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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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中止

浅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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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理 论 研 讨
浅析 犯罪 巾止
江西省 南昌长瑷地 区检 察 院 李 跃 吴 莉 汪春源
[ 摘 要] 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 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犯罪或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 犯 而未完成犯 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 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正确把握犯 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 从不 同角度 对其进行分类探讨以及 对其刑事责任的分析 , 都将有助于
人 , 论上 称 为 中 止 犯 。 理
的分类标 准可以将犯罪 中止划分为多种类型。 ( ) 一 消极 中止与积极 中止 这是根 据行为人阻止犯罪 完成的行为方式, 而对犯罪 中止所作 的分
类。
1 极 中止 . 消
关 于犯罪 中止的归属 :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忠谟先生认为应将 犯罪形态分为既遂犯和未遂犯 , 而未遂犯又分为障碍未遂犯 ( 狭义普通 未遂犯 ) 中止未遂犯 ( 、 中止犯 )不能未遂犯( 、 不能犯 ) 我国著名学者 马 。 克 昌先生认为, 未遂犯分为 狭义未遂犯 ( 障碍未遂犯 ) 和广义未遂犯 ( 包 括狭义未遂犯 、 中止犯和不能犯 ) 国刑法学 界通说认为故意犯罪 的 。我 停止形态分为 :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 而犯罪 的未完成形态又 可进一步划分为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和犯罪 中止。 综合 而论 , 这几种分 法本无实质差别 , 只是称谓略有不同而已。 我 国刑法学界通行 的观点还认为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 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也就是说 , 犯罪中止只能存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 而不可能有“ 间接故意犯罪中止” 的存在 。 尽管有学者肯定“ 间接故 意犯 罪 中止 ”认为 :所谓中止犯罪 , , “ 应理解 为犯罪人 对其 先前犯罪心理 的 否定 , 而不应 限于犯罪意图。 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 体法益处 于危险状态 , 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 , 若犯罪人 此时心生悔悟 , 遂采取措施避免 了犯罪结果发生的 , 应认定成立犯罪中 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 , 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伫 立 , 基于一种放 任 心理 , 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 , 结果竞将牧童打伤, 生命垂 危, 此时行 设 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 , 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 , 而使其脱 险的。若 否认 间接故意可成立 中止犯 , 故对行 为人只能视为无罪 。 这样处理显然宽纵 了不法行 为人 。 故我们认为 , 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 我 犯罪 中止 问题上所 持观点不妥。” 笔者认为 , 犯罪心理 , 其时空跨度更 广, 应包括犯罪意图在内, 且其认定在更大程度上是无需 由行为和危害 结果实证的 , 在更多意 义上它 是属 道德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于“ 属 思想 犯” 的范畴 , 而我 国是不打击思想犯罪 的, 承认间接故意犯罪 中止 的存 在 , 实是变相承认思想犯 , 其 则会顺理成 章地 扩大我 国刑法 的打击 面, 这 显 然 有 违立 法 者 的本 意 ,所 以认 定 中止 犯 的成 立 的根 本 不 能 是 犯 罪 心理 。 中止犯成立的根本 , 应该是行为人犯罪意 图的主动 、 及时、 彻底地 消除 , 这不仅要求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 , 而且还要根据需要采取一 定行为体现彻底放弃犯罪 意图。 犯罪意图是法律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而 非 道德 上 的 , 法 律上 有 罪 , 需 要 同其 支 配 的 行 为 及 危 害 结 果 的 实 证 是 它 才能认定 , 它的存在还要有特定的时间 、 空间的限制 , 所以 , 认定中止犯 的犯罪意图一词不应该包括放任的犯罪心理 ,而只能存 在于直接 故意 犯罪 中。再者 , 间接故意的情况下 , 在 由于行为人 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 结果发生 的心 理态 度 , 不具有犯罪性的 目的 , 本无所 谓犯 罪意图 , 根 并 且间接故意要求 以危害结果 的实际发 生为构成犯罪 的必要条件 , 而. 因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浅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浅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摘要: 本 文从 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概 念 入 手 , 通过 对 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存 在空 阃 、 行 为人 的 主 观 心 态 以及 中止犯 的责 任 等方 面进 行 详 细
阐述 和分 析 , 以期 更加 准确 把 握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 本质 特 点 , 与其 他 犯 罪形 态进 行 区 剐 , 从 而在 刑 事 案件的 审理 过 程 中得 出公 正 的


