制:违约责任——合同保全——合同担保
1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现实增加或不当减少而 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以保护其债权。
2
合同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合同保全
债权人的行为 从债权人角度设置的权 利
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的行为 从债务人角度设立的权 利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二节 代位权(续)
四、代位权的行使 1、 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 权利; 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3、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二节 代位权(续)
六、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行使此权利的结果直接受偿;债权人因行使 代位权而产生的费用,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 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 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 接受清偿。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 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也就是说,代位权实行的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 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因而,有学者把它称之为强制执行的预备 功能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再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可以用 来对抗债权人。
(3)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 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 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4)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 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 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该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债权债 务关系
债权债 务关系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二)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是否须以主观过错为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是否须以主观过错为要件? 通说: 通说:视行为有偿还是无偿而存在区别 1、无偿行为:推定有过错 、无偿行为: 2、有偿行为:须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有过错。 、有偿行为:须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有过错。
思考
撤销权的行使是否须以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为条件? 为条件? 否定说 幻灯片 12 肯定说(笔者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年最高院《 年最高院 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 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 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 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 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代位权制度可否由上述强制执行制度取代? 问 : 代位权制度可否由上述强制执行制度取代 ?
三、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司法解释第11条)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司法解释第 条 :(司法解释第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 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解释第 解释第12条 权。(解释第 条)
实例
欠15万 万 欠10万 万
丙
次债务人
甲
债务人
乙
债权人
1、原、被告分别是谁? 、 被告分别是谁? 2、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解释第 条)? 、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解释第21条 3、费用负担(《合同法》73条,解释 条) 、费用负担( 合同法》 条 解释19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讲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消权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二、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的特点主要体现为:
(一)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但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种现象可以看作为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即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举例,甲欠乙50万元,于04年11月2日到期;丙欠甲50万元,于04年10月21日到期。
截至11月11日,甲企业的资产不足2万元。
乙多次向甲催要欠款,甲无力偿还。
但乙了解到甲对丙享有50万元的债权,并且丙欠甲的债务已经到期,甲根本没有采取措施向丙催要欠款。
在这种情况下,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
三、债权人代位权
(一)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三)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四)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
债权人如果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没有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则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多个债权人以同一个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五)行使代位权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自身的债权为限: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未行使代位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
2.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自身享有的债权数额大致相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六)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都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由于债权人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的代位请求经审理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问题:
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甲向乙借款1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而甲的经济状况十分糟糕,除了下列权利外别无财产可供偿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乙可以行使甲的权利是()
A甲对其儿女的请求支付费的权利
B甲对其母的继承权
C甲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偿还货款的请求权
D甲因被第三人打伤而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乙公司长期拖欠甲公司货款200万元,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还款,乙公司称暂时无力归还。
2005年10月,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提出正在想办法偿还甲公司债务。
为些考虑将其临街办公楼卖给他人。
该办公楼当时评估价为300万元。
2005年11月,乙公司与丙公司以价款150万元达成办公楼转让协议。
2005年12月20日,乙公司与丙公司又达成了租用办公楼协议,租期为3年,年租金30万元(正常价格年租需70万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办
公楼转让行为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即与乙公司、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
2006年2月16日,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丙公司为第三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行为。
问题:1。
甲公司在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办公楼转让行为无直接联系情况下,是否享有撤销权?2。
结合案例,阐述债权人的撤销权要件。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概念: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相同之处:两者在名称上有相似之处,在宣布撤销后果上也具有相似之处,即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区别:
1.两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2.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
3.撤销的对象不同
4.撤销行为发生的效力不同
5.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三)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2.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问题: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都可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四)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发生效力
3、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主观要件
1、债务人具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
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五)撤销之诉的主体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审理。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六)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具体包括: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未行使撤销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
(二)作为原告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包括其他未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三)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必须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
(七)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受益人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如果没有其他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而获得胜诉的判决,也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该债权人不必通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将通过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财产全部取走,用来清偿对自己的债务。
如果有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则在执行时应当按照债权的比例平均分配。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3.对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或者受益的,受让人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
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本章复习思考题:
1.简述合同保全的特点。
2.试述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
3.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4.比较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不同。
5.试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