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设置的通知(云工考﹝2014﹞1号)
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199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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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1992〕173号1992年8月31日)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劳动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提高我省工人队伍素质,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含供销合作社)和国家机关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职业高中、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班)毕业的毕业生或结业生的考核工作和对在职工人的考核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省工人考核工作,在省工人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省劳动厅统筹管理和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下,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
工考和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工考委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厅、局、公司应根据需要成立工考委和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工人考核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
第五条工人考核分为就业录用考核和在职岗位考核。
就业录用考核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生或结业生以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直接从社会上招用未经上述学校、中心(班)培训的待业人员的录用考核。
在职岗位考核包括各类在职工人的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的任职资格的考评。
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5月28日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7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事业党委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及有关文件执行,对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具体问题,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实施的人员范围首次岗位设置时, 凡是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凡是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首次岗位设置。
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全省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确定为1∶3∶6,同时按行政层级分别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市属事业单位为2∶4∶4 ,县乡事业单位为0.5∶3.5∶6。
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将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核定,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2月12日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列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上述事业单位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其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和有明确的转企时间表并已启动了转制程序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年7月1日施行

索引号: 000014349/2014-0005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25日标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发文字号:第652号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15日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信息类别:2221 规章->事业单位改革索引号:QZ00113-2221-2006-00003 发布机构:人事部生成日期:2006-08-31 备注/文号:国人部发〔2006〕87号内容概述: 明确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和要求等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云人社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9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驻滇中央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素质,适应机关事业单位自身建设要求,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暂行办法》(云劳社发〔2008〕14号),现就2009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进度安排资格申报:4月;培训、鉴定:5月至8月;综合评审:9月、10月;核发证书:11月、12月。
请各州市按照以上进度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年度各项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
二、认真组织好本年度机关工考工作(一)工作计划备案各地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及时报送省工考办备案。
各项培训、鉴定计划应在开班前10日内上报省工考办审核,经核准后,试题由省工考办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并于鉴定前7日内发送。
(二)资格申报1.《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暂行办法》已就申报条件进行了明确。
请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省直各部门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严格做好资格审核,工作或持证年限达不到申报条件要求的,不得提前安排培训鉴定。
2.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实行总体比例和职数调控。
各州市和省属各部门2009年度技师职数已下达(详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各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职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59号)、《关于下达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职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58号),网页查询:/ggfw/pxjd/jc.aspx),请严格依据本年度技师空缺职数,按1:1推荐人员参加技师职业资格培训。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导语】⽅案是从⽬的、要求、⽅式、⽅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案,欢迎阅读!【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案 为进⼀步深化单位⼈事制度改⾰,加快和完善单位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转发******的通知》(****)⽂件精神,结合本单位⼯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案。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七⼤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才、尊重创新”的⽅针,实⾏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竞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单位按需设置岗位,确定岗位等级,制定竞聘条件,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员,办理聘任⼿续,签订聘⽤合同。
三、组织领导 (⼀)岗位设置⼯作组织机构设置为保证单位岗位设置⼯作顺利进⾏,成⽴岗位设置⼯作⼩组,成员如下: 组长:** 成员:*************** (⼆)⼯作⼩组⼯作职责 1、制定竞聘⽅案。
根据省、市、县有关⽂件精神,制定单位竞聘实施⽅案。
2、资格审查及量化评分。
对申请竞聘⼈员提交的材料对照岗位任职条件进⾏资格审查;组织对资格审查合格⼈员进⾏量化打分,确定单位拟聘⼈员名单。
3、协调和处理问题。
对单位在岗位实施⼯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进⾏协调并处理。
四、岗位设置及竞聘细则 (⼀)岗位设置 根据上级⼈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本单位设置岗位总量**个,其中:管理岗位**个(七级职员*个,⼋级职员*个,九级职员*个);专业技术岗位**个(⾼级2个〈六级岗位1个,七级岗位1个〉,中级*个〈⼋级岗位*个,九级岗位2个,⼗级岗位3个〉,初级8个〈⼗⼀级岗位3个,⼗⼆级岗位3个,⼗三级岗位2个〉,⼯勤职能岗位38个(技术⼯三级10个,技术⼯四级15个,技术⼯五级13个)。
(⼆)竞聘量化评分细则 量化评分采⽤百分制办法,各分值标准为本项的封顶分,各种年限的计算时间以竞聘当年12⽉31⽇为准,各种年限均以整周年认定计算。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洪财人[2014]1号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洪财人〔2014〕1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市人保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做好我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3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和依据1、局机关行政编制人员、局国库支付中心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行考核;2、局机关、国库支付中心工勤人员,局属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年度考核内容,应以工作人员所在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内容,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同时,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的考核,切实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三、考核等次划分及标准(一)局机关行政编制人员、局国库支付中心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宣布失效的54件、废止的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一、以下5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现宣布失效1、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2号)2、关于印发《沧州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53号)3、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4、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5号)5、关于印发《沧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82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1〕83号)7、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1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2号)9、关于印发《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3号)10、关于印发《沧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4号)11、关于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试行意见(沧政字〔2011〕100号)1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04号)13、关于下发《沧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16号)14、转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56号)15、关于印发《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87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14号)1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2号)18、关于印发《沧州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1号)19、关于印发《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4号)2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7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2号)22、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23、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1号)26、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27、关于印发《城中村及旧城居住区改造项目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05号)28、关于印发《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5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中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公文把关杜绝公文差错暂行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暂行规定》(沧政办发〔2007〕2号)30、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6〕76号)3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临时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号)33、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0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号)39、关于转发《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5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42、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43、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44、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7号)45、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口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2号)46、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到临港区和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项目