成立 犯 罪 中止 . 一般来讲 . 如 果 行 为 人 即使 做 出了 努 力 , 仍 然 未 能
阻止 结果 的发 生 . 即没 有 达 成 有 效 性 . 基 本 无 争 议 的认 定 为 犯 罪 既遂 . 否 定 中止 的 成 立 但 问题 是 如 果 情 况再 复 杂 一 点 , 在 行 为 人做 出 应有 的努 力 后 . 由于 其 他 因素 的介 入 、 导致 了努力结果 的 无效性 . 该如 何认 定 行 为 人 的犯 罪形 态 对 此 可 以 把 握这 样 一 个 总 原则 . 如 果 致成 因素 属 于 第 三人 直 接对 被 害 人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行 为的 . 则 不 影 响行 为 人 犯 罪 中止 的 成 立 : 如果 致 成 因 素 属 于 其 他 间接性质的 . 则 应 对 这 些 因 素进 行 分 析 . 如 果 该 因 素 出现 的概 率 较高 . 比 如一 贯性 塞 车 . 救 助 医 院实 际 的 医 疗 条 件 和 设备 等 因 素 造 成 的抢 救 未 成 功则 认定 为行 为人积 极努 力结 果 的无 效 性 。 构 成 既 遂形 态 . 不成 立犯 罪 中止 : 如果 该 影响 因 素 出现 的概率 较 低 , 如 意 外 事故 导致 的塞 车 .行 为人特 异体 质等等 一般 看来 几率 较低 的因素 造 成 的抢救 无效死 亡 . 应 考虑行 为人 成立犯 罪 中止 这是 与刑法 规定 犯 罪 中止 的立法 精神 相契合 的 .也是尊 重 了行为 人主观 恶性 有所减 少 这个客观事实 . 是 有 利 于 实 现刑 法 公 正 的 一 种认 定 方 法 四、 关 于 中止 犯 的 责 任 《 刑 法》 第 2 4条 第 二 款 规定 : “ 对 于 中止 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 当免 除 处 罚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这 个 规定 是 很 明确 的. 一 般 在适 用 时 也 较 少 争议 但 是 这 里 存 在 一个 容易 被 忽 略 的 问 题 . 那 就 是 所造 成 的损 害 还 应 该 继 续被 划分 为若 干种 情 况 , 以故 意 杀 人 为 例 , 中止犯所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害包 括 除死 亡 以 外 的 各 种 伤 害 程 度 , 如微伤害 、 轻 伤

最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犯罪中止 精品

最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犯罪中止 精品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犯罪中止1一、中止犯立法概述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据此,所谓中止犯,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

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弄清犯罪中止与中止犯这两个不容混淆的概念。

犯罪中止根本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它是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己意主动停止犯罪活动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遏制犯罪继续发展下去的行为。

而中止犯可作两种解释,除了作为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形态之外,还指的是业已构成中止犯罪的行为人。

犯罪中止的概念从历史沿革上来看,是从犯罪未遂的概念中分离出来的。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同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早期对未完成犯罪形态的原因是出于本人还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立法上未作细致的区分。

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年《德国刑法典》。

该法典第条规定:(一)凡已着手于犯重罪或轻罪行为的实行,因而表现其有犯罪的决心,但未完成其所欲犯的重罪或轻罪者,应依犯罪未遂处罚。

(二)轻罪的未遂,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

该法第条规定:“犯罪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犯罪未遂不得处罚:一、行为人中止实施其意图的犯罪行为,而其中止并非由于意外障碍者……”。

由此可见,年《德国刑法典》并没有单独规定犯罪中止,而是把犯罪中止视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此前提下确立了对中止犯免除处罚的原则,这被称为中止犯的“德国派”立法模式。

之后,大陆法系不少国家的刑事立法均不同程度地受其影响,将中止犯纳入未遂犯的规定之中。

纵观大陆法系各国(地区)对中止犯的立法例,可将中止犯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以罪与非罪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两类,即犯罪中止非犯罪化模式与犯罪中止犯罪化模式。

前者,如年《法国刑法典》第条之规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为并继之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产生结果者,以重罪论”。

