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2010年2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第八条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契约文件。
人身保险合同中涵盖了一系列条款,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条款。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则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费:人身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是保险金额和保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给付的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费则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
3. 保险期限和续保: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为单位。
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续保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是否可以选择继续保险,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4.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范围应明确约定。
免除责任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残、酒驾、毒驾等。
5.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包含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条款,以及理赔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6.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合同解除和退保的相关条款。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或保险期满后合同自动解除等情况。
退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费,具体退保条款应包括手续和费用等要求。
7.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中也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些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 利益:(利益和同意原则)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一 可保利益在何时必须存在
赵某于1996年5月22日为其公公瞿常秋(本人同意)投保10年期简身 险15份,保额2055元,指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孙子瞿润东,当时年 仅8岁。1998年元月,赵某与被保险人的儿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 时经法院判决,瞿润东由其爸爸抚养。离婚后赵仍按月从自己的工资 中扣交保险费。1999年1月20日,被保险人因病身故。赵向保险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前夫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 益人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赵某则认 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瞿润东的母亲,也是合法的 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谈谈你的看法。
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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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寿保单转让的种类
1.绝对转让。是把保险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 的所有人。
如把人寿保险单捐赠给慈善组织和教育机构。 夫妻离婚后变更投保人
2.抵押转让。大多数人寿保险单转让是抵押转让, 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被保险人的 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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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本案处理
儿媳赵某与其公公具有赡养关系,符合《保险法》第五 十三条规定,具有保险利益 。其公公同意投保。 有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婚姻发生变化, 这份合同也有效。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受益人瞿润东。 瞿润东未成年怎样处理?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伤残等级及相应赔偿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伤残等级从1到10,等级越高代表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越严重。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每个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和赔偿金额。
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会有些许差异。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的示例。
1.伤残等级1:指被保险人仅有一个手指、脚趾或者一只眼睛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10%。
2.伤残等级2:指被保险人两只手中的一只手、两只脚中的一只脚、两只眼睛中的一只眼睛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30%。
3.伤残等级3:指被保险人只保留双眼一个眼睛视力,两只手或者两只脚中的一只手或一只脚,赔偿比例一般为40%。
4.伤残等级4:指被保险人只保留一只手或者一只脚,赔偿比例一般为50%。
5.伤残等级5:指被保险人躯干或者生殖器官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60%。
6.伤残等级6:指被保险人双上肢或者双下肢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70%。
7.伤残等级7:指被保险人肢体瘫痪且部位不限于上肢或下肢,赔偿比例一般为80%。
8.伤残等级8:指被保险人重度智力及精神障碍,赔偿比例一般为90%。
9.伤残等级9:指被保险人必须依靠别人照料生活或者失去劳动力,赔偿比例一般为100%。
10.伤残等级10:指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脑死亡,赔偿比例一般为10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以保险合同为准。
同时,确保在购买人身保险时要了解相关的条款和细则,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付。
总结起来,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以此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时得到经济上的帮助与支持。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篇一:《保险法》第04章在线测试《保险法》第04章在线测试A、本人b、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c(: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与投保人形成抚养关系并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邻居D、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朋友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为之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D、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驶而消灭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通过哪些途径产生?()A、被保险人指定b、投保人指定c、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D、被保险人指定后征得投保人同意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可以作为其遗产处理?()A、受益人为多人,份额不明且相互争诿b、没有指定受益人c、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D、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5、张父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张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张父本人为受益人。
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需经张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b、设某年暑假张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再向张父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主行使追偿权c、设3年后张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篇二:保险判断题三、判断题9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A)9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示例文章篇一:好呀,以下是为您生成的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首先,咱来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这大法典里,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双方订立合同得是自愿的、平等的,不能有欺诈、胁迫这些坏手段。
这就好像我们交朋友,得真心实意,不能骗人家对不对?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这里面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那可是相当详细。
像是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还有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等等。
这就好比玩游戏得有规则,大家都得遵守,不然就乱套啦!还有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这里面对一些具体的纠纷情况给出了更细致的解释和判定标准。
比如说,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怎么才算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怎么认定。
这就好像给游戏的规则又加了一些更具体的说明,让大家更清楚怎么做才对。
比如说,小张买了人身保险,结果生病了去理赔,保险公司说这病不在保险范围内。
可小张觉得买保险的时候没说清楚,这时候就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啦。
总之,这些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咱们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让保险市场能公平、公正、有序地运行。
可不能让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保险公司或者投保人占便宜!您觉得这些法律规定是不是很重要呀?示例文章篇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这可不是个小问题!你想想,咱们买保险不就是图个安心嘛,可要是出了纠纷,那得多闹心啊!先来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里面可是有不少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相关的规定。
比如说,关于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得老老实实告诉保险公司自己的情况,要是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发现了,那可就麻烦啦!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做事,你却瞒着重要的信息,朋友能不生气?还有啊,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也有讲究。
有时候那些条款又长又复杂,咱们普通人哪能一下子搞明白。
这时候就得按照对投保人有利的原则来解释。
保险法规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保险法规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为标的对象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人身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具有合法、自愿、等价和互惠等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主体和保险标的等要素。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明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赔偿方式和责任免除等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真实的告知。
其次,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进行合理的审慎核保。
核保主要目的是明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以避免不良选择风险导致的保险欺诈行为。
核保结果决定着保险合同的承保决定和保费的确定。
最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意向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
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提供保险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金额进行赔偿。
保险人还要及时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中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金,并有义务按时缴纳保险费。
另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对保险标的进行保管,避免造成意外损失。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和终止。
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而终止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常见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包括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标的毁损或灭失等。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主要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首先,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和独立的调解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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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意,而投保却无需书面形式? 3.如何证明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
金额?
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 同意权
小讨论
人身保险受益人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事故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残疾、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单现 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疾病或故意杀害 被保险人未遂的
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 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事件中 死亡且无法判断死亡先后顺序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 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 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 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 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 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冯芳怡
年龄误告条款
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要求
解保险人可以除合同 退还现金价值 解除权时效两年 合同订立时已知则不得解除合
同
误告年龄导致保费少交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 或按照比例赔付
误告年龄导致保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交
保险人应当退费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 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 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投保人。
死亡保险的投保限制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投保死亡保险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 外,但须有保额限制
死亡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否则合同无效
转让和质押需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 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 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 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自杀条款
要件
自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之 日起两年内
被保险人自杀
法律后果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 金价值
限制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除外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 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
受益权与继承权
被保险人死亡的死亡保险金可 给付给:
受益人 继承人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确 所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所有受益人放弃或丧失收益权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受益人指定权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相互冲突怎么办?
受益人份额
一人以上 可确定顺序和份额 未确定份额则均分
受益人变更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权)
该同意权为何不适用指定?
受益人变更的形式
在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 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 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 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 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 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讨论:
1.为何死亡保险要如此限制? 2.为何转让质押需要被保险人书面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