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从2005级起试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现对《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如下: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为2.0以上(含2.0);考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0以上(含1.0);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绩点为2.5以上(含2.5)。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外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第二外语考试。
(五)非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统一考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历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达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可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不提出申请学位的,不再补办。
(二)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审核各系(院)学生材料,向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成人教育学院对各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发展需要,根据《学位条例》、《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对原《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照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要求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四条授予条件(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二门专业学位课程每门课达75分(含75分)以上。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基本政治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二)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三)违反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四)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五)学习期间(含休学、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六)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七)超过学位授予申请年限者。
(八)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授予工作程序(一)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提交毕业论文指导书和文本原件、学位评审费、本人近照等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同时提供其课程成绩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文本、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XXXX大学关于授予本科学士学位的规定

XXXX大学关于授予本科学士学位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T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中外合作办学学院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来华留学生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网络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按照《x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凡满足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第E睬学位授予一年4次(3月、6月、9月、12月各1次),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学生的学位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增加的批次时间授予。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2 .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科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3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六条学士学位依照下列程序授予:1 .学院审查。
学院(系)教务办在规定时间内对本院系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后,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教务处;2 .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对学院(系)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 .学校审批。
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并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毕业九个月后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修读双学位实施方案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修读双学位实施方案附件一: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修读双学位实施方案(试行)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充分利用学院教学资源,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增强学生专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学院决定开展双学位教育。
为使双学位教育规范运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双学位专业设置1、双学士学位是指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少数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主修一个科类专业的同时,可再修读学其它科类一个专业,完成两个科类本科专业课程的学习,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条例规定者,可同时获得两个科类学士学位。
2、我院根据现有专业情况和办学条件,2012年—2014年拟开设双学位专业为:工学:交通运输、热能与动力工程(民航机务工程),管理学:工商管理(民航运输),文学:英语。
第二条双学位专业教学基本要求1、双学位专业必须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制定符合“双学位”人才培养标准的培养方案,进一步拓宽复合性、实用性人才培养途径,建立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和体系。
2、认真按照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既注重知识的拓展,更注重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保证双学位专业教学质量。
3、各学院(系)要安排优秀教师担任双学位专业课程教学,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开展的双学位专业教学正常、规范运行。
4、双学位专业学制为2年,学分在70学分左右,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可从第三学年开始参加双学位专业课程学习,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与主修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第二专业学位。
第三条双学位专业的修读条件1、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学有余力;2、学生修读双学位时,其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划内已修读课程必须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绩点在2以上;3、每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且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必须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
第四条双学位专业学生的报名审批程序1、凡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修读双学位专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
中国民航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民航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和《中国民航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结合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细则第二条者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且成绩总平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3、通过天津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达到优良。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学习期间,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然坚持不改者;2、在学习期间,有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行为,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3、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报批手续: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申请毕业时,本人须在当年规定的日期内提出学位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英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超过规定日期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2、开放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分委会依据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要求的,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上报天津市学位办审批、备案。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申请学位,按规定须交纳学位申请费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二○○四年一月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民航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四年元月八日。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我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4. 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四)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每门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六)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三)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外语课程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四)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和实施。
其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能力培养。
2.学位授予的时间和程序:每年学位授予时间为6月和12月。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生申请、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各环节需按规定完成。
3.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
4.学校审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审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5.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实践报告、综合能力评估等。
评定结果通过绩点制度进行统一评定。
6.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进行。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学位证书库。
学位授予的情况会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7.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实习实践经历等。
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在专业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学业成绩。
毕业论文质量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评审。
另外,学校还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8.学位的认证和使用: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所获得学位的官方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学位证书可以作为就业、升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学校积极开展学位证书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学位认证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查询学生的学位信息。
10.学校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位证书复核,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准确性。
学位证书复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学生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十分重要的基础学位。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授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一样,反映我国高等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关系到国家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开展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高等学校须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推荐,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同意。
第四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政治要求和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2 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课程、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五条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择优向有权开展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高等学校统一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负责提供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应由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可以是学校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学校教务部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
高等学校的其他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 拟定本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2 初步审查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3 委托校或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4 定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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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和《中国民航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结合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细则第二条者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且成绩总平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3、通过天津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达到优良。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然坚持不改者;
2、在学习期间,有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行为,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3、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报批手续: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申请毕业时,本人须在当年规定的日期内提出学位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英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超过规定日期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责任自负。
2、开放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分委会依据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要求的,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上报天津市学位办审批、备案。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申请学位,按规定须交纳学位申请费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二○○四年一月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民航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四年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