犯罪中止相关问题浅析

犯罪中止相关问题浅析
易发生 争议 。 否定 论者认 为 , 说认 为危 险犯只 要是危 害行 为 实 罪未遂 。 。 通 ” 施 完毕 , 出现 了法 定的危险状态 , 那作 为该类 犯罪就 己经 既遂 , 但 从 以上分析 可知 , 定的重 点是 甲的行 为是否 实行终 了?我 认
其对 法定 危险 状态 的理解 难 以让人信 服 。对危 害行 为 实施后 出 认 为, 在上例 中 , 甲第 一枪仅 造成 乙的轻微伤 害 , 并没 有致 乙死 亡 现 的危 险状态 究竟 应 当怎样进 行 界定 呢?应 从 以下几 个 方面 来 的危 险 , 且 甲完 全可 以继续 开第 二枪或 第三 枪 , 而 因此 实行行 为
利益 .本 文主要 就犯 罪 中止 与危 险犯 , 弃 重复侵 害行 为 的认 定 问题作 出分析 。 放 关键 词 犯 罪形 态 犯 罪 中止 危 险犯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 5 . 1 1 0 .5 22 0 ) 81 8O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4
知枪 里还有 两发子弹 , 继续开 枪便能将 乙杀死 的情况下 由于害 怕 中止 开第 二枪 。对 于 甲是 故意 杀罪人 中止 还 足故意 杀人罪 未遂
我国刑 法第 2 条规 定:在犯 罪过 程 中,自动放 弃犯 罪或 者 4 “
自动有 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生 的, 是犯 罪 中止 。对 于 中止犯 , 没 呢 ?持否定观 点的学者 认为 , 向乙开枪第一枪 的行为 本身就 已 甲
程始于 犯罪 预备行 为 的实施 , 终于 犯罪 既遂 。在 实践 中, 对于 引
行完 毕 , 客观 上又存 在进 一步 实行犯 罪的 条件 , 果放弃 重复侵 如
起 法定 危险 状态后 以采 取积极 行动 避免 危害 结 果发生 的行 为容 害的 , 视为 符合犯 罪中止 的 时间性 条件 , 应 成立 犯罪 中止而 非犯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五节 犯罪中止

讲稿二犯罪中止形态★教学目标与方法教学目标:准确掌握犯罪中止的含义及特征,能够准确判断具体案件中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

通过教学,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

★教学过程与方法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法、情景模拟法等激励学生主动参与教学。

★教学重点与难点: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的区别。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体系位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包括两种情况: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中止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里的位置。

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开始预备着手实行实行终了既遂二、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依据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根据是否造成了损害,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是什么呢?(一)政策说: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二)法律说:违法性与责任性减少。

(三)并合说。

三、特征(一)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2)自动性◆注意理解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非不能为,实不愿也。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非不愿也,实不能为也。

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这种中止的自动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前提条件。

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自动性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并有一定依据,而不论客观上有无继续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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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犯罪中止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 2005级2班学号***********姓名王星光指导教师任莹瑛山东财政学院教务处制二OO九年五月论犯罪中止王星光内容提要: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理论上,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因此,犯罪中止的研究不仅对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和立法本意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预备犯、未遂犯、共犯等犯罪形态的深入理解也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

本文从一个简单的案例说起,在细致地分析了我国犯罪中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一方面立足于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从实然的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另一方面则着眼于各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从应然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而这两个角度的展开使得本文在一定程度上不拘泥于已有的研究,对我国的犯罪中止制度进行详细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中止犯犯罪未完成形态一个真实的案例:李某预谋杀害仇人张某。

为此李某准备了菜刀并邀请王某帮忙,约定到时候由李某动手,王某断后。

一天夜里,李某在张某夜归必经的小巷里将张某拦住。

王某守在巷尾。

李某捅了张某一刀,扎中了张某的腹部。

张某从原路负伤逃跑。

李某和王某紧追。

在追赶中,王某担心受到法律的严惩,建议算了。

但李某不同意。

王某说服不了李某就自己走了。

为了阻止李某进一步的行为,王某给附近的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

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恰巧碰到了张某。

民警们准备迎击李某。

但在民警快接近李某时,李某被群众逮住。

张某经治疗伤愈。

显然,这是一起共同犯罪,全案为故意杀人未遂。

但是对于王某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以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行为人有效地阻止同案人(实行犯)实施犯罪为由,认为王某行为仍属犯罪未遂,因其报警行为与李某的不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王某的行为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王某的行为与李某的不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从王某的行为看,它是能够有效地阻止李某的犯罪行为,而且王某也表现出了足够悔意, 实施了通过公安机关阻止李某的继续犯罪行为,并且可防止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可以定犯罪中止。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王某在犯罪过程中的放弃行为和阻止行为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加以考虑,这似乎是解决问题的一个优良方案。

但细细考量,我们会发现,这其中仍然有不甚理想之处:将王某后面的行为仅仅作为量刑情节而且是酌定情节从宽处罚,这其实只解决了对王某行为的量刑问题,而没有解决定性问题。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在性质上,属于犯罪论,因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涉及的是定罪,而非量刑。

本案中,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并进一步考察其从宽情节,虽然可以达到犯罪中止的处罚效果,但是这毕竟不同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上是法定的,而这里仅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靠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弱来实现,对行为人的从宽处罚缺乏法律保障。

因此,该案例所引发的争议吸引我试图通过本文对犯罪中止的适用及其与其他犯罪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的界定和它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概说设立犯罪中止制度的意义不同于其他的犯罪停止形态,它以报应观念为主、以功利观念为辅。

从报应的角度看,国家之所以要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制度之外规定犯罪中止制度,是因为犯罪中止的报应基础不同于其他犯罪制度。

在我国,犯罪中止,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从客观上看,犯罪中止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这似乎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发生于同一时间段。

