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具有明确性和详尽性,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法律规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未遂中止,即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已自动放弃犯罪;二是犯罪既遂中止,即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虽然已得逞,但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三、犯罪中止的特征1. 自动性: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种自动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犯罪行为进行自我控制,主动停止犯罪。
2. 及时性:犯罪中止的及时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能够及时地停止犯罪行为,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
3. 完整性:犯罪中止的完整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能够完整地停止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4. 必要性:犯罪中止的必要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认识到犯罪行为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从而主动放弃犯罪。
四、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1.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浅析犯罪中止

基 础 理 论 研 讨
浅析 犯罪 巾止
江西省 南昌长瑷地 区检 察 院 李 跃 吴 莉 汪春源
[ 摘 要] 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 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犯罪或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 犯 而未完成犯 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 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正确把握犯 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 从不 同角度 对其进行分类探讨以及 对其刑事责任的分析 , 都将有助于
人 , 论上 称 为 中 止 犯 。 理
的分类标 准可以将犯罪 中止划分为多种类型。 ( ) 一 消极 中止与积极 中止 这是根 据行为人阻止犯罪 完成的行为方式, 而对犯罪 中止所作 的分
类。
1 极 中止 . 消
关 于犯罪 中止的归属 :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忠谟先生认为应将 犯罪形态分为既遂犯和未遂犯 , 而未遂犯又分为障碍未遂犯 ( 狭义普通 未遂犯 ) 中止未遂犯 ( 、 中止犯 )不能未遂犯( 、 不能犯 ) 我国著名学者 马 。 克 昌先生认为, 未遂犯分为 狭义未遂犯 ( 障碍未遂犯 ) 和广义未遂犯 ( 包 括狭义未遂犯 、 中止犯和不能犯 ) 国刑法学 界通说认为故意犯罪 的 。我 停止形态分为 :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 而犯罪 的未完成形态又 可进一步划分为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和犯罪 中止。 综合 而论 , 这几种分 法本无实质差别 , 只是称谓略有不同而已。 我 国刑法学界通行 的观点还认为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 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也就是说 , 犯罪中止只能存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 而不可能有“ 间接故意犯罪中止” 的存在 。 尽管有学者肯定“ 间接故 意犯 罪 中止 ”认为 :所谓中止犯罪 , , “ 应理解 为犯罪人 对其 先前犯罪心理 的 否定 , 而不应 限于犯罪意图。 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 体法益处 于危险状态 , 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 , 若犯罪人 此时心生悔悟 , 遂采取措施避免 了犯罪结果发生的 , 应认定成立犯罪中 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 , 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伫 立 , 基于一种放 任 心理 , 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 , 结果竞将牧童打伤, 生命垂 危, 此时行 设 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 , 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 , 而使其脱 险的。若 否认 间接故意可成立 中止犯 , 故对行 为人只能视为无罪 。 这样处理显然宽纵 了不法行 为人 。 故我们认为 , 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 我 犯罪 中止 问题上所 持观点不妥。” 笔者认为 , 犯罪心理 , 其时空跨度更 广, 应包括犯罪意图在内, 且其认定在更大程度上是无需 由行为和危害 结果实证的 , 在更多意 义上它 是属 道德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于“ 属 思想 犯” 的范畴 , 而我 国是不打击思想犯罪 的, 承认间接故意犯罪 中止 的存 在 , 实是变相承认思想犯 , 其 则会顺理成 章地 扩大我 国刑法 的打击 面, 这 显 然 有 违立 法 者 的本 意 ,所 以认 定 中止 犯 的成 立 的根 本 不 能 是 犯 罪 心理 。 中止犯成立的根本 , 应该是行为人犯罪意 图的主动 、 及时、 彻底地 消除 , 这不仅要求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 , 而且还要根据需要采取一 定行为体现彻底放弃犯罪 意图。 犯罪意图是法律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而 非 道德 上 的 , 法 律上 有 罪 , 需 要 同其 支 配 的 行 为 及 危 害 结 果 的 实 证 是 它 才能认定 , 它的存在还要有特定的时间 、 空间的限制 , 所以 , 认定中止犯 的犯罪意图一词不应该包括放任的犯罪心理 ,而只能存 在于直接 故意 犯罪 中。再者 , 间接故意的情况下 , 在 由于行为人 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 结果发生 的心 理态 度 , 不具有犯罪性的 目的 , 本无所 谓犯 罪意图 , 根 并 且间接故意要求 以危害结果 的实际发 生为构成犯罪 的必要条件 , 而. 因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如下: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特征:
1. 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 中止的自动性: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 中止的客观性: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 中止的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中止行为必须是有效的,如果中止行为未能防止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中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法律信息和案例分析。
浅议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浅议犯罪中⽌的有效性浅议犯罪中⽌的有效性摘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于准中⽌犯的概念没有界定,也不认为准中⽌的情况构成犯罪中⽌。
这样的做法实际上⽆视了⾏为⼈积极中⽌犯罪并对被害⼈实施救助的⾏为,不利于⿎励犯罪者中⽌犯罪⾏为,轻视了对⾏为⼈⼈权的保障同时也不利于受害⼈获得救助。
另⼀⽅⾯,对于因第三⽅因素的介⼊⽽导致的⾏为⼈防果⾏为不成功也不做区分,⼀律认定为不能构成犯罪中⽌也极为不妥。
本⽂从因果关系⼊⼿,分析以上两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构成的情形,拟提出⼀些合理化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犯罪中⽌、有效性、因果关系、准中⽌⼀、犯罪中⽌有效性概述犯罪中⽌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种犯罪停⽌形态。
刑法第24 条第 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1犯罪中⽌有积极中⽌与消极中⽌两种形态,积极中⽌是指在犯罪⾏为实施完毕以后,还需要⼀段时间才发⽣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犯罪⼈⽤积极的⾏动,去阻⽌危害结果的发⽣。
积极中⽌⼜称作⾃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中⽌。
在理论上⼀般认为,⾃动停⽌犯罪的中⽌需要具备时空性、⾃动性、彻底性的特征,⽽⾃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中⽌在此基础上还得具备有效性。
2所谓犯罪中⽌的有效性,是“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之概括述语,因⽽刑法理论上将“有效性”作为积极中⽌成⽴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有效性”这个条件,中⽌不能成⽴。
对于“⾃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实施积极中⽌的有效性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是这样认为的,“如果⾏为⼈虽然采取了防⽌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阻⽌住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或者该犯罪结果未发⽣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则不能认定⾏为⼈成⽴犯罪中⽌。
”3也即,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中⽌⾏为必须和危害结果的不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犯罪结果发⽣以及⽆此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1贾宇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
浅析犯罪中止

