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犯关系之脱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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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必要性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必要性

试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的必要性摘要:共犯中止的通说对意图中止犯罪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作出真挚努力的部分共犯,在犯罪结果最终发生时,以共犯的既遂论处。

这既不符合常情、常理,又显失公正。

笔者主张有必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理论。

关键词:共犯中止共犯脱离必要性一、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通说存在的弊端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通说认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罪者如果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以犯罪中止处理;但中止行为和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诚恳努力,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①可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在共犯中止问题上事实上采用了客观主义的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

客观主义立场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

在我国刑法把罪刑法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刑法的大背景下,在犯罪论上采用客观主义立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是,这种观点不能对部分共犯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最终发生作出真挚努力作出正确的刑法上的评价,这是其美中不足之处。

事实上,在共犯中止这个比较特殊的问题上,如果只是机械地适用客观主义的立场,就会产生以下一些弊端:第一,违背了区别对待原则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真挚努力,即使最终没有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其也不宜作出与其他共犯同样的刑法上的评价。

例如,甲、乙二人事先约定一起抢劫经常上夜班的丙,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甲因考虑到家中老母年迈,担心自己出事后,母亲无人照顾,于是劝阻乙也不要实施抢劫行为了,并从乙手中拿回了自己的铁棒。

但乙不听劝阻,在甲离开后,一个人对丙以暴力相威胁并抢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及价值3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如果按照上述通说的观点,案件中的甲乙都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这显然违背了常情、常理。

一个是犯意坚决,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一个是迷途知返,并为防止犯罪的最终发生作出了真挚努力的人,二人各自的行为对社会的危险性显著不同,难道仅仅因为二人曾有过共同犯罪的合意,在刑法上就能对他们做出同样的评价吗?很显然,对共同犯罪中有显著不同社会危险性的人在定罪方面做出完全相同的判断,是有违区别对待原则的。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一、从典型案例说起[1]案例一:杨某、聂某、周某三人共同商议实施盗窃公司财务室现金的犯罪,三人准备了打开保险柜的作案工具,在深夜进入财务室后,正准备动手撬开保险柜,这时,聂某因心理害怕,便悄悄地离开了作案地。

杨某、周某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从该公司财务室保险柜中盗走现金3 万元。

分赃时,聂某没有分得赃款。

案例二: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和陈丙密谋绑架勒索周某, 被告人陈丙参与密谋一次后, 自动中止参与绑架勒索周某的犯罪活动。

之后, 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多次密谋伺机绑架周某, 并于某日晚12时许将周某绑架, 并搜得人民币4700 元, 共同花光。

后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将周某勒死, 沉尸河中, 尔后取走赎金人民币43 万元。

案例一在处理时,对于聂某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聂某的自动放弃盗窃的行为[1]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

构成犯罪的中止行为,理由是:聂某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聂某中途自动地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没有参与杨某、周某盗窃后的分赃行为,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聂某虽然自动地放弃了盗窃行为,也没有参与杨某、周某盗窃后的分赃,但这并不是聂某构成犯罪中止的全部要件,因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共同犯罪人必须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每一犯罪人在中止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必须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行为。

本案中的聂某虽然自动地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而是消极地听之任之,这是聂某不能以中止犯论处的关键所在,因此,聂某的行为不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案例二在处理时,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以上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勒索罪, 被告人陈丙构成绑架勒索( 中止) 罪。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同样认定, 陈丙被免予刑事处分。

共犯脱离的认定

共犯脱离的认定

本文案例启示: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应按共犯脱离理论对其以犯罪中止论处。

在共同犯罪既遂前的任何阶段都应允许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只要其表示并从心理、物理上隔断、撤回共同犯罪关联的加功行为,即使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必承担共同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审查起诉中,对刘某犯抢劫罪并无争议,但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却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明知张某等人预谋实施抢劫,但仍为其提供抢劫所用作案工具,虽然刘某因惧怕而退出犯罪并规劝张某不要参与,但张某等人仍最终实施了抢劫。