因为犯罪预备是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未遂是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和实行后的结果尚未发生阶段,而中止则既可以发生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于实行阶段及实行终了结果尚未发生的阶段。

但是,从主观上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里的“自动性”明显不同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中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也正是这种“自动性”使得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去甚远。

而社会危害性不仅包括犯罪的危害而且也包括犯罪的主观恶性。

“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就是社会危害性。

”作为报应基础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存在明显的不同。

而这种不同使得报应在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明显不同,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不同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犯罪中止进行规范。

从功利的角度看,犯罪中止的功利基础也不同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一般来说,从功利的角度,刑法设定一定的制度,主要是为了特殊预防或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立足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人身危险性,以防止其再次犯罪。

一般预防则立足于社会上的人员,威慑不稳定分子,教育鼓舞群众。

就人性来说,由于犯罪中止具有不同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自动性”,其危险性较小。

这反映在人身危险性上,在同等条件下,犯罪中止者的人身危险性较小。

就一般预防来说也是一样,德国学者雅科布斯认为“在适用有效的刑事责任的调查意味着论证为了向忠诚于法律的市民确证秩序的约束力而用定的尺度进行处罚的必要性;责任由这种被准确理解的一般预防所确立由这种预防所量定。

”犯罪中止制度设立的减免处罚,显然有助于鼓励一般违法犯罪分子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

因此,从功利的角度上看,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基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报应与功利观念基础上的差异,使得犯罪中止作为一种犯罪制度存在具有其必然意义。

但是,从犯罪中止的报应与功利观念关系来看,犯罪中止的报应基础是主要的,它优先于犯罪中止的功利基础,并成为犯罪中止基础的主导因素,因为犯罪中止刑罚较轻,主要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小。

犯罪中止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及由此而规定的刑罚处罚。

因而预防最终是根基于犯罪中止行为人主观恶性,即根基于犯罪中止的报应基础。

而犯罪中止的功利因素则是辅助的,在一定意义上,它只不过是报应基础的延伸。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据此,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

根据上述犯罪中止的概念,可见犯罪中止形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其二,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已经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但犯罪结果还没有发生时,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前一种情况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后一种情况发生在犯罪的实行终了以后,因而,在直接故意犯罪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上,只要在既遂发生之前,都可能发生犯罪中止。

刑法中犯罪中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及时停止犯罪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架起一座后退的黄金桥,进而更好的保护社会的各种合法利益。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犯罪中止有以下几个构成特征。

(一)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关于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在犯罪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从准备活动到实施实行行为进而完成犯罪所经过的整个程序,既包括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包括犯罪的实行阶段。

因此,就时空范围而言,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整个过程之中。

故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都可能出现中止犯:1、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在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自动放弃犯罪,不再着手实行犯罪。

例如,被告人在前往犯罪现场途中基于悔悟而返回等。

2、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在着手犯罪之时或者正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行为。

例如,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已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

甲一听便住手,还自己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啦。

”此案中,甲实施暴力,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所以不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由于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主动停止犯罪,是能为而不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3、犯罪既遂结果发生前的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在法定的既遂结果发生前,行为人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前面所引用的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就应属于犯罪实行阶段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行为。

(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行为的主观条件。

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不为或者为一定行为以致犯罪未完成的性质。

一般认为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最主要的区别,是犯罪中止行为也是犯罪中止这一犯罪形态的本质特征。

前述案例中,王某停止对被害人张某的进一步侵害正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不为一定行为。

(三)犯罪中止的未完成性这是犯罪中止行为客观条件的一部分。

犯罪中止行为的未完成性要件,指的是犯罪中止行为必须没有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犯罪是不完整的,具有未完成性。

一般来说,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未完成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犯罪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是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三是犯罪所需要的具体危险没有出现;四是举动犯中行为人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施犯罪。

这是针对犯罪既遂的不同类型所反映出来的不同情形。

由于我国刑法在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标准通说采取的是构成要件说,即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①因此,在我国,所谓的犯罪未完成指的是犯罪行为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前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实施的是故意杀人,但被害人张某并没有因此丧命,犯罪所需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因此,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

犯罪中止的未完成性条件,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既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志。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犯罪中止并对其规定减免处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作为报应基础的社会危害性较轻,表现为行为的客观危害较小。

犯罪的未完成性是犯罪中止客观危害小的一个重要体现。

(四)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这是犯罪中止行为客观条件中的一个最主要、最本质的条件。

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犯罪人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具体地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主要有两种表现:1.行为人放弃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最终没有完成,两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放弃犯罪行为后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即行为人后面实施的行为与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行为就属于此种情况。

三、犯罪中止的适用犯罪中止的适用,即犯罪中止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在此,主要从犯罪中止适用的范围、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以及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犯罪中止的适用范围犯罪中止在什么范围内可以适用,这是研究犯罪中止适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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