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具有明确性和详尽性,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法律规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未遂中止,即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已自动放弃犯罪;二是犯罪既遂中止,即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虽然已得逞,但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三、犯罪中止的特征1. 自动性: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种自动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犯罪行为进行自我控制,主动停止犯罪。
2. 及时性:犯罪中止的及时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能够及时地停止犯罪行为,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
3. 完整性:犯罪中止的完整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能够完整地停止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4. 必要性:犯罪中止的必要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认识到犯罪行为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从而主动放弃犯罪。
四、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1.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浅析犯罪中止

基 础 理 论 研 讨
浅析 犯罪 巾止
江西省 南昌长瑷地 区检 察 院 李 跃 吴 莉 汪春源
[ 摘 要] 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 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犯罪或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 犯 而未完成犯 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 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正确把握犯 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 从不 同角度 对其进行分类探讨以及 对其刑事责任的分析 , 都将有助于
人 , 论上 称 为 中 止 犯 。 理
的分类标 准可以将犯罪 中止划分为多种类型。 ( ) 一 消极 中止与积极 中止 这是根 据行为人阻止犯罪 完成的行为方式, 而对犯罪 中止所作 的分
类。
1 极 中止 . 消
关 于犯罪 中止的归属 :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忠谟先生认为应将 犯罪形态分为既遂犯和未遂犯 , 而未遂犯又分为障碍未遂犯 ( 狭义普通 未遂犯 ) 中止未遂犯 ( 、 中止犯 )不能未遂犯( 、 不能犯 ) 我国著名学者 马 。 克 昌先生认为, 未遂犯分为 狭义未遂犯 ( 障碍未遂犯 ) 和广义未遂犯 ( 包 括狭义未遂犯 、 中止犯和不能犯 ) 国刑法学 界通说认为故意犯罪 的 。我 停止形态分为 :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 而犯罪 的未完成形态又 可进一步划分为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和犯罪 中止。 综合 而论 , 这几种分 法本无实质差别 , 只是称谓略有不同而已。 我 国刑法学界通行 的观点还认为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 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也就是说 , 犯罪中止只能存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 而不可能有“ 间接故意犯罪中止” 的存在 。 尽管有学者肯定“ 间接故 意犯 罪 中止 ”认为 :所谓中止犯罪 , , “ 应理解 为犯罪人 对其 先前犯罪心理 的 否定 , 而不应 限于犯罪意图。 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 体法益处 于危险状态 , 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 , 若犯罪人 此时心生悔悟 , 遂采取措施避免 了犯罪结果发生的 , 应认定成立犯罪中 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 , 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伫 立 , 基于一种放 任 心理 , 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 , 结果竞将牧童打伤, 生命垂 危, 此时行 设 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 , 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 , 而使其脱 险的。若 否认 间接故意可成立 中止犯 , 故对行 为人只能视为无罪 。 这样处理显然宽纵 了不法行 为人 。 故我们认为 , 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 我 犯罪 中止 问题上所 持观点不妥。” 笔者认为 , 犯罪心理 , 其时空跨度更 广, 应包括犯罪意图在内, 且其认定在更大程度上是无需 由行为和危害 结果实证的 , 在更多意 义上它 是属 道德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于“ 属 思想 犯” 的范畴 , 而我 国是不打击思想犯罪 的, 承认间接故意犯罪 中止 的存 在 , 实是变相承认思想犯 , 其 则会顺理成 章地 扩大我 国刑法 的打击 面, 这 显 然 有 违立 法 者 的本 意 ,所 以认 定 中止 犯 的成 立 的根 本 不 能 是 犯 罪 心理 。 中止犯成立的根本 , 应该是行为人犯罪意 图的主动 、 及时、 彻底地 消除 , 这不仅要求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 , 而且还要根据需要采取一 定行为体现彻底放弃犯罪 意图。 犯罪意图是法律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而 非 道德 上 的 , 法 律上 有 罪 , 需 要 同其 支 配 的 行 为 及 危 害 结 果 的 实 证 是 它 才能认定 , 它的存在还要有特定的时间 、 空间的限制 , 所以 , 认定中止犯 的犯罪意图一词不应该包括放任的犯罪心理 ,而只能存 在于直接 故意 犯罪 中。再者 , 间接故意的情况下 , 在 由于行为人 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 结果发生 的心 理态 度 , 不具有犯罪性的 目的 , 本无所 谓犯 罪意图 , 根 并 且间接故意要求 以危害结果 的实际发 生为构成犯罪 的必要条件 , 而. 因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如下: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特征:
1. 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 中止的自动性: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 中止的客观性: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 中止的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中止行为必须是有效的,如果中止行为未能防止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中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法律信息和案例分析。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浅议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浅议犯罪中⽌的有效性浅议犯罪中⽌的有效性摘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于准中⽌犯的概念没有界定,也不认为准中⽌的情况构成犯罪中⽌。