根据我国刑法“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共同犯罪罚则,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既遂,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李某、付某共谋实施抢劫犯罪,刘某为犯罪提供作案工具,由于此阶段未着手实施犯罪,应属于犯罪预备。

此时刘某主动放弃犯罪,应单独认定其为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故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中止。

二、共同犯罪的法理释义分析以上两种观点,实际上反映了是否恪守通说追求刑罚形式正义,还是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共犯脱离理论强调刑罚实质正义的价值合理性之争。

按照前一种观点,对刘某以抢劫共犯既遂论处,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主流观点,但从情理而言,刘某仅在犯罪预备阶段提供了头套,其本人未参与任何其它犯罪活动,且在着手实施前自动放弃犯罪,并试图规劝他人放弃犯罪,因受胁迫未能阻止犯罪的发生。

在本案造成一人死亡和价值20万元金饰被抢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刘某被认定为从犯仍可能被判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这一刑罚结果明显与其行为不存在合理比例性,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

而后一种观点,更多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促使刑罚节俭的同时突出了刑罚功利的价值取向,符合刑法的实质正义观。

有学者指出“在具体案件适用时,认定是否应该成立共犯,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实质的解释,进行出罪,其根据则是实质的危害性之大小”。

浅议共犯的脱离

浅议共犯的脱离
A Br i e f Di s c u s s i o n o n t h e De p a r t u r e o f Ac c o mp l i c e/ / Ch e n
会效益是刑法经济性的 目标 。因为刑罚的执行 , 会 消耗社会 资源并 减损社会生产力 。正如 耶林 所说 :国家处一人 以死 刑, 即使 国家丧失一个 构成成员 ; 加一 人以处罚 , 即削弱一 份生产力[ 2 ] 2 4 。承认共犯 的脱离 , 对其减轻 、 免除处罚 , 可以减 少执行 刑罚 的社会成本 , 并使得他们早 日为社会作 贡献 。因 此是符合刑法经济性需求的。 参考 国外 刑罚理论 和司法实 践 , 美 国和 E t 本 都有相关 的规定 和判例 。如美 国《 模范刑法典 》 规定 : “ 完全 消除该共 犯关 系对犯 罪实行 的效 力 时 ,不 构成他 人 实行犯 罪 的共 犯 。” [ = j 】 且在 日本 , 共犯 的脱 离理论 已经得 到最高裁 判所 的肯定 。[ 4 ] 3 0 4 因此 , 我 国刑法理论有必要 重视 共犯 脱离理论 的合 理 性 。
Ka i i i a n t 1 2 ]
A b s t r a c t C h i n a ’ s c i r mi n a l l a w t h e o r y a n d j u d i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b o t h
The wr i t e r be l i e v e s t h a t t he r e i s a ne e d t o r e c o g ni z e i t s r a t i o n a l i t y
a n d e x e t r l i g h t e r s e n t e n c e . Ke y wo r d s a c c o mp l i c e ; d e p a t r u r e ; p u n i s h me n t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浅析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浅析

对共 同犯罪 中是 否构成 实行 过 限 , 以从 以下两个 方面进 行 配下 相互 配合 、 互协调 , 可 相 形成 一个 整体 ; 而实 行过 限行 为 中其他 认 定 : 是事前 有无 共 同谋 议 , 一 二是 事 中是否 共 同参 与或 放任 容 共犯 人 并未和 实行 人共 同实施 新 的犯 罪故 意 的共 同危 害行 为。
同行 为两方 面辩证 认 定 .
关键 词
实行过 限
共 同犯 罪
临 时起 意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 9(0 90—5一1 10・522 0)93 3O
中图 分类号 : 941 D 2.
就属 于 客观 归罪 的情 况 , 有悖近 代 共犯 过限 即实行 过 限 , 称 为共 同犯罪 中 的过剩 行 为, 又 是指 人 承担 过 限行为 的刑事 责任 , 实行 犯实 施了超 出共 同犯 罪 故意 的行 为0 实行 过 限问题 是司法 刑 法 的个人 责任 主义 原则 。 。 实践 中对各共 犯定性 量刑 时 必须考 虑 的因素 , 公正判 定各 行为人 对 过限行 为是 否要 承担 刑 事责 任 ,是 罪 刑相适 应 原则 的基 本要 则、 实行过 限与 临时起 意 共 同犯 罪 的区别 等 问题进 行初 步探 讨 。
首 从 共 同故意 犯罪 。 共 同犯罪 过 程 中 , 的共 犯者 超 出了共 同 的犯 共 同故意 和客观 是否 有共 同行 为两 方面 辩证 认 定 。 先 , 犯罪 在 有 即行为 人 明知 自己是和 他人 围绕 同 一 目标配 合共 同犯 罪 , 并 的“ 实行 过限” 过 限行 为 是相 对 于实行 行 为而 言 的, 。 而实 行行 为 意 ,
为人在主 观上超 出了共 同犯 罪共 同谋议 的范 围 ; 客观 上看 , 从 实 实行 过限行 为 中, 实行人 和其他 共犯 之 间对 自己 的行为认 识上是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

