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36条适用中表达自由的保护
网络侵权纠纷答辩状

网络侵权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中所涉及的网络侵权纠纷向贵庭作答辩状,敬请审议。
一、案件背景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本案系原告方对被告方提起的网络侵权纠纷诉讼。
原告方声称被告方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原告方权益的内容,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承担侵权责任和经济赔偿。
二、事实阐述1. 被告方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被告方对原告方所指称的侵权行为予以否认。
凭借对证据的分析和研究,我代表被告方在此证实被告方并未实施任何涉嫌侵权的行为。
具体来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发布了原告方所指称的侵权内容。
2. 合法言论权和信息传递权的行使被告方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和信息传递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使自由言论权和信息传递权。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方享有随意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的权利,并且具有通过网络平台传递信息的合法权益。
被告方对网络平台上发表的内容负有合理预期的保密性和保护性。
3. 内容来源可信度及责任归属被告方发布的相关内容来自于可靠的第三方来源,被告方对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尽到了合理的询证义务,因此,被告方不应承担因信息内容引发的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被告方本着谨慎的态度,在发布内容前进行了多方核实和调查,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法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可以免责,被告方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和信息传递活动符合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方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核实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且并未实施恶意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理由,我们请求贵庭作出以下判决:1.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宣告被告方无侵权责任;2. 确认被告方在言论自由和信息传递方面的合法权益;3. 停止对被告方的侵权指控,并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五、陈述声明本答辩状所提供的所有陈述和观点均基于我对案件的了解和相关法律的研究。
网络侵权责任认定的若干问题_侵权责任法_第36条理解和适用的思考

系 是优 先 和补 充 的 关 系 , 即凡该 条有 特 殊 规定 的 , 其 规 定 优 先使 用 , 没有 特殊 规定 的 ,适 用 一般 性规 定 ! 如该 法 起草 者 所 说 :#本 条第 1款 只 对 网络用 户 ∀ 网 络服 务 提供 者 侵犯 他人 民 事权 益应 当承 担侵 权 责 任 作 出 了原 则 性 规定 ! 对 于 网 络用
一 ∀第1款 的定位 及3款 规定 之 间的 逻辑 关 系 从有关 内容的关联性来 看 , 侵权 责任法 第3 条的3款规 6
:
侵权 责任 法
第 3 条 又 可 以构成 网络侵 权 责任 的一般 6
: 规定 , 即它适 用 于 所 有 的 网络 环境 下 的 侵权 责任 ,在 网络环
: 境下 具有 普适 性 ! 网络 环境 下 的侵 权行 为种 类 繁 多 , 调整 它 : 们 的法律 规 范不仅 多种 多样 ,而且 层级 较 多 ! 侵权 责任 法
辩 不著作 权
的电影作 品的侵 权行 为承担相应 的法律 责任 ! 即使该 网页 确
属第 三方 主体 所有 或实 际经 营 , 因该 #影 视 频 道 %与 海南 网通
: 知显 然应 当视 为 知道 侵权 行 为的存 在 ,而 仍 然不 及 时采 取必
: 络 服务 提供 者承 担共 同侵 权 责任 的情形 ! 由于 两款 规定 均 系
: 网络用 户 与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承担 连带 责任 的共 同侵权 情形 , : 两 者涉 及 从不 同角 度 对 于共 同侵 权所 做 的规定 , 事 实上 存在 : 着 部分 交 叉重 合 的情 形 !
