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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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管理规范

地理信息管理规范

地理信息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地球表面特征以及与之相关的空间关系的数据和信息。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地理信息管理已成为各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地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在各行业中制定和遵循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和数据共享等方面论述各行业中的地理信息管理规范。

一、数据采集规范在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准确的数据以确保后续处理和应用的可靠性。

为此,各行业应制定一系列地理信息数据采集规范:1. 数据来源清晰:明确数据来源,记录数据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采集者信息,确保数据的追溯性和可靠性。

2. 数据精度标准:根据具体行业需求,制定数据精度标准,明确不同类型数据的精度要求,例如地理位置信息的精度应达到多少米,在测绘行业中需要遵守相关国家标准。

3. 数据格式一致:规定数据采集使用的标准格式,确保数据的统一性和可互操作性。

二、数据存储规范地理信息数据的存储需要考虑数据量大、数据格式多样的特点,为了高效、安全地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各行业应制定数据存储规范:1. 数据库管理:建立统一的地理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制定数据库的存储结构和命名规范,确保数据的易管理、易维护和易查询。

2. 数据备份与恢复:定期对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备份,并建立相应的数据恢复机制,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数据质量控制:建立数据质量管理策略,包括对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检查和控制,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可用性。

三、数据处理规范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理是为了从原始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

为了保证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行业应采取以下数据处理规范:1. 数据预处理:在进行数据处理之前,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筛选和校正,去除错误和冗余数据,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2. 数据分析方法: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采用适当的数据分析方法,明确数据分析的目标和步骤,确保数据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转报自然资源部。

二、建议人报送的建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议人基本情况;(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质检报告及数据验收评估等有关资料;(四)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建议人基本情况。

三、自然资源部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四)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五)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四、自然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意见、公布部门等进行会商。

通过审核的,向国务院上报公布建议;未通过审核的,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议人。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审核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自然资源部2020年3月12日。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以确保地理信息的质量、准确性和一致性。

地理信息标准化是一项关键的工作,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意义。

本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以确保地理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和相关部门。

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分析和发布的各个环节。

本管理制度涵盖了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方方面面,以保证整个过程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3. 术语定义•地理信息:指地球表面及其上下空间的相关属性和特点的数据或信息。

•标准化:指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工作的过程。

•一致性:指地理信息符合一致的标准和要求。

•质量:指地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判读性等方面。

•流程:指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步骤。

4. 工作流程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4.1 数据收集•收集地理信息的原始数据,包括图像、文档、传感器数据等。

•验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进行必要的数据清洗和预处理。

4.2 数据处理•使用合适的软件工具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包括数据转换、空间分析、属性提取等。

•针对不同数据类型和用途制定相应的处理流程和方法。

4.3 数据存储•将处理后的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到合适的数据库或文件系统中。

•设计合理的数据结构和索引,以提高数据的检索和访问效率。

4.4 数据分析•对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空间分析、模型建立等。

•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数据分析方法和流程。

4.5 数据发布•将标准化的地理信息数据发布到合适的平台或系统中。

•提供易于访问和使用的接口,以方便用户获取和使用地理信息数据。

5. 质量控制为保证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质量,需要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

具体措施如下:•制定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确保地理信息数据符合标准要求。

•进行数据监测和质量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16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2月18日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活动,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和维护管理、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经费预算。

第四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补充制定本市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地理信息时空数据中心和共享平台,管理本市地理信息数据。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四章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第五章成果管理和使⽤第六章测量标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第三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作的监督管理。

江宁区、浦⼝区、六合区、溧⽔区、⾼淳区(以下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源、⽔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作,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商、民政、价格、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保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作。

第四条市、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经费列⼊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励测绘地理信息的科技创新,⿎励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测绘地理信息的技术⽔平。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由市、区⼈民政府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

第⼆章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七条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或者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南京市相对独⽴平⾯坐标系统。

基础测绘应当采⽤南京市相对独⽴平⾯坐标系统和吴淞⾼程基准。

第⼋条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国家、⾏业、地⽅相关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