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

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

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共 同过 失 犯 罪 做 了 立 法 承 认 。 2 0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00
失 者 , 得 即 日 之 为 教 唆 。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同 不 ” ] 共 过 失犯 仅 仅 包 括 实 行 犯 。另 有 学 者 认 为 , 同过 失 共 犯 罪 分 为 : 过 失 实 行 犯 、 失 帮 助 犯 和 过 失 教 唆 “ 过
文章 编号 :7 —7 0 1 —4 2 (O 9 o 一O 3 2 9 8 —8 7 2 O —3 2 0 ) 3 3 一O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由 二 人 以 上 的 过 失 行 为 所 构 成 的 共 同犯 罪 屡 见 不 鲜 ,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要 大 于 单 独 它 过失 犯罪 , 法 人员 也 不 可 避 免 地 要 根 据 每 个 行 为 司 人 的 过 失 行 为 对 危 害 结 果 所 产 生 的作 用 来 确 定 他 们 犯 的 存 在 。如 泉 二 新 熊 就 认 为 : 教 唆 者 , 认 识 因 “ 须
第 2 卷第 3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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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安 社 会 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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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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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共 同过失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罪适用 中存 在 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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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浅析共犯关系之脱离丁震锋201030840309指导教师刘美彤讲师学院名称人文与法学学院专业名称法学论文提交日期2014年04月论文答辩日期2014年05月摘要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是由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首先提出来的,最初是为了弥补共犯中止的不足。

如今,共犯脱离问题在各国有了独立研究价值,我国在此问题的理论研究上有所落后,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

笔者希望能通过对共犯脱离问题进行一系列的探讨,以期丰富刑法理论中关于共犯脱离理论的研究。

本文共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前言部分通过一个案例来引出共犯关系脱离这一概念,简单介绍了理论界对共犯关系脱离的研究现状,并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共分三部分来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共犯脱离的基本理论,是本文的基础章节,通过对共犯中止的概念来引出共犯脱离的概念,同时对于目前共犯关系脱离的学说流派做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目的在于加强对于共犯脱离概念的理解,以期能为后面的内容提供更好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关系,这一部分分别对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第三部分共犯脱离在我国的适用,分为两个部分:共犯脱离的成立条件、具体共犯脱离的类型,主要针对共犯脱离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及一些粗浅的建议。