这样的做法实际上⽆视了⾏为⼈积极中⽌犯罪并对被害⼈实施救助的⾏为,不利于⿎励犯罪者中⽌犯罪⾏为,轻视了对⾏为⼈⼈权的保障同时也不利于受害⼈获得救助。
另⼀⽅⾯,对于因第三⽅因素的介⼊⽽导致的⾏为⼈防果⾏为不成功也不做区分,⼀律认定为不能构成犯罪中⽌也极为不妥。
本⽂从因果关系⼊⼿,分析以上两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构成的情形,拟提出⼀些合理化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犯罪中⽌、有效性、因果关系、准中⽌⼀、犯罪中⽌有效性概述犯罪中⽌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种犯罪停⽌形态。
刑法第24 条第 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1犯罪中⽌有积极中⽌与消极中⽌两种形态,积极中⽌是指在犯罪⾏为实施完毕以后,还需要⼀段时间才发⽣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犯罪⼈⽤积极的⾏动,去阻⽌危害结果的发⽣。
积极中⽌⼜称作⾃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中⽌。
在理论上⼀般认为,⾃动停⽌犯罪的中⽌需要具备时空性、⾃动性、彻底性的特征,⽽⾃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中⽌在此基础上还得具备有效性。
2所谓犯罪中⽌的有效性,是“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之概括述语,因⽽刑法理论上将“有效性”作为积极中⽌成⽴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有效性”这个条件,中⽌不能成⽴。
对于“⾃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实施积极中⽌的有效性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是这样认为的,“如果⾏为⼈虽然采取了防⽌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阻⽌住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或者该犯罪结果未发⽣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则不能认定⾏为⼈成⽴犯罪中⽌。
”3也即,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中⽌⾏为必须和危害结果的不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犯罪结果发⽣以及⽆此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1贾宇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
犯罪中止及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什么阶段

犯罪中止及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什么阶段什么是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
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
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指什么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
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
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
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
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
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犯罪中止的定义与适用

犯罪中⽌的定义与适⽤因犯罪中⽌是犯罪分⼦⾃动停⽌犯罪或者有效防⽌犯罪结果的发⽣的⼀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
犯罪中⽌的定义是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的⾏为。
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对于⼈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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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的定义与适⽤1、犯罪中⽌的定义: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的⾏为。
2、犯罪中⽌的适⽤:(1)、犯罪中⽌必须是发⽣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的时间性条件。
(2)、犯罪中⽌必须是⾏为⼈⾃动地中⽌犯罪,这是犯罪中⽌的⾃动性条件。
(3)、犯罪中⽌必须是⾏为⼈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这是犯罪中⽌的有效性条件。
⼆、犯罪中⽌有⼆种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动放弃犯罪⾏为,因⽽没有完成犯罪的⼀种犯罪形态。
它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及时性,即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犯罪分⼦在实施犯罪预备过程中或者在着⼿实⾏犯罪以后达到既遂以前,及时放弃犯罪,使得犯罪得以停⽌。
(2)、⾃动性,即⾃动放弃犯罪。
所谓⾃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出于⾃⼰意志⽽放弃了当时可以进⾏下去的犯罪⾏为。
⾃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有⾃动停⽌犯罪的⾏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
(3)、彻底性,即彻底放弃犯罪。
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动放弃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不是暂时中断,是犯罪分⼦中⽌犯罪的决⼼和真诚悔悟的程度。
2、特殊的中⽌,是指在犯罪⾏为实⾏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之前,犯罪分⼦⾃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最终没有完成犯罪的⼀种犯罪停⽌形态。
浅析犯罪中止