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

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市政府令〔2023〕294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3〕294号《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8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豪志2023年1月11日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13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022年12月8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生态保护提供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管理(不含军事测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大数据、保密、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数字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第六条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进步,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促进测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更新和汇集行为,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数据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等地理信息的获取、处理、更新、汇集和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组织获取、处理、更新和管理本部门、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其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或者义务时产生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市、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和管理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省、市、县三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互联互通。

第六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根据应用需求,建设和管理专题地理信息系统。

新建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做好与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无缝对接。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规范和统一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提高地理信息管理水平,确保地理信息数据质量,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工作职责1.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的职责:1.1 负责制定和修订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1.2 组织地理信息标准的制定、宣传、培训和推广;1.3 开展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1.4 提供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咨询和技术支持。

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2.1 积极参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2.2 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报送;2.3 配合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整改问题。

四、标准制定程序1. 标准提案:1.1 任何相关部门和人员均可提出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标准提案;1.2 标准提案应包括标准的名称、目的、依据、应用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2. 标准制定:2.1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收到标准提案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讨论;2.2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地理信息标准。

3. 标准审核:3.1 制定的地理信息标准需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3.2 审核部门应认真审查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标准发布:4.1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将通过内部和外部途径发布标准;4.2 标准的发布应包括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等信息。

五、标准执行与监督1. 标准执行:1.1 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定的地理信息标准进行工作;1.2 违反标准规定的,需要及时整改,确保标准的正确执行。

2. 标准监督和检查:2.1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2 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六、技术支持与培训1. 技术支持:1.1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将提供技术支持,解答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1.2 技术支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解读、技术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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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管理规范
地理信息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收集、处理、存储、分析和展示地球及其周围空间的各种信息,是现代社会各个领域都离不开的重要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障地理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各行业制定了一系列地理信息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和数据分享四个方面,探讨地理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

一、数据采集规范
数据采集是地理信息管理的重要环节,合理、准确、全面的数据采集是保证后续数据处理和分析的基础。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规范:
1.数据来源合法:地理信息的采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禁止使用非法手段采集地理信息。

2.数据精度要求:地理信息的采集应根据不同的行业需求,确定数据的精度要求,确保采集的数据能够满足实际应用的需要。

3.数据采集标准化:地理信息的采集过程中,需要制定数据采集标准,规范数据的采集方法、采集设备以及采集人员的操作流程,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数据处理规范
数据处理是将采集到的原始数据进行清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过程,为后续的数据应用提供基础。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范:
1.数据质量控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存在明显错误或异常的数据要进行排除或矫正。

2.数据格式标准化: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格式化处理,统一数据的结构和表达方式,便于后续的数据分析和共享。

3.数据加工流程规范化:对不同类型的地理信息,制定相应的数据处理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任务和责任,保证数据的处理过程可追溯和可复现。

三、数据存储规范
数据存储是地理信息管理的重要环节,合理、高效的数据存储可以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率。

在数据存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范:
1.数据分类存储:对采集和处理后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分类存储,根据数据的类型、用途和权限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组和分档管理。

2.数据安全保护:地理信息数据的存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备份、权限管理、加密和防火墙等,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数据共享与开放:对于符合共享条件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建立共
享机制,提供统一的共享接口和标准,促进数据的共享和交流,提高
数据的利用率。

四、数据分享规范
数据分享是地理信息管理的重要目标,通过分享数据能够促进各行
业之间的合作和创新。

在数据分享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范:
1.数据共享准则:对于共享数据,制定共享准则,明确数据的使用
范围、权限和使用限制,保护数据的知识产权和隐私。

2.数据标准化: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规范,确保共享数据的结构和
表达方式一致,便于数据的集成和交流。

3.数据开放方式:对于非敏感性的地理信息数据,应采取开放数据
的方式,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和开发工具,激发创新和应用的潜力。

总结:
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是保障地理信息数据质量和有效应用的重要手段,通过合理制定和遵循地理信息管理规范,可以提高地理信息的采集、
处理、存储和应用效率,促进地理信息在各个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同时,各个行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地理信息管理规范,不断优化和完善地理信息管理的体系,提升地理信息的管理水平和服
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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