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

关键词:共犯脱离共犯中止在中国的适用A Brief Analysis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Ding Zhenfeng(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42,China)AbstractThe concept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was firstly put forward by Japanese scholar Pro.Otsuka Hito. The aim of creating such a concept was to make up the deficiencies of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 Nowadays, research on the problem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ies gains independent research value in various countries. Our theoretical study on this question is lagging. There is no uniform estimate standard in judicial practices. The author hopes to explore series problems of the departing from the complicity, in order to enrich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about the departing from the complicity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The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which are foreword, text and epilogue.The foreword leads to the concept of departing form complicity theory through a case. It briefly describes the research status of departing form complicity theory, and points out the purpose of writing this dissertation.The text part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is the main body of this paper.The first part is about the basic theory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is the basic section of this paper. This section discusses the concept of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 which leads to the concept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The purpose is to enhance the understanding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in order to provide a better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next content.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and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 This section discusses and analyzes the link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and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The third part is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in China. This section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ditions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the different types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This section briefly provided some analysis focused on the application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on China, and made some superficialrecommendations.The conclusion was made a general summary of the basic ideas for this papers.Key words: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 the application on China目录1 前言 (1)2 共犯脱离的基本理论 (2)2.1 共犯脱离的概念 (2)2.1.1 共犯中止的概念 (2)2.1.2 共犯脱离的概念 (2)2.2 共犯脱离的学说分析 (3)2.2.1 障碍未遂准用说 (3)2.2.2 因果关系切断说 (4)2.2.3 共犯关系解消说 (4)2.2.4 共同意思欠缺说 (5)2.2.5 德国的机能行为支配说 (6)3 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关系 (6)3.1 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的联系 (6)3.2 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区别 (7)4 共犯脱离的成立要件和类型 (8)4.1 共犯脱离的成立要件 (8)4.2 具体共犯脱离的类型 (10)4.2.1 教唆犯的脱离 (10)4.2.2 帮助犯的脱离 (10)4.2.3 共同正犯的脱离 (11)5 结论与讨论 (11)5.1 研究结论 (11)5.2 进一步讨论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14)成绩评定表 (15)1前言先来研究一则案例:某日,张三、李四、王五一同去观看周妹伦演唱会,在会场见一美丽女士甲坐在他们隔壁,三人遂心生歹意欲共同强奸甲。

经三人商量之后,于演唱会结束后一路尾随甲女士,至无人之处,三人强行将甲拖至一阴暗角落。

三人商量由张三先行对甲实施强奸行为,甲拼命挣扎并求饶。

李四见甲可怜,心生悔意便劝张三放过甲,百般劝说但张三没有理睬。

李四见状,十分无奈,然后独自转身离去。

之后张三实施了行为。

王五见李四离开,自己感觉这种行为很脏。

也放弃了强奸,然后与李四一起离开。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基于共同的强奸犯意与共同的犯罪行为,可认定为共犯关系。

但是,李四在中途心生悔意,劝说欲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的张三失败,最终没有成功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根据我国刑法第24 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李四的行为不具有有效性,即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对于王五的行为,王五也放弃了继续犯罪,可是王五并没有努力实施劝告行为。

因此,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理论,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都应构成强奸罪既遂。

根据对上面案例的分析,本案最终法律责任的承担对李四和王五十分不公平,虽然李四对张三的劝说没有成功阻止结果发生,可是李四对于自己的悔意已尽最大的努力,而且李四和王五两个人都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小,可仅以危害结果的发生认定李四和王五构成强奸罪既遂。

这样一种“好兄弟共患难”的模式完全排除了李四和王五构成犯罪中止或者犯罪未遂的可能性。

基于此种情况,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提出了“共犯关系脱离”的理论。

大冢仁教授认为,“对不相当于中止犯的情形也可以论及从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仅仅指行为人实行着手后、达到既遂之前,一部分共犯实施了中止自己行为的行为,并为阻止其他共犯行为的完成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但是还是达到既遂。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为中止作出的真挚努力予以评价,应肯定为共犯关系的脱离。

”(大冢仁,2003)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尚未有关于共犯脱离的规定,我国的学者例如张明楷、马克昌等在相关的自己的著作中也只是略有提及,可见我国在这方面理论的研究有所滞后。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加深自己对共犯脱离的理解,以期为理论界尽绵薄之力。

2 共犯脱离的基本理论2.1 共犯脱离的概念共犯脱离理论最初是由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提出的,其初衷是为了弥补共犯中止的不足,而如今已经有了独立的研究价值。

因此,想要弄清楚共犯脱离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就必须先了解共犯中止的概念。

2.1.1 共犯中止的概念对于共犯中的中止行为,各国刑法都没有单独加以规定,因而在理论上准用刑法关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要件来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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