目录中文摘要与关键词----------------------------------------------------1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1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2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2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2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2 三.犯罪中止处罚存在的争议------------------------------------------2 (一)关于犯罪中止出发的理论依据与争议---------------------------21.中止犯处罚理论争议--------------------------------------------22.中止犯处罚的理论依据------------------------------------------3 四.对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思考---------------------------------3—4 五.几个方面完善犯罪中止的立法--------------------------------------4 (一)议重新界定犯罪中止的时间范围------------------------------4 (二)建议增设有关共同犯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4 (三)建议增设“准中止犯”的规定--------------------------------5 六.结论------------------------------------------------------------5 参考文献------------------------------------------------------------6[摘要]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犯罪制度,在理论上讲,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浅谈犯罪中止

浅谈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犯罪结果发生阶段,这里犯罪结果发生阶段和犯罪既遂是不同的概念,仅指犯罪行为完成后危害结果发生前的一段时间,例如甲想杀死乙,在甲完成杀害乙的动作后,乙死亡事实发生前就属于犯罪结果发生阶段。
不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包括犯意阶段和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例如行为人产生犯意,后来在实施前打消了犯罪念头;抢劫后将抢劫所得的财物返还被害人的行为(备注:以上两种情况不成立犯罪中止)。
这里牵涉到如何认定犯罪既遂的问题,通说犯罪既遂包括4种类型,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
不同的犯罪类型的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不同的,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1. 行为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的标准,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等都是比较典型的行为犯,行为人一旦做出相应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往往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
例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既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拿到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所以绑架行为完成后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在绑架行为完成过程中可能成立未遂或中止。
2. 举动犯,以前也叫阴谋犯,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3. 结果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既遂,如故意杀人罪必须有杀人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里的结果只要是与犯罪的性质一致的结果就可以了,不一定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例如甲举枪欲杀乙,结果杀死了丙,或者误认为丙是乙杀死了丙,都不妨碍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只有结果犯能在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如果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构成犯罪中止,行为犯和危险犯在犯罪行为完成后都不存在犯罪中止。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后果。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中止进行解读,并对二者进行区分说明。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确形成犯罪意图,采取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未遂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犯罪意图明确: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必须明确具备犯罪意图,即有意识地打算要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出于无意或意外。
2. 实施程度不同:与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实施程度较低,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尚未达到完整的犯罪过程。
3. 意图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最显著特点是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未达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或由于外部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未能完成的情形。
犯罪中止的特点如下:1. 自愿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行为,放弃完成犯罪,不是被迫或被制约的结果。
2. 中止原因:犯罪中止可以由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思考与担忧,或是遇到了突发情况、干扰因素等外部原因而中止。
3. 后果不同:与犯罪未遂不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实质上和后果上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开始进行时自愿放弃犯罪或被外部原因打断。
2. 后果责任不同:犯罪未遂者与已完成犯罪者不同,后者构成犯罪并要负刑事责任,而犯罪未遂者因为未达到犯罪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原始动机有别:犯罪未遂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或制约,导致未成功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
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未遂的特殊情况,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
2. 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3. 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未遂的特殊情况,具有未遂性。
三、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中止只能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不能在犯罪既遂之后或者犯罪预备阶段发生。
2. 犯罪中止必须具有自动性。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 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自己的行为,成功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4. 犯罪中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犯罪中止的行为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不构成犯罪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 犯罪中止的刑罚减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 犯罪中止的认定。
犯罪中止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中止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因素;(2)犯罪中止的方式、手段等主观因素;(3)犯罪中止的效果、影响等后果因素。
3. 犯罪中止的证据。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1)犯罪中止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证据;(2)犯罪中止的方式、手段等主观证据;(3)犯罪中止的效果、影响等后果证据。
五、犯罪中止的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甲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看到被害人乙的女儿乙乙,心生怜悯,主动放弃抢劫,将乙乙送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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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