网通 公 司管 理的地 址段范 围 内 , 海 南 网通公 司能 够提供 该 证
. 数慈 J! n o , !创 r t
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的“提示规则”

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的“提示规则”
黎雯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为应对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定,确立了我国网络侵权的“提示规则”。
但由于没有对“提示规则”适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做出规定,以及缺乏“提示规则”相关的配套制度的设计,使得该条款的效果大打折扣。
为解决该问题,须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通知”规则的完善及“反通知规则”的建立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提示规则”进行完善,以使其达到规制网络侵权行为,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总页数】2页(P46-46,48)
【作者】黎雯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论可预见性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J], 张继承;邓杰
2.可预见性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J], 向志勇
3.论\"通知—移除\"规则在商标网络侵权中的适用\r——以《侵权责任法》第36
条为视角 [J], 赵灿
4.《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规则的构造、表达及其反思——从“郑州电梯劝烟案”说起 [J], 王文胜
5.论自甘风险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有限适用 [J], 贺光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侵权责任法》36条适用中表达自由的保护

C1(,)"$(.$2"&":B)(('"3":IH@)(**2"&2&C1(I&:").(3(&$ ":5)$2.<(BA":C")$*
$ #收稿日期$!$%<Y$"Y%$ #基 金 项 目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侵 权 责 任 规 则 实 施 研 究 !%%P^d$%=" #作 者 简 介 $蔡 ! 唱 !%"@!( "#女 #湖 南 浏 阳 人 #湖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9研 究 方 向 %侵 权 责 任 法 9
! 关于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表述问题见解不一)从广义上使用&言论自由'时#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可以互换使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条就是从广义上使用该概念 ) 但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将 言 论 自 由 与 出 版 -结 社-游 行 等 自 由 并 列#显 然 是 从 狭 义 来 使 用 言 论 自 由) 为了避免理解的混淆#本文就以表达自由来表述广义的言论自由)这里所指的表达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 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 -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 任 何 他 人 或 组 织 干 涉-限 制 或 侵 犯 的 权 利#无 论 其 内 容 如 何 或 采 取 何 种 方式)本文从微观层次来使用#是由于+侵权责任法,第BA条所涉及的表达自由主要为言论-讲学-著作-出版-艺术-绘画等自由的合称)参见张 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年版#第!$页)候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三联书店!$$=年版第B页)朱国斌%+论表达自由的 界限!上"((( 从比较法-特别是普通法的视角切入,#+政法论丛,!$%$年第A期)杜承铭%+论表达自由,#+中国法学,!$$%年第B期)
宪法视域下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宪法视域下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
但网络言论的过度自由容易侵犯他人权利、危害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
在立足于宪法理论基础上,从立法、行政监管、救济三个层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得出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对策。
标签:网络言论自由;限制;保护;宪法在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尤其是在言论表达方面更是开创了各种先河,例如网络论坛发言、即时通话、网络发表文章、网络时事评论、电子征求意见等。
又因本身固有的特性,也带来了系列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色情、网络犯罪等,这对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提出新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规制“过度自由”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宪政视角出发,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政基础,结合实际分析问题,构建合理有效的体系来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理论基础(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网络言论自由是以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依据,其法律地位与一般基本权利一样。
言论自由是受国际人权条约和国内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1〕这一条文首次将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肯定。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更详细明确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2〕我国在1998年也签署并加入了该条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试图通过国内的宪法、法律来积极的实现和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的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保障所有基本权利设定了总原则,各种基本权利都可以在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类型下加以扩展和延伸,不再受限于宪法文本本身。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_侵权责任法_第36条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JOURNA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No.4 2010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 条解读张新宝 任鸿雁 [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 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所作出的规定,这一方面体现了科学技术发展对于法律内容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发挥了法律对于科技发展的组织和管理作用。