目录中文摘要与关键词----------------------------------------------------1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1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2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2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2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2 三.犯罪中止处罚存在的争议------------------------------------------2 (一)关于犯罪中止出发的理论依据与争议---------------------------21.中止犯处罚理论争议--------------------------------------------22.中止犯处罚的理论依据------------------------------------------3 四.对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思考---------------------------------3—4 五.几个方面完善犯罪中止的立法--------------------------------------4 (一)议重新界定犯罪中止的时间范围------------------------------4 (二)建议增设有关共同犯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4 (三)建议增设“准中止犯”的规定--------------------------------5 六.结论------------------------------------------------------------5 参考文献------------------------------------------------------------6[摘要]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犯罪制度,在理论上讲,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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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犯罪结果发生阶段,这里犯罪结果发生阶段和犯罪既遂是不同的概念,仅指犯罪行为完成后危害结果发生前的一段时间,例如甲想杀死乙,在甲完成杀害乙的动作后,乙死亡事实发生前就属于犯罪结果发生阶段。
不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包括犯意阶段和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例如行为人产生犯意,后来在实施前打消了犯罪念头;抢劫后将抢劫所得的财物返还被害人的行为(备注:以上两种情况不成立犯罪中止)。
这里牵涉到如何认定犯罪既遂的问题,通说犯罪既遂包括4种类型,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
不同的犯罪类型的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不同的,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1. 行为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的标准,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等都是比较典型的行为犯,行为人一旦做出相应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往往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
例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既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拿到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所以绑架行为完成后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在绑架行为完成过程中可能成立未遂或中止。
2. 举动犯,以前也叫阴谋犯,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3. 结果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既遂,如故意杀人罪必须有杀人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里的结果只要是与犯罪的性质一致的结果就可以了,不一定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例如甲举枪欲杀乙,结果杀死了丙,或者误认为丙是乙杀死了丙,都不妨碍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只有结果犯能在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如果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构成犯罪中止,行为犯和危险犯在犯罪行为完成后都不存在犯罪中止。
4. 危险犯: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的,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出现,如果出现了危害结果,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在破坏行为完成后,又恢复原状从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破坏的过程中可能成立犯罪中止或未遂。
这里和结果犯是不同的,结果犯是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而危险犯并不需要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对犯罪中止中自动性和有效性的认识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目前对于自动性的说法很多,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限定主观说,笔者个人倾向于限定主观说,即行为人可以因为内疚、同情、怜悯、惭愧等心理而主动放弃犯罪,至于引起行为人的这些心理的客观事件可以是多种多样,例如觉得被害人可怜、经被害人哀求、被被害人认出(很多人不认为这成立中止)、被他人说服教育等,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都必须是行为人处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即使当时的客观情况已经使得行为人不可能完成犯罪,但是只要依行为人的判断可以继续而主动放弃犯罪的也认为是自动中止犯罪。
反过来,如果客观条件可以使行为人完成犯罪,但是行为人以为不能完成而放弃犯罪的不能认为是主动放弃犯罪。
例如行为人欲对甲抢劫,听到动静以为有人来而逃走,其实根本没有人来,行为人不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欲用毒药杀死甲,下毒后因为害怕又将甲送医院抢救,经查甲所中的毒根本不可能致死,但是行为人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中止。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包括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里的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不要求行为人单独实施,可以在其他人的帮助下完成,但是行为人必须作出了一定的努力,否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同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还要求必须没有发生犯罪既遂标志的结果,否则不能成立中止,例如甲欲毒杀乙,后悔悟将乙送往医院,但是乙还是中毒身亡,甲不成立犯罪中止。
讨论:在危险犯中,行为人如果实际有效的防止了危险状态的出现是否可以构成犯罪中止?
例如甲将一块大石头放在铁轨上,后来因为害怕,又在火车到来前将大石头搬走,能否构成犯罪中止?
个人认为:按道理行为犯和危险犯行为一旦实施完成,就成立犯罪既遂,不再成立犯罪中止,既遂以后的行为仅作为量刑的依据。
放置石头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既遂,危险状态已经出现,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不成立犯罪中止。
对于犯罪既遂之后的补救措施一般是量刑考虑的问题,也有在法条直接规定的,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行为犯,其后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