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14号)47、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50、关于印发《沧州市“市长特别奖”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31号)51、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52、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4号)53、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37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1号)二、以下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宣布废止1、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1〕77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1〕113号)3、关于印发《调整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4号)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0〕12号)5、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0〕43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规划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80号)7、关于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4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突发事件供采血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2号)9、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8号)10、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2号)11、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3号)12、关于规范沧州市区交通枢纽收费站秩序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82号)1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沧政办字〔2010〕184号)14、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我市企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4号)15、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2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3号)中的《沧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17、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8号)18、关于切实抓好奶业整顿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字〔2009〕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9〕58号)20、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沧政字〔2009〕65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沧州渤海新区沧东工业区和是开发区东扩区域企业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9〕66号)22、关于转发冀财社〔2009〕14号文件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0号)23、关于转发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09〕64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1号)2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11号)27、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8号)28、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9〕6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9〕1号)30、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25号)32、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3、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8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9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1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3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0号)39、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31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0号)42、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43、关于落实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7〕4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7〕126号)45、关于市区亮化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沧政办字〔2007〕19号)4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13号)47、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沧政发〔2007〕15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防御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2号)中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50、关于印发《沧州市乡村公路养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8号)51、关于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利用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6〕74号)52、关于建立沧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9号)53、关于规范市交通枢纽收费站市内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26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3号)55、关于切实做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4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52号)57、关于印发《沧州市输变电工程施工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00号)5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6〕1号)59、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7号)60、关于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弱势群体充分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16号)61、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沧政发〔2006〕25号)62、关于印发《沧州市供排水集团供水水质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9号)63、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5号)64、关于印发《沧州市防汛防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9号)65、关于印发《沧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3号)66、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4号)67、关于印发《沧州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沧政字〔2005〕4号)68、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6号)69、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5〕11号)70、关于印发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5〕57号)71、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72、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72号)7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影响环境评价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5〕70号)7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5〕1号)75、关于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5〕3号)76、关于发布实施《沧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5号)7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5〕 15号)7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发〔2005〕 26号)79、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5〕36号)80、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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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工考﹝2014﹞1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设置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省属各委、办、厅、局及各中央驻滇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做好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名称和分类,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申渠道进一步畅通,经广泛征求各州、市工考办及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意见,特对工考职业分布进行整理归类及合并。
具体合并方案如下:
一、通用类职业合并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通用职业设置为19个,分别为计算机操作员、汽车驾驶员等。
1、计算机操作员(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为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含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
微机管理维护工等计算机类职业;
2、保安员(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含保卫,安全检查员,值班人员;
3、摄影师(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含文化体育类,新闻采编类人员;
4、汽车驾驶员(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含特种车辆驾驶人员;
5、汽车修理工(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含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
6、农艺工(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含农业实验工,蚕业工,动物疫病防治员;
7、水土保持防治工(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含净水工,含灌区供水工,坝工混凝土工,污水处理工;
8、花卉园艺师(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含绿化工,园艺技术人员,果、茶、桑园艺工,园艺作物生产人员;
9、维修电工(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含电工,维修电工,水电工;
10、中式烹调师(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含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11、营林试验工(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含林业类工种
12、护理员(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含垃圾清运工,消毒灭菌工,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其他护理人员;
13、保育员(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合并至护理员):含保育员,从事教育工作、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它保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14、客房服务员(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合并至餐厅服务员)
15、餐厅服务员(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
16、焊工(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
17、车工(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
18、钳工(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
19、铣工(设置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
以上职业工种,请各单位酌情进行合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从国家题库抽取试题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命题工作,命题工作结束后,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22号)要求组织鉴定。
二、特有行业职业
档案管理人员、图书仓储员、仓库保管工、收银员、保管员、话务员、行政业务办公人员、管道工、工程测量工、电厂水处理值班员、公路养护工、公路监控设备操作工、家
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电影放映员、广播电视天线工、电工仪表修理工、其他卫生辅助服务员、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员、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医疗器械玻璃仪器检修工、药房辅助员、热力司炉工、实验动物饲养工、美容师、营业员、商品营业员、商品采购员、水文勘测工、钻探工、采样工、碎样工、变电站值班员、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矿山安全监测工、口腔修复工、计量泵流量检测工、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其他殡葬服务人员。
以上职业,各单位如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需要进行鉴定的,请具体负责该职业进行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试卷整理和开发,并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鉴定,鉴定级别严格按职业标准执行。
如有特有行业职业,国家已经发布职业标准,但未列入上述职业范围者,请各单位先行上报,经省工考办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办理。
此职业合并方案自2014年开始执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