但是,法条本身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责任主体的范围、责任承担的限额等问题还需要运用解释论的方法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关键词] 网络侵权;通知规则;知道规则[作者简介]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任鸿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如何调整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课题。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互联网领域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规则都是规定在特别法中。
我国长期以来也主要是以部门立法的形式规范互联网上的行为。
此次《侵权责任法》第36 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尤其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为实践中存在的很多有争议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由于互联网本身是一种新生事物,网络侵权责任又是第一次规定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当中,因此,对于网络侵权的理解和适用仍会存在很多的模糊地带。
本文试图结合该条款的规定,运用民法学解释论的方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等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一、立法背景(一)科技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新挑战在联合国新闻委员会1998 年年会上,互联网被正式称为第四媒体。
作为大众传媒,从投入商业应用到拥有5 000 万用户,互联网只用了4 年时间,而之前广播花了38 年,电视花了13年。
[1](前言P1)互联网在带给人们极大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甚至是社会问题。
《电子商务法》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
《电⼦商务法》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从⽹络侵权责任到电⼦商务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络媒介平台侵权责任规则,主要保护的是精神性⼈格权和知识产权。
《电⼦商务法》第41-45条在规定了电⼦商务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第41条)之后,⽤4个条⽂规定了电⼦商务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规则。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电⼦商务法》第42-45条的基础,是其脱胎⽽出的母法。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保护知识产权上存在⼀些缺陷,主要是:1.规定的保护范围过宽。
第36条规定保护的是“民事权益”,但实际上⽆法保护民事权益中的很多权益,例如⽣命权、健康权、⾝体权、继承权、股权等,并不在该条保护范围之内。
2.对⽹络侵权责任规则中的“避风港”原则,只规定了“通知”规则⽽未规定“反通知”规则,形成了在保护表达⾃由⽅⾯的不平等后果。
3.对“被侵权⼈”⾏使通知权没有规定任何证据⽅⾯的要求,形成了只要提出⾏使通知权的要求,⽹络服务提供者就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就可能使⾃⼰就扩⼤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对于“红旗”原则的适⽤只笼统规定为“知道”,没有明确规定是明知还是包括应知,在实践中发⽣理解的分歧。
《电⼦商务法》第42-45条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基础上有了重⼤进展,新进展是:1.明确规定“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适⽤于电⼦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
2.确⽴均衡保护表达⾃由原则,配置与通知权相对应的反通知权。
3.规定错误⾏使通知权的后果责任规则。
4.规定⾏使通知权和反通知权的程序,包括有关证据的要求。
5.明确规定适⽤“红旗”原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件。
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审稿第970-972条规定了⽹络侵权责任的新规范,基本采纳了《电⼦商务法》的上述规定。
⼆、电⼦商务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的⼀般性原则《电⼦商务法》第41条规定的是电⼦商务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即“电⼦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部编人教版2019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崇尚法治精神第七课尊重自由平等第1框自由平等的真谛教案
自由平等的真谛1 教学分析【教学目标】【重点难点】教学重点:自由的意义、平等的含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教学难点: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2 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设计意图:围绕“自由”这个话题,通过三名同学小蕊、大海、阿梅的对话,引发学生对自由的思考,从而正确认识和把握自由的内涵。
1.阅读教材第96页“运用你的经验”栏目。
2.请三名同学分别扮演小蕊、大海、阿梅,现场演绎对话,可以适当增加对话内容和旁白。
3.请全班同学围绕三名同学的对话,分别进行评价交流,并谈谈自己的认识。
提示:自由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也不是完全由自己做主,不受规矩的限制;自由应该是法律之内的自由,是做法律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二、新课讲授目标导学一:无法治不自由活动一:小故事——断线的风筝设计意图:通过形式新颖、师生喜闻乐见的寓言故事,以小见大,揭示风筝“无力回天”的根源,诠释出行为失去限制和约束的危害性,道出自由的真谛所在。
1.阅读教材第97页的第一个“探究与分享”栏目,在阅读过程中体会“风筝”的情感变化。
2.(1)挣脱了束缚的风筝为什么“无力回天”?(2)如何理解自由应受必要的限制?提示:(1)风筝挣脱了线的束缚,失去了线的保护,自然“无力回天”。
(2)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
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
教师讲解:拥有自由,不仅能增强个人的幸福感,而且能激发每个人的活力,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但是,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
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
活动二:探究网络自由设计意图:该活动基于近些年愈发猖狂的网络谣言而设计。
互联网确实拓展了我们自由表达的空间,网络世界对自由的崇敬似乎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一些人甚至认为在网络世界里可以天马行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殊不知,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同样有边界。
1.阅读教材第97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栏目。
2.查一查:请查阅我国对网络言论的相关法律规定,说一说网络世界自由的边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互联⽹专条概述 2010年7⽉1⽇起正式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1]被称为互联⽹专条,旨在规制⽹络侵权⾏为。
该条款从制定以来就受到⼴泛的关注,部分学者肯定了其制定的积极意义,更多的学者表达了对其负⾯效果的担忧。
[2] 最终通过的法条与之前的三读草案相⽐,增加了⼀款,“⽹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的增加吸收了部分学者的批评和建议,⾸先根据对⾃⼰⾏为承担责任和还是对他⼈⾏为承担责任将⽹络侵权进⾏了划分,该款仅针对⾃⾝提供内容的侵权⾏为,⽆论是⽹络⽤户还是⽹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内容导致侵害他⼈⼈格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
与三读草案相⽐,原第⼆款内容未变,但位置前置。
该条款的前置体现了⽴法者对中⽴信息传播技术的保护,对⽹络信息中介服务⾏业意义重⼤。
由于侵权内容并⾮服务提供者提供,其对侵权⾏为不具有预见、识别和控制能⼒,加之信息的动态性和海量性,⼀般⽽⾔,只有向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他才可能知晓侵权⾏为的存在,才可能采取措施帮助被侵权⼈维权。
因此,原则上不要求服务提供者对内容进⾏主动审查,⽽是要求他按照被侵权⼈通知进⾏处理。
第三款内容未变,但顺序后置,应理解为通知规则的例外。
该条款体现了⽴法者对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
对于明显存在的侵权内容,服务提供者虽未收到通知,但对侵权⾏为存在明确知晓的,也应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发⽣,否则就应与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专条存在的问题分析 总体来说,互联⽹专条三款条⽂的设定区分了内容提供⾏为和服务提供⾏为,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模式,对界定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意义重⼤。
但该条款由于未能充分考虑侵权⾏为不同类型的特点和服务提供者在中介服务中的⾓⾊,也存在较多问题。
(⼀)通知适⽤范围问题 ⾸先从服务类型来讲,服务提供者的中介技术服务可以分为接⼈、传输通道、缓存、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类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 权 责 任 法 3 6条 适 用 中 表 达 自 由 的 保 护
蔡 唱, 张 艳 楠
4 1 0 0 8 2 )
( 湖南大学 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 摘 要 ]《 侵权责任法 》 第3 6条 适 用 中会 产 生 对表 达 自由侵 害 问 题 。 当前 网络 侵 权 规 则 适 用 困境 表 现 在 具 体
e x pr e s s i o n by Ar t i c l e 36 i S r e c e s s i v e, i t ha s n o me a ns of r e l i e f a t t he s a me t i me .W h e n r e s ol v i ng c o nf l i c t s ,
[ 关 键 词 ]侵 权 责任 法 3 6条 的 适 用 ; 表 达 自由 ; 保 护
[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4 . 3 4 [ 文 献 标 识 码 ]A [ 文 章 编 号 ]1 0 0 8 -1 7 6 3 ( 2 0 1 5 ) o 5 一o 1 4 4 一o 6
Th e Pr o t e c t i o n o f Fr e e d o m o f Ex p r e s s i o n i n Th e Enf o r c e me nt
o f Ar t i c l e 3 6 o f To r t s
CA I Cha n g, l e g e o f La w, Hu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 Ch a n g s h a 4 1 0 0 8 2 , C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The mos t s p e c i a l a nd i mp or t a n t c o nf l i c t o f r i g ht s i n t he e n f o r c e me n t of a r t i c l e 3 6 o f t o r t 1 a w o f t he Pe opl e ’ S Re pu bl i c o f Chi n a i s t he c o nf l i c t o f f r e e d o m o f e xpr e s s i o n a n d t h e r i gh t o f p e r s o na l i t y . Thi s i S a c o n f l i c t be t we e n ba s i c f r e e do m i n Con s t i t ut i o n a l La w a n d p r i v a t e r i ght s . Rul e s a pp l i e d t o t he c ommon me di a a r e no t s u i t a bl e t o h a ndl e t hi s c o n f l i c t f o r di f f e r e nc e s o f i nt e r n e t me d i a .Th e pr o t e c t i on of f r e e d o m o f
i t i S i mpo r t a n t t o k no w t ha t t he f a s t d i f f us i on c o nt r i b ut e s t o bo t h t he s p r e a d of d a ma g e a nd t he e l i mi na t i on o f da ma g e . Re a s on s c a n be f o und f r o m i ns t i t u t i o na l a n gl e a nd du t y a ng l e whi c h f o r me d c on f l i c t s .I t i s a n
面 。 包括 着 力 构 建 司 法 解释 统 一 条 件 下 的 二 元 模 式 、 在 法 律 解 释 中 体 现 对 表 达 自 由保 护 的 三 原 则 、 注 重 特 殊 主 体 利 益 保 护 和 区 分 不 同 场 合保 护表 达 自由等 。 问题 的 根 本 解 决 还 要 从 宏 观 入 手 , 理 顺 宪 法 性 权 利 和 自由 与 民 法 上 权 利 的 关 系, 加 强 行 业 自律 以保 护 表 达 自由 。
第 2 9卷 第 5期
2 O 1 5 年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VO 1 . 2 9, NO . 5
S e p. 2 0 1 5
9 月
J o u r n a l o f Hu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案 件 中表 达 自由 无 确 定保 障 和 自由 的 行 使 无 替 代 途 径 。 形 成 原 因 包括 宪 法 性 权 利 和 自 由 的侵 害 无 有 效 的 救 济 途
径、 3 6条 规 则 设 计 忽 视 了表 达 自由 的保 护 和 法 条 实施 效 果 容 易造 成 对 表 达 自由 的侵 害 。走 出 困境 的路 径